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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吴霭仪:又释法?香港《基本法》还值什么?


宪法文件的庄严,基本法在香港及国际应受的尊重,必然在于当权者对基本法的条文及精神的尊重。今次宣誓风波又闹释法,这次释法,损害势必更加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一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简称"人大释法"),基本法的公信力和稳定作用都被削弱一截,不只是香港人在法治之下的保障受损,每次中央都要付出代价。宪法文件的庄严,基本法在香港及国际应受的尊重,必然在于当权者对基本法的条文及精神的尊重,如果随时任由人大解释,那又有什么庄严可言?事实上,宣誓"拥护"的,究竟是什么?
今次宣誓风波又闹释法,这次释法,损害势必更加严重。大律师公会紧急声明正确指出,这将会是人大首次介入已在进行的香港司法程序。释法的目标和作用,等同篡夺法庭在基本法之下享有的审判权,也就是褫夺香港居民诉诸法庭及公平审讯的宪制权利及基本人权。无论官方如何解释,事实也胜于雄辩。
还有更难看的是,本案"原告"是特首,聘用基本法委员会成员资深大律师莫树联出庭代表。原告特首,因有机会输而不放心,就藉释法企图向法庭施压,惟恐施压不成,进而靠政治途径寻求在判决前释法,确保法庭没有机会自行判决,公开为之,全世界都看到。
法庭判决不如我意就人大释法,使法庭不得不照判,简直是公然藐视法庭。藐视法庭而有人可得连任做奖品,香港法治七痨八伤,而基本法原来妙用只是任中央及可以撮弄中央者摆布,那么基本法又值什么?可以给在香港生活、工作、贸易的人和机构什么法律保障?中央堂而皇之"解释"基本法,岂非滑稽?连行使强权也要一幅遮羞布?
每次释法,中央都要付出重大代价。回归不到两年,1999年人大释法,推翻终审法院《吴嘉玲》案判决,侮辱法院,震撼全球,动摇国际对香港法治延续的信心。法律界沉默游行,特区官员四出解说安抚,狼狈之极,力言迫不得已,虽未至答允"下不为例",也要极力暗示"绝少机会发生"。如是者平静片时,多得终审法院(终院)诸公若无其事,继续让人看得到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独立审理案件。
然而不到六年,2004年又第二次释法,将政改"三部曲"硬"释"为五部,还越权预先决定2007/08政制不可改。当时民主派强烈抗议,但十年后,2014年,正是这"五部曲"机制,令特区立法会三分之一议员能否决8.31人大政改方案。
2005年4月,署理特首曾荫权提呈人大释法,决定继任提早卸任的董建华的特首任期。该次与今次宣誓风波相同之处,是基本法条文已十分清晰、特区已有法例实施,律政司司长刚在2004年已清楚确认,如有任何争议,本港法庭有足够基础在一般诉讼程序之下审理,毋须释法。当时已有人预备入禀,但4月8日,特区政府已抢先提呈人大要求释法。法律界怒斥其篡夺司法裁判职能,"45条关注组"发起第二次黑衣游行。这是曾荫权的"投名状",如今他正身受系讼之苦,是法治还是政治,还是政治利用"法"治之,他有苦自知。
今次比起2005年释法,可说得寸进尺,因为当年释法时仍未有启动司法程序,今次则"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赤祼祼干预,更加证据确凿。何况,以往释法,尚且顾及颜面,按照内地程序,说是庄严处理。今次仓皇召人赴京,为了两名候任议员,更加不成体统。
2014年的第四次释法,据说较少争议,因为是由终院自行报呈人大。其实这宗案件是否符合158(3)条的释法条件,端的是见仁见智,马天敏法官的异议判辞陈述的道理显浅有力,甚至比包致金法官的激昂更有说服力。不过我们都能明白终院大老爷们的苦心。
但苦心又如何?《吴嘉玲(No. 2)》(注一)都是苦心,亦是徒然,今日是明证。
不止此。我们二十多年努力经营,深信若能用足基本法条文给特区的宪制空间,一国两制之下的人权法治与民主自由仍可维持。但中央对158(1)条的滥用,习惯之后难以忍手,必然令我们这个想法难以维持下去,而"港独"就会令人感到不无理据。
(吴霭仪,前《明报》督印人、副总编辑,香港执业大律师,前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公民党党员)
——原载《立场新闻》
注一:该案出了两个判辞,,第一次是1999年1月29日,判辞号码是 FACV000014Y/1998,后来人大于1999年6月26日释法,之后终审法院在2002年1月10日,因应人大释法作第二次判辞,号码是 FACV 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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