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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9日星期六

东步亮:若律師都沒了言論自由 誰還會有?


中國律師工作及處理案件時要遵守「指導」,輿論嘩然。


就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剛剛召開不久、中央深改組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的當天,陝西省律師協會發布了一則名為《關於律師參與辦理重大、敏感及群體性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對重大、敏感及群體性案件中的律師言論和行為作出規定和限制。
「意見」規定,律師在辦理重大、敏感及群體性案件時,不得以發表公開信、鼓動助推輿論炒作、組織網上狙擊、圍觀、聲援等方式制造輿論壓力和社會影響;不得鼓動、發起、參與案件當事人或其他人員以非法串聯、集會、遊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等方式表達訴求,以輿論炒作、造謠生事、攻擊詆毀等方式干擾案件依法辦理。未參與辦理重大、敏感及群體性案件的其他律師,不得以干擾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公開發表意見和評論;不得組織、參與、支持任何形式的聲援團或以在網上聚集、圍觀、聲援等方式制造輿論壓力和社會影響。
上述「意見」一出,輿論嘩然。對於辦理重大、敏感及群體性案件的律師的言行進行恐嚇和限制,不是今天才有。比如,2006年全國律協就曾發布《關於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與指導,律師事務所接受群體性案件委托後,應當及時向所屬律師協會報告。後來,各省市律協及司法局也相繼出台了類似規定。在實踐中,律師代理這三類案件,受到的約束比這些明面上的規定還要多,辦理這三類案件的維權律師、人權律師們被司法局、律協和國保公開或偷偷約談的,比比皆是。「710」對律師的大規模打壓行動中,被抓捕、拘留、約談、傳喚、監視居住、失蹤和失去自由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是辦理過這三類案件的律師。
但是,對於並不辦理這三類案件的其他律師也做出規定,要求他們不得對這三類案件發表意見和評論,不得參與和支持任何形式的聲援及網上聚集、圍觀,就太奇葩和離譜了。「律師辦理具體案件時的身份是辯護人或代理人,不辦這個案子的時候就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有享有的言論自由,律師都應有。」正如律師們所指出的,不代理的這些案件的律師不能亂發言的規定,是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陝西律協發出這樣的《通知》,已經嚴重違反了憲法。「往往是熟悉法庭的人才會去評論,一般人也無法評論」。如果律師不發表評論,誰還能評論?
這個「意見」明顯旨在針對「死磕派」律師。這是全國律師工作會議後,陝西方面「創造性」地落實會議精神的一項「創舉」,也暴露了律師工作會議上孟建柱講話精神的實質。中共當局對「死磕派」律師的擔憂與害怕,已溢於言表。
但一切都是螳臂當車。這些荒謬而公然對抗世界潮流的舉措,阻礙不了中國人權律師和維權律師們前行的腳步。不少律師已表示,不會忌憚這一規定,仍會行使自己依法發表意見的權利。陝西律師段萬金更是公開聲明,「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如果公權力嚴重違反法律侵犯人權,如果是我代理或辯護,我會首先進行依法控告,如果控告無效,經當事人同意,我仍會發公開信尋求輿論支持,在合法範圍窮盡一切手段維護當事人權益是律師神聖職責;對於天涯海角發生的重大敏感不公平案件我仍會義無反顧的表示聲援。即使被懲戒也在所不惜。」
他表示,「如果通過內部監督監督機制無法解決,只有通過外在監督督促解決,如果把外在監督堵塞,內部監督失效,律師還要維護委托人權益,只有通過潛規則的方式了。」「絕對不能堵塞民眾的向善之路,使民眾只有做惡才能生存。絕對不能堵塞律師通過光明正大的方式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使律師只能通過潛規則解決問題。」

——东网

1 条评论:

  1. 在中共專制獨裁體制內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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