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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星期一

“维权网”声明:新余当局审判“三君子”非常不得人心!


今天(10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刘萍、李思华、魏忠平被控涉嫌"非法集会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及"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案件,在新余市余水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一天,由于法庭不能保证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充分辩护权,三名当事人被迫集体解除了律师委托协议。最后法庭作出休庭,择日再审的决定。

从目前已经披露出来的案情来看,江西新余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三君子案"的办理过程中,从抓捕、侦查、起诉到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存在诸多严重违法侵权情况,因此是一起典型的打压公民践行宪法权利,阻止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恶案,"维权网"对这种践踏国家宪法,打压人权捍卫者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抗议和严正谴责!

今年4月21日,江西新余维权人士刘萍、李思华、魏忠平等十余人因在新钢公园南村刘萍家楼下举牌要求"官员公示财产"、释放因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被抓捕的丁家喜、赵常青、刘远东等。大家拍照后自行散去。4月27日,新余警方将刘萍等十余人抓走并抄家,后来虽然陆续释放了一批,但刘萍、李思华、魏忠平一直没有获释,而他们的家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日期内得到任何法律文书。后在刘萍女儿一再索要法律手续及外界关注谴责下,新余警方才于5月7日将刘萍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书出具。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涉嫌罪名变更成了"非法集会罪"。

令人震惊的是,新余警方居然将2011年5月11日,刘萍、魏忠平在新余一家超市门口向过往行人宣传选举,请选民投自己票的完全合法参选行为作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当年5月13日立案;并且,警方直到今年8月28日才告知当事人有就本案请律师的权利。类似的情况还有,2012年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法轮功案,刘萍在QQ群中转贴声援并呼吁当地的朋友前往旁听,竟然被以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案,且到今年9月2日才就此案进行第一次讯问。公民对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发表个人看法及叫朋友前去参加旁听,都属公民的合法正当权利,不触犯任何法律。这两起因选举与声援而被立案的事,此前并没有告知当事人,却于本次抓捕刘萍等人后才提出来,其中打压构陷之心昭然若揭。

新余政法部门不仅抓捕刘萍等人后迟迟违法不给家属法律手续,反复变更涉嫌罪名,肆意违法编造追加一些罪名,而且多次粗暴阻扰律师会见当事人,软禁控制当事人家属及新余维权人士与律师接触,这次开庭前,公然将准备出庭作证的维权人士刘喜珍拘留,将代理律师庞琨绑架,夜查律师入住酒店,庭审前警察在法院前违法盘查律师证件及搜查律师携带物品,阻止法官带律师入庭,在庭审中,法官多次粗暴打断代理律师的发言,使律师辩护权得不到有效行使等等。如此公然无视法制,肆意践踏公民人身自由权及代理律师正当执业权、辩护权,完全与人类文明及法治建设背道而驰!

刘萍、李思华、魏忠平等人因长期以来广泛关注弱势群体人权状况,积极围观声援各种维权事件,谴责揭露当地公权力违法侵权事实,尤其2011年他们参加当地人大代表选举后,引起了新余当局的恐慌与忌恨,从此新余当局经常对他们肆意软禁、绑架、殴打、关黑监狱、强制旅游、强迫失踪、拘留等等,使他们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破坏。这次刘萍、李思华、魏忠平因呼应中央反腐号召,依照国际反腐惯例,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及释放被抓捕维权人士,结果成为全国性镇压运动的对象而被新余当局借机抓捕。并且,新余当局因远离都市而充当起这次全国性镇压的急先锋,在其他地方先抓捕的人士仍处于侦查起诉阶段时,新余居然就开庭审理。

刘萍、李思华、魏忠平等人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呼应中央新领导的反腐口号,提出"要求官员公示财产",以及在此前遵循《选举法》独立参加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和呼吁公民参与法院旁听等行为,都是合法、合理,是现代公民担当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改良进步的文明表率。请问:公民依法参选人大代表有罪吗?集会议论国事有罪吗?监督和批评政府的违法滥权行为有罪吗?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有罪吗?参加捍卫人权的活动有罪吗?声援因维护人权和坚持独立信仰而遭受迫害的同胞有罪吗?新余当局硬要欲加之罪,是非常不得人心的丑恶行径!

江西新余当局将刘萍、李思华、魏忠平三君子肆意构陷下狱,阻止维权人士关注,干扰律师会见及辩护等等行径,严重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一条"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违反《人权捍卫者宣言》第1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5条"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第8条"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得到有效机会,参加治理国事,管理公共事务。2.这特别包括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请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阻挠或妨碍促进、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方面",第12条"1.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参加反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动。2.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主管当局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不因其合法行使本宣言中所指权利而遭受任何暴力、威胁、报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恶意歧视、压力或任何其他任意行为的侵犯。3.在这方面,在以和平手段作出反应或反对造成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可归咎于国家的活动和作为,包括不作为,以及反对群体或个人犯下暴力行为影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时,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违反《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违反《律师法》有关保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条款,违反《刑诉法》有关侦查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就本案聘请律师权利等等;同时,与中央一再宣称建设法治社会、落实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将权力关入制度的笼子里、反腐要老虎与苍蝇一起打等等精神相违背,给中国社会制造恐惧,扼杀民间对改革的期待与努力,扑灭中国和平转型的希望。

"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即无条件释放江西新余刘萍、李思华、魏忠平及北京、广东、湖北等各地因践行宪法权利,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而被抓捕的所有公民,并依法对他们作出国家赔偿;

二、依法追究制造这起先后拘押数十人,波及全国,震惊世界,给中国人权记录抹黑,严重损毁中国在文明世界形象的极其严重的人权灾难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违法侵权责任,清除那些与人民为敌、顽固抗拒民主法制建设的专制极权势力,为中国实现和平转型扫除障碍;

三、真正开启以尊重落实《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为指针,以将权力关入制度笼子为手段的政治体制改革,使中国尽早摆脱千年专制兴亡循环魔咒,尽早走上民主、法治、宪政的康庄大道。

维权网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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