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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杜光: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 ――现行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四


   我在《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里谈到,现行宪法的专制性,主要表现在序言和正文里的大量不科学的论断上。关于序言中的四项基本原则的谬误,我在一年多前编的一本小册子《评“八确立”、“五不搞”》里(此书已于去年3月由香港新世纪出版社出版,书名改为《回归民主——和吴邦国委员长商榷十三个大问题》),已经作过分析批判——吴邦国提出的八个“确立”的前四个,就是“四项基本原则”,我在那本书里的前四篇文章,就是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专题批判,这里就不再谈了。

   在宪法正文里,用得最多的词汇,大概要算是“社会主义”了,在第一章“总纲”的条文里,从国家、制度到法制、经济制度、公有制、责任制、现代化、精神文明等等,前面都加上“社会主义”作为定语。为什么会如此频繁地出现“社会主义”?这里且不谈其中蕴涵的手法和心态,我只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脉络,作一些分析,希望能有助于解开对宪法的迷思。
   不光是“社会主义”,宪法正文里的公有制、按劳分配,也都存在着有待清理的理论迷思。这些理论概念,在世界和中国都有过广泛的传播,在社会思想史上留下了显著的印记,但在苏联和中国,却都被扭曲得面目全非,成为掩盖专制统治的遮羞布,抚慰民心的麻醉剂。从理论的华章转化为实践的悲歌,可以说是上世纪全球共产主义运动或社会主义运动的最简明的概括。中国的宪法里写进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正是这种转化的典型体现。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必要的清理,不仅为修改宪法、实行宪政所必需,而且也有助于净化社会意识形态。
           (一)社会主义的华章与悲歌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论思潮,兴起于已经跨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西欧各国,当时的一些思想家有感于社会未能实现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而贫富分化、阶级对立等现象却愈益严重,于是致力于寻求更理想社会的途径,探讨改革资本主义的理论。特别是在经历大革命后政治斗争激烈、社会动荡不安的法国,人们渴望改变现状的心情十分强烈,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改革主张。这些旨在变革社会的不同见解,都笼统地被称为社会主义,那些有志于变革社会的人,也乐于把自己说成是社会主义者。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社会改革运动后,对这种庞杂的理论现象十分不满,便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共产主义。但他们后来又回到社会主义,只是为自己的社会主义加上“科学”两字,以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由于有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
   作为勾勒未来社会的理论体系,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有同有异。它们都主张在资本主义生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没有剥削、没有阶级的新社会。有所不同的是,共产主义主张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消灭私有制,改变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这个思想观点在马克思恩格斯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里,有着鲜明的描述。但在尔后的研究中,他们发现,随着信用制度出现的股份制,正在开始实现着资本由私人资本向社会资本的转变,从而断定,股份制将成为扬弃资本主义、向新的社会制度转变的“过渡点”,股份制企业将是迈向新所有制的“过渡形式”。这就是说,资本主义有可能通过股份制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由社会资本取代私人资本,转变私有制的性质,无需经过暴力剥夺。至于夺取政权问题,恩格斯晚年从德国社会民主党在议会选举中的胜利进军看出,无产阶级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取得政权。尽管恩格斯声称无产阶级绝不放弃暴力革命的权利,但理论的重点已经转到和平过渡上来了。这样,作为理论体系的马克思主义的重心,就由共产主义发展为社会主义。迄今为止,人们只认为社会主义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却很少有人从理论上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作出明确的区分。
   科学社会主义的内涵包括:1、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2、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将是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每个职工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中,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实现了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相统一的经济组织里,人人劳动,人人有产,劳动者同时也是有产者,这是他们能够成为企业主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3、以和平的、合法的方式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将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不与其他阶级分享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4、无产阶级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有计划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阶级斗争,直到消灭剥削、消灭阶级。
   科学社会主义是几百年来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个流派,但由于它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苏联的宣传,长期以来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正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是形成了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亚非拉许多新兴的独立国家,也以各种形态的社会主义自命,这是社会主义最为兴旺、最为辉煌的时期。但所有这些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国家,从苏联开始,由于不具备社会主义的条件,在实践中无一不是背离和歪曲科学社会主义的真谛,用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偷换社会主义的内涵。就社会主义的理论本意来说,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平、公正,人人有产,人人富裕,人民当家作主,官府清正廉明的社会。而实际上,生活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却承受着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者的残酷压迫。壮丽的乐章,被改编成凄惨的悲歌。历史的嘲讽是多么无情!
   出现这种理论和实践的扭曲,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主义理论本身带有一些脱离现实的乌托邦成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总是带着太多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客观事物,以致难以透过理论的多棱镜,对事物进行如实的考察。即使是马克思恩格斯,也难免于遭受历史的嘲弄。他们是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者,但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却往往违背自己创立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马克思表述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这个观点也是科学社会主义赖以建立的重要基础。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活动,却与这个论点背道而驰。他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力远没有发挥出来以前,就力图推翻这个社会;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条件远未成熟的时候,就想把社会主义强加给社会。因此,他们虽然谱写了社会主义的华章,奋斗终生,却不可能推进它的实践,这是他们作为思想家的遗憾,也是作为革命家的悲哀。
  列宁和毛泽东都想按照社会主义的理想来改造、建设自己的国家。但是,俄罗斯和中国都没有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却有着深厚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传统。他们本人更是深受东方封建专制主义的熏染,所以只能用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遗产和政治遗产来理解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的旗号下厉行一党专政、领袖专政。这是迄今为止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特色。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实际上是对抗资本主义的专制主义阵营,它同历史发展的潮流背道而驰,失败和崩溃是不可避免的。
   社会主义在中国,有一个从混乱到归一的过程。上世纪初主要由日本传入的社会主义学说,一二十年里曾经风靡全国知识界,不但志在改造中国的仁人志士,包括梁启超、孙中山,以及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和改良派,都以社会主义相标榜,甚至连安福系王揖唐那样的投机政客,也以社会主义者自居。报刊上发表大量讨论社会主义的文章,各种各样旨在彻底改造社会的不同观点,都在社会主义的名下进行着宣传、争辩。俄国十月革命的消息传进中国后,许多知识分子接受主张阶级斗争、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俄国式社会主义,认为这是能够迅速地改变中国贫穷积弱的落后现状的良方。在共产国际帮助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就是以这种俄国式社会主义为指导的。后来虽然有过十几年新民主主义的短暂觉醒,但只是昙花一现,最终仍然被列宁式的社会主义所淹没。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和随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开辟了以社会主义为名而实为专制主义的新时代,就是“以俄为师”的结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列宁式的社会主义是用沙皇俄国的专制主义,去解读科学社会主义的,它更易于被受着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熏染的革命领导人所接受。试看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社会,在毛泽东的独裁统治下,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何尝有一点社会主义的气味?
粉碎四人帮后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批判“两个凡是”的基础上,必然引向对毛泽东和毛式社会主义的清算。在这个关键时刻,邓小平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扼杀了正在蓬勃兴起的思想解放运动。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社会主义道路,因为它实际上涵盖着其他三条原则。邓小平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吗?当然不是!毛泽东二十多年的残暴统治已经表明,他所标榜的社会主义是彻头彻尾的封建主义,是赤裸裸的专制主义。坚持毛式社会主义,就是坚持专制主义。这是合乎逻辑的,因为邓小平代表着那些专制体制下的既得利益者,他们只有坚持、维护毛式社会主义即中国特色的专制主义,才能维护并进而扩展他们的既得利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呢?在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两极分化,贪腐遍地,权贵当道,吏治败坏,道德沦丧,民风日下,官民对立,社会分裂;每年维权抗暴的群发性事件达十几万起,用于镇压民众的维稳经费甚至超过国防预算;一些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发表建立宪政民主、实现公民自由权利,却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罪名,或判刑,或监控,——凡此种种,充分暴露出社会的不平等、不公正、不自由、不民主,这一切都是同社会主义本质相违背的;恰恰相反,处处表现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制度特征。把这样的社会称为社会主义,是对社会主义的亵渎。百年来的中国,千千万万先进人物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居然以如此丑恶的专制主义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这是一出多么凄壮而不堪卒读的悲剧啊!
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是如此明显地相背离,把它写进宪法,无疑是不恰当的。它只能起到掩盖专制主义体制的作用,阻碍宪法中的民主条文的落实。
(二)公有制的华章和悲歌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完全是从斯大林那里承袭过来的虚构的概念。
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鼻祖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历史条件,是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对立和分离,取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就要“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实现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结合。也就是说,在对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谓“个人所有制”,指的是劳动者能够与劳动条件相结合、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的经济制度。可见,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同时,享有一份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者有了企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就意味着具有了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作为企业主人的各种权利,这也是劳动者能够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基础。
对照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论是国有的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劳动者在他们从事劳动的经济组织里,既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决策经营和收益分配的权利,这样的经济形式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
拿国有经济来说,虽然职工被宣传为企业的主人,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主人的权利。应该成为职工权利保卫者的工会或职代会,都异化成了官方的代理机构。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面临改组、兼并、破产、拍卖等重大转变的时刻,没有听说哪个企业曾经召开职工会议,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在变革过程中尊重职工的权益。相反,都是撇开职工,由当权者说了算。结果是一方面把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赶出企业,成为下岗的失业者;另一方面则培育了一个新的剥削阶级——权贵资产阶级。现在的国有企业,就是这个阶级的囊中之物。
以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相统一、相结合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应该是最能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形态,因为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所有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精神,在市场的自由竞争中占取优势地位,同时,对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却依仗政治权力,垄断资源、垄断市场、垄断价格、垄断进出口,拒绝民有经济进入垄断领域,严重地障碍着、破坏着市场经济。宪法第七条却说:“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显然是很不妥当的。我国现在的国民经济有两个性质不同、取向不同的经济形态,一个是市场经济,一个是垄断经济,市场经济绝对不能由垄断经济来主导。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扩大、发展市场经济,把国有经济压缩在国民经济所必需的范围内。国有企业只有切断同政治权力相互依赖、相互勾结的渠道,融入市场经济,在同民有经济的优胜劣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再看所谓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既然是集体所有,那么,这个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应该是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却是基层的政府所有,官僚所有;所谓集体所有,不过是一个虚幻的概念。进入新世纪后,房地产开发高潮迭起,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也成为开发的对象。有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根本不征求土地所在地农民集体的意见。被征用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除了极少数作为补偿给了包产的农户,大部分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或村镇集体经济的资金,或流进经手官员(包括村官)的口袋。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孳生贪污犯的温床。
至于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早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经纳入政府管理的系统,被称为“二国营”。在十多年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的高潮中,少数通过兼并改组成为地方国有企业,多数经由招标、拍卖、股份制等形式,被“近水楼台”的企业主管或他们的亲朋好友,采取低价贱买、暗渡陈仓、李代桃僵、空手套白狼等手段,化公为私,转换成为私有企业。还有一些继续保持集体所有制名号的企业,职工依然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只有少数实行职工持股和股份制比较健全的企业,才能被认为是已经具有社会主义的成分,具有公有制的色彩。但这样的企业在整个被称为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成分里,实在是太少了。
由以上分析可知,现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是同公有制相悖的权贵所有制;它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是封建专制体制的经济基础。宪法第六条里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把根本不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说成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实际上是坚持以权贵所有制为主体。这是同改革的基本方向相违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以市场经济取代垄断经济,在宪法里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以宪法的形式,掩护并保障着权贵所有制的存在,抵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遏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公有制本来是人们在批判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未来经济制度的憧憬和构想,许多思想家为它穷思竭虑,试图描画出人类社会的美好绚丽的前景,现在却成了权贵所有制的遮羞布,被用来阻碍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不知道这究竟是历史的讽刺,还是社会的悲歌?
(三)按劳分配的华章和悲歌
法第六条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之后,还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982年宪法的提法是“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1999年3 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改为现在的提法)这是中共自十五大以来一贯坚持的分配原则。这里的“按劳分配 ”,完全离开了按劳分配本来的理论涵义。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列宁斯大林以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走上歧途的两大理论误区,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至今未能摆脱的两大思想圈套。
要认清按劳分配的涵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分配方式。
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分配方式指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按照这个分配理论,劳动产生工资,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所以,工人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地主拿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从列宁开始,所有执政的共产党人都把职工的等级工资制看做是按劳分配,实际上就是以这个理论为依据的。我国宪法和中共近几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都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理论根源也在这里。
但是,如果我们把生产和劳动看做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问题就出来了。企业主用资本在市场上购买机器、原料和劳动力,才能开始生产。工资就是购买劳动力的价格,即使有些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完成后才支付工资,但劳动力的价格却是生产开始之前就确定了的。它同购买机器的款项一样,都是企业家的预付资本,与分配无关。生产劳动结束后,产品转化为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其中包含利润,才有可供分配之物,才能谈得上分配。由这个过程可知,工资和分配方式完全是两回事。第一,工资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前,分配只能在生产完成之后;第二,工资是企业主用来交换劳动力的代价,表现的是交换方式,是生产的前提,分配方式则体现了对生产成果的分割,是生产的后果;第三,工资是企业主的预付资本,是资本的转化形态,也就是成本,而用于分配的,却是生产劳动的成果,是利润;第四,工资不论在什么时候支付,其数额都是在生产前就已经确定了的,是个定数,可供分配的利润则是一个变数,或多或少,没有利润也就谈不上分配。所以,分配方式应该是指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的分配,与工资无关。
至于按劳分配,指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提出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一切”是什么呢?那就是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劳动所增加的产品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是利润。所以,按劳分配的原意,是利润应该在生产者、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因为劳动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他分配所得的,既是他支付劳动力的报酬,也是进入劳动过程的资本的报酬。由于劳动者“给予社会”的贡献不同,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也有所不同,有多有少,“按劳”的意义就在这里。所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即劳动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所有权条件下的分配方式。我国目前的所有企业,还没有一个具备按劳分配的条件。即使像深圳华为技术公司那样,全部股权都为本公司职工所持有,也做不到按劳分配,因为这个公司虽然有近半数职工持有股权,但还有数以万计的职工没有股权。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我认为,按照马克思所作出的论述,按劳分配是生产者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条件下的分配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当然不可能实现按劳分配。但如果对按劳分配的涵义做出新的解释,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不仅可能,而且必要。它有利于推进劳动者人人有产、人人富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马克思创造剩余价值学说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那就是对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作出明确的区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许多理论研究和宣传却仍然把两者混淆起来,如把劳动创造价值、劳动创造世界,理解为、宣传为劳动者创造价值、劳动人民创造世界。认识的混乱往往导致决策的混乱,几十年来没有丝毫进步。
劳动和劳动者、劳动力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有形态的实体,具有劳动的能力,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和劳动都不是有形态的实体,但劳动力有可供交换、可以出卖的价值和价格,劳动却没有价值和价格;劳动力是静态的存在,劳动则是动态的过程;劳动力自身不能创造价值(一般说来),它必须同生产资料、原料等资本的转化形态相结合,进行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所以,劳动就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是劳动力和和资本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意,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所以,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劳动者之间按照他们的贡献进行分配是合理的。但是,在劳动力和资本的所有者不是同一主体,而分别是劳动者和企业主的情况下,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力和资本都作出了贡献。那么,这个价值就不能全部归劳动者,而应该根据劳动力和资本在劳动中所作的贡献,在它们的所有者,即劳动者和企业主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
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就完全可以在当代推行。劳动要素其实也就是生产要素。中共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我当时曾写文章指出,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对传统理论观念的具有创造意义的突破,但它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理论误区:第一,“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是一个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互不相容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结合起来。利润只有一份,实行按劳分配,就不可能再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二,只“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意味着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出现这两个理论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把等级工资误认为是按劳分配,既然职工按不同等级拿工资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只能包括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这两者的结合也就顺理成章了。
十六大大概是为了纠正十五大的缺失,在政治报告里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接下来又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七大政治报告仍然继续这个说法,只是把前面两句话的次序倒了一下,“完善”改为“健全”。十八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又有所修改:“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差异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几次代表大会的说法变换,说明了指导思想在分配方式问题上的困惑与无奈。不放弃把等级工资制看做按劳分配的错误观点,就无法摆脱这个困境。不过,同过去相比,十八大政治报告的提法还是有了明显的进步,一是不再提“按劳分配为主体”了,二是报告里也没有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或“并存”,显然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提法的矛盾。三是肯定劳动(应该是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的分配是“初次分配”,是同一次分配序列。而等级工资和资本等要素的分配却不是同一次的分配行为,一个发生在生产劳动之前,一个发生在劳动生产之后。看起来,十八大政治报告已经接近了对问题本质的认识,就看今后怎样贯彻了。
十八大规定的分配原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劳分配——企业利润按照劳动力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技术、管理等要素都可以化解、换算为劳动力和资本)。这就是说,企业职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在企业的利润中得到一份同他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个分配原则,在国有企业里推行应该不会太难,在民营企业里则取决于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主的明智与卓见。但从长远的发展前景来看,它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分配方式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促进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将有效地实现人人富裕,提高社会消费能力,符合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按劳分配在最初提出的时候,虽然带有乌托邦的色彩,但它毕竟反映了前辈思想家对未来的美好构想,一种公正平等的财富分配方式。它那绚丽诱人的图景,吸引了所有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政治家,被用作名为社会主义、实为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的装饰品,以先进分配制度的假象,掩盖着落后的社会本质。拿着低工资的劳动者,却背负着按劳分配的美名,似乎他们已经能够得到自己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这不是几代劳动者的又一曲悲歌吗?
近几年来,决策层的最高领导人为了改革分配制度而焦心竭虑,却都由于不能把等级工资制同按劳分配切割开来而不得要领。十八大以略显隐晦的说法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如果能够继续前进一步,在肯定劳动包含劳动力和资本两大要素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解读为按劳动要素分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那么,改革分配制度这个重大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而且,宪法第六条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可以做到名至实归。
       (四)简短的结语
我在《试论现行宪法的两面性》里,已经指出现行宪法既有民主性的一面,也有专制性的一面。民主性的一面主要来源于近现代的世界民主主义大潮,专制性的一面则植根于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却涂饰了来自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艳丽色彩。五六十年来的实践表明,宪法的民主性始终处在专制性的扼制之下,一些民主性的条文无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我想,他说的实施,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性条文,而不是实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只有实施民主性的条文,宪法才有生命;宪法的专制性内容已经实施了几十年,至今没有获得“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出自真诚的信仰”。所以,宪法要有生命,就必须删除专制性的内容,如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及序言里的四项基本原则等等。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须从理论上认清那些披着华丽外衣的各种概念的专制主义本质。我上月写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和这一篇长文,就是本着这个主旨写的。我在这两篇文章里批判的那些理论概念,在产生的初期无不出自良好的愿望,并且以它们所独具的魅力风靡一时,但也无一不是被东方专制主义用来掩盖自己的凶残本质,这是历史的悲哀,也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不仅如此,现行宪法本身也体现着理论的华章和实践的悲歌。自从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快60年了,三次重订,四度修正,消耗了多少人力物力,倾注了多少精英的智慧,但它的民主内容却至今得不到实施。经过几十年精雕细刻的华章,成为不堪吟唱的悲歌。我们的宪法,什么时候才能从凄怆的悲歌,转换成为让人放心的“平安颂”,令人振奋的“欢乐颂”啊?
                                              2013年4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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