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

杜光:专政是同民主法治不相容的国家体制

——关于“八确立”、“五不搞”的理论思考之四


                      


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第四个确立,是“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他根据的是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毛 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曾经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确定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最早是毛泽东在1948年12月发表的《将 革命进行到底》里提出来的,说的是在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在 1949年6月30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而写的文章里,他对人民民主专政又进一步作了全面的论述,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叫《论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但经过列宁的阐释和实践,它被点染了过多的专制主义色彩,成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与生俱来的先天性的病灶,并迅速癌变为专制主义。从专政到专制,中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1953 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政权性质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无本质的区别”。这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 阶级专政。长期以来,这个观念已经成为党内的共识。因此,要从理论上认清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和作用,首先需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来源和历史沿革,作一些 简要的回顾。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起源

马 克思和恩格斯最早谈到专政,是在1848年的德国革命之后。1848年3月,奥地利和普鲁士都发生了推翻封建王朝的革命,并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全德国民议 会,建立了临时政府。但主持议会和内阁的自由资产阶级却溺于空谈,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去建立集中统一的德意志共和国,结果国民议会被取消,国王复辟。在此期 间,马克思恩格斯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许多文章,评论这一事件,其中多次谈到专政。如一再批评主持内阁的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恩格斯认为:“国民 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马克思也指出:为了“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 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他们都为德国的资产阶级没有实行专政而感到遗憾。

把 专政同无产阶级联系起来,最早见于马克思的《19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在这篇总结法国革命的文章里,马克思在多次论及卡芬雅克专政、资 产阶级专政的同时,有两处提到无产阶级专政:一处是说无产阶级“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许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都只是一种空想”,因此,必须提出“一个 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另一处是:“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 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 然的过渡阶段。”

接 着,在1852年给约*魏德曼的信中,马克思说自己的新贡献就是证明:(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 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另外两篇文章里,马克思三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

此后将近20年,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谈论到无产阶级专政。

巴 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恩格斯在5年里曾有6次谈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1883年去世后,恩格斯在1890年至1891年,又在三篇文章里,5次论及无产 阶级专政。1890年10月,他在致康*施密特的信里,谈起“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在1891年3月写的《卡*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 里,他三次提到无产阶级专政:“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得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的吗?请看巴 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三个月后,他在评论《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时又说:“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 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十分明显,这5次谈到无产阶级专政,都是有针对性的。

马 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起草《共产党宣言》的时候,只提出“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还没有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 一年多后在总结法国1848年革命时,就把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转换为阶级专政。从这个时序可以看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观念的产生,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革 命激情和对革命失败的冷静思考的结果。它包含这样几个内容:

(一)无产阶级不但要取得政治统治,而且要独掌政权,不容其他阶级分享。这一方面承接了专政的原始含义,如罗马共和国执政者的独裁统治;另一方面,也是吸取了德意志和法兰西1848年革命最后导致封建王朝复辟的教训。

(二) 专政的目的,马克思在1848年9月里写的《危机与反革命》一文里作了最简明的概括,那就是“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资产阶级专政所要清除的,是封建 制度的残余,无产阶级专政要清除的,则是整个剥削制度的残余,也就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那么怎样消灭呢?马克思在谈 到巴黎公社时这样论述:“通过把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的办法,消灭现存的压迫条件,从而迫使每一个适合于工作的人为保证自己生存而工作。这样,我们就会消 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的基础。但是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有可能实现这种变革。”

(三) 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性的措施,这在前面所引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和致魏德曼的信里,都有着清楚的表述。在二十多年后写的《哥 达纲领批判》里,马克思是这样叙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 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四) 这个过渡时期是非常短暂的。恩格斯在1848年写的《7月4日的妥协会议》一文里,一般性地谈到专政时说:“革命的专政”建立起的是“暂时的革命秩序”, “这样的例子在1789年以来的法国历史上是很多的”。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也是一个短暂的存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 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转变为国家财产。但是这样一来,它就消灭了无产阶级自身,消灭了一切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因为国家 “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

(五) 马克思曾经说过:“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这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必须以暴力为后盾。但是,除了这一条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 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著作里,都没有把无产阶级专政同暴力镇压联系起来。这个事实足以说明,马克思恩格斯都不强调暴力在无产阶级专政中的作用。

根 据前面所引材料,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在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前景过于乐观、对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消灭阶级的估计过于简单的 基础上提出来的。恩格斯在1891年3月写的《卡*马克思〈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里承认:“ 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我们当时所持的观点只是一个幻想。”在三年多后的另一篇导言里,他又说:“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状况还远没有成 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程度。”根据恩格斯晚年的反思,我们不难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实际上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幻想的产物。他们在社会不具备铲 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幻想用暴力推翻资本主义,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又幻想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只要采取专政的办法,很快就可以消灭阶级、消灭国 家。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尽管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史上仍应占有一席之地,却绝不是我们应该学习、继承的马克思主义的精华。

(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西方和东方的分流

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先进的西欧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实验,却在落后的东方大行其道,这是不难理解的。

专 政和专制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专政、公安委员会专政和1848年的卡芬雅克专政都带有浓重的专制主义色彩。这些历史因由既催生了马 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引起了许多反封建反专制的民主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疑虑和反对。到了十九世纪的最后十几年里,甚至连恩格斯一手扶植起来的德国 社会民主党里,也有不少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党员,所以恩格斯才会怒气冲冲地斥责那些“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见前所引材料)。

这 些思想倾向是同西欧的社会发展分不开的。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起,西欧各国兴起了蓬蓬勃勃的工业发展高潮,有力地冲击了封建专制旧制度的残余,不论是民主主 义者、社会主义者,还是无政府主义者,都在不同程度上致力于清除封建专制的残余。因此,与专制主义有着紧密关联的专政观念,理所当然地为他们所怀疑。

与 西欧不同,在俄罗斯,沙皇专制主义却依然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许多知识分子,包括各种类型的革命党人,虽然热中于反对沙皇的专制统治,但在观念上却未能 摆脱专制主义的深刻影响。所以,当马克思主义向东方流传时,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就被东方的革命者欣然接受,并且被涂抹了浓厚的东方色彩。

这个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西方和东方的分流。

西 方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可以以考茨基为代表。对马克思恩格斯深有了解的考茨基认为,马克思说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政体,而是无产阶级在 夺得了政权的地方必然出现的一种状态。”考茨基还说:“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注意不要把当做‘状态’的专政和当做‘政体’的专政混淆起来。”他认为,马克 思“在任何地方都不主张把专政当作达到无产阶级解放所不可缺少的国体”。因为马克思主张“把国家由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 关”,“与此相反,专政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这种情况发展到顶点。”

考 茨基以巴黎公社为例,指出: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实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而巴黎公社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政权,是由巴黎各区按普选制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 通过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按照考茨基的分类,有65个革命者,“代表了当时法国社会主义的一切派别”;另外还有“反对派21人,其中15个是著名的反动 派,6个甘必大派的急进共和主义者。”如果专政被认为是政体或国体的话,就应该剥夺反对派的权利,因为“专政按其本质来说是不能容忍任何反对派的。”但事 实表明,“尽管他们彼此斗争很剧烈,却没有一派对其他派行使专政。”考茨基以此说明,恩格斯把巴黎公社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只是肯定它处于无产阶级统治之 下,处于一种阶级统治的状态,而不意味着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政体。

考 茨基还认为:“专政可能暂时地阻止民主和无产阶级的发展”,但“一切专政都不能长久维持下去,每一种专政都迟早要被推翻。”他以法国大革命为例,说明依靠 暴力的专政并不能保证无产阶级的统治。他说:“1793年的恐怖统治的威力是无与伦比的了,但巴黎的无产阶级并没有因此保持住政权。专政成了各种无产阶级 和小资产阶级的派别之间互相斗争的一种方法,而最后它成了结束一切无产阶级政治和小资产阶级政治的手段。”所以,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带引社会主义 的一种手段是必须拒绝的。”与专政相反,“民主作为无产阶级解放的手段是无法代替的”。“我们除了把无产阶级专政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以外, 不能作任何其他的了解。”他指责布尔什维克“选择一党专政是自己毁灭。”“俄国无产阶级的未来不是寓于专政之中,而是寓于民主之中。”

把 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无产阶级的未来寓于民主之中,这大概是在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占主流地位的看法。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即 使是曾经属于第三国际、接受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些西方共产党,在苏共二十大后也纷纷从他们的党章中删除无产阶级专政的字眼,而东方的一些共产党却仍然抱着无 产阶级专政不放。这也可以看做是西方和东方历史文化差异的一个例证。

(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列宁主义阶段

与在议会民主制下发展起来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不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是在反对沙皇专制制度的秘密状态下艰难成长的。这个历史背景使以列宁为代表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发展了专政而不是民主的风尚和习惯,决定了他们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态度和看法。

列 宁对无产阶级专政作了与考茨基不同的诠释。他把专政解释为单纯的暴力镇压,直截了当地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 “专政就是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整个社会实行统治,而且直接用暴力来统治。” “专政是一个重大的、残酷的、血腥的字眼,表示出两个阶级、两个世界、两个历史时代的你死我活的无情斗争。”

在 俄国民主革命期间,列宁根据当时俄国革命的民主主义性质,曾经多次强调“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他指出:“历史上的公社都把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 革命混为一谈,只有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才能保证避免这一错误。”他一再说明:“只有建立起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才是民主革 命的彻底胜利。”并且进而指出:“当革命已经成为事实,而且连革命的胜利也成为事实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口 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

1917 年二月革命后,列宁认为革命性质已经从民主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因而专政的性质就从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转变为无产阶级专政。托洛茨基也认 为:“无产阶级一旦掌握政权,‘最低’和‘最高’纲领间的界限便立即不存在了。”按照列宁自己的说法:“党在十月革命开始后自然要去直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的任务。”这就为苏联几十年的专制主义统治,提供了一个理论借口。

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有很多重要的发挥,它们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列 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最显著的发挥,也是他的最大谬误,并且流毒最广的,是把无产阶级专政引申为一党专政,领袖专政。他在1920年写的《共产主义运动中 的“左派”幼稚病》一书里,批评德国的工人反对派把阶级专政同党的专政对立起来,把群众专政同领袖专政对立起来。他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 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领袖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就是群众专政——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这个著名的四段公式的 由来。它成了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独裁极权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属于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相当丰富的,例如: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在历史上的革命作用……的最高表现。”

“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和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斗争。”

“否认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拥护资产阶级专政,中间道路是没有的,中间道路是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虚无缥缈的空想。”

“人类只有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谁指望不通过社会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来实现社会主义,谁就不是社会主义者。”

“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和民主。”

“专政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无产阶级专政就在于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专政就是领导,就是联合那些分散的涣散的劳动群众,把他们团结成一个反对资本家的统一的整体,以便战胜资本家。”“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

“专政固然非有暴力不可,但它不只是暴力,而且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它的主要实质在于……无产阶级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从 纯理论的角度来看,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确实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这个理论被赋予暴力和排斥法治的内涵,它本身已经成为那些专制主义国家实行 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立足点,它的价值和意义也就成为负面的了。从以下几桩事例中,不难了解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一、十月革命不久,列宁就因为布尔 什维克在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宪议会里没有取得多数,便恼羞成怒,用武力解散议会;二、对于曾经是盟友的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原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多 数派)进行排斥打压,查封他们的机关报,把他们从苏维埃里赶出来;三、1921年,驻守在克琅施塔得要塞的水兵不满布尔什维克的政策,举行武装抗议,受到 残酷镇压,几千水兵遭到杀害;四、迫害知识分子,连高尔基都被迫出国。类似这些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实行的极权专制,被孟什维克等反对派斥之为“少数人 的恐怖专政”。孟什维克谴责布尔什维克对“稍有不满表示”的反对派“就采取恐怖、极度专横和非人道的镇压手段”,认为这“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对无产阶 级(和农民)实行专政”。

在 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孟什维克和考茨基等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持有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概念,与个人专政即寡头政治的概念毫无共同之 处。”“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同民主的原则不独不矛盾,相反,它第一次为充分实行民主原则提供了机会。” “与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概念不可分割的民主,其基本标志是:自上而下一贯行使的权力必须真正是人民大众的权力。”“它必须以人民不受限制地行使统治权 为先决条件,而这种统治权首先应当建立在真正平等、普遍选举的基础上。”由于不断的迫害和镇压,孟什维克在俄国的政治作用逐渐削弱以至消失,他们对于无产 阶级专政的比较理智、比较健康的观念也就烟消云散了。

列宁的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到了斯大林时代就更变本加厉。有些人把苏联东欧的覆灭归罪于无产阶级专政,虽然有些片面,但也确实不无道理。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非

90年前,由共产国际帮助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党纲上明确宣告:“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从此以后,无产阶级专政就像梦魇一般困扰着中国人民,直到今天。

1、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回顾

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区域里,共产党一方面由于逐渐改变了对中国革命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出于政治策略的考虑,曾经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改为 工农民主专政。抗日战争开始后,又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取代工农民主专政。在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政权,则是“各革命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统 一战线的专政”。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毛泽东把未来的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确定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首见于毛泽东在 1948年底发表的《将革命进行到底》,那里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1949年3月,毛泽东在 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里,再次申述了这个提法,只是把“主体”改为“基础”。同年6月30日,毛泽东在为纪念建党30周年所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对 人民民主专政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从 建党之日的“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到工农民主专政,再到人民民主专政,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它反映了共产党对革命性质从社会主义革命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变。 但是,不论怎样转变,只要思维总停留在专政的框框里,就隐伏着专制主义改头换面干预革命的危险。这里,不仅有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传统的熏染,而且还有来自 共产国际的沙俄专制主义的影响。1953年用党内文件的方式,确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只不过是印证了列宁关于专政的四段公式罢了。从此 以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里,都是并行不悖地交替使用。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报刊文件,都一概只讲无产阶级专政,不 说人民民主专政,粉碎四人帮后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但不论有些什么变化,都没有改变专政的专制主义性质。

人 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掩盖了专政的专制主义本质。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里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 主专政。”在1950年6月的政治协商会议第二次会议上,他又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说来则与此相反,不是用 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这个思想也来源于列宁,他在《国家与革命》里说,“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 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事实上,不论是列宁,还是毛泽东,民主都不过是他们用来掩盖一党专政 的遮羞布。

几十年来,在官方的宣传里,都是按照“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口径来解释人民民主专政。其实,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里,这里都隐藏着很大的谎言和欺骗。

2、专政和民主

从 理论上说,专政和民主并非像水火不相容那样绝对地相互排斥。在历史上,公元前五世纪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就有这样的传统。遇有外敌入侵或重大危急事件时,最高 执政官或保民官就被赋予绝对的权力,成为独裁者,叫狄克推多。他有权调动和指挥军队,中止法律,宣布临时法令,这就是最早的专政。但按照共和国宪法的规 定,这种专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执政官是由百人团会议推选的,而且要受到元老院的节制;执政官的条件和权限则由宪法规定,所以,那时的专政是经过 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规范才能实行的。罗马共和国实行这种政治制度达三百多年,直到苏拉和凯撒自封为终身执政者才结束。据有的西方学者统计,在这个时期 里,罗马共和国实行过九十多次专政。

罗 马共和国的专政传统被后来的国家以两种形式继承下来,一是从短期的临时的专政发展为长期的终身的专政,从一定机构授权的专政转变为自封的专政,完全排斥了 民主程序和法律的规范;一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军事管制”,由代议机构赋予国家权力部门以绝对的权力。这两种情况在近现代的国家里都屡见不鲜。

马 克思的专政思想似乎兼有这两种成分,一方面,认为专政是取得政权的阶级必须采取的临时措施,前面引述的“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 足可说明这一点;另一方面,无产阶级凭借暴力夺取政权后,必须实行专政,无需任何民主程序和法律规范。可见,无产阶级专政从马克思提出时起,就包含着与民 主法治不相容的因素。列宁就走得更远了,他不止一次地指出:“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律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他 的理由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必须用铁腕来对付旧世界”。“无产阶级专政是铁一般的政权,是 有革命勇气和果敢的政权,是无论对剥削者或流氓都实行无情镇压的政权。”

无论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由于用来实行专政的权力不是来自一定的民主程序和法律规范,它就必然会转化成为专制主义。除非是在完成一定的专政任务,如铲除了被推翻的旧势力的威胁之后,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把专政转化为民主和法治。

许 多媒体长期以来所宣传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实际上是在玩弄一种理论障眼法。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国家的根 本制度;为了实现和保障民主,就需要根据人民的意志,制定宪法和法律。有了宪法和法律,专政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几十年来,宪法几经修订,都把专政列为 宪法正式条文的第一条。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里 虽然没有提到人民民主专政,但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里,却把人民民主解释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的“文 革宪法”,第一条就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修改宪法,把这一条里的“无产阶级 专政”改回为“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不论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都是幌子,专政才是实质。

为了维护专政,维护个人独裁,毛泽东借助于两种手法,以掩盖专政的专制主义本质,这是他在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时就已经构筑起来的战略据点。

第 一种手法是把民主解释为一种方法和手段,而且是一种统治的方法和手段。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毛泽东明确宣告:“民主这个东西,有时看 来似乎是目的,实际上,只是一种手段。”他还说:“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说来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 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在这里,所谓民主的方法,就 是用来向人民进行教育和说服的方法;民主的涵义,就是向人民进行教育和说服,只是不打不骂不强迫就是了。

在 这几句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经典性的论述里,还应该注意的是关于“民主的方法”的又一层含义:“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这句话同《论人民民主专政》里的“只 让人民有发言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毛泽东看来,参与政治活动和发言权、选举权,并不是人民的固有权利,而是共产党 “给”他们的,或者是“让”他们有才能够有的。这大概就是毛泽东说的“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具体化吧。

另 一种手法是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两类。继《论人民民主专政》之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里,对这个问题作了淋漓尽致的 发挥。从表面上看,他所说的“在人民民主专政下面,解决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似乎具有很大 的真理性和说服力,以致当时被人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但是,怎样划分人民和敌人呢?用什么标准来划分?由谁来划分?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可疑的。在 这个讲话后三个月才发表的文本里,毛泽东增加了划分鲜花和毒草的六条标准,它普遍被认为是划分人民和敌人的标准。毛泽东说:“这六条标准中,最重要的是社 会主义和党的领导两条。”这六条标准都是抽象的政治概念,没有量化的数据,也没有确定性的内涵,掌权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把它们加在任何人的头上,把他们作为 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来镇压。55万右派分子(一说三百多万),三百多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量叛徒、特务、走资派,都是这样划出来的。

毛泽东时代的大量事实说明,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体现着人民民主专政的最本质的特征。是这个独裁者用来拒绝民主和法治的的最有用的理论幌子。

3、专政和法治

理 论的谬误导致实践的灾难。如果说,人民民主专政在取得政权后的初期还有一定的意义的话,那么,有了宪法和法律后,就应该按照宪法和法律,建立起适当的民主 秩序,依法办事了。但事实却完全相反,毛泽东发动的反胡风、反右派、大跃进、反右倾等政治运动和文化大革命,都是只凭毛泽东的臆想和猜测,没有经过任何民 主程序和法律手续,就把几百万无辜的人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成千上万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几千万人饥饿而死。文革期间,甚至挂起红卫兵、造反 派的袖标就可以对所谓的“牛鬼蛇神”实行专政,把他们关进“牛棚”,任意殴打凌辱,因受批判迫害而自杀者不计其数。这些灾难都是个人独裁专政、没有民主与 法治的结果。

人 民民主专政一方面造就了毛泽东的无限权力,同时也就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毛泽东去世后,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曾经使人们对专政的观念有所淡化,社 会上逐渐培育起自由民主的意识和风气。无奈1989年发生的对民主运动的大镇压,扭转了这个进步的、健康的发展趋势。这次大镇压和后来对“* * 功”大镇压,都是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进行的。它们既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同意,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只根据最高领导人的错误判断, 独断专行地作出决定的。这就使专政的反民主、反法治的专制主义本质暴露无遗。

被 吴邦国委员长称为已经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十多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特色。如果说,在毛泽东时代,行使专政权力的主要是毛泽东的话,那么,由于政治权力 的不受制约和监督,到了现在,任何一个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吏,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都可以对老百姓实行专政:占他们的土地,拆他们的房子,扣他们的工资,如 此等等,一方面使千千万万民众陷于水深火热的苦海,另一方面是培育发展了权贵资产阶级。现在的专政,与其说是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不如说是权贵资 产阶级专政。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和一党专政在现阶段的具体表现。

现 阶段的专政还有一个特色,就是利用法律为专政服务。毛泽东不需要什么法律,他的话一句顶一万句,比法律还重要,还有效。而现在的专政,却在运用暴力的同 时,还不得不依靠法律。许多忧国忧民、关心祖国前途的爱国者和维权人士,就是被法院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等等罪名而 被判刑的。

在 专政与法律的关系上,有一个很值得玩味的问题。专政的功能在于镇压敌人,法律的功能则应是保护人民。要实行专政,就必须分清人民和敌人;法律却只承认有罪 无罪之分,不管是人民还是敌人。由于人民和敌人的区分不可能有明确的标准,可以随着统治者的意旨,为他的利益服务,所以专政必然会成为专制主义的工具。那 么,法律怎么也会成为专政和专制主义的工具呢?

在 今年两会开幕之前,官方媒体曾经掀起一个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潮,《人民日报》为此发表了5篇评论员文章,特写报道就更多了。吴邦国委员长在 全国人大的报告里,还特别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内的八大原则。按照专政和法律 的本来意义和作用,两者是相互排斥的,没有法律的时候,才需要专政;有了法律体系,就不需要专政了。现在却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来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 体。这不是很明显的悖论吗?

这 里的奥妙就在于法律的两重性。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近代兴起的人本主义、民主主义,则把保障公民权利、限 制国家权力,作为法律的第一要义。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宣言》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标志着对法律的理解从体现君主意志到体现公共意志的 历史转变。一百多年来的中国,由于一直处于从专制主义向民主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宪法和法律也不能不表现出过渡的特点,就是兼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从 光绪《宪法大纲》,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有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也有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文。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事实上是两 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内容的混合。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反映公共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法律精神;那些确立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 的宪法和法律条文,那些判处真正的爱国者和维权人士有罪的法律条款,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专制主义提供法律依据的统治工具。

(五)简短的结语

从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历史沿革来看,专政和民主本来是可以兼容的,但列宁和毛泽东等人在厉行他们的独裁统治时,却全面地排斥民主,或把民主变成专政的装饰 品。今天的所谓社会主义民主,仍然继承了这个传统。至于专政与法治,则表现出一种微妙的组合状态:维护公民权利的法治,是不可能与专政兼容的;只有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与专政兼容。被从毛泽东到吴邦国委员长等人确立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一党专政,它同作为普世价值的民主和法治是绝 对不相容的。

我 们多年来宣传民主,主张宪政民主,当然不是主张毛泽东所说的由共产党“给”的、或者“让”我们有的民主,对我们进行说服教育的民主,而是要全体公民都享有 充分的自由权利、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的民主。我们宣传法治,主张依法治国,绝对不是主张依照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把人民民主专政即一党专政确立为国体的宪法 和法律来治国,而是要依照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宪法和法律来治国。

我们主张的民主和法治同人民民主专政是互不相容的,同人民民主专政相容的民主和法治是假民主、假法治,只有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废除一党专政,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法治。

(按: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里提出了八个确立,我在思想上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放在一起了, 记成七个“确立”,所以前面三篇理论思考的副标题都写成“七确立”,造成不应有的谬误。为此,除了说明并改正副标题外,特向吴邦国委员长和读到那三篇文章 的朋友致歉。)

                                                2011年4月10日初稿

                                                       4月20日改定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