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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星期六

杜光:杨佳袭警案的两个重要教训

9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对杨佳处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这个判决,人们大概不会感到意外。一方面,六条人命,案情太重;另一方面,杨佳被剥夺了辩护的权利,只能听任当局的摆布。杨佳是否会提起上诉,现在尚不得而知。但从71日袭警到91日宣判,案件本身和这两个月的审案过程,却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教训。我认为有两个教训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案件的审理过程,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袭警案发生后的两个月时间里,上海有关当局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千方百计地想尽办法来掩盖事实真相。(1)扣押知情人。上海警方在案发当天下午就派人到北京把杨佳的母亲扣押隔离起来,人们至今不知道她的下落。这同黑社会的非法绑架有什么区别?第二天当杨佳的好友郏啸寅在网上揭露《上海袭警事件内幕》后,警方立即把他抓起来,并且以涉嫌诽谤罪正式逮捕,使他不可能同别人接触。(2)排斥杨佳自主聘请辩护律师的机会,对外宣称已为杨佳聘定了辩护律师,而所谓的辩护律师却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十分明显,由原告的相关利益者来充当被告的法律顾问,不可能是被告杨佳的自由选择。这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也超出了律师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底线。(3制造假象,拒绝公布真相。警方为了说明去年710 日并未虐待杨佳,出示了当天在街头的对话录象录音,约有四分钟,而在派出所近六个小时的录象录音,却秘而不宣,为什么?杨佳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申诉,提出索赔和处分有关人员。这些材料很能说明真相,警方却拒不公布。(48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开庭时不但没有亲属和民间律师到庭,连新闻记者都被拒绝旁听,像新华社、解放日报这样的官方喉舌也被拒之门外,为什么要采取这种全封闭的秘密审判方式?

下面我想进一步分析一下,为什么说杨佳一案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

首先,两个月内,网络上围绕杨佳一案的帖子很多,但官方媒体却噤声不语。上海警方封锁消息,舆论媒体紧密配合。据说中宣部曾经下令,关于杨佳一案的消息,一律不许擅自报道。前几天,有一位朋友把我的一篇小文章《一步之遥:从杨佳到人肉炸弹》,发到我在博客中国的专栏里,不到一天,在有七百多读者时就被删掉了。禁止新闻自由的文化专制主义,在杨佳一案里表现得非常突出,非常典型。

其次,杨佳的亲属、维权人士、广大民众,都被剥夺了对杨佳一案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表达、参与,都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像这样杀害六条人命的惨案、大案,官府本应将事实真相原原本本地向民众披露,让人们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官民总结教训,以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悲剧。但上海当局却反其道而行之,挖空心思地掩盖事实真相,不允许民众知情、表达,更谈不到参与。甚至不惜采取黑社会的办法,绑架杨佳的母亲,剥夺她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把她全面控制起来,以免外界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如此恶劣的行径,充分暴露出专制体制的反民主本质。

再次,上海的政法部门,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法院,在杨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漠视法制,知法犯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杨佳案不符合本法另有规定的条款,显然应该公开审理,826日开庭时却是极端秘密的审判,连新华社记者都被拒绝入内。同时,把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强加给杨佳,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杨佳的权利。(2)《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而最了解杨佳案情的郏啸寅和杨佳的母亲,却被警方关押控制,完全被剥夺了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这不是公然违法是什么?(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第一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杨佳一案,既无关国家秘密,又没有什么个人隐私,为什么不公开审理?显然,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是为了适应某种政治需要而蓄意违法的。这里牵涉到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关于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规定。但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党委政法委的领导,法院和检察院从来就没有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可悲的事实是,那些政法委书记多数是从公安部门、党委机关等处调来的,根本不懂法律,却又要在各种各样的案件上指手画脚,作决定,发指示,而司法、检察机关还必须听从这些外行人的指挥。在这样的政法体制下,我们还有希望能够建设成为一个法制社会吗?

当然,这个事件也反映出杨佳的十分缺乏法制精神。如果他有起码的法制观念,他就会求助于法律,而不至于选择这样残酷的报复手段。正是殴打杨佳的警察和杨佳都缺乏法制观念,才酿成了今天的悲剧。我们可以说,杨佳袭警,是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社会条件的产物;而对杨案的审理过程,又表现出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专制主义特征。

根据上面分析,杨佳一案是否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可以说是洞若观火。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现象不是杨佳一案所独有的。在遍布全国各地的群发性事件里,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体制性缺陷。这些群发性事件,每年数以万计,2003年是5.8万件,2004年是7.4万件,2005年是8.7万件,基本趋势是逐年递增,以致有关部门对2006年、2007年的情况就不敢再披露了。越来越多的群发性事件,对和谐社会、和平崛起,都是莫大的讽刺。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在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下,掌握权力的贪官恶吏凭藉不受监督的特权,可以肆意剥夺民众的物质财富和自由权利;而在民众起而抗争的时候,又可以置法制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动用警力,加以镇压,甚至抓捕维权人士,把他们判刑入狱。与此同时,还利用控制舆论的无限权力,厉行文化专制主义,禁止媒体报道事件真相,剥夺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在绝对权力的高压下,民怨沸腾,还有什么和谐可言?所以,要避免杨佳悲剧重演,建设和谐社会,就应该充分实现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贯彻法制精神。特别是要实现新闻出版自由,这是可以带动整个社会自由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动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保证。

近几年来,和平崛起的高调时有所闻。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更助长了人们对这问题的兴趣。有的人大谈我国软实力的提高。从民族自豪感的角度来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的讨论往往忽略了最根本的软实力,那就是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什么是软实力这是在全球化形势下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一种精神力量,是能够使其他国家和民族心悦诚服地怀有敬意的力量,是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共同追求的力量,是实现了普世价值的力量。而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则是普世价值的最充分的反映。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现代社会的崛起,它的和平意愿必然会受到世界各国的信任和欢迎;而一个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的国家的崛起,却只会带来其他国家的恐惧。所以,要提高我国的软实力使世界各国都不怀恐惧地承认我们的和平崛起,就必须树立并加强自由民主观念和法制精神,并且体现于制度法规,贯彻于政治实践和社会实践。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自豪地宣称我们已经具有了足以和平崛起的软实力

总之,要避免杨佳杀警的悲剧重演,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实现和平崛起,都必须彻底转变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状态,建立自由、民主、法制的新秩序。这是我们可以从杨佳袭警这个案件里得到的第一个重要教训。

第二个重要教训是维权运动和所有维权人士都应该认真吸取的,这就是应该把维权运动放在和平非暴力的轨道上。杨佳事件是一个不应该发生、也可以不发生的悲剧,但事实上它却发生了。无论是对于被杀害的警官,还是对于杨佳本人,这都是一个悲剧。我在近几年写的几篇关于维权的文章里曾经提出,维权运动应当坚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开展抗争。杨佳的抗争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他采取的斗争方式却是单枪匹马地进行报复,结果使自己陷于违法、不利的困境。不错,那些有权力的人总是习惯于动用暴力手段来对付民众的抗争,以致激起维权民众的暴力回应。但是,暴力反抗绝不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刘晓波最近在一篇文章里提出,要走出以暴易暴的怪圈我十分赞成。因为我们抗争的目的是维护我们的权利,夺回被剥夺的财富,达到这个目标的最有效的途径,应该是诉诸舆论,诉诸法律。虽然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一律,使可供我们利用的空间十分有限,但绝不是毫无利用的机会;特别是有了互联网的今天,它为维权者提供了维权活动的新天地。虽然那些贪官恶吏总是藐视法律,无法无天,但法律毕竟是我们可以使用的可靠武器,何况社会上还有着大批志愿投身于维权运动的律师和知识分子,构成为维权运动的强大而理性的动力。所以,诉诸舆论和法律,应该是维权运动的最基本的形式。而以暴易暴,却只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杨佳去年受到殴打致伤后,如果能够向法律界咨询,寻求帮助,或许可以找到更妥善的解决方法,避免这场悲剧。但事情已经这样无可挽回地发生了,我们除了痛惜被杀害的人和杨佳的宝贵生命之外,应该充分吸取教训,不要以暴易暴,而是要通过舆论来争取援助,通过法律界来进行合法斗争,避免再出现杨佳式的悲剧。

最后,我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对杨佳一案的反思和总结,能够提高对维权运动的认识和支持。维权运动是一个群众性的革命运动,它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参与。维权运动是由一个一个的维权活动形成的,对于一个一个具体的维权公民来说,目的是讨回公道,取得合理的补偿;而就整个维权运动来说,不仅是要讨回公民失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一个公民权利不会被剥夺的、合理的、和谐的社会。也就是说,除了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外,还要争取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这是符合于全体公民的利益的。所以,维权运动不仅属于维权民众,同时也属于所有的人民大众。只有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之下,最后才能实现维权运动的目标:建立起一个自由、民主、法制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民主革命的目标。

2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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