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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星期日

杜光:推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

今年是改革开放启动30周 年,社会各界涌动着回顾反思改革的热潮,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了大量探讨改革的成败得失与经验教训的文章。许多文章都接触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三十年改革的 最大失误,是经济体制改革一马当先,却没有随之以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体制改革。正是这个缺陷,导致了当前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特别是由于政治体制改 革的滞后,造成了腐败丛生、道德败坏、贫富两极分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落在权贵资产阶级的手里,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也难以开展。

我们今天这个会议的主题是"公民社会成长与治理改进",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体制改革问题,是社会领域的体制改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怎样把阻碍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改革成为能够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社会体制,建设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

什 么是公民社会?我认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有三:第一,是符合于公民社会要求的合格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法律上具有公民的资格,不一定就是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公民社会的合格公民,首先应该了解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意识 到实现个人的权利义务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其次,能够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挺身而 出,捍卫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许不太困难,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查看宪法就知道了。但是, 要具有充分的公民意识,并在实际行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在权利遭到侵害时,能够理直气壮地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却不是很多。自从1954年颁布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54年 过去了,宪法里的公民自由权利,有多少得到实现呢?只能说是很少很少。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从思想改造到文化大革命,不但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剥夺和侵 害,而且摧毁了人们行使和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的勇气。改革开放三十年,虽然高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但践踏公民自由权利的暴行,仍然层出不 穷,从取缔"西单墙"到1989年血洗长街,直到近几年对维权人士的镇压,都表现了执政党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和对公民意识的摧残。连续五十多年专制政治的高压统制,造成了公民意识的淡漠、公民权利的疏离。合格公民不多,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但 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高压统治、万马齐喑的政治环境,阻挡不了公民社会的孕育。近几年维权运动的兴起,使人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每年数以万计的 群发性事件,基本上都是公民因自己权利遭到侵夺而起来抗争的反映。风起云涌的维权抗争,标志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许多公共知识分子的介入,运动的发 展超出了每个事件的个别性和孤立状态,而呈现出它的社会性和政治意义。特别是一些熟悉法律的律师,勇敢地站到维权运动的第一线,不但以自己的奉献牺牲精 神,为维权公民作出了榜样,而且把运动引导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来。维权运动的实践,正在培养着大量公民的公民意识,增强着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 任感。

公 民社会的第二个主要构件,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培育合格公民的大学校,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它的出现既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也是公民意识 觉醒的表现。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不但可以成为公民权利的捍卫者,而且还可以充当在公民和国家机器之间沟通意志的桥梁,承担许多政府机构力所不及的社会任 务,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最近四川地震,许多社会团体踊跃投入救灾活动,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一个明智的执政者懂得,要使社会团体充分发 挥它的功能,就必须欢迎、鼓励并且支持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相信它们的智慧和能量,让它们放开手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遗憾的是,我国的当政者却见不及 此。他们从专政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出发,总是把社会团体视为异己的力量,或者是把它们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之成为称心如意的驯服工具;或者是采取排 斥态度,千方百计地防止它们出现;对于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则运用各种手段来限制它们的活动。据2004年的一篇文章介绍,我国当时有13万 多个社会团体,其中大量是半官方机构。例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会、妇联、青联、文联、工商联、作家协会等等,号称群众组织,本应成为维护他们所代表的那 些公民的各种权利的民间力量,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但是,由于它们的经费由政府供应,干部由执政党的组织部门选派,活动也由党组织控制,因而不能不堕落成为 国家权力的工具,完全丧失了作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的作用。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这些准官方的政治工具,改革成为纯民间的社会团体。为此, 有必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实行"四自"原则,那就是:1、章程自定;2、经费自筹;3、干部自选;4、活动自主。只有实现了这"四自",摆脱对国家权力的依赖和控制,这些社会团体才能独立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公民社会的主要构件。

还 有一些社会团体,由于成立时主要是由有关业务部门主导的,因而不能不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但在多年的运作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社会功能,逐步争取官方的 同意或默认,向独立自主的方向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提出的是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和律师界的律师协会。这是两个基础雄厚、影响广泛的社会团体,由于它们代表着企 业家和律师这两个重要的精英群体,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一开始就得到了官方的重视,并且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支持下成立起来,但毫无例外都 受到官方的直接间接的控制。这是精英们在现实的政治体制下所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他们无时不在为实现社团的独立自主而努力。他们的努力并没有落空,这几 年许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在这方面都有所前进。例如,深圳市政府在20041228日颁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将在行业协会任职的110名公职人员撤出行业协会,协会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号,实现协会人、财、物的独立。接着,20056月又发布《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机构、职能和活动原则,保证行业协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律师协会的情况也可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律师协会在20037月采取律师直选、差额选举的办法,选出了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当选的理事和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全部都是执业律师,这就为律师协会的独立自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当然,前进的道路是不平坦的,各地律师协会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据网上报道,宁夏律师协会在20071222日举行换届选举,由39名当选理事在13名候选人中选出11名常务理事。但因选举结果不符合领导意图,主席团竟强令各代表团"做好工作",重新投票,选出合于领导意图的人选。像这样在专制高压下产生领导结构的律师协会,很难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还有一个例子也颇能说明问题:最近北京、广东等地的18位律师表示要依法为因"314"事 件而被捕的藏民辩护,在最高政法领导人的批示下,有关地方的司法当局闻风而动,对这些律师和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打压。在北京,操刀的竟是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长李大进气势汹汹地指责这些律师"跳了出来",并且表示要砸掉他们的饭碗。果然,著名维权律师滕彪就因此被吊销了律师执照,被剥夺了从 事律师工作的资格。这是社会团体充当专制体制杀手的一个典型例子。这些情况表明,社会团体要走出官方的阴影,独立自主地发挥积极作用,还要走一大段非常艰 难的道路。

目 前在社会上比较活跃的社会团体,多数是没有登记,或者虽有名义上的挂靠单位,但实际上未受约束,自行其是。包括大量的民间研究机构、绿色环保组织、义工小 组、兴趣小组、慈善团体、宗教团体、支农组织、基金会等等。这些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民间社团,是公民社会最活跃、最有希望的细胞。它们很多并没有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因为进行登记很难被批准,还是先活动起来再说。这样当然是有风险的,一旦被人抓住,就成为"非法组织"了。然而,它们 是按照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的权利组织起来的,并无违法之处;真正违法的是那个限制公民权利的部门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规定。所以,那些社会团体即使被认为是"非法组织",只要自己的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的政治民主化,都是可 以问心无愧的,因为它只是行使了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利。对于当局的查禁,也不必太在意,"东方不亮西方亮",禁止了一个社团,还可以再建立一个。我们目前应 当做的,一方面是要呼吁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删除不利于社会团体发展的条文;同时,还要利用一切机会来争取和实现结社自由,构建公民可以发挥自 己的智慧和能量的平台。到了大多数公民都能成为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的成员,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候,公民社会也就逐渐成熟了。

说 到这里,不能不指出,占我国公民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已经成为社会体制的严重缺陷。目前遍布全国的群发性事件,大多数的受害者是农民。农民如果 能够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农会,在遇到土地被侵占、苛捐杂费、敲诈勒索、侵吞支农款项等等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时,就可以利用有组织的力量,来对抗地方官吏 的不法行为,使事情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避免出现暴力行为。有了农会,农民之间的许多纠纷,也可以由农会出面调解,把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所以, 农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联结党政机关和农民大众的最佳渠道,是消弭官农矛盾和农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工具。许多有识之士多年来一直在呼吁建立农会,我 们的当权者却置若罔闻。他们受制于专政思维和阶级斗争观念,总是认为把农民组织起来会尾大不掉,无法控制,以致这个具有巨大能量、占人口多数的社会群体, 至今仍然像一盘散沙,不能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农会,应该成为当前社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把这个群体组织起来,就不可能建 成完整的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三个主要构件是公共知识分子。200498日,广州《南方人物》周刊发表"影响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50人", 同时提出了公共知识分子的三条标准:第一,具有学术背景和专业素质的知识者;第二,进言社会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行动者;第三,具有批判精神和道义担当的理想 者。在这三条标准里,第一条说的是基本条件,第二三两条是指应有的言行和品格。概括起来说,就是敢于以言行干预社会公共事务,并勇于承担责任的知识分子。 具有这个条件的知识分子,有的是改革开放的策士,有的是维权运动的先锋,有的是与暴政抗争的战士,有的是抨击时政、揭露官场黑幕的猛将,有的是理性地探讨 社会发展前途、构建独特的理论思想体系的智者。这个群体是社会的大脑和良心,承担着维系和重建民族精神的历史使命,是中华民族的当之无愧的精英。由于他们 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往往背离传统观念和当政者的既得利益,所以多数为当局所不容,有的还遭到监视、跟踪、绑架、殴打、拘捕,甚至被判刑入狱,流亡海外。在这 种严酷的形势下,公共知识分子的队伍被压缩到了一个很小的范围。许多知识分子迫于高压的政治统治而噤声不语,洁身自好,或以钻研业务自娱,或以颐养天年自 慰;有的热中于争名夺利,为谋取个人利益而造假、作秀;也有不少知识分子追随权势,唯权唯上,甘愿为虎作伥,成为权力的工具和打手。知识分子队伍的这种分 野和相当多数知识分子的堕落,是几十年的政治运动和虚伪的政治思想教育的直接后果。人们通常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但当许多知识分子的良心被名利和权势 吞没时,他们怎么能够充当社会的良心呢?过去有人说:"重要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后来又有人说:"重要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我看现在还应该加上:"重 要的问题在于教育知识分子。"要大声疾呼地唤醒这些知识分子的良心,使他们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培养了他们,使他们成为有知识、有文化、有学术素养 的公民,他们就有义务把这些知识、文化和学术才能反馈给社会,奉献给社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公共知识分子。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成长需要大量公共知识分子。 公共知识分子群体的扩大,是公民社会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我热烈地期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用良心和良知来思考问题,选择自己的人生坐标,积极投 入到干预社会公共事务的队伍中来,共同推进公民社会的培育和成长。历史呼唤着我们,人民期待着我们,我们没有理由辜负他们。

当 然,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更加有利的环境,特别是政治的民主化和新闻出版自由。但是,我们不能坐待实现了政治民主化和新闻出版自由以后 再去推进公民社会的成长,恰恰相反,正因为政治缺乏民主和新闻出版缺乏自由,我们才应该更加努力地去改革社会体制,推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以此促进政 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的改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政治、文化、社会是紧密结合着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我们绝不放弃争取政治民主化和新闻出版 自由的努力,同时也要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帮助广大公民增进公民意识,加强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任感;发展民间的社会团体,促使半官方的社 会团体民间化;呼吁、发动知识分子关心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扩大公共知识分子的队伍。公民社会的这三个构件也是相互制约、相互推进的。我们在任何一个构件 上作出努力,都可以促进另两个构件的发展,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互联网是唤醒公民意识的强有力的工具,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公共知识分子施展才智、自由驰骋的广阔天地。这个条件是十年二十年前所没 有的。我们有幸生活在这个有了互联网的新时代,有条件也有责任投入建设公民社会的伟大工程。虽然,我们个人的力量是极其有限的,但只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 就一定能够为改革社会体制、建设公民社会作出贡献,并且对完善市场经济、实现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精耕细作,必能丰收!我们应当自信自强,不要妄自菲薄!我愿与大家共勉。

2008628日在"公民社会成长与中国治理改进"研讨会上的发言,但大部分内容因故没有能在会上发表,这里是会前准备的发言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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