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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

司徒华:我被检控的告票的中文

本文不是来讨论法律,只作语文上的探讨。我不懂法律,但对中文(汉语)还是懂得一点点的。十一月二十日下午,约五时半左右,我收到了东区裁判法院,送来的 告票。告票有中英文本各一。《基本法.第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 文。」那「除」字和「还」字,大抵有以中文为主的意味罢?所以,我只来探讨告票的中文本。那中文本的告票是这样的:「有人提出告发,指称你於2007年5 月25日於九龙旺角西洋菜南街20号对出行人专用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维持一项未领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给的牌照或电讯管理局局长批给或设立的适当 牌照的电讯设施,以便藉该电讯设施进行发送讯息。」

用字累赘混淆

多麽诘屈声牙!这暂且不说,先谈最後的一句:「以便藉该电讯设施进行发送讯息」。这句话在字面上的意思,并不是说已经用了该电讯设施去发送讯息;「以便 藉」,只是准备用来发送讯息,有意图而未有行动。那麽,要检控我的是甚麽呢?是「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人维持一个未有牌照电讯设施,也是有罪的吗?「知 道或有理由相信」,民间电台未有牌照的,大有人在,他们都要被检控吗?这次,我被检控,原因是曾作为民间电台的嘉宾,发送了讯息。这原因与告票所述,是不 一致的。此外,「……於2007年……於九龙旺角……」连用两个「於」字,有点累赘了,第一个可删去。「……行政会议批给的牌照或……」,在此「或」字之 前,应加一逗号(,),否则,在与下文的两个「或」字,混淆起来,使人难读。「电讯管理局长批给或设立的适当牌照……」,「设立」两字费解,若改为「发 予」,则上文的「批给」应改为「批准」,因为「批给」已包括「发予」的意思。案件在审讯中,我只来探讨告票的中文本的语文,不算是影响司法公正罢?

司徒华
支联会主席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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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苹果日报》 凌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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