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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

張燦輝:出色的被告(下)——摩爾的沉默、與鄒幸彤的好爽

 作者:張燦輝


追光者【橫流集】2026 年 9 月 20 日


一、接上篇

上篇從西九龍法院門外的一句話講起。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支聯會案宣判,李卓人監禁七年,何俊仁五年兩個月,鄒幸彤七年三個月,支聯會另被罰款一百五十萬元。判刑之後,鄒幸彤的母親劉華珍在法院外面對記者說:「佢唔係一個稱職嘅大狀,佢只係一個出色嘅被告」。馮睎乾在專欄裏着重了這句話,並且想到蘇格拉底。

上篇順着這條線索讀了兩篇《申辯》,柏拉圖與色諾芬各一篇,而以色諾芬為先。要點在這裏簡單重述一次。蘇格拉底說他一生都在準備辯詞,因為他一輩子沒有做過不義的事;定罪之後他不肯提出替代刑罰,理由是替自己提一項刑罰就等於承認有罪;他事先預告照直說會激怒法官,並且說寧願選擇死,也不願奴顏卑膝地乞求比死還壞得多的苟且偷生;判決下來之後他說,不光彩的不是他,是那些定他罪的人。鄒幸彤拒絕求情、堅持以陳情表述信念、聲言若裁定情節嚴重便當成讚美,站的是同一個位置。

上篇末了說到整全這回事,即言與行、庭上與庭外之間沒有裂縫。剩下一個問題沒有處理:歷史上有沒有同類的審判?

 

二、摩爾的沉默

有,而且多得可以寫成一部書。可是把名字排開來沒有多大意思,因為每一場審判的處境都不相同。我只細說一場,那是一個律師的審判,而且是一個做過全國最高司法官的律師。

托馬斯・摩爾(Thomas More)一四七八年生於倫敦,父親約翰・摩爾(John More)是王座法庭法官。他在牛津(Oxford)讀過兩年書,其後進林肯法學院(Lincoln’s Inn)受訓,年輕時曾在加爾都西會(Carthusian)的修院裏住了四年,考慮過做修士。他做過倫敦城的副執行官,做過下議院議長,一五二九年接替沃爾西(Thomas Wolsey)出任大法官,是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第一個由俗人擔任這個職位的人。他寫《烏托邦》(Utopia),與伊拉斯謨(Erasmus)通信,家裏辦了一所家塾,讓女兒讀希臘文與拉丁文,這在當時的英國極其罕見。一五三二年五月十六日,即教士會議向亨利八世(Henry VIII)屈服的第二天,他交還了大法官的印璽,辭職理由說的是健康。[1]

接下來兩年,他不說話。一五三四年的《繼承法》(Act of Succession)要求臣民宣誓,四月十三日他在蘭貝斯宮(Lambeth Palace)被傳到委員會面前,表示自己願意就繼承本身宣誓,卻不能就誓詞的全文宣誓,並且拒絕說出理由。委員會追問理由,他的答覆是這樣的:

「我不傷害任何人,不說任何人的壞話,不想任何人的壞事,只願人人都好。如果這樣還不足以保住一個人的性命,那麼說老實話,我也不想再活下去了。」[2]

四月十七日他被關進倫敦塔(Tower of London),一關十五個月。獄中他寫成《苦難中的慰藉對話錄》(A Dialogue of Comfort against Tribulation),又動筆寫《基督的哀傷》(De Tristitia Christi)。一五三五年六月,看守把他的書、紙和筆都搬走了,那部未完成的稿子就此停在耶穌被捕的那一句上:他們向他下手,把他拿住。[3]

一五三五年七月一日,摩爾在西敏廳(Westminster Hall)受審,罪名是叛國。控罪的依據是前一年的《叛國法》(Treason Act),該法把以言語惡意剝奪國王尊號的行為列為叛國,而惡意兩個字是入罪的要件。指控書列了四項,其中最要緊的兩項,一項是他在被訊問時拒絕承認國王為教會最高元首,一項是里奇的證供。[4]

他的策略是沉默。對於亨利八世是否教會最高元首這個問題,他從被囚到受審始終不作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這個沉默是一項法律上的計算,他要求法庭按照普通法去處理它:

「至於我的沉默,你們的法律以及世上任何法律,都不能因為一個人保持沉默而懲罰他,除非你們能夠另外指出他說過甚麼話,或者做過甚麼事。若要作推定,法律的格言是沉默推定為同意(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那麼我的沉默只能被推定為同意陛下的法案,不能被拿來當作否認的證據。」[5]

控方最後靠副檢察長理查・里奇(Richard Rich)的一段證供才把他定罪。里奇說,六月十二日他奉命到倫敦塔搬走摩爾的書,其間兩人談過幾句,摩爾私下對他說過議會無權立王為教會元首。摩爾當庭指他作偽證,並且指出一件事實:當日在場的另外兩人,理查・索斯韋爾(Richard Southwell)和一個姓帕爾默(Palmer)的,被傳作證時都說自己忙於搬書,沒有留心聽。摩爾的回答,是全案最著名的一段話:

「說實話,里奇先生,比起我自己眼前的危險,我更為你的偽證難過。……我與你相識多年,從你在我家鄉那一帶長大的時候就認識你,那時候大家都覺得你口舌輕薄,好賭好玩,名聲不佳。我在倫敦塔中,連對國王本人也不肯說的話,難道會拿去對你說?」[6]

陪審團退庭一刻鐘,回來裁定罪名成立。

 

三、摩爾的陳詞

接下來的一段,在程序上正是雅典的反提刑罰環節。大法官奧德利(Thomas Audley)準備宣判,摩爾出聲打斷,指出依照慣例,判刑之前應當問被告還有甚麼要說。這才是他十五個月以來第一次公開說出自己的判斷:

「這條指控所依據的那道議會法案,與神的法律以及神聖教會的法律直接牴觸,任何世俗的君主都不得憑法律取得教會的最高治權;這種治權依法只屬於羅馬的聖座,是我們的救主親口在世時給了聖彼得和他的繼任者的。所以,這道法案在基督徒之間沒有拘束力。」[7]

他還說,這道法案與《大憲章》(Magna Carta)第一條牴觸,那一條寫明英國教會應當自由、權利不受侵犯;也與國王加冕時所立的誓詞牴觸。奧德利問他,全國的主教、大學和最有學問的人都與他意見相反,他怎麼敢把自己的良知擺在他們對面。摩爾的答覆是:

「你們這邊每有一位主教,我這邊就有一百位聖徒;你們有一個議會,願神知道那是怎樣的一個議會,我這邊卻有基督教一千年來的全部大公會議。」[8]

判決宣讀之後,他對着那幾位判他死刑的人說了最後一段話,那段話裏沒有詛咒:

「我衷心盼望,並且會為此誠心祈禱:諸位大人今日在地上做了判我死刑的判官,日後我們仍然可以在天上歡歡喜喜地相會,共享永遠的救恩。」[9]

他接着提起聖保羅(St Paul):保羅曾經看守那些用石頭打死司提反(Stephen)的人的衣服,如今兩個人同在天上做朋友,並且要永遠做朋友。七月六日清晨在塔山(Tower Hill),他上斷頭台的木梯搖晃,對衛隊長說,請扶我一把上去,下來的時候我自己想辦法。跪下之前他把鬍鬚撥到木砧外面,說這把鬍子沒有犯叛國罪。他請在場的人為他祈禱,並且見證他是為天主教會的信仰而死,最後那句話後世傳誦最廣:他是國王的忠僕,但首先是神的僕人。[10]

摩爾的沉默與鄒幸彤的滔滔不絕看起來相反,底下的結構卻是一樣的。只要程序還可能保護他,摩爾就用盡程序,一個字也不多說,而且用得極精細,他在庭上談的是舉證責任、法律格言與成文法的效力,那是一個內行人在自己的地盤上作戰。程序一旦用完,他立刻換了語言。蘇格拉底的反提刑罰、摩爾定罪之後的陳詞、鄒幸彤八月二十八日的陳情文,在程序上佔同一個位置,就是定罪之後、判刑之前那個為求情而設的空檔。制度設立這個空檔,本來假定被告會用它來減刑。三個人都用它去說別的事情。這是一種很特別的言說,它已經放棄了勝訴,因此不再受聽者支配。放棄勝訴不等於放棄說服,只是說服的對象換了,換成不在這個法庭裏的人。

另外還有兩處相似。一處關乎他怎樣看待別人的良知。摩爾從頭到尾表明,他不責備任何已經宣了誓的人,也不判斷別人的良知,他只是不能違背自己的;他在給女兒的信裏寫過,他從來不打算把自己的靈魂繫在別人的背上。另一處關乎家人。他的女兒瑪格麗特(Margaret Roper)多次到倫敦塔勸他宣誓,理由是全國有學問的人都簽了,他答她說,自己已經為這件事考究了七年,至今沒有找到一位作者主張世俗君主可以做教會的元首。判決之後他被押回倫敦塔,瑪格麗特擠過衛兵抱住父親,當眾哭了出來,那一幕連押解的人都掉淚。[11] 鄒幸彤的陳情文裏唯一請求原諒的對象也是家人,而她的母親在法院門外說的那幾句話,是這宗案件裏最接近這一幕的東西。

不過摩爾不是一個為良知自由辯護的現代人,這一點必須說清楚。他任大法官期間,有六個人以異端罪被燒死;他在《駁廷代爾的答辯》裏公開替火刑辯護,認為對付異端,火是合法而且必要的,並且用相當難聽的字眼談論那些被燒死的人。他為自己要求的那一塊良知的餘地,並沒有留給廷代爾(William Tyndale )。羅伯特・博爾特(Robert Bolt)的劇本《良相佐國》(A Man for All Seasons)和辛尼曼(Fred Zinnemann)一九六六年的電影,把他寫成一個守住自我完整的現代英雄,那是二十世紀的摩爾,與一五三五年那個人並不是同一個。[12] 說出這一點,無意取消他在西敏廳所做的事情。它只是提醒我們,一個人在被告席上守住的東西,與他在權位上做過的事情,可以完全不相稱,而前者的價值並不因為後者而作廢。人是在被告席上才被逼到那個位置的,在權位上沒有人逼他。

 

四、沒有查考的人生

馮睎乾在文末的註解裏提了一個很好的語文問題。蘇格拉底那句名言 ho de anexetastos bios ou biōtos anthrōpōi,向來譯作未經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活的,他指出 anexetastos 除了被動的未被省察之外,也可以有主動的意思,即不作查考,兩部字典都引這句話來闡釋第二義。[13]

這個觀察成立。我想補充的是,在暴政之下,兩個意思會合成一個。一個被禁止查考的人,同時就是一個不再被查考的人;當公共討論被抽走,社會裏既沒有人問,也沒有人被問。希臘文那個 -tos 形容詞的曖昧,在這裏剛好把事情說完整了。而且不要忘記這句話是對五百零一位陪審員說的。它所斷言的不止於某一個人的人生不值得活,它同時斷言,一個不再過查考生活的城邦,也就不再值得作為一個城邦而存在。

這就接上馮文所着重的那個區分。蘇格拉底在求情環節說到自己一輩子在做的事情,王曉朝的譯文是這樣的:

「我試圖逐個勸說你們不要把實際利益看得高於精神和道德的良好狀態,或者更廣義地說,把國家或其他任何事物的實際利益看得高於保持它們的良好狀態。」[14]

這句譯文把原文的骨架拆掉了。希臘文在這裏是兩組對照,屬於自己的東西(tōn heautou)與自己(heautou),屬於城邦的東西(tōn tēs poleōs)與城邦本身(autēs tēs poleōs);馮睎乾的引文保住了這個對照,作與其關心那些屬於城邦的東西,不如先關心城邦本身。所謂屬於城邦的東西,指的是城邦所擁有的一切外在利益,財富、物資、聲望。今天那個被反覆念誦的國家安全,正屬於這一類。判詞把敵意寫進定罪的理由,說被告藉悼念活動挑起及加深公眾對中共的敵意,[15] 事情就更清楚了。受保護的東西已經不是城邦本身,甚至不是城邦的財富,剩下來要守的是城邦對自己的感覺。一個要靠刑罰來維持感覺的邦國,按蘇格拉底的說法,早已不配擁有它所守護的那些東西。

柏拉圖還替他寫了一段預言,說給投票判他死刑的人聽:

「處死我的人啊,我要告訴你們,我一死去,復仇就會降臨到你們頭上,你們會受到比你們殺我痛苦得多的懲罰。你們相信把我處死就能使你們的行為不受批判,但我要說結果正好相反。你們會受到更多的批判,直到現在我還不能說出這些批判者是誰,你們也不知道誰會批判你們,但是這些人更加年輕,會更加苛刻地對待你們,使你們更加難堪。」[16]

這段話今天讀起來很有力量,可是它有沒有兌現,柏拉圖沒有說,歷史也沒有替他擔保。雅典後來並沒有因為殺了蘇格拉底而改過。這篇預言之所以還留在課本裏,是因為有人一直把它抄下去。

 

五、好爽

色諾芬那篇《申辯》寫蘇格拉底離開法庭的樣子,吳永泉的譯文作眼光、容貌和姿態,都表現出非常快樂的樣子。希臘原文用的字是 phaidros ,它同時有面容開朗與心境輕快的意思,譯成快樂略嫌鬆。[17] 廣東話那句好爽當然不能譯成希臘文,可是它在色諾芬的敘述裏有一個對應的位置。

色諾芬還替這種輕快提供了理由,而那段話前後兩截,值得分開來看:

「難道你不知道,到目前為止,我不承認有任何人比我生活得更好嗎?我以為,那意識到自己一輩子度着虔誠和正義生活的人就是最幸福的人,因而,當我發現自己是這樣的時候,我對於自己是感到非常快慰的,而且那些和我在一起的人對於我也是抱有同樣的意見。現在,如果我還繼續活下去,我知道龍鍾老態就是不可避免的:目力變壞了;聽覺減弱了;學習也越來越困難了;而且學過的東西也記不住了。當我感覺到自己精力不逮而怨天尤人的時候,怎麼還能說我是在幸福地生活着呢?」[18]

前半截是一個關於幸福的判斷,與刑期無關,與年歲也無關;後半截是一盤帳,把從容變成一種利害計算,反而削弱了它。柏拉圖沒有給理由。兩者之間我寧取柏拉圖的沉默。

何況後半截在鄒幸彤身上完全不能用。她今年四十一歲,刑期七年三個月,扣除已還押的日子,估計要服刑到二〇三〇年一月。[19] 她所交出的是四十多歲到五十歲之間的年月,那不是任何人可以說反正也快要衰老的年紀。前常委劉家儀在判刑後說,最擔心的是她的健康,還押一千多天已經消瘦了不少;判刑之後探訪次數由原來每天可以輪流探望,減為每月兩次。[20]

可是前半截她說過。陳情文裏有這樣一句:能夠搵得到自己相信嘅使命,搵得到可以並肩作戰嘅伙伴,係人生最幸福嘅事。[21] 這句話的內容與色諾芬那半截幾乎一樣,講的都是一種與處境無關的幸福,分別在於她沒有接上那盤帳。她不需要那盤帳。所以在這一點上,她說得比色諾芬的蘇格拉底更乾淨。

我在〈鄒幸彤的微笑〉裏說過,寫這種從容最誠實的方式,是把它寫成一個尚未被回答的問題,它證明了甚麼不能被奪去,同時標記了甚麼已經被奪去,兩件事必須同時說。色諾芬的失誤正在於他只說了前一半,並且急着給它一個理由。

說到衰老,我應該把自己放進去。色諾芬替蘇格拉底安排的那個理由,在我這個年紀讀來特別刺耳。蘇格拉底死時七十歲,我今年七十七,比他多活了七年;耳朵早已半聾,我把英國的居所叫做半聾居,那並無風雅可言。我住在聖奧爾本斯,安全,自由,隨時可以放下筆去睡覺。一個在異國安穩老去的聾子,為甚麼要理會一個四十一歲女律師在西九龍的官司?她不認識我,我幫不了她一分一毫,這篇文章寫成了她在獄中也讀不到。這個問題我沒有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答案。說是知識人的責任,聽上去太體面;說是同代人的義務,我卻比她的父母還要年長。剩下來可以說的只有一句。沒有查考的人生不值得活,這話當日是對五百零一個人說的,今天其中有沒有我,只能由我自己認領。

 

六、道成肉身?

馮文的結尾說,經典裏的古人不再是紙上的幻影,遙不可及的哲人已經道成肉身,在末世中現身說法,蘇格拉底這位出色的被告,距離我們從沒有像現在那麼近。這幾句寫得很好,我想替它加一個註釋。

道成肉身的方向是由上而下,永恆者降臨為血肉。蘇格拉底的次序卻是相反的。他本來就是肉身,一個在雅典街頭跟人糾纏不清的老人,會頂嘴,惹人厭,被喜劇作家拿來取笑;他成為經典是後來的事,而且是靠柏拉圖與色諾芬的書寫完成的。所以現在發生的事情,方向與馮文所講的相反。蘇格拉底沒有走近我們,是我們被推到了他當日所站的位置上。

我在中大的課堂上講過不知多少遍《蘇格拉底的申辯》。從前最難講的一段,是為甚麼一個以民主自豪的城邦會投票殺死一個只會問問題的人,學生總覺得那是古代的怪事。這一段現在不必再解釋。文本沒有變,讀者的處境變了。經典的可讀性原來是由處境給予的,這件事我從前只在理論上知道。

還有一件事要在這裏說。蘇格拉底在庭上明確拒絕了放逐這個選項,他說一個七十歲的人到處被驅趕,換一個城邦又一個城邦地流浪,那樣活着有甚麼意思。[22] 他所拒絕的那個選項,正是我當年七十歲時接受的那個。

 

七、法庭紀錄

彤媽那天在庭外還說了一段話。她說行到今日,女兒做到了她多年來想做的事,我不知應不應該多謝那些拉她上被告欄的人,真是要多得他們,多得他們翻開六四的記憶,多謝他們幫手把六四的真相、近幾年香港發生的事,寫入香港法庭的紀錄之中。[23]

這句話裏的反諷是古典的。雅典人殺死了蘇格拉底,結果替他留下兩篇《申辯》;西敏廳要處死一個不肯宣誓的人,結果留下羅珀(William Roper)那本小書,四百多年來一直有人重印;控方為了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違憲,必須把這個主張的內容、來歷,以及三十多年悼念活動的細節,一項一項寫進那份二百零六頁的判詞裏面。判詞是公開文件。

定罪那天,一名女子因為衣服上的字句被指有煽動意圖而被帶走;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被禁止把載有六四報道的報紙帶進法庭;判刑那天,有人為了正庭的旁聽位置連夜排隊。[24] 這些人不會被稱為知識分子,他們做的事情是到場、記住、把話覆述出去。

上訴已經提出。國殤之柱如何處置,法庭說各方有分歧,擇日再議,並且提醒鄒幸彤,若要參與那場聆訊,須先向法庭交代她以甚麼身分參與。[25] 她的刑期到二〇三〇年一月。至於這場審判最後會在哪一份文本裏被人讀到,現在還說不上來。

 

張燦輝

流亡哲學人

《半聾居》英國聖奧爾本斯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本文的資料搜集與文字潤飾曾借助 Anthropic 的 Claude AI,文章的論點與判斷由筆者負責,特此聲明。)

 

[1] 摩爾的生平主要依 William Roper, The Life of Sir Thomas More, Knight(成書於一五五〇年代,一六二六年初刊);另見 Nicholas Harpsfield, The Life and Death of Sir Thomas Moore, Knight;近人傳記見 JohnGuy, Thomas More(London: Arnold, 2000)、Peter Ackroyd, The Life of Thomas More(London: Chatto and Windus, 1998)及 Richard Marius, Thomas More: A Biography(New York: Knopf, 1984)。

[2] Roper 所記,原文為:I do nobody harm, I say none harm, I think none harm, but wish everybody good. And if this be not enough to keep a man alive, in good faith I long not to live. 摩爾於一五三四年四月十三日在蘭貝斯宮被要求宣誓,他表示可就繼承本身宣誓,而不能就誓詞全文宣誓,並拒絕說明理由,以免落入法網。

[3] Thomas More, De Tristitia Christi, in The Yale Edition of the Complete Works of St. Thomas More, vol. 14, ed. Clarence H. Miller(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6)。手稿中斷於《馬爾谷福音》十四章四十六節。獄中另一部著作為 A Dialogue of Comfort against Tribulation(同全集第十二卷)。

[4] Treason Act 1534(26 Hen. VIII c. 13)以言語惡意剝奪國王尊號為叛國,malicious 一字為構成要件;摩爾在庭上即據此抗辯。關於審判程序與指控書的考訂,見 J. Duncan M. Derrett, “The Trial of Sir Thomas Mor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79(1964)及 E. E. Reynolds, The Trial of St Thomas More(London: Burns and Oates, 1964)。另一份重要材料是一五三五年在巴黎印行的所謂《巴黎通訊》(Expositio fidelis de morte D. Thomae Mori),為現存最詳細的庭審記述。

[5] Roper 所記,大意為:ye must understand that, in things touching conscience, every true and good subject is more bound to have respect to his said conscience… and for this my silence neither your law nor any law in the world is able justly and rightly to punish me, unless you may besides lay to my charge either some word or some fact in deed. 沉默推定為同意一語,原文作 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 。

[6] Roper 所記,原文為:In good faith, Master Rich, I am sorrier for your perjury than for mine own peril… 摩爾並謂與里奇相識已久,素知其人口舌輕薄、好賭。

[7] Roper 所記,摩爾謂該法案 directly repugnant to the laws of God and His holy Church,並援引《大憲章》第一條 quod ecclesia Anglicana libera sit 及國王加冕誓詞。

[8] Roper 所記,摩爾答大法官奧德利(Thomas Audley)之語,大意為:for one bishop of your opinion I have a hundred saints of mine; and for one parliament of yours… I have all the general councils for a thousand years.

[9] Roper 所記,原文為:I verily trust, and shall therefore right heartily pray, that though your lordships have now here in earth been judges to my condemnation, we may yet hereafter in heaven merrily all meet together, to our everlasting salvation.

[10] 一五三五年七月六日於塔山行刑。臨刑數語見 Roper 及《巴黎通訊》:he died the King’s good servant, and God’s first. 扶梯與撥鬚二事亦見 Roper 。摩爾於一九三五年由教廷列為聖人。

[11] Roper 所記瑪格麗特・羅珀(Margaret Roper)在倫敦塔碼頭擠過衛兵擁抱父親一節。摩爾自倫敦塔寫給女兒的書信,見 Elizabeth Frances Rogers, ed., The Correspondence of Sir Thomas More(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47)。

[12] 摩爾任大法官期間(1529 至 1533)有六人以異端罪被處火刑。他在 The Confutation of Tyndale’s Answer(1532 至 1533)中公開為對付異端的刑罰辯護,用語峻厲。Robert Bolt, A Man for All Seasons(London: Heinemann, 1960);電影由 Fred Zinnemann 導演,一九六六年。 Bolt 在劇本序言中明言,他所寫的是一個具有堅實自我感的現代人,並非十六世紀的天主教殉道者。

[13] 馮睎乾〈出色的被告〉註一。原文 ho de anexetastos bios ou biōtos anthrōpōi,見柏拉圖《申辯篇》38a,王譯本頁二七作「不經受這種考察的生活是沒有價值的」。

[14] 柏拉圖《申辯篇》36c,王譯本頁二六。Paul Allen Miller 與 Charles Platter 的注釋謂:一個只為攫取更多財富、物資與聲望而作決策的城邦,恰恰顯出自己不配擁有這些東西;正如個人一樣,財產與榮譽若不從屬於更高的道德理想,對城邦亦屬禍害。轉引自馮睎乾前引文。

[15] 判詞相關部分見《法庭線》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的裁決報道。

[16] 柏拉圖《申辯篇》39c 至 d,王譯本頁二九。

[17] 色諾芬《申辯》第二十七節。

[18] 色諾芬《申辯》第五至六節。

[19] 《香港 01》〈支聯會案.判刑剖析|三名被告預計何時刑滿?〉,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20] 《自由時報》引《法庭線》,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21] 鄒幸彤〈我的陳情文〉,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22] 柏拉圖《申辯篇》37c 至 38a。

[23] 《法庭線》〈支聯會案判刑|家屬⋯⋯〉,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另見《庭刊》同日報道。

[24] 《法庭線》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及九月十一日的報道。

[25] 《明報》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報道。法官李運騰開庭時表示,因各方就國殤之柱的處置仍有分歧,該爭議另訂日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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