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 RFA 20240613
立法會初選47人案,香港高等法院近日宣判,除兩人外,其餘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事件引起國際輿論嘩然,但更值得關注的不僅是和平手段謀求政治改變竟然獲罪,還有法庭論述的有乖法理與常識。
被控的47人,控方指他們串謀通過初選,定出立法會參選者名單,目的是取得立法會多數議席,然後以否定財政預算案為手段,迫使特首對反修例運動的「五大訴求」作出讓步,否則只有下台一途。當局據此控告他們觸犯《國安法》第22條第3項,即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在本案而言,就是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基本法》列明危機處理程序 不會癱瘓政府
不過,法庭在判案的三個關鍵點都惹人疑竇。首先,即使成功否決財政預算案,也不等於「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的職能。不錯,行政與立法出現正面的衝突,政府財政預算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干擾、阻撓,但特區政府依然可以依照《基本法》(第51條)執行職務,申請臨時撥款,就算立法會被解散不能批出撥款,行政長官亦可按上一年度財政的開支規模,批出臨時撥款。再者,假若立法會重選之後仍然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需要辭職,也是根據《基本法》(第52條)必須執行的最後職務,再由其他人署任,直至選出新特首為止,特區當局只要依照本子辦事就不會癱瘓了。
正面看,《基本法》早已列明危機處理的正常程序,讓行政立法在一年之內討價還價達成共識,解決兩者之間的問題,因此這種互相制衡的機制,可視為香港憲制規定的解題方法。既然《基本法》早已想過這個問題,若果否決財政預算案是罪大惡極的政治禁忌,又怎會不在《基本法》內明文禁止呢?換言之,三位法官如果充分信任《基本法》,相信不會得出今次的有罪裁決。
其次,有關控罪必須用「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因此「顛覆罪」定罪原素除了犯罪意圖,犯案手段也必須違法。根據《基本法》,否定財政預算案是立法會可為之事,完全合法,而以合法行為推行某些目的,即使官方認定是大逆不道之事,法庭依法也不該判被告有罪。
否決財案屬合法手段 顛覆罪「非法手段」必須是違法
法庭沒有直接回應否決財政預算案本身是否違法,但一再強調不加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屬於違反《基本法》,若果「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不在話下」。首先,法庭請勿上綱上線,否決財政預算案不等於甚麼破壞政府或特首的權力和權威,上面已作討論。其次,即使無差別否定財政預算案是違反《基本法》,可通過司法覆核或人大釋法加以制止。再者,否定財政預算案本身是個合法手段,不會因為連在一個非法目的上,而變成非法,就如電話不會因為電話騙案,而本身變成非法。
再從《國安法》第22條第3項的控罪看,「顛覆罪」是指犯案者計劃或推行「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目標是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可見,「非法手段」不一定使用武力,但必須是違法的,如詐騙、偷竊、泄露國家機密等等,但不包括可被用作非法用途,但本身屬於合法的途徑,如否決財政預算案。《國安法》的措辭擺明要區分合法及非法手段,以後者為定罪元素,否則寫上「任何手段」即可。
最後,法官強調,《國安法》第22條的控罪必須同時證明被告有意作出有關行為,並且目的是「顛覆國家政權」,但卻不見法官直接詳加論證。從案件裁決的理由摘要看,法官看來努力論述被告人有意利用否決財政預算案作為「非法手段」,造成「嚴重干擾、阻撓」政府運作,也就有意「顛覆國家政權」了。但實際上,司法論述只是一再觀念轉移,將否決財政預算案的計劃等同「干擾、阻撓」政府運作的串謀,然後再等同「顛覆國家」的意圖。
47人案裁決 香港法治巨變的最佳寫照
其實被定罪者參加立法會初選的真正目的,人盡皆知,根本與顛覆國家風馬牛不相及,而是通過他們相信是基本法可提供的合法手段,製造最大政治壓力,要求特區當局對「五大訴求」作出讓步。換言之,只要行動不帶顛覆的意圖,即使退一萬步,就當「非法手段」的論證成立,甚至再多退一萬步,「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府履行職能也成立,成功否決財政預算案又何來顛覆呢?
如今,立法會民意代表與特首之間在憲制內可能出現的政治攻守博弈,法庭卻判斷是顛覆國家政權的政治陰謀,將四十多名反對派代表人物送進牢獄,正是香港政治和法治遭逢巨變的最佳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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