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商周
出版時間:2024年2月
第三章重新檢視言論自由
當人們進行集體抵制時,自由會從根本上受到打擊。
雖然本書不是以哲學或政治學為主題,不過由於取消文化和作為美國基本價值觀的自由(liberty)牴觸,兩者劍拔弩張,因此必須探討近三百年前美國建國時,自由的概念對開國元勛而言為何如此重要,以及在美國當前的背景下又有什麼意義。
透過釐清民主制度中最重要的哲學基礎,才能明白我們對它的理解,如何演變成當初制憲者已經認不出來的模樣。
◆ 自由的開端
一眾開國元勛,特別是那些制憲者,都相信民治的政府,但也明白純粹、不受制衡機構制約的民主,可能會導致暴民統治的後果。開國元勛了解人性,知道暴民統治可能會扼殺公民自由,造成多數人踐踏少數人的權利。
這就是他們建立憲政共和國的原因,這是一種民主形式,而不是民主的替代品;他們編寫保護公民自由的關鍵民主條款,也建立非民主機構,以防止暴政。憲法建立一個制衡的體系,有最高法院這類不民主的機構,也有複雜的總統選舉制度,就是希望排除純粹多數(也就是可能淪為暴民)統治的可能性。
大家經常會注意到,美國《憲法》對政府的權力是列舉式的,但對人民的權利則是非列舉式的,這種正面表列的方式是為了避免政府越權,使得聯邦政府的權力僅限於《憲法》中列舉的。另一方面,《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目的則是限制政府權力侵犯個人自由。雖然《權利法案》確實列舉某些權利─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防止自證其罪等,但是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明定:「《憲法》中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輕視人民所擁有的其他權利。」整體而言,美國《憲法》對政府制度的規劃,可被視為要避免煽動者崛起。
現在所知的《聯邦論》(The Federalist Papers)是總共八十五篇的一系列論文和文章,力主批准美國《憲法》草案。這些文章主要由之後擔任財政部長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與擔任總統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執筆,後來的首席大法官約翰.傑(John Jay)撰寫其餘內容。在《聯邦論》第十七號中,漢密爾頓寫到聯邦政府試圖調解個人之間的私人正義時,會面臨的挑戰:
因此,聯邦政府中的各委員會不太可能嘗試篡奪與所屬領域相關的權力,因為試著這麼做既麻煩又無益。這樣說來,擁有這些權力不會為國家政府的尊嚴、重要性或偉大增添絲毫價值。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無論他們的立場是民主黨或共和黨,或是站在聯邦主義者的哪一邊,都一致同意聯邦政府不該有管理公民個人事務的野心,這麼做將創造出過於巨大和複雜的政府,導致:
過於深入社會每個環節的影響力,必須以繁瑣無趣的細節,才能夠明確描述(這樣的政府)所要提供的指導。
開國元勛明白,一個受限的政府能提供公民發揮個人自由的機會,而這往往會以犧牲他人的自由為代價。這就是為什麼亞當斯警告美國人:「(這部)《憲法》是只為有道德和信仰虔誠的人民制定的,若是政府治理的人民並非如此,這樣的憲法是完全不夠的。」同樣重要的是,美國《憲法》要求抱持善意的任何政治黨派的人民,特別是那些宣誓捍衛《憲法》者,尊重並遵守《憲法》原則。然而證據顯示,近年來這種善意逐漸消退,而且有些人試圖利用這一點,比過去的政治人物更刻意煽動滋事。
◆ 自由的定義
美國開國元勛和制憲者深受偉大哲學家影響, 包括十七世紀的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約翰.洛克(John Locke),以及十八世紀的思想家大衛.休謨(David Hume)和亞當.斯密(Adam Smith)。這些哲學家在各種著作中探討許多精彩的話題,包括自由的意義、政府的適當角色及民主的細微面向,構成美國的哲學與建國文書的基礎。
霍布斯將人的自然狀態定義為,在沒有政府提供結構和保障下的生活,是一種持續的恐懼與戰爭狀態,因為永遠不知道誰會在什麼時候發動攻擊,所以人類傾向先發制人發動戰爭,在受到攻擊前攻擊他人:「我提出的是全人類的普遍傾向,一種對於權力永久而不安的渴望,只有到死亡才會停止。」
霍布斯相信,人類只會受到激情(passion)的引導,只想要生存而會拋棄理性。如果沒有他稱為「利維坦」(leviathan)這種擁有絕對權力的政府,人類的自然狀態將使得人類過著「孤獨、貧窮、骯髒、野蠻和短暫」的生活。此外,除非人民的生活裡有一個能行使權力和承擔後果的強大政府,否則任何盟約都只是紙上談兵,「根本沒有力量確保人類的安全。」
霍布斯主張,人類的激情可能導致持續的戰爭狀態,並且假定在人民同意下建立並掌握絕對權力的政府,可以減緩這種暴力發生。然而同時,他也提出一個問題:在這些純粹是生存所需的權利之外,人是否擁有更高層級的權利?
洛克繼而探討上述問題,這位哲學家和醫生被尊為古典自由主義的開創者之一,他認為人們事實上可以透過理性與道德原則,來控制自己的激情。因此,「透過與他人共同同意成為在一個政府之下的政治團體,個人就承擔服從多數人決定的義務。」
根據洛克的說法,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法律,賦予人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這個概念在日後經過稍微調整,成為永存於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的理念: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被造物主賦予某些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政府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為了保障這些權利而成立的,政府的合法權力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洛克相信,人民有了這些自由,就可以放心、毫無畏懼地自主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和參與社會生活。
就本質而言,霍布斯認為人類惡劣的本性,只能透過強迫性的絕對統治才能掌控;相反地,洛克相信透過「同意和其他人結黨,並形成一個團結的社群,共同過著舒適、安全、和平的生活,安全地享受自己的財產,並且與不屬於這個社群的人相比,獲得更強大的安全感」,人類將能享受更高尚、更幸福、更有效率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而是要維護和擴大自由:因為在所有能制定法律的被造物狀態中,沒有法律的地方就沒有自由。」
◆ 個人自由與合理約束的權衡
開國元勛精通希臘、羅馬及啟蒙運動哲學,試圖建立能夠充分平衡個人自由權,和政府必須行使一些合理約束的政體。如果人民符合道德原則,並有能力約束自己的行為,也就是符合既定習俗上的定義:通情達理、心存感恩、慷慨待人,可以促進生活、自由和幸福,政府就會被預期不會過於壯大或有權力太大的野心。
然而,這些習俗不可避免地會隨著時間演變,當初制憲者強調的個人自由的範圍也在改變。在自由開放的社會中,這樣的發展是可以預料的。在這樣的社會裡,許多以前被認為不可接受的行為,最終會成為常態。舉例來說,想想過去一百年裡,輿論對各式各樣的議題是如何逐漸改變態度,從男性可接受的頭髮長度,到情侶能否婚前同居,再到跨種族關係和使用大麻的接受程度都是。
在過渡時期,人們自然會對不斷變化的現實做出反應,要求或設法規範那些行為不被社會認同的人。而這樣的想法當然和列舉權力的政府概念背道而馳,因為這樣的政府應該是保護,而不是侵犯個人未列舉的權利。
從這些例子和許多其他例子來看,對於規範他人行為的要求會導致不自由的社會限制,減少個人自由。經濟學家暨哲學家弗里德里希.海耶克(Friedrich Hayek)是《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一書的作者,他強烈反對賦予國家過多的經濟和金融權力,以免導致政權破壞個人權利,並引發毀滅性衝突。
換句話說,霍布斯主義者朝向非自由主義前進,有些人會尋求凌駕於他人的權力,背離讓民主社會充滿活力、成功和自由的價值觀。
致力於洛克主義原則的十九世紀政治哲學家約翰.斯圖爾特.彌爾(John Stuart Mill)寫道:
(自由)首先包括意識的內在領域;要求最全面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感受的自由;在所有主題上,無論是實務上還是思辨上的、科學的、道德的或神學的,擁有絕對的意見和情感自由。表達與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屬於不同的原則,因為這屬於個人行為中涉及他人的部分,但是這種自由幾乎和思想自由本身一樣重要,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同樣的原因,其實與思想自由密不可分。
彌爾接著主張:
無論社會的政府形式為何,總體來說,不尊重這些自由的社會都不會是自由的;而且如果這些自由不是絕對、無條件的存在,這樣的社會就不是完全自由的……。比起強迫每個人按照對其他人有益的方式生活,相互容忍,按照對自己有益的方式生活,反而會更有收穫。
人民或政府都能對個人自由施加限制,限制可以來自政治右派或左派、共產主義者或民族主義者,無論是黑衫軍或光頭黨、神權政府或世俗政府都有可能。事實上,這些互有衝突的意識型態唯一抱持的共同價值觀,就是他們都是威權主義者或民粹主義者(威權主義聽起來不那麼可怕的小老弟),相信只要大多數人同意尊崇某種意識型態的人,就算是個人主義及定義個人主義的自由,都應該服從大多數人的意志。事實上,政治左派和政治右派的威權民粹主義非常相似,但是這種主張與美國的建國元勛及啟發他們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所理解的個人自由是對立的。
◆ 民粹主義與威權主義相去不遠
綜上所述,今天的文化讓我們知道,霍布斯、洛克和開國元勛大致上是正確的。一個失去哲學和道德定錨,公民感到恐懼甚至仇恨的社會,將導致全球公民只是面對和自己不同的意見,就會過於熱切從事接近威權主義的民粹主義行為,而且情況越演越烈。無論「取消」的意圖是來自左派或右派,都會侵蝕我們珍視的民主原則。
幾個世代以來,美國一直引以為傲並堪稱全球典範的,就是維持法治、遵守正當程序和維持自由開放的思想。但是這個世界正在慢慢被扭曲成歐威爾式的反烏托邦世界,二十一世紀的現在似乎和十七世紀有太多相似之處。
十七世紀的美國發生塞勒姆女巫審判,當時為殖民地的麻薩諸塞州的一座城鎮裡,有兩百多人被指控從事魔鬼的巫術,十九人被草率處決。很多案例都只是根據鄰居的道聽途說和誣告定罪,當時許多公民被施予嚴厲的社會懲罰,包括在城鎮廣場的私刑、公開羞辱及執行嚴格的道德準則,強烈限制個人自由。納撒尼爾.霍桑(Nathaniel Hawthorne)撰寫的歷史小說《紅字》(The Scarlet Letter),書名就是指一位被判通姦罪的婦女衣服上繡的紅色字母「A」,用意是隨時提醒人們,她逾越性分際。事實上,當時還會用足枷和頸手枷之類的手段限制人們的行動,讓民眾以投擲石塊與辱罵的形式公開羞辱。
在二十一世紀,取消文化讓現代獵巫應運而生,一般人受他人指責,因而遭到威脅,有時甚至遭受肢體暴力。目前各種毫無寬容餘地的態度,與殖民時期美國的基本教義派清教徒有著極高相似度。今天的紅色字母就是破壞一個人的網路名譽,斷絕他們發展個人和職業抱負之路。
我們的最新科技,像是網際網路和隨時連網的無數裝置,都被用來執行瞬息萬變的道德準則,公審與羞辱他人,同時限制人們的權利,包括《獨立宣言》中他們「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 自由的內在價值與工具價值
在道德哲學中,如果某物有助於實現目標,就被定義為具有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另一方面,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本身就是一個目標。例如,財務資源或有影響力的工作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具有工具價值;而幸福和無拘無束的自由,則屬於內在價值。
在自由的脈絡下,所謂自由的工具價值,只有在自由能為整體社會帶來一些好處時才成立;換句話說,如果自由不能推動我們集體朝向更好的目標,它就不一定是好的。相反地,自由的內在價值則意味著,個人自由本身就是目標。看得出來兩種定義之間,有著某種緊張的關係。
如果只重視自由的工具價值,發展到極致時就會產生威權主義,由國家全面控制個人的生活。另一方面,用最極端的手段來表達自由,只有內在價值的論點,可能就會導致無政府狀態,每個人的行事作為都只會考慮怎麼做才能帶來最大的利益,甚至完全不設限。在平衡的情境裡,人們願意為了追求身處社會的目標,會發揮自由的工具價值,屈就自由的某些內在價值;換句話說,在社會責任和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社會中最棘手的道德問題,都根源於工具價值和內在價值之間的拉鋸,而每個人獨特的有利位置和生活經驗,會引導他們用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舉例來說,輔助自殺是工具價值還是內在價值的自由?向吸毒者提供注射器的工具價值較高,還是內在價值較高?同性婚姻和一個人與所愛的人結婚的權利,有多符合工具或內在價值的自由?
無論我們是否意識到這一點,幾乎每個政策決定都是從這些角度權衡分析後的結果。在健全的社會裡,互相競爭的觀點會透過交流,彼此說服或妥協,最終為這些極其複雜的問題找出答案。
我們建立辯論和解決問題,好追求共同利益的體制,以達到蓬勃發展的目標,而這樣的體制必須包括某些要素:寬容、寬恕、信任、相互尊重、假定普遍易犯錯誤的善意理解原則(Principle of Charity),以及相對的幸福,或是至少沒有恐懼。此外,必須普遍相信治理是一種社會契約,要求所有公民接受我們都是更大事物的一部分,做出妥協與讓步。
美國和其他西方式民主國家的人民,一直朝向自由主義的價值觀、法律及文化習俗靠攏。如果有人需要證據,請花點時間想想六十年前不存在的所有保護個人和群體權利的法律:公民權、受刑人權利、婦女權、LGBTQ(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酷兒等)權利、動物權、員工權、乘客權、病患權、兒童權等。
說起來,這些權利大部分都對社會相當有益,現在受到保護的自由比以往都多;有更多人可以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必要的法律保護。在一個爭取非列舉式權利理想的國家,這應該是樂見且預期中的發展。事實上在美國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時期的人,擁有像現在一樣豐富的自由,這在人類歷史上更是前所未見。你可能會認為二十一世紀的美國人過著史上最快樂、最充實的生活,但可悲的是事實並非如此。
艾文‧尼爾曼,國際危機管理和公共關係公司紅榕樹 (Red Banyan)的創辦人兼首席執行官。他和他的團隊為世界各地數千名客戶提供了顧問服務,其中包括許多成為取消文化攻擊目標的客戶。埃文關於傳播和行銷相關問題的著作,在許多領先媒體上都有專題報導。他在世界各地的各種會議和大學發表演講,經常被媒體要求提供見解和分析。馬克‧薩克斯,國際危機處理和公共關係公司紅榕樹(Red Banyan)客戶成功部門的資深副總裁。隨著公司在美國國內與世界不斷成功擴張,他作為領導團隊的一員,專職負責關係管理和成長模式。職業生涯廣及策略傳播、商業、科學、金融和外交政策,擁有豐富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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