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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星期六

石讷:论“贩卖”“拐卖”罪

 石讷 哲嘉视野 2022-02-19 

编者:常见石讷先生的金句流传网际。那些短句风格鲜明,视角独特,文字精简、思想明彻,读来如饮一杯清凉饮,开窍醒脑。下面是锁链女事件后,先生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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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贩卖拐卖妇女儿童行为适用绑架罪名的意义是什么?第一确认犯罪行为性质和本质,作为罚当其罪的逻辑前提。第二,提高适用刑等,判处死刑。第三,作为最严重犯罪,适用无限防卫权,即被害人与第三人均可击杀犯罪行为人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四,伦理上,归于至恶。
2、所谓拐骗儿童罪,是一个极为荒唐的罪名。这是绑架罪!由于性质的混淆,导致刑责的畸轻,纵容了这种滔天罪行。对人身的保护,是全世界最差之列的,而对于儿童安全的麻木,则是极其罕见的堕落。
3、读过中文系,就落下语言洁癖的病根。人贩子,拐卖儿童,中国妇女和儿童是物或者商品,可以贩卖吗?法律文件和正式文书使用这样语词,逻辑地蕴涵这一混账判断,从而庇护绑架重罪,使罪人逃脱严惩。此一例也。谢天谢地,"封建"这个词总算大致弄明白了。
张口就来,溺死在语言的捕鼠器里。
4、绑架、强奸、重伤和非法拘禁,这些极端的反人类重罪以"贩卖"和"拐卖"一张包皮布包起来,以便轻判,再由下流文人责备被害女人与幼童之轻信与爱财,辅以光棍荒村景象,则赦免为迟。不足,使罪人成网红,涂以胭脂,做天下多子多育之号召,至此大公告成。危乎高哉!
5、提示一下。人是不可以卖的,人是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标的物,所以,只有绑架和非法拘禁,没有贩卖、拐卖和买卖。徐州性奴事件揭露之后,一些律师和法学学者在修法问题上故弄玄虚,提出种种不必或不能,意下目前法律没有什么毛病,加强执行即可。
6、徐州性奴事件揭露之后,一些律师和法学学者在修法问题上故弄玄虚,提出种种不必或不能,意下目前法律没有什么毛病,加强执行即可。
立法是良法来源,是法律正义的文本基础,法治自立法始。尽管法也是一个可以巧舌如簧的东西,但是常识你逃不过去。绑架与强奸果然能以一句"拐卖"遮蔽掉?以法为职业而全无法感情与法信仰,于心能安否?
说简单点,比如,特殊防卫权适用于绑架犯罪过程而拐卖则不行。拐卖罪名由此赋予绑架者一种特殊的恩典,可以免于被害人及第三人合法的当街击杀。这是法律助凶!为什么保守这样的法条?
7、谈到了问题实质,律师的专业眼光。关于修法,所论不当。罪名为"拐卖",逻辑上蕴涵对人的贬低,即把法律关系主体歪曲为客体,与物等值,这是一个荒谬的出发点。其次,必须确认绑架,从而为刑罚等级的确定以及特殊防卫权适用提供制度依据。
8、还在说"拐卖"。全社会都在使用这个词。这意味着,所有人接受女人是物这个标记,而作为至恶的不赦之罪,绑架被视为轻罪或仅仅是一种恶俗。这个族群整体犯罪且罪孽深重。
9、"拐卖"是一个相当无耻的语词,它将滔天罪孽平庸化了。中国式修辞,本质上是一种精神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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