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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星期四

杜耀明:國安不損言論權 黎智英何罪之有

2020/12/16


香港警方四個月來對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刑事調查,與其說證明了他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倒不如說還了他一個清白。

控罪書指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但從提及的證據看,足見警方仍停留在蒐集和分析黎智英的言論階段。該文件的內容有三方面,一是羅列黎智英2019年以來,通過傳媒訪問、網上直播、推特留言和報紙文章,批評中港兩地的政權。不過,除非言論自由只限於支持和歌頌政府,否則不能以維護國家安全之名,以言入罪,把政治批評等同危害國家的行動。

尤其古怪的是,警方認為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故我,繼續以不同方式表達政見,特別在八月中被捕一周後,他還繼續其清談節目,跟外地學者及編輯討論中美局勢,並指出中國經濟欠缺外國投資的話,將走向衰亡。兩項指控都指向黎的言論有罪,質疑他何以明知故犯,不自行收斂言論。

問題是,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港區國安法》早已表明,兩條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依然有效,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權利,均在保障之列,警方憑甚麼違反《國安法》的規定,把黎所發表的意見剔出言論自由之外?再者,倘若黎的言論等同危害國家,罪行非同少可,警方該是零容忍對待,但當局何以在八月中至十二月初拘捕他之前的四個月內,始終袖手旁觀,任由罪案在眾目睽睽之下定期發生?警方若非失職,不外是說明黎的言論對國家毫無損害,否則怎可以坐等四個月才起訴?還是經過四個月調查,警方發現查無實據,只有黎的言論可以拿來做文章,才硬着頭皮起訴他?最後是否入罪,由國安法官裁決好了。

控罪書又細數黎智英在《國安法》訂立前,通過不同的公開渠道,呼籲美國制裁那些鎮壓抗爭運動、削弱本港自治的中港領導人。不過,《國安法》六月三十日深夜實施,沒有追溯力,怎能拿來清算之前的行為?除非又來人大釋法,將法律效力向過去伸展,否則根本依法無據,純屬濫告。

更何況,呼籲或請求美國採取制裁行動,是否等於勾結外國勢力,更且危害國家,仍有可議之處。因為勾結一般指秘密串通,暗中結合,以遂不軌之意圖。如官商勾結,單從政府土地及房屋政策如何讓地產商獲利,也不能一口咬定兩者串通,更需要真憑實據,指出政府及地產商有合謀協定及行動,並且損害市民利益(如當年天水圍發展計劃曾被揭發,政府跟發展商有秘密協議保障其利益)。

眼下美國對中港官員的制裁,以至改變美港貿易關係的政策,可否歸咎於美國與黎智英合謀,不能妄下判斷,必須挖掘內幕尋找證據,確立美國制定政策時,在眾多因素之中,黎智英的呼籲有多少份量。單憑公開的新聞資料,時事分析還可以,但若奉為刑事證據,事關重大,又怎能用意見代替事實,以想像填補資料不足?

警方今次唯一的「獨家發現」,是去年八月由抗爭運動主打國際線的攬炒團隊發起,在日本經濟新聞刊登廣告(題為「為了自由,與香港同在」),原來是由黎智英做大股東的一間加拿大公司找數,總共一百四十七萬元。不過,這件事同《國安法》有何關係並不明朗,一是因為事情發生在《國安法》未生效之前,二是勾結對象不明,三是如何危害國家安全難以說明。簡單講,連勾結誰去幹甚麼勾當也沒搞清楚,試問又如何構成國安罪行?

儘管警方今次志在必得,動用近二百警力高調搜查壹傳媒,帶走大量資料,再經四個月調查才起訴,但所得證據主要是公開資料,控罪書觀念不清,證據空疏,論述不明,大抵以猜測和想像去推斷黎智英冒犯國安,卻欠缺內情和實證,若有初審,相信連表面證供也難以成立。

難得有國安法官對警方通情達理,四個月調查得出混沌一片的控罪書,還可通容多四個月,繼續推敲推特留言的微言大義,卻不讓黎智英保釋候審,由他一力承擔警方調查緩慢的惡果。這又算是哪門子的法治?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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