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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林忌:香港銀行戶口隨時被凍結

20201207

香港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在丹麥宣布流亡海外,因許涉及幾宗案件,仍在保釋期內,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則先不點名批判其棄保潛逃,先對其作出政治批判,如甚麼「有理想但受其煽動犯法的年輕人」,再於12月6日星期日的同一日之內,先在說會「嚴肅跟進事件,調查是否有虛假聲明」、「眾籌有否違法」、「可能會被控以新罪行」。

然後同一晚警察又回應,指「正循涉嫌違反《國安法》及洗黑錢方向追查」,包括「通緝和凍結戶口,目前凍結了85萬港元」。而涉及的銀行,先凍結了許智峯及其家人的戶口,及後於星期日晚(6日)解封其家人,及其部份戶口,然後又於7日再接到警察通知,再凍結其本人與家人的戶口。從這次許智峯案的處理手法,即反映香港的銀行戶口,隨時可以由警察以莫須有的罪名凍結,而且不但涉及本人,更是「誅三族」,說明存放在香港的財產,隨時會受到政治罪名牽連,而一夜間化為烏有,令人擔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還有甚麼的可信性?

連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也在星期日的訪問之中,回應指「未有證據顯示許智峯干犯《國安法》」;問題就來了,為何許智峯會突然犯了《國安法》呢?為何在許智峯外訪之前,警方完全沒有提及?如果有,為何早前不作拘捕,而要容許其外訪上機?為何在許智峯離港,再宣布流亡,甚至要凍結其戶口之後,才突然要宣布其犯了《國安法》?其理由是甚麼?其表面證據是甚麼?還是警方隨口說一句懷疑,就可以隨便凍結他人以至其家人的戶口,去誅連三族?

同樣道理,許智峯早前透過眾籌去打官司,根據其本人在海外的回應,指所有款項均交由其代表律師的戶口去處理,而從未涉及其家人的戶口,而警方亦未能提供任何回應與反駁,去指控許智峯說謊;問題來了,如果警方一早掌握了這些「證據」,為何竟然秘而不宣?對一位已有多條控罪在身的議員,竟不提出檢控?為何要其宣布流亡之後,才突然宣布「調查」?是因為明知當事人不會再回港面對,因此只要撥污水,就永遠都洗不清了嗎?因此隨便就可以凍結人全家的戶口了嗎?

從鄧炳強本人的訪問,已可以清楚見到這些執法部門的思維方式,完全就是中共在大陸的作風,即先確立要定對方罪,然後就瘋狂找理由──除了棄保潛逃以外,還有甚麼呢?啊,許智峯之前有做過眾籌,因此就可以誣告洗黑錢!至於錢在誰的戶口?是在律師的戶口?還是在私人戶口?還是在家人的戶口?不知道,總之先指控與「調查」了再算;因此「可能被控以新罪行」!

有甚麼罪行可以隨便調查與誣告?就是「涉嫌」違反《國安法》了,不但是許本人違反,連其家人都突然變成「違反」,至於如何違反?違反了甚麼?即使前言不對後語,又如何?有如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的回應:「個別事件不作評論」。

然後到了7日下午,警方國安處又出來「澄清」,指凍結戶口是「眾籌案」而非《國安法》,而許智峯在「離港後」的言論,包括「擴展國際線」,指「相信是代表爭取制裁」,而「有表面證據懷疑對方干犯《國安法》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免害國家安全罪」云云──原來說出「國際線」三字,就代表了「爭取制裁」,然後就可以伸延至「違法」,這種邏輯跳躍的隨便指控,還不是莫須有?更何況許智峯已選擇移居海外,其言論更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所發表,再次說明特區政府侵犯他國主權,以及位於他國人士的言論自由,可謂笑話之極!

陳同佳疑在台灣殺人,特區政府就說不能「侵犯」自己認為同屬中國的台灣的司法管轄權,不能對陳同佳繩之於法;但反過來許智峯在他國的司法管轄權內,談及「國際線」,就可以無限上綱,變成「相信代表爭取制裁」,然後就已經犯了《國安法》!殺人就不理,口未講卻已經塞言論入他人把口,再「以思想入罪」,這是多麼令人震驚的「法治」啊!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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