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8年發表的《共產黨宣言》第一句是:「一個幽靈,共產主義的幽靈,在歐洲遊蕩。」那時候,距離香港開埠不久。現在,這個「共產主義幽靈」穿上國安法外衣,籠罩香港。一周來,之前的強烈抗拒聲音,在媒體中變得微弱以至消失了。記協主席楊健興指已出現「寒蟬效應」,有記者問他「嚟緊仲可唔可以訪問肥彭」。除《蘋果》外,幾乎所有媒體都避談國安法。《蘋果》有論壇版和財經版的多年作者宣佈擱筆。
這幾天我也備受海外親人和香港朋友關心,不是問我會不會離開,而是直接說要離開了;會輟筆嗎?如履薄冰地寫還有意思嗎?畢竟高齡了,要做的事也做完了吧?
雖然我在上周文中講「不要被恐懼支配」,但如果我說不害怕那是自欺欺人。尤其是面對的是我們陌生的國家權力最大化法律。香港人習慣守法,惡法亦法。京官港官一再叫香港人不要以身試法,公佈當天未讓市民消化就以非我們熟悉的方式執法,傳媒人、寫作人豈會不感威脅?
國安法雖說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言論自由、集會示威等權利。但這類權利在中國憲法中也是有的,而在中國的執行卻與過去的香港極不相同。在我漫長的編輯和寫作生涯中,遵從的言論自由原則是:除了會造成「明顯而立刻的危險」之外,甚麼話都可以說,甚麼意見都可以表達,而且這種表達也包括在示威中的所有展示。在國安法之前,香港的司法已經不是這樣了;在國安法之後只會更嚴厲。
在西方普通法國家的案例中,「鼓吹」、「煽動」都不能入罪,因為鼓吹、煽動涉及意圖,而意圖是摸不着、看不見、無法證明的東西,很難具體區別煽動和呼籲、鼓吹和主張的界線。但這幾年,香港法庭已經屢屢以「煽惑」罪名判刑了。在國安法下,我很難辯解自己的論述如何不是「煽動」。
我們寫文章,只是寫出自己的見解,至於讀的人產生怎樣的感情,是無法預知的。因此也就無法保證文章不會「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憎恨」感情,而一旦讓人產生這種感情,為文者就罹法網矣。
國安法說「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既然是法律,難道在學校、媒體、網絡沒有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就是犯法?
在國安法公佈三天後,出了英文版,被發現上述條款在「應當通過學校」之後又加了「university」(大學)。我們不知道是以中文為準還是以後來出的版本為準。如果以後來出的為準,會不會過幾天又有新詞語加進去?
依據國安法成立的國安委,前天開會並發佈《實施細則》,其中第5條規定「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香港警方提供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港幣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十萬港幣及監禁兩年。
怎樣強制外國及台灣去執行?怎樣向他們定罪和判刑?是派出戰狼到美國、台灣,像抓桂民海似地把政治組織代理人抓回香港嗎?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回應說:「中國所立的法律居然管到全世界各地、管到全世界人民,甚至管台灣。」百思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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