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在社会信任度排名中为什么稳居第一?
一位传播学的后起之秀在我的朋友圈跟帖说,香港法院系统的社会信任度,长期稳居该地区制度信任调查排名榜首。
该同学目前在深圳大学任教,上述说法源自她几年前的一份学术论文,主题为香港民众的制度信任和政治兴趣对其政治参与的影响。该研究中的不少预见在最近都兑现了,比如制度信任程度与政治参与强度之间的负向关系……
虽然并不是很意外,但我对这个话题仍然有点深究的兴趣,于是又查阅了一些相关资讯。
2014年香港出了一个有关“核心价值”的民调,结果为“法治”居首位(92.7%),“公正廉洁”次之,第三“社会稳定”,第四“自由”,然后是“和平仁爱”、“保障私人财产”、“公平竞争”、“重视家庭责任”、“民主”、“多元包容”和“市场经济”。
2010年香港搞了一个有80位候选人的“最受信任人物”网上调查,时任特首曾荫权排名倒数第四,电影明星成龙垫底,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排名第四——这第四已是公职人员中的最高排名了,因为排前三的是护苗基金会主席萧芳芳、香港中文大学候任校长沈祖尧、探险家李乐诗(李也是热心公益人士)。
两项调查都佐证了香港市民对法治的期许和对法院、法官的信任程度,确实很高。实际上在去年的国际法治指数排行榜中,香港高居全球第17位,美国的排名才第19位。
而所谓法治,对香港来说,最基本最关键的要素还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得以确保,市民才会对法院抱以信任,所以法治在他们心目中被置于香港的核心价值之首。
实际上,现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也一再强调,“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及赖以成功的基石,两者自特区成立以来一直受《基本法》保障,并备受国际社会认同。”
很不起眼的香港终审法院
林郑月娥为什么要强调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备受国际社会认同”呢?这就要提到香港的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这一重要地位了。
简而言之,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地位,事关全中国和全世界的利益。近万家跨国公司和内地公司在香港设有地区总部,它们对香港的繁荣功不可没,对中国内地的经济辐射作用也非常强大。而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对中国外贸和资本投融的重要性,更是不可限量。
那么多跨国公司之所以选择香港,最看重的还是香港具备十分优良的营商环境。而优良的营商环境靠什么保障?首先是靠有一个高信任度的独立司法体系。
所以确保香港的司法独立,对全世界都有利,对中国更有利,对香港民众来说则更是最最重要的事情。
近期,香港法院和法官在某些特定案件上所表现出来的鲜明独立性,引发一些内地媒体和不明真相群众的莫名愤怒与谴责,他们呼吁终结香港现行司法独立制度,赶走外籍法官甚至把他们抓起来。这是一种源自错误认知的荒唐主张。
香港的外籍法官制度不光有其历史渊源,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源自《基本法》的制度性安排。这样一种宪制合法性,岂能轻言否定?
况且,香港法院在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外聘请外籍法官,对这么一个国际大都市和国际金融中心来说,也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标志,非常有助于增强外国和外国人(尤其是国际投资者和与香港有商贸关系的国家、地区和人士)对香港的信心。
另外,香港的普通法即英美法系传统,也决定了需要大量聘请熟悉普通法的外籍法官。
我们知道,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类,它们又分别被称之为“成文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
所谓大陆法系,源自欧洲大陆文明源头之一的古罗马法。其法官断案完全依法而行,所以又叫成文法系,其法律又称为制定法。大陆法系大致以德法两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传统为代表。
所谓英美法系,源自海洋岛国英格兰。其法官断案主要依据一系列判例,依例而行,而不是依法条而行。而那些判例都是历史上千锤百炼、具有广泛共识的判例,其形成既有法官的创制,也有人民陪审员依据其良知和常识所做出的贡献,因此具有广泛的法理和民意基础。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良知的“衡平法”;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
所以英美法系对法官的要求,总体上比大陆法系要高。如果不寻求“外援”(主要来自英、澳、新、加等传统英美法系国家),香港本土法官根本无法承担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海量司法工作。
而中国内地的司法传统,源自苏俄,苏俄则源自德法。所以中国大致走的是大陆法系的路子。显然中国的法官是不熟悉香港司法环境的,不可能成为香港法官的“内援”基地。
这些就是香港不得不聘用外籍法官,不得不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因。令人欣慰的是,香港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信任度排名中长期位列榜首,令世人对香港的未来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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