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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日星期三

吳敦義:港警開槍#是自衛還是謀殺?

作者吳敦義(國民黨主席,傳統菁英政客)


由於港府和北京當局的處置不當,香港反送中運動雖然已經持續了一百多天依然不見降溫。雙方的對立和分裂愈發嚴重而武力衝突也在不斷升級。觀察人士們在憂心的同時卻又暗自慶幸警方沒有越過對市民實彈射擊的底線,以為還有挽回的餘地。然而這樣的慶幸,在對岸為奪取政權70年大肆慶祝的時候被打破了。

10月1日下午4時左右在荃灣大河道,一名就讀荃灣公立何傳耀紀念中學的中五(高二)曾姓男學生被一名防暴警察在不足一公尺的近距離內用實彈射中左肺,生命垂危。對此突發情況,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在晚上11:45臨時加開記者會。在會上盧偉聰表示

荃灣大河道的開槍事件中,有警員被暴徒推跌,繼而大批暴徒衝前及圍毆,更以尖頭硬物刺向他,其他警員嘗試拯救,被掟石頭、磚塊,更被襲擊。他續稱,警員生命受嚴重威脅於是向施襲者開一槍,當時更有暴徒仍然不顧自己繼續向受傷倒地暴徒及警員掟汽油彈。在場警員隨即為受傷施襲者止血及施救,並封鎖現場,防止在場警員及受傷施襲者受到進一步襲擊。他指,18歲中槍男子左邊膊頭附近位置受傷,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救治,送院時清醒。

面對記者關於"開槍是否合法"的追問,盧偉聰表示

警員在雷光火石下受近距離襲擊,當時作出決定,因感到自己及同袍生命受威脅,而採取此行動,警方認為合理、合法。他又指開槍距離不是警員決定,而是施襲者如此近距離走前,當時警員沒有其他選擇,只可以用手上武器制止此行為。

對於警方的說法,一些媒體人亦表示贊同。比如尹乃菁在直播時表示,警察被逼到了角落裡,是迫不得已才開槍的。但示威者一方,比如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警方有違反最低武力使用原則,而黃之鋒則在臉書上直言這不是自衛這是謀殺。

雖然盧偉聰是警務處處長,但是他的話終究只是警方立場的宣示。警方開槍合不合乎條例還是要回到對警察通例的討論上。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使用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同時通例也表明,警方應該對武力使用有所克制,只有在溫和手段無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槍械。

1.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2. 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

3. 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達到目的後,須立即停止使用。該等武力必須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

那根據上述的警察通例,港警開槍是否合乎條例呢?

荃灣的情況是否和(a)描述相符是有爭議的。儘管警方認為當時警員的生命已經受到嚴重威脅,但是我們從視頻看到,警員被示威者撞倒在地後很快就有不少的警察趕來支援。示威者雖然追打倒地的警員但是視頻中並沒有出現如警方所描述的"尖頭硬物刺向他"。可以說警員在當時並沒有生命危險。而從事後該倒地警員可以很快地從地上爬起來執行勤務已經身上並沒有流血也能看出其身體並沒有受到嚴重傷害。

而如果港警用(c)作為理由,認定是在平息暴亂的話恐怕也有問題。根據BBC的報導https://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ese-news-49893111

下午4时许,警察因感到"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荃湾近距离使用实弹射中一名18岁学生,成为香港"反送中" 示威发生近四个月来首次抗议者被实弹击中受伤事件。

香港警方随后发表公告,称多区有"暴动的行为"

可以看出警方是先開槍隨後才發表暴動定性。

綜上所述警方在荃灣的槍械使用是大有疑慮的。因為當時既沒有暴亂定性而警方的生命至少從現場視頻來看並沒有受到嚴重威脅。十幾個拿長棍、自製盾牌的示威者面對8個全副武裝的警員也很難說警方當時處於劣勢。警方主動衝入示威人群開槍,也難以以"自衛"作為開槍藉口。

即使當時的情況符合槍械使用原則,那警方開槍是否符合武力使用原則呢?

先看視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xvt5LmUtNE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警員倒地不久就有一顆催淚彈被投擲了過來,可見現場警方是有裝備催淚彈的。而開槍警員不僅配備警棍,其左手還拽著一支防暴槍。也就是說,當時現場的警方既可以選擇向人群發射催淚彈予以驅散,也可以手持警棍衝入人群予以驅趕。他們甚至可以選擇用防暴槍發射橡膠彈對示威者予以壓制和驅離。然而在這麼多方法可用的情況下,警方卻選擇使用最高級的武力把配槍拔了出來,並既不理智地衝進了示威人群中。可以說,現場警方的判斷是完全錯誤和混亂的,槍械的使用也違反了"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以及"使用武力的原則是,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盧偉聰在記者會上表示警方在開槍前已經給出了警告。但是從視頻來看,衝入人群的警察並沒有時間也確實沒有給出任何警告,而是再回頭看到衝過來的示威者的一瞬間就直接開槍。警方有可能也違反了第二條"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這麼看來警方的開槍並不符合警察通例裡的規定,其自衛一說也極難成立。

示威者對警方謀殺的指控也部分歸因於警方事後的救治不力。雖然盧偉聰聲稱警方及時救治,但根據城市廣播給出的視頻顯示https://www.facebook.com/207097505984138/posts/3243444099016115/

在示威者中彈倒地後,警方並沒理會示威者的救命呼喊而是選擇繼續執行勤務,救治被延誤了三分鐘之久。這是無論如何都不應該的。如果示威者真的死在了醫院裡,警隊恐怕要負上絕大部分責任。

一點個人想法

這個襲警的示威者的襲警動機似乎並不是一種切齒的仇恨或是某種不理性的衝動。視頻顯示,在他衝上去之前,那位警察已經用槍連續指了兩名示威者的頭部,這或許才是他襲警的動機。從他中彈後不斷地呼救來看,他不是什麼想要自殺的義士也並不想人生就在此終結。但出於對手足安危的憂慮,出於一種救人的心態,惜命的他在那一刻作出了一個極為英勇的選擇。

這個夏天,這個自由的夏天對香港來說意義非凡。它是一齣宏大的序曲,宣示著"香港人"一詞已不再是一種普通的地域描述而是一個全新的、極為強大的共同體。成千上萬的人自發地為它做包括生命在內的種種犧牲並互相發誓絕不捨棄彼此。在這種認同面前,全城戒嚴的國慶典禮就顯得極度卑微和可笑了。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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