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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星期二

黎蝸藤:孟晚舟案——中國弄錯對象找錯時間用錯方法

孟晚舟事件中,美國總統川普在接受路透社訪問時說,如果釋放孟晚舟,能幫助達成「史上最大的貿易協議」,他不排除這種可能。此話一下子掀起軒然大波。

 

中國鷹派媒體紛紛認定:美國這次終於「拉下民主法治的僞裝,赤裸裸地耍流氓」,印證了美國「綁架」孟晚舟,施壓中國貿易戰的「陰謀論」。

 

而美國很多媒體則紛紛指責川普的言論,損害了美國一直堅持的法治精神。國務卿彭佩奧與(尚未辭職的)國防部長馬蒂斯在12月14日到加拿大與加國相應部長進行美加2+2會議,四人在記者會上強調,拘捕孟晚舟不是一個政治決定,兩國會以法治的原則處理孟晚舟事件,不被政治干擾

 

事實上,由於孟晚舟事件涉及複雜的國際政治、美國内政及國際法問題,很難把它完全視爲一個「法律問題」,以致「美國的動機是什麽」,一直存在意見相反的分析。爲此,不妨根據現有信息重組和分析一下美加的決策過程。

 

首先,美國調查華爲不涉貿易戰和科技戰。

 

美國在2012年已「針對」華為。2012年的一份國會報告指出,華為與中國政府有不尋常的聯係,實際意思指,華為雖然是「私有企業」,實際卻是國有企業,還是隸屬軍隊的國有企業,懷疑它會危害美國安全。

 

可見,美國雖然當時針對華為的思考角度並非「科技戰」,而是黑客活動等國家安全,其直接後果是逐步限制華為產品進入美國。其模式與現在全球「阻擊」華為,帶有濃厚的科技產業競爭意味截然不同。

 

美國掌握了孟的「罪證」

 

孟晚舟的行爲涉嫌「欺詐」,即欺騙香港的銀行華為與星通公司沒有關係,讓銀行繼續為華為提供金融服務。其背後更大的背景則是聯合國制裁伊朗,美國擬定禁運名單,華為涉嫌利用星通公司做「白手套」,偷運禁運品給伊朗。

 

這件事發生在2012年歐巴馬時期。美國從2013年就開始調查,香港一家銀行因爲此後幫華為提供金融服務而被美國罰款19億美元。根據美國説法,在2017年初,孟晚舟和華為高層已察覺美方的調查,不再入境美國(孟說不入境是因為在美國業務)。無論孟晚舟因何故不入境,可以肯定,美國在川普上任前或上任初期,已經調查掌握了孟的「罪證」。

 

美國擬定禁運名單,華為涉嫌利用星通公司做「白手套」,偷運禁運品給伊朗。(美聯社)

 

當時,美中貿易戰還沒有開打,美中科技戰更沒有排上日程,對華為的調查均與之無關。

 

通過以上兩點分析可以肯定,美國調查孟晚舟和「針對」華為的初衷並非貿易戰和科技戰,而是國安和制裁伊朗等事務。

 

其次,美國司法部具有相當獨立性。

 

司法部在美國是一個相當特殊的政府部門。一方面,它在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系統中,屬於行政系統;但另一方面,在行政系統中,它又屬於獨立於總統的司法體系。於是在強調法治的美國,司法部一般拒絕外來干預,

 

這和國防部等一般的部門有很大差別。例如國防部,總統是三軍總司令,總統有權繞過國防部向軍隊下令。比如最近馬蒂斯辭職,就是因爲川普繞過國防部,下令從敍利亞撤軍。

 

美國司法部是相當獨立的

 

雖然理論上,總統有權命令終止調查一個案件,但實際上這樣做會引發難以想象的危機。因此,在司法部長不同意的情況下,川普不能繞過司法部長,直接下令停止通俄案調查(實際上在通俄案中,原司法部長塞申思宣佈迴避,由副司法部長羅森博格負責,這裡只說通常狀況)。總統在這方面的權力,只限於更換司法部長等高級職務,讓「聽話的」新司法部長執行命令。這和金融界的聯儲有一定的可比性。川普可以把聯儲主席鮑威爾炒了(只要他不顧忌市場反應),但無權直接命令聯儲加息。

 

不但美國政府無法繞過司法部長,甚至司法部長涉嫌干涉其下屬,也在政治上承受很大的壓力。2016年,聯邦調查局調查希拉蕊克林頓的電郵門事件,民主黨總統歐巴馬不能命令停止調查,司法部長林奇(Loretta Lynch)在和比爾克林頓在機場「偶遇」後,被傳媒懷疑可能幫希拉蕊説項,干涉聯邦調查局的調查,於是立即宣佈自己會迴避。最後完全根據聯邦調查局局長科米的建議,不起訴希拉蕊。

 

因此,可以相信,美國司法部在調查和處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是相當獨立的,與美國政府在貿易戰的沒有直接關係。

 

根據調查結果,美國司法部在紐約東區法院提出拘捕要求,東區法院法官批准,由於孟晚舟的表面証供成立,法官根據國内法批准拘捕令,這看不到特別的政治考慮。有人認爲在「民主黨地區」的法官,必然是民主黨控制的,專門給川普「找麻煩」。這高估了政黨在法院中的影響力。尤其是這個案件,不牽涉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問題,對法官來說,根據表面證據批出拘捕令,是一件簡單的法律常規而已。

 

第三,在拘捕事件中,加拿大有沒有政治考慮,專門當「美國的幫兇」,與中國作對呢?

 

中國故意混淆視聽

 

中國指責加拿大拘捕「一個沒有觸犯加拿大法律的人」,違反法治。這種指責有兩個故意混淆視聽的地方。

 

第一,沒有觸犯加拿大法律不等於加拿大不能拘捕,因爲加拿大有引渡條約的義務。這是國際廣泛接受的司法互助,中國通緝「紅色通緝犯」(逃到海外的貪官),他們也「沒有違反當地的法律」,這不能令他們免於在於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被拘捕。

 

第二,準確地說,孟晚舟是「沒有『在加拿大』觸犯加拿大法律的人」。欺詐在加拿大是重罪,根據表面證供,孟晚舟如果在加拿大幹同樣的事,一樣會觸犯加拿大法律。而這正是加拿大法官批出拘捕令的基礎。

 

美加在1971年就簽署引渡條約。第一、二條規定在涉案人若涉及「附表」列明的犯罪事項,應互相履行引渡義務。「欺詐罪」在美加都是重罪,在「附表」的第16項明確列出「欺詐」屬於可引渡的罪案。

 

美加引渡條約中,正式的引渡手續比較複雜,需要法院審批,提供的證據要求較高。但條約又規定,在緊急情況下,一方可提出「臨時拘捕申請」(Provisional arrest request),要求並不高,對方也有責任臨時拘捕當事人,正式引渡申請可以在60天内提出。如果無法在60天内提出,則自動釋放。

 

這種「臨時拘捕申請」並非美加之間特有的,國際引渡條約中大部分都有相應條款,目的是爲了避免目標逃走。這是一種國際常規操作。

 

美國這次運用的就是臨時拘捕申請。美國在 11月29日才掌握孟將在12月1日過境加拿大的行程,由紐約東區法院向美國司法部的國際關係辦公室(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提出申請,國際關係辦公室再通過駐加機構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申請,加拿大司法部根據條約向加拿大法官提出臨時拘捕令,再由加拿大騎警執行拘捕行動。整個步驟都符合條約和法律規定。

 

可見,一旦法官收到請求,由於程序合法,表面証供成立,根據條約責任,法官批出臨時拘捕令是完全可以預期的,根本不存在政治考慮。

 

究竟有無政治因素

 

我們大概更關心的是,在到達法官之前,有沒有政治因素牽涉在内。這又分加拿大和美國。

 

從以上描述的過程可知:

 

第一,美國申請的過程非常急,加拿大思考的時間很短。

 

第二,對加拿大司法部來説,這是一個簡單的常規司法互助,批出臨時拘捕令並無不當,司法部完全可能根本沒有從政治方向思考這個事件,以簡單的司法案件處理而已。

 

第三,在整個過程中,加拿大外交部系統(就目前掌握信息看)似乎沒有介入這個過程。

 

因此,所謂加拿大故意在政治上當「美國的幫兇」的指責是難以成立的。筆者傾向認爲,加拿大在這個事件上承受中國的重壓,相當無辜。它只是盡國際司法互助的義務而已。

 

「司法互助等於幫兇」?這種説法無論如何都難以成立。

 

第四,美國在申請跨國拘捕過程中有沒有政治考慮?

 

這是至今尚難以準確判斷的事。美國的聯邦體制決定了,絕大部分的刑事訴訟都在州一級提出控訴,這就是爲何紐約東區法院處理孟晚舟案件之故。但引渡必須由聯邦提出,因爲州沒法和其他國家簽訂引渡條約。

 

司法部要拘捕孟晚舟很可能只是依照一直以來的調查結果和既有的司法目的,即一早就想要抓她,很難認爲和現在貿易戰的發展有關。至於在拘捕孟晚舟輿特習會同一天發生,這基本上只是一個巧合。美國當然控制不了孟的行程。

 

美國的引渡法中,提出臨時拘捕申請和提出正式的引渡要求,其手續有很大差異。正式的引渡要求必須經過國務院批准,臨時拘捕申請可以直接由國際關係辦公室處理,當然也可以先向國務院等咨詢再處理。

 

在孟晚舟這件事上,是否提出臨時拘捕申請,大概並非司法系統單獨解決的事,必然牽涉到政治決定。從美國安全事務助理博爾頓提前得知此事可知,司法部提出申請之前,必定通知了博爾頓等人。或許這也是整個過程中,唯一牽涉到政治決定的步驟。如果博爾頓等人(他自己或者國務卿)願意制止,肯定有這樣的機會。他沒有這麽制止,必然涉及「被動」的政治考量。

 

博爾頓此擧,是否爲了把孟晚舟作爲「貿易戰的籌碼」 向中國施壓?筆者認爲不太可能。博爾頓本身屬於「鷹派中的鷹派」,還是一個科技戰的強硬派。對他來説,孟晚舟不是「貿易戰的棋子」,因爲他心目中大概要把華為搞死,不存在「交易」的問題。他同意(或者默認)國際關係辦公室發出臨時拘捕申請,是完全可以預期的。

 

第五,川普是否把孟晚舟作爲籌碼?

 

如文中一開始所說,川普的態度引起中美加三方的廣泛質疑。中國認爲這正好説明美國「卑鄙」;美國大多數輿論認爲,川普「無視法治」,加拿大則有部分輿論認爲「被美國出賣了」。美加各高級官員都不得不一再重申,會以不受干預的法治精神解決處理這個案件。

 

川普一直以「大嘴」而臭名昭著。他說的話,經常既不代表美國的普遍看法,甚至很多時候與川普政府(其他官員)的看法也完全相反。「川普不等於美國」的例子已經數不勝數。因此,中國媒體力指「美國卑鄙」,實際上可能只是「川普卑鄙」而已。中國媒體對美國的這種現狀當然也心知肚明,但如果正好能「數臭美國」,又何樂而不爲呢?

 

中國媒體如果能藉孟晚舟事件「數臭美國」,何樂而不爲呢?(美聯社)

 

川普很可能會放過孟晚舟

 

這裡要探究的,反而是:第一,川普是否支持抓捕孟晚舟,是否希望以孟晚舟作爲籌碼?第二,川普是否有權力「釋放」孟晚舟?

 

以上討論可知,臨時拘捕孟晚舟的決定真的「非常臨時」。川普事先是否知情還沒有準確答案,如果川普知道的話,他會如何決定,這會是一個有趣的疑問。筆者傾向猜想,他很可能會放過孟晚舟,向習近平示好。因爲他也在意中國是否會對美國讓步,是否會因此激怒習近平。

 

但事實很可能是,習近平知道了孟晚舟事件,卻忍住不發,繼續按照原定計劃與美國「停戰」。川普是在會面過後才知道此事。但既然發生了,按照川普「交易的藝術」,他必然希望繼續拿它作為交易的一部分。

 

既然川普要「交易」,這就説明,川普不會真的希望「搞死」孟晚舟,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川普是否有權放走孟晚舟?

 

很多人認爲,川普連「通俄案調查」都無能爲力,連自己的私人律師也被定罪了,何來有能力影響「法治」?其實,這些事例和孟晚舟之事不能混爲一談。

 

嚴格按照法律,川普的總統權力相當大。一個案件,可以分爲「調查階段,司法階段,執法階段」。前面說過了,在調查階段,總統有權命令FBI等調查機關終止任何一個案件的調查。在執法階段,總統有權特赦或減刑任何一個被判有罪的人。總統無法干預的是已經進入司法階段的案件。

 

現在孟晚舟事件已經進入司法階段(已經起訴),照理總統無權干預。但由於孟案涉及特殊的引渡程序,需要國務院同意和提出申請,這就給行政系統,即總統,插一手干預的空間。在這個過程中,川普完全可以運用自己的權力,以政治理由否決引渡。具體而言,他既可以在60天内否決提出引渡申請,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撤回申請,甚至可以在法庭已經判決引渡之後,宣佈不引渡。這些都符合法治原則,也不乏先例。

 

因此,川普確實有權把孟晚舟作爲籌碼,在中美協議中獲得更大利益。他很可能將會這麽做,但同樣,這很可能並非他的初衷。

 

中國的政治施壓有沒有用

 

中國幾乎從一開始,在孟晚舟的案件上就沒有打算走法律程序。中國抓捕兩個加拿大人,被廣泛認爲爲了報復加拿大,施壓放人。正如《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在微博上說:「中國政府肯定不會承認這與孟晚舟被抓有關係。中國官方說他們從事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雖寥寥幾句,但和美加用一整套法律程式證明他們抓孟晚舟的合理性,是一回事,只是中方沒能力像他們那樣講得很漂亮。」

 

中國這樣做當然非常糟糕,但這不是本文討論的重點。這裡關注的是,假如加拿大被中國施壓成功,在法律上能否放走孟晚舟。

 

根據加拿大的引渡法,加國司法部長的權力甚大。她有權在各個階段干預,比如不批准臨時拘捕申請,不提出起訴,訴訟過程中撤銷起訴,即便在法官判決引渡之後,也可以以一些理由不執行引渡或延遲引渡。但作為一國的司法部長,她的責任是維護法治,因此相當不可能主動做出這樣的干預。

 

但引渡法中,同樣賦予了行政機關插手的權力。引渡法第10條規定,加拿大外交部長,如果得到司法部長的同意,可以與外國申請方(在這個案件中的美國)達成協議,特事特辦。也就是說,即便法庭判決引渡,加拿大政府也有權在取得司法部長同意的前提下,政治處理這個事件。

 

這樣由政府出手,不算違反法治原則。因此,中國對加拿大的施壓也不見得完全無效。但加拿大政府不能單方面做出這個決定,它需要與美國商量,取得共識。單方面不引渡,即不符合加拿大的國内法(引渡法),也不符合美加引渡條約。而且,只有當法官判決引渡後,外交部和總理才有權介入,作出是否引渡的政治決定。加政府現在無權命令放人;如果施壓讓司法部長去放人,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加拿大正常地履行了美加引渡條約,並非「美國的幫兇」,被中國專門針對相當無辜。目前關鍵在美國,中國應該直接施壓美國,而不是「欺軟怕硬」地欺負加拿大,要加拿大做「中間人」,求美國「高擡貴手」。

 

結論

 

美國抓捕孟晚舟沒有明顯的「籌碼」目的,但它很可能正在被川普作爲「籌碼」。中國的惱怒並非完全無理,政治施壓也並非不可行,但中國既弄錯對象(加拿大),也找錯時間(還在司法程序中),也用錯方法(扣押人質)。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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