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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星期五

周期小子:如何看待美国政府抓捕一个外国人



01 美国法律凭什么管外国人?

外国人在美国领土外的犯罪,美国政府有权管吗?

答案是肯定的:有权管。那么这是否可以看作某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呢?

没有比较,就看不清问题,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可见,中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事实上,不光是中国和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一般的国家都会把自己国家的司法权延伸到境外。原因有二

第一,刑事司法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没有国家愿意轻易放弃掉一部分主权。实际上能不能做到很难说,但如果主动放弃司法权,那就有【丧权辱国】嫌疑了。

第二,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比如一个外籍毒贩子,在中国境外生产毒品,但主要卖给中国,现在这个毒贩子偷偷潜入中国境内被中国警方抓获。这时候,如果中国《刑法》没有刚刚引用的第八条,那么按照法律,就只好释放毒贩子,这岂不荒唐!

因此,所谓【长臂管辖】并非美国所独有,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虽然每个国家都有【长臂管辖】,但这只【长臂】究竟能伸多长?各国规定不一。

先说中国,《刑法》第八条有明显的限制,首先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是:如果外国人在境外有比较轻的犯罪,就不必管了,其次是【犯罪地的法律认为不是犯罪的除外】,比如刚才那个毒贩子,如果他在某个国家种植大麻,而这个国家种植大麻是合法的,那么中国政府就无权管了,即使种植大麻在中国被认为是犯罪。

再说美国,美国对【长臂管辖】的限制是在1987年Asahi Metal Industry v.Superior Court 一案中,由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具体有5项标准,因为比较复杂就不介绍了,只简单的说一下案情:

1987年,加州有一对夫妇在驾车时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妻子死亡,丈夫重伤,经调查,事故原因在于汽车轮胎上的气阀出了故障,轮胎产自一家日本公司,而气阀是这家日本公司从一家台湾公司采购的。受害人同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美国法院对这家台湾公司没有【长臂管辖】权,因此受害人无权向台湾公司索赔。

当然,法律上规定有权管是一回事,而实际是否有能力管是另一回事,因为外国人往往在境外,本国政府没法抓到他,这就引出下一个问题。

02 加拿大凭什么抓人?

由于各个政府的主权都是独立的,美国政府要想让加拿大政府帮忙抓人,唯一的办法是承诺加拿大政府:我也帮你抓人。这就是为什么美加双方要签订引渡条约,实质上是一种互惠交换,是一种互相承诺。

说到引渡,最最关键的一点是当加拿大应美国的要求抓了人以后,加拿大的法官没有权力去审查这个案子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犯罪等实质性问题,他只有权去审查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比如被告人是否未成年,是否是政治犯,是否会遭到酷刑虐待,是否会被判死刑......简单说就是:加拿大法官只有权审查引渡行为是否违反了双方的条约,其他的不能管。

听上去是不是很荒谬?但是要考虑到:第一,如果不这样规定,如果允许加拿大法官审查所有的一切,那就变成加拿大审判,再交给美国执行了,从而失去了引渡的本义。第二,美国也给加拿大同样的待遇,加拿大请求美国抓人,美国也只负责按照引渡条约抓捕,其他的无权过问。因此引渡条约必须建立在两国高度互信的基础上。

但是必须要承认,有时候这种互惠互利的规定会让引渡国非常非常尴尬.....

2008年,法国政府要求加拿大引渡一位叫Hassan.Diabde加拿大公民,理由是他参与了发生在巴黎的一起犹太教堂爆炸案。加拿大法官审查后发现,法国方面提交的证据【令人费解,非常混乱,结论可疑】,并且认为【在一个公平的审判中不可能判被告人有罪】。但是,由于引渡条约的规定,法官表示他没有选择,只能同意引渡。

Hassan.Diabde对引渡判决不服,经过6年的上诉,再上诉,结果还是没变.....

Hassan.Diabde被引渡到法国后,又折腾了好几年,直到今年1月12日,法国宣布由于缺乏证据,撤销对Hassan.Diabde的所有指控。历经十载光阴,Hassan.Diabde终于得以返回加拿大与家人团聚。重获自由后的他表示:自己余生的唯一目标就是改变加拿大不合理的引渡制度.......

如果说美国对于加拿大有非常强大的影响力,那法国总没有那么大吧.........

Hassan.Diabde在机场与家人团聚场面


03 加拿大如何才能放人?

在加拿大这样的国家,有时候真的就是这么麻烦,所有的制度把人框得死死的,动弹不得,除非能在这个框子中找到一个理由。

柳暗花明又一村,这个理由也许出现了:

川普总统对路透社讲了这样一段话:【如果我认为这对国家好,如果我认为这对即将达成的史上最大的贸易协议有利.......我肯定会介入如果我觉得有必要】

这句话应当理解为:最起码在川普总统心目中,目前的这个案子是两国贸易谈判的一个筹码,因此有一定【政治色彩】。当然,美国的司法部,检察官绝不会认可总统的这个想法,这一分歧我们下面会说明的。

再来看美加两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其中第4条列出三种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其中一种是【如果被请求引渡的犯罪是政治性的】,或者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虽然不是政治性的,但能证明【引渡某人是为了审判,惩罚他的其他政治性犯罪】。
         
虽然这个理由有点勉强,因为政治犯罪一般认为是叛国,煽动之类的东西,但是毕竟是一个理由。加拿大外长日前表示:川普总统的话为律师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证据,用以证明美国要求引渡的理由不成立。加拿大的一位国际法专家Robert.Currie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大法官可能会因此拒绝引渡。这是加拿大媒体The Canadian Press报道的。

04  美国总统能干预司法吗?

有朋友可能要问:不是说美国是【司法独立】吗?怎么总统居然还公开说自己要介入某个案子呢?

首先,我们平常所说的【司法独立】,英文是【judicial independence】,讲的是法院的独立,【三权分立】中的【司法】只是指法院,不包括检察官,更不包括警察。川普总统想干涉法院的决定,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实正好相反,法院经常推翻总统的决定,这种例子太多了。

其次,总统是否能够命令司法部(司法部里有许多联邦检察官)做一切事情,就像他指挥其他部门一样?这在美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宪法,联邦法律,还有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人的观点是:总统没这个权力。长期以来形成的历史传统也是如此。每个总统都小心翼翼地尊重检察官的独立决定,避免被扣上【干预司法】的恶名。尽管从理论上说,总统有任命和罢免所有联邦检察官的权力,包括司法部长,他同时也是美国的总检察长。

少数人的观点是:宪法给了总统绝对的权力,他可以命令司法部去调查某人,起诉某人,不调查某人,不起诉某人,司法部也是总统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工具之一。比如哈佛大学教授Andrew Mcarthy就是这种观点的极力主张者。有媒体的自由,有法院的独立审判,有国会的监督制衡,总统的权力得到加强,并不会导致滥权,只会提高行政效率。

川普与历史上历届总统不同,他同意这少数人的观点,他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表示:自己有绝对的权力控制司法部。

所以,绝对不是说川普总统没有知识,或是老糊涂了,对着路透社大放厥词,他是从内心底相信自己有【介入案件】的权力。当然,大多数人,包括媒体,学者,检察官都是强烈反对这种观点的。

可以想象,一旦有朝一日,川普真的【介入】某个案件,一定会激起轩然大波,激起各方的强烈反抗,最终恐怕要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做决定了!

(最后一段参考了路透社的文章《DOJ independence ,entrenched and ingrained,will suvive Trump:historian,law pr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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