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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星期二

张维迎:制度的缺陷是“假疫苗”们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张维迎简介: 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人,西北大学本科,研究生,牛津大学博士毕业,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前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联合创始人、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

本文来源:摘选自张维迎著作《市场与政府:中国改革的核心博弈》
原文标题:市场秩序的信誉基础
本文转自:人文学会(ID:HES1929)

导言

在目前阶段,由于我们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员制定政策的随意性,造成产权随时受到威胁。因而,规范市场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没有规范的政府,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


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售假货或者不"越轨"操作,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要有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守信誉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这正是政府部门要解决的公共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人的最优选择与他的生命预期有关:如果我预期只活一周,最优选择也许是抢人。即使有严格的法律,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因为在法院判决之前,我已经死了,为什么不抢呢?但如果我预期活20年,那么抢人就不会是最优选择。

中国的很多企业不讲信誉,是因为企业的领导人不重视企业生命,没有追求企业长远发展发展的动机。信誉就是为长远利益牺牲眼前利益。当人们不考虑长远利益的时候,信誉就无从谈起。想想,有多少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在考虑3年以后的事情呢?

企业领导人看不到长远的预期,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产权不明晰。在国有产权制度下,决策者的利益与他所决策的企业的信誉之间没有长远的关系。如果你是一个企业的领导,你作的任何一个决策,其未来的后果你都不承当责任,而且不能确定你在这个位置呆多久,企业未来收益或许是由别人分享,那么你肯定追求眼前利益。所以,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充其量只有种菜的积极性,而不会有栽树的积极性。

那么,为什么大量私营、民营企业也不讲信誉呢?主要原因也是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人的行为是由预期支配的,产权是通过预期而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人即使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如果他预期这种所有权随时可能被剥夺,他就不会象真正的所有者那样行为。由于意识形态和政府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也就只能追求短平快,不可能为建立信誉而投资。

关于个人行为与产权预期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用一个农村的例子来说明。

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栽了很多树,但这些树无论如何就是长不大,因为没有人去用心照顾。后来宣布这些树分给私人,但第二天,许多人就把树给砍了,生产队于是又宣布把没砍的树收回。周而复始,这些树又回到长不大的状况。

为什么村民们要把分给自己的树砍了呢?因为他们预期不砍就会被收回,这种预期从土地改革后逐步形成的,生产队的行为又证实了他们的预期。如果农民砍了树生产队仍不宣布收回,他们的预期就会逐步改变,砍树的人肯定要后悔,几年以后,他们就会对私有产权充满信心,开始在自己的土地上重新栽树。

一言以蔽之,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信誉。孟子讲"无恒者无恒心",也就是"无恒产者无信用"。破坏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搅乱预期、从而毁灭道德的行为。中国要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产权制度。当然,前面砍树的例子也说明,建立产权制度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人们特别是政府有足够的耐心。

保护产权是和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连在一块的。一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任意修改博弈规则,甚至以规范市场的名义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实际上是对产权的间接否认。

信誉机制的建立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政策环境越不确定,人们就越追求短期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不确定性的增加等价于博弈重复的可能性的降低,人们将更没有耐心建立信誉;第二,不确定性增加了观察欺骗行为的困难,因为违约者更容易把坏的结果归因于不可抗拒的外生因素,而不是自己的故意所为。

在目前阶段,由于我们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模糊、不透明,政府官员制定政策的随意性,造成产权随时受到威胁。有关部门的政策存在着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未来无法预期,自然就去追求眼前利益。如果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今天合法的事明天就不合法,今天归你的东西明天就不归你,那么,投资者、企业就会对未来缺乏信心,缺乏稳定预期,于是抱着能捞一把捞一把的心态经营企业,这样的企业自然不会讲信誉。

因而,规范市场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没有规范的政府,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

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化是目前的一大趋势,原因在于政府控制着很多资源,有很大的资源配置权。只要政府主导经济,民营企业家就无法不政治化。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化也反映了他们对产权的某种担忧,用权力来保护产权,这在目前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家也许这样认为,能捞到一官半职,他的财产才会更安全。

当企业经营者将大部分时间花在打通关系时,是不可能有精力为消费者生产高质量的产品的。

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售假货或者不"越轨"操作,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要有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守信誉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这正是政府部门要解决的公共问题。

法律对生产假冒伪劣企业的处罚应该是惩罚性的,而不应该是补偿性的。也就是说,惩罚应该大到事前遏制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动机,而不是事后补偿消费者的损失。两倍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消费者没有积极性索赔,生产者将有积极性不断造假。

—— 新金融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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