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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二十四)——是法律的漏洞,还是留出的口子

上个月,《李锐口述往事》的主人公步入了他人生的第一百个年头,我的"跟进报道"也写到第23篇,翻出存档,顺了一遍"状告海关案"迄今发生的一切,思考往下应该怎么办。
2013年10月29日,我和家人携53李锐口述往事》入关时,书被首都机场海关扣留,11月12日收到海关的"行政处罚告知单",内言"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委托的夏楠律师立即提出听证复议。11月25日海关坚持处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言"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选择了后者,12月25日,律师代表我向三中院对首都机场海关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月7日三中院开具了"讼诉材料收据", 6月18日三中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超过《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四十二条"应当在7日内立案"之规定154天。2014年9月15日,12月12日;2015年3月9日,6月1日,9月1日,12月2日(逾期1天,2016年3月31日,三中院7次发出经北京高院批准的"延长审限通知书"。这期间, 2015年9月15日我和律师与合议庭长贾志刚在三中院会面,庭长告诉我每次均按"疑难复杂"报请高院批准延审,但是允诺"我们会尽快按照法律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 2016年2月17日,律师跟贾庭长通话询问程序进展,并约再次会面。贾答复:案件仍在研究之中,可以安排会面。之后,我多次越洋电话留言告知到京时间,贾庭长、张怡书记员未与我的律师联系。
显然,作为原告,我的诉讼主体的地位与被告和法官的地位绝对失衡。可以预料,如果我逾期海关所发"告知单"规定的3日,海关一定会以"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为理由驳回我的听证要求;如果我逾期海关所发"决定书"规定的3个月,三中院一定会以"起诉期限已过"为理由驳回我的起诉要求。而在我的复议权和上诉权受到法规限定,亦即必须承担逾期后果的同时,三中院逾期154天立案;第6次延审通知逾期1天,我却没有法律救济渠道对立案庭和合议庭提出问责,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们视法规如无物。
不管怎么说,我算幸运,三中院终归立了案,但是立案后,被延审7次不得开庭。律师每月按时将我跟法院说理的"跟进报道"寄送贾庭长,除了一纸盖了公章或由贾志刚签名的收到回执,合议庭没有一字一语的回复。我反复研读了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诉法",其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个修订法将旧法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的期限延长到六个月,对延审的最长期限仍然没有规定,法院可以用"特殊情况"四个字将不愿意审理的案子无限次地延审下去,就是拖到原告死了也不违法。这个漏洞是太大了!
我给律师发信,请帮我检索中国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所有现行法典,查找相关的法规、法条能够:1.制衡合议庭故意拖延不审的做法;2.要求三中院将7次提出延审的"理由"和高院7次批准的"依据"告知原告,并允许原告对"依据"提出异议。
夏楠律师快速而明确地回复:"行政法对滥用延期审理没有限制,也没有可用的救济渠道。"并发来他曾研读过的大量法界学者法院人士的相关论文,将重点用黄色标出我认真通读了一遍,方知我案的遭遇法界人士和学者早就在实践中觉察到了,一直在呼吁尽快解决。仅举几例:
2001年12月,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第16卷第四期有文《试论超审限的成因及责任》,内中指出中国诉讼法对审限既规定了固定的期限(死期限),又规定了变化的期限(活期限),后者即是允许法院延长审限,而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它应包括哪些内容,法律对此并未具体加以说明。……何为案情复杂,怎样才能区别案情是否复杂,而案情复杂又有哪些具体表现,法律同样没有对此做出解释、说明,这无疑是立法上的缺陷,同时也给法官超审限留有可乘之机。"
2011年云南警官学院学报第3期《行政诉讼中法院超审限导致损失加重的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说:"审限延长制度凸显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漠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超审限。……这主要体现在审限是否延长的决定权在于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审限延长的理由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的判断权也由法院享有,缺乏延长审限前后法院应向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当事人对法院决定是否延长审限的诉讼行为表达不同意见的救济程序。"
2013年第23期《人民论坛》刊文《现行审限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其中提到:"审限变更,即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事项与当事人的自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在审限制度中增加审限变更的告知及异议制度。……需明确告知当事人审限变更的原因、期限等内容。在告知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在接到审限变更通知的几日内可通过书面、口头方式提出异议,异议可向延长审限的审批者提出,驳回异议应说明原因。"
2013年2月18日,中国法院网刊出一篇《探析人民法院中的审限管理问题》,文中说:"关于案件延长审限的规定,各类诉讼法规非常明确,但对于延长审限的具体审批标准,诉讼法规则不太明确……没有明确提出申请的标准和需要上报的材料,相关法律对审限延长标准或程序的规定上不完善,导致审限实质上可以无任何理由无限期延长是最大的弊端。……而事实上,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超审案件,只要承办法官想延长审限,都会找到各种理由,不管审批人是院长还是上级法院,只要走申请延长程序的,出于种种原因,都不会不批准。因此,审限延长报批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我又上网查了查,指出中国诉讼法审限规定存在问题的论文数不胜数。如果说这些文章都还停留在"书生议论"的层面上,那么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在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政协五次会议两会期间提出"依法规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限问题的提案"则已进入修法的高度施杰代表在提案中说:"报审延长的次数不明确,有的法院甚至报审多次……行政诉讼审理期限需要明确,特别要细化。不然,因为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如此拖延办案,老百姓会怀疑司法的正义和公正。"
其实先于施杰先生提案七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行政立法研究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完成了"人民大学方案"的撰写,于2005年3月30日正式报送人大法工委和立法研究组。在他们的行诉法修订方案里,堵住了无限期延审的漏洞。引述如下:
【建议稿】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行诉法原条文】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理由说明】
原条文的规定有当时特殊背景,现在看来由上级法院批准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故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出发,作此改动。
但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诉法"的对应条款(第八十一条)没有采用人民大学的建议稿,依然保留了旧行诉法法官可延长审限以至无穷的写法,对法律学术界、实务界从理论角度,对参与立法的代表和组织机构从修法层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若罔闻,让明摆着对中国司法公正和正义造成巨大损害的漏洞继续留在那里,这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但是只要将屁股坐到党的椅子上,此一疑惑迎刃而解。
"新行诉法"是2014年11月1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此前几天,在2014年10月20日—23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上台一年多的习近平在工作报告中说:"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这就是了!从党的立场出发,要显示新班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出台被官媒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的"新行诉法"是必须的;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新行诉法"确保党对案件审理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则是必需的。新行诉法沿袭旧法对延审不设上限,正是共产党给自己留出的口子。
如此看来,只要党在法之上,我似乎已无路可走。不过鲁迅先生说过:"天下本无路,人走多了便成为路。" 还是那句话:不做就什么都没有,做了,就有希望。夏楠律师告诉我程序尚未走绝,我们还可寻助于行诉法之上的国家宪法的条款。我会在以后的"跟进报道"中告诉关心此案的朋友们"状告海关案"进入下个程序的过程和命运。
注:引文中字体加黑及下划线均是作者加的。读者反聩意见请发电子邮箱:zghg2013@yahoo.com
李南央
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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