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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星期二

张千帆:浦案审判考验宪法承诺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外聚集着关注浦志强案的部分民众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浦志强案。从浦志强被逮捕之日算起,该案已经历18个月之久,而起诉罪名从四个减为两个——"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起诉书所用的证据——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则从30多条减为7条。至此,浦志强案已经完全变成一桩纯粹的言论案,而浦案判决则将向世人昭示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否有实际意义。
起诉书称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等事件,先后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申某某等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然而,查看浦志强涉嫌上述两项罪名的7条(或原来的30余条)微博之后,不难发现这两点指控并不能成立。这些微博的每一条都是公民言论的正常表达,受1982年宪法第35条的保护。如果法院判决指控成立,将严重侵犯浦志强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
首先,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网络适用,我已在2015年第4期《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中专门阐述。2013年5月27日,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其第5条对"公共场所"的解释,我在文章中特别指出:
为防止"寻衅滋事"成为"口袋罪",应严格界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律要件。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了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而要构成"严重混乱",言论所产生的危害必须是清楚和即刻发生的。
换言之,要证明浦志强的微博构成《刑法》第293条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微博在实体"公共场所"产生了严重混乱,譬如大量人群因为这些微博而聚集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只有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争论或围观显然是不够的。
在起诉书列出的7条微博中,3条是针对"寻衅滋事"这个罪名。这些微博的主要内容是嘲讽申纪兰等公众人物,或质疑共产党的地位不可替代的说法。其中有些言论虽然尖酸辛辣,但也说不上多么激进。网络上各种观点立场五花八门,不乏比此更为激进极端的言论。如果判决浦志强的言论构成"寻衅滋事",而对更加激进的网络言论不闻不问,无疑构成了选择性执法和公权滥用。
最根本的是,浦志强的言论或许在网上引起围观和争议,却从未在实体公共场所产生任何清楚与现存的危害,显然不构成《刑法》第293条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这些微博言论或在某些人看来不当,但都属于宪法第35条保护范围之内,公民思想与言论是否"正确",不应由政府和法院来裁判。
其次,关于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的微博列举了4条,其中有针对藏区寺庙"九有"、禁止穆斯林戴面纱等宗教政策,以及针对昆明暴恐事件与宗教政策之间的关联,认为"疆独"势力是有关领导在治理新疆期间的不合理宗教政策造成。这些言论也许对、也许不对,但是显然不构成"煽动民族仇恨"。
《刑法》第249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网络"寻衅滋事"一样,"煽动民族仇恨"罪也必须在尊重宪法言论自由的大原则之下得到解释与界定。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要求,只有当相关言论产生严重、清楚和即刻发生的现实危险时,才能依法受到禁止或惩罚。
当然,族群问题在中国是一个"敏感"问题,但问题越是敏感,就越需要开放言论、集思广益,找到问题的症结与解决之道。也只有开放言论,让汉族和维族等少数族群畅所欲言、自由交流,才能及时发现族群政策中存在的弊端,并增进族群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与感情,去除隔阂、误解与仇恨。因此,言论自由是防止民族仇恨的根本之道。只有当充分证据表明言论确实存在煽动不同族群之间仇恨的效果,并有攻击政府、扰乱秩序、伤害或歧视族群等付诸行动的倾向,才能被界定为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
以此标准衡量,浦志强的上述微博显然不构成任何意义的"煽动民族仇恨"。恰好相反,它们是一个汉族公民对少数族群政策的难能可贵的自省与反思。浦志强的表达方式可能是比较尖锐的,但是这些微博的意思却明白无误,无非是要政府和大汉族反思当前族群政策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由此可见,他的用意不是"煽动民族仇恨",而恰恰是通过政策调整来消弭族群仇恨、增进国家团结。如果压制和惩罚这类言论,那么其结果必然是加深族群隔膜和仇恨、损害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
综上,浦志强的言论完全处于宪法第35条的保护范围之内,并不构成"寻衅滋事"或"煽动民族仇恨"。如果上述任何微博侵犯了个别人的隐私或名誉,可以由当事人提出法律诉讼,由法院裁判是否构成诽谤。但是诽谤和本案提出的寻衅滋事罪无关,在一般情况下也无需政府提出公诉。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院判案首先应当以宪法为准绳,尊重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依宪判决浦志强无罪并立即还其人身自由。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上任之初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浦志强案是一个标准的宪法案例,北京二中院的判决将直接检验政府依宪治国的诚信。如果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那么不仅被告得以获得自由,而且政府形象和法院威信也将因为尊重宪法而得到大幅度提升;反之,则宪法承诺将再次落空,法院判决将因为藐视宪法而增添一个司法污点,而政府形象也将再度受到贬损。既如此,何不将浦志强案判成一个尊重言论自由、信守宪法承诺、彰显政府诚信、提高司法权威的良好先例?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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