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跟进"文章中,我简述了初会贾志刚法官的情况。不知读者是否留意到"谈话记录"中下面这两段我的律师与法官的互动:
夏:您提到这个案件比较新,是否可以先开庭,我们先把事实陈述一下。
审判长:您这个案件,我们回去后会和合议庭研究,先把前期工作研究扎实,再进行开庭。
……
夏:我们今天过来,目的是督促人民法院尽快开庭,您现在是否可以给我们一个大致的开庭日期。
审判长:我们会尽快按照法律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我回去后会和合议庭进行研究,也会向庭领导进行汇报。
夏律师表达的思路非常清楚:请先开庭,聆听我们的陈述,合议庭再根据双方提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研究,做出裁决。贾法官所作回应的意思也不难领悟:合议庭需先自己闭门研究,对裁决方案胸有成竹后再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认为:开庭在前,裁决在后;法官那里是:先有裁决方案,之后开庭——走完过场。显然,律师和法官所认知的审理程序是颠倒的。有意思的是,我的律师和贾法官师出同门——都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何以同一所学校教出的学生会对司法程序有如此截然相反的理解?夏律师后来对我的解释是:出校门后,在选择做法官还是选择做律师时,每个人其实就已决定了今后在实践中对所学法典如何诠释。我的认知当然与夏律师相同,因为那是真实地履行法律程序,不是演戏。9月15日贾法官约谈时,我有意识地跟法官进行过交流。
那天进到30号法庭坐定之后,我对贾法官说:你们这个法庭比起我在美国去过的法庭小多了。他即好奇地问:你在美国出过庭?我告诉他我在美国上过三次法庭,一次是作为政府的证人,两次是为了交通罚单。贾法官显示出兴趣,没有板下脸来进入约谈正题,我就随意讲了。
一次,吃了张交通罚单,我照罚单上的指示办事,发出上诉申请,法院将开庭日期的通知寄到我家。结果到日子那个警察没出庭,我被美国法官宣判自动胜出。贾法官十二分地不解:警察不出庭就败诉了?我说:那当然了。我是原告,警察是被告,被告不出庭,就是对我的抗诉不予争辩,当然输了。贾法官又问:如果警察出庭,是不是就赢了?我说:那也不一定,法官也会判吃罚单的人赢。贾法官说:那怎么可能?警察又不是个人,他是代表警察队伍执法的。我解释说:警察本人是一个个体,他/她作为个人执法时会有尺度掌握不当的情况,只要吃罚单的人在出庭时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法官就会裁定警察败诉。贾法官好像听明白了、又没听明白,反正没再继续发问。我却是有些明白了:在他的眼里,执法交警等同于法律,警察说开车的人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件没商量的事儿。吃罚单的人没资格提出异议,更别说到法庭抗辩了,中国压根儿没这个程序。而在美国,交通罚单一式三份——白、黄、粉三色,警察当场在罚单上拓写"案发"地点、时间和违章性质,然后签字交驾车人审看。驾车人认定所录无误后签字。警察留原件,撕一张拓页给吃罚单人,第二张拓页送交法庭。警察会在罚单上列出的几个法庭中圈出这张罚单归哪个法庭审理,它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罚单上还有注明:需在多少天内提出上诉,多少天内法庭会有答复。发出罚单的警察和吃罚单的人在这张罚单面前是完全平等的,警察因为这张罚单被驾车人一状告到法庭成为被告的几率是太大了,因此在美国很少见到北京大街上警察的那种跋扈和张狂。
我接着又简单讲述了作为政府证人出庭的那个案子:我被一个猎头公司骗了,因为正值即将失业,全家饭碗会无着落的关口,愤怒之极,将这家公司告到它所在洲的州检察长办公室。很快,美国联邦调查局就有探员到我家来取证,并且对我说:你放心,我们一定会把这种美国的败类送上法庭。我等了整整五年,这期间从德克萨斯州搬到加利福尼亚州。一天下班回到家里,听到联邦调查局人员在座机的留言:"你如果是曾经在德州居住过的那位南央李,请回电话。"联邦政府结束了详实的调查,掌握了确凿的证据,终于可以对这家公司提起公诉了——对众多个人进行诈骗,以公司为幌子非法洗钱。我接到联邦政府的传票,由政府支付旅行开销,飞到这家公司所在的佛罗里达州出庭作证。庭审结束两周之后,联邦调查局人员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政府胜诉,这家公司的主管已被法官判定有罪,她代表联邦政府感谢我协助政府将这家公司绳之以法。在之后的几个月里,我先后接到两张支票,是政府没收这家公司的非法财产后对受害人进行的赔偿。我对贾法官说:在我看来,明明是政府替我主持了正义,但是政府却感谢我帮它为民除害。这个案件让我感受到为公民服务的美国政府的尽职尽责,美国法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令人信服的权威力量。联想到我现在的这桩海关案,到目前为止,真对不起,贵院没有让我感受到你们在网上所宣誓的: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法庭。贾法官没有对我最后的这句话表示出反感和不能接受。也许是我一厢情愿,我觉得他似乎听进去了一些。
那天的"谈话记录"中还记述了贾法官提到"红太阳"一案。他说他对那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大清楚。其实连我这个普通人都可轻易在网上查到那个案件的信息,贾法官从内部获得的案卷资料相信应该比我丰富。
下面是2007年7月我在美国出版的《李锐日记》(1)(2)(3)卷和《李锐1975—1979家信集》由亲戚带入境时,被上海海关扣留后从朋友处获得的"红太阳"一案的部分资讯。
来源:新民周刊2003-10-915:14:11
(2003年)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大阳》一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太阳》一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
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据此,被上诉人首都机场海关提出维持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首都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
在上海机场海关发回被扣书籍后,我在网上发了一封"向所有支持我的朋友们致谢"的公开信,其中引用了"红太阳"一案胜诉的例子。有位律师朋友立即给我发来电邮,告诉我"红太阳"一案其实最后又再审了。朱胜诉不久即被北京高级法院通知,说法院有错,以"审判监督程序"为名再审,高院推翻了自己作出的本应是终审的判决。因为对这个结果法院告诉朱元涛:不许声张,不要出去胡说。所以多年来,人们并不知道"红太阳"案最后的结局。据说起因是那时的"最高"江泽民怒问法院:"你们究竟是要干什么?"这个背景是否属实我辈无从查证,但是可以通过推理判断:什么样的压力,才会令对北京海关写出了那样掷地有声的批评的北京高院弯腰。
时光荏苒,"红太阳"一案过去已经十二年了;我在大陆境外出版的父亲李锐的史料书籍被上海机场海关扣留后又获归还,也已经是八年前的事情了。这些年里,我亲耳听到的作者自携在香港出版的著作入境时被海关扣留的事情不止一件、两件,读者带书被扣的多过十起,相信我没听到的那些、发生在各入境海关的扣书事件不会低于二位数,但是贾法官却没有听到除"红太阳"以外,还有谁对海关提出过行政诉讼。这令我感到孤独吗?
首都机场海关关长胡天舒,在他2014年7月3日提交给三中院就我的"状告"所作《答辩状》中,还是在重复十二年前首都机场海关的做法(参见"跟进报道(3)——海关不是答辩的答辩):强调其所辖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而闭口不谈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亦即:坚决回避答复我对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哪条法律判断定《李锐口述往事》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的质疑。这令我感到悲哀吗?
现实就是这么残酷:2003年有朱元涛律师愤而起诉首都机场海关违法扣书,他于1月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月24日二中院开庭审理,6月19日获一审判决;6月25日朱向高院提出上诉,8月7日二审开庭,9月8日高院宣布终审判决,历时九个月零七天。2007年有上海机场海关扣留美国出版的李锐史料书籍,7月2日海关扣书,7月4日我在网上发出致上海海关的公开信,7月9日海关将书归还,历时七天——"红太阳"一案的零头。而我的状告首都机场海关案,2013年10月29日海关扣书,12月25日我委托律师提出行政诉讼,2014年6月18日三中院受理案件,时至这篇"跟进"的刊登日——2015年10月31日,整整两年零两天,仍旧不知何时开庭。这不是从2015年退回到2007年、再退回到2003年,而是大踏步地从胡温主政、江朱主政……一直地向后退去!我沮丧吗?
"跟进十六"发出后,我收到很多朋友的电邮。有朋友说:"我认为,法院人士出面接待了,这无论如何也比装聋作哑、不敢面对好,是一种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 有朋友说:"很文明啊。比想象中好多了。"一位日本朋友说:"我一如既往地佩服您、支持您!"还有朋友只简单的几个字:"南央,坚持!" "加油!" 我要说:我不孤独,不悲哀,不沮丧!
最近,在金雁所著的《倒转红轮》中读到这样一句话:"正如茨威格所说的:……'凡是有必要说的,不能说是说得太多,真理决不会白说'。纵观近代俄国历史一二百年,不就是个人自由与国家强权的博弈吗?"就以此话结束这篇"跟进"吧。
——争鸣杂志2015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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