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5年7月15日星期三

野渡:屠夫与民间底层抗争 能力得到官方“认证”

屠夫——吴淦
著名社会活动人士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因为在庆安警察枪杀徐纯合案件中介入调查而使官方在舆论上被动不堪,从而遭到当局的秋后算账,借屠夫在南昌抗议江西高院"乐平冤案"之机刑拘刑事拘留。及后,官方最高喉舌央视、新华社、人民日报全面出动,动用体制所有的宣传资源对屠夫进行诋毁抹黑围剿。自中共建政以来,"享受"此待遇的非体制人士寥寥无几,现在对一介草根如此隆重其事,事实上体现了新极权下的国安体制对以屠夫为代表的互联网与社会运动结合的政治性抗争进行全面清场的意图。

纵观互联网时代的抗议政治,总体上呈现向下流动的下沉趋势。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网络意见和政治表达在由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始,在2008年的县长宪章达到最高峰,随后在体制的严控与打压下进入低潮。在零八XZ运动中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大量的草根底层参与了后续的签名,显示了抗议政治参与阶层的变化。及后的新公民运动,试图走向知识精英与中产阶层的结合,同样由于体制的打压以及中产阶层对体制的依附性而难以为继。近几年以草根底层为主体的政治性抗争成为社会运动的主要力量,既有南方街头的举牌式的个人政治表达行动,亦有以屠夫为代表的事件性抗争行动。

在民间底层抗争史上,常被外界低估意义的里程碑事件就是2010年4月16日的福建三网民案。在此案件审判时来自全国各地的网民进行了现实的声援和集体抗议行动,在中国第一次出现了网民们的社会动员和现实社会抗议行动,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和发酵。福建三网民案开创了中国社会运动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式:公募公用,网络动员,跨区围观,正面抗争。这是中国抗议政治运动在形式、内容上的突破,并为后来者所模仿,应用在黑龙江建三江事件、郑州第三看守所事件等重大抗争行动里。

屠夫在福建三网民案起到重要作用,资金公募公用的创意就来自于他。资金公募公用,有资源的提供资源,有行动能力的参与行动,此意味着民间的运动参与得以扩大化,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身份人士都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与到抗争的不同环节里,公民抗争意识的传播得以扩散化,抗议行动的传播也让更多志同道合的人不断汇聚,行动的资源配置渐次扩大,反过来亦强化了行动参与者的道义感,即使被打压与捕仍然锲而不舍,前赴后继。

底层抗议政治行动得到了两个方面的支持,一是互联网社交新媒体的组织、动员、传播。互联网社交新媒体的发展使基于信念认同的自愿合作行动成为现实,互联网与社会运动紧密结合。新媒体的网络组织动员实现了跨区围观,有效突破当地网格维稳与人员资源不足。在政治抗争行动里参与者绝大部分都素不相识,基于自由追求信念的认同成为抗争者的联系纽带。

底层抗议政治行动另一支持来自维权律师特别是死磕律师。中国法治环境的恶化,使和公权力针锋相对抗争的死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如湖南的死磕律师谢阳,原本不相信被誉为"赤脚律师"陈光诚所在的东师古村暴力拦阻,与别人打赌后去探访陈光诚,结果遭到殴打昏迷,从而成为跟公权力耗上的死磕律师。死磕律师因此被体制视为极端不合作的的代表。

屠夫是网络新媒体应用的佼佼者,善于使用其为抗争事件动员、募集资金,独树一帜的行动技巧在新媒体的传播极富眼球注意力效应。他也是维权律师与草根行动的联动纽带,而其草根底层的机敏使在行动上善于通过新媒体突破体制设定的话题局限,和维权律师的专业主义结合出现1+1大于2的效应。社会运动专家吴强教授对此评价为"屠夫的杀猪维权,是当下最有中国特色的激进主义超出当局熟悉的套路,公开与秘密相结合,以我为主,创造出非暴力抗争的最激进最有效模式。"

屠夫的抗争方式在中国激烈的改良与革命之争大背景下自然也成为极富争论性的人物,一些自居精英无视屠夫模式实现了知识分子设想中的民众抗争参与扩大化,口诛笔伐屠夫为江湖骗子。如网络大V肉唐僧声称"屠夫在前面骗这就是twitter口炮党唯一的营收模式"。说到底还是底层的抗争模式引起了一些"精英"的不安,视为民粹主义与暴民主义的倾向,造成"社会分裂、互相仇恨",同时抗议政治的下沉趋势使"精英"无法容忍话语权的丧失。他们不屑于与底层打交道,却又自居为底层的代言人,不具备行动能力,却又认为成功的转型必须是在知识精英的领导下实现,从而恐惧底层抗争,臆想出未来转型的暴民政治前景。而事实上任何不带偏见的人只要和这些底层抗争人士打过交道,都不得不承认,自由之花早已在底层盛开。互联网时代,自由思想的启蒙与传播的广度超过任何人的想象。

官方比一些知识"精英"更深刻地认识到屠夫模式所联结的资金公募公用+公民跨区围观正面抗争+维权律师死磕对列宁主义体制的危害,于是就有了这次超乎常规的高举高打,以遏制社会的抗争态势。可以预料的是对民间底层整体的打压行动将络绎不绝,无论如何,现在动用国家力量围剿一介匹夫,已证明了屠夫的以抗争获得自由的价值所在。

作者,野渡,自由作家,刊于《动向》杂志六月号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