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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6日星期一

周保松:个人自主与民主实践

既然我们如此重视自主,为什么在政治上,我们却没有权利去做出自己的选择?问题一旦被提出,我们遂马上见到,我们其实长期活在一个割裂的世界:我们有吃喝玩乐的自由,有投资炒楼的自由,有这样那样消费的自由,但却几乎没有政治参与的自由。我们自小被反复教导,香港本质上是个经济城市,人骨子里是个经济动物,所以没有民主,影响的只是那些玩政党政治的人,但对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更加不会损害我们的个人自由。
 
这种割裂真的没有问题?绝对不是。这种割裂,会给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无法在公共生活中实现“道德自我的完整性”。这个说法看似有点奇怪,但其实不难理解。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个整体,而我们的生活由不同领域组成。如果我们要实现自我,则必须在不同领域,通过自由选择去实现人的自主性。如果我们在政治领域被剥夺参与的权利,也即意味着我们的道德自我是不完整的,因为我们无法通过民主实践去完善和实现人作为自由人的主体性。这种缺失,会深远地影响我们对政治社群的归属感,同时损害我们自主能力的发展。/

个人自主与民主实践
 
周保松

英国哲学家伯林(Isaiah Berlin)在他那篇被人誉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论文〈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指出,自由和民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政治概念,不应将两者混淆。自由在这里所指的,是一个人能否免于外在干预而行动的自由,民主则是指人们能否在政治上实行自治。伯林称前者为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后者则属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的范畴。他继而指出,一个开明专制君主,完全可以给予臣民相当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同时一个民主政体亦有可能剥夺公民的个人自由。因此,自由和民主之间,概念上没有任何必然联系。[1] 

伯林这个观点,符合不少人对香港的判断,即香港是个“有自由,没民主”的社会。倘若真的如此,那么香港当下的雨伞运动,背后主要的道德诉求是什么?我想许多人会说,我们在争取真普选,或学联同学所称的命运自决,但普选自决和自由之间,真的一点关系也没有?我认为不是。以下我将论证,自由和民主之间其实有密切关系。今天的年青人站出来争取民主,背后有着对个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的追求,而个人自主是政治自由的基础。



谈下去之前,让我们先对“自由”做些概念分析。什么是自由呢?当一个人在某个特定处境,能够免于束缚和强制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时,他就是自由的。这些束缚和强制,往往通过制度和法律加诸我们身上。如果我们不服从,就会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故此当我们谈及思想言论自由时,即表示我们能够免受政府限制而去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谈及游行集会自由时,即表示我们能够免受警察干预而去参与各种政治活动。
第二点需留意的,是自由是个复数而非单数的概念。当我们谈自由时,总是在谈免于某种特定限制而去做某事的自由,而不是在谈自由本身(freedom as such)。所以,当我们形容香港是个自由城市时,其实是指一张自由的清单,里面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新闻和信息自由,游行集会结社自由等等。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也会设下不少限制,例如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不容许购买盗版唱片或随便过马路等。

由此可见,自由不是说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更不是说所有自由同样重要。自由社会最重要的,是保障我们的基本自由。这一系列自由,构成一个自由体系,这个体系定义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权利和基本自由息息相关。当我们视某些自由为基本权利时,即意味着这些自由具有很重的道德份量,政府有责任去保障这些权利。



现在让我们转去讨论民主。我们一般对民主的理解,就是通过一人一票的方式,定期选出国家元首和国会议员。广义一点说,民主是个集体决策的过程,由平等的公民就重要的公共事务作出共同决定。和君主制及贵族制不同,民主制体现了一种平等公民集体自治的理念。

那么,民主和自由之间,到底有何关系?我们会直接见到两重关系。第一,完善而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需要基本自由的支持。我们平时所谈的自由民主制(liberal democracy)或宪政民主制(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其实包括两部份:一方面是一人一票的选举,另一方面是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好的民主制度,不应只着眼于投票,同时要看民主的精神能否得到充分体现。例如我们必须要有组党结社的自由,否则便不能有多党竞争;我们也要有新闻及出版自由,否则选民便无从了解不同的政治观点;我们更需要良好的法治制度,包括司法独立,确保法律不会成为打压异见人士的工具。

第二,民主选举反过来,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道理不难理解。正如伯林所说,如果专制者够开明,的确可以给予人民较多自由,例如较大的言论空间。但这个酌情权,完全控制在专制者手上。只要专制者变得不那么开明,又或换了一个统治者,这些自由就可能随时被牺牲。只有统治者是我们选出来的,他才不敢为所欲为。我们手中的选票,是最好的权力制衡工具。就此而言,民主对于自由的保障十分重要。没有民主制度,我们享有的自由便会岌岌可危。我们只要看看香港近年的情况,尤其是新闻出版自由及法治方面的倒退,对此应该体会甚深。



讨论至此,相信不会有什么争议。但伯林可能会说,这不正正印证了自由归自由,民主归民主,两者虽然互补但在概念上却泾渭分明吗?不见得。民主最核心的精神是什么?是选择。这次的雨伞运动,最重要的,就是要争取每个公民都有自由选特首的权利,从而打破政治权力被小圈子集团垄断的局面。这种选择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政治选择:我们共同决定谁能有权统治我们。

这种选择如此重要,因为手握权力的人,会深远地影响我们的生活,包括我们的自由和权利、福利制度、土地分配、教育政策、养老金、医疗政策等等。既然影响如此巨大,我们自然有正当的理由问:如果一个政府从来没有得到我们的认可,它有什么资格统治我们?一旦我们提出这个问题,便已触及自法国大革命以降整个现代政治的核心精神: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以香港为例。香港回归十多年以来,从董建华、曾荫权再到梁振英,政府管治的正当性危机日益严峻,问题的症结,不一定在于这几位特首能力不足,而在于他们的权力没有得到香港市民授权,遂无法建立起统治权威。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是建制派人物,但他也曾多次公开声称,2017年香港如果没有真普选,不管谁做特首,香港都将难以管治。为什么?因为他也清楚看到,时代变了,市民对民主的诉求愈来愈强烈,如果继续维持目前的小圈子操控政治,危机只会加剧。

但我们也经常听到有人嘲讽说,殖民地时期又不见香港人如此热衷民主,回归后却有那么多不满,说明骨子里还是殖民地心态作祟。这种说法没有道理。第一,事实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香港人已展开一波又一波的民主运动,中间不知经过多少困顿挫折;第二,退一步,即使当时不争取,也绝不代表今天争取便不合理,否则我们不用再谈什么社会进步;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回归以后,香港不再是殖民地,而是享有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港人努力争取普选,恰恰证明在告别殖民地心态,并视自己为这个地方的主人。那些嘲讽者,或许认为特区政府和殖民地没有本质上的分别。但这种想法,不仅在政治上极不正确,而且忽略一个重要事实:回归以后,香港人的主体意识已出现根本转变。

所谓主体意识,就是自觉自己是政治社群平等的一员,有权利参与社群的公共事务,而不只是局外人或者过客。就此而言,主体意识是一种自主意识,并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我们理解自身为自己的主人,而非别人的附庸或奴隶。我们渴望掌握自己的生命,并愿意为自己的决定负责。第二,既然我生活的地方是我有份的,同时政府的决策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福祉,我们因此希望当家作主,享有平等参与和决定政治事务的机会。换言之,民主政治的背后,有着对个人自主的肯定和坚持。



为什么在这个时代,我们如此重视自主精神?这是好问题。要知道,在中国传统社会,这种想法没有任何位置。对当时的人来说,可以做什么及应该做什么,主要由家长、家族或传统来决定,作为个体的“我”几乎没有发言权。而在政治上,从秦始皇以降,从来没有人说,做皇帝的必须要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授权。中国帝皇的统治权力,来源于超越的“天”,所以皇帝叫“天子”。同理,西方君主制长期也没有选择的自由,权威来自于上帝,于是有所谓“君权神授”。

但这种论述,到了洛克和鲁索的年代,开始渐渐被打破。洛克在《政府二论》中认为,人生而自由独立平等,除非得到人的同意(consent),否则没有人可以有权统治我们。[2]鲁索也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篇开宗明义告诉我们,“人生而自由”,没有人有义务要受到各种制度枷锁的约束,除非制度具有正当性。[3] 这是非常重要的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因为权力的来源再不是来自于天或上帝,而是来自于我们,来自于我们这些生而自由平等的个体。从此以后,我们不会再觉得人先天受制于某个外在权威,而是自己就是自己的主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最大的推动力。

这个推动力背后的道德力量从何而来?简单点说,就是我们希望支配自己的命运。我们的选择未必就是最好,甚至有了民主以后,亦不保证我们便能选出最理想的领导人。台湾不是也选了一个陈水扁出来吗?但它最少可以让你四年后,用手上的选票去选另一个你喜欢的人。政治选择背后,体现出我们是自主的主体,而这正是自由社会最基本的精神。我们之所以那么关心选择的自由,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谈恋爱的自由、婚姻的自由、信仰的自由、性倾向的自由,全因为我们希望支配自己的人生。即使我的选择可能错误,即使我的道路未必人人认同,但却是我的选择。

重视选择的背后,预设了人是能够对一己生命负责的理性主体。如果人不能做出理性选择,分辨真假对错,我们自然没有理由将那么多重要决定交到个体手上。所以,民主实践的过程本身,就是在实现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与此同时,我们也是在追求一种集体自治的理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许多时候是为自己做选择,然后对自己的决定负责。但在民主参与里,我们做的是集体决定。我们是以自由平等公民的身份,共同决定自己所属政治社群的未来。就此而言,民主和自由不是两回事,因为实践民主的过程就是在实践人的政治自由。而我们对自由的重视,离不开对个人自主的重视。政治领域作为实现个体自主不可或缺的一环,恰恰需要充份的政治自由来体现。尊重个体的自主性,不是抽象的哲学理念,而是现代自由社会的基石,并在最根本的意义上界定和构成人的自我。

一旦明白这个道理,在一个不民主的社会,人们自然会问,既然我们如此重视自主,为什么在政治上,我们却没有权利去做出自己的选择?问题一旦被提出,我们遂马上见到,我们其实长期活在一个割裂的世界:我们有吃喝玩乐的自由,有投资炒楼的自由,有这样那样消费的自由,但却几乎没有政治参与的自由。我们自小被反复教导,香港本质上是个经济城市,人骨子里是个经济动物,所以没有民主,影响的只是那些玩政党政治的人,但对我们大多数人的生活没有任何影响,更加不会损害我们的个人自由。

这种割裂真的没有问题?绝对不是。这种割裂,会给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其中最重要的,是我们无法在公共生活中实现“道德自我的完整性”。这个说法看似有点奇怪,但其实不难理解。我们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个整体,而我们的生活由不同领域组成。如果我们要实现自我,则必须在不同领域,通过自由选择去实现人的自主性。如果我们在政治领域被剥夺参与的权利,也即意味着我们的道德自我是不完整的,因为我们无法通过民主实践去完善和实现人作为自由人的主体性。这种缺失,会深远地影响我们对政治社群的归属感,同时损害我们自主能力的发展。

或许有人会反驳说,既然人生有不同领域,政治领域的路堵了,那你可以在其它领域发展,何苦一定要参与政治?这是许多人长期活在政治不自由状态下形成的生存智慧。但我们要知道,政治不是众多领域之一,并容许我们任意进出。我们打出生起,就已活在政治之中。这些制度,决定我们在社会中能够享有多少自由和权利,并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我们成为怎样的人及过上怎样的生活。因此,如果我们被粗暴地排斥出政治世界,并完全由他人支配我们的命运,我们实际上也就是这个世界的二等公民,甚至有一种异乡人的疏离:我们明明活在世界之中,这个世界却不属于我们,且更要被迫活在他人意志之下。我们的自由和平等意识愈强,遂愈感受到屈辱和不平,遂愈体会到生命最重要的一块被阉割的痛苦。

讨论至此,我们应可见到,文初提及的那个著名的伯林命题,其实并不成立。民主的理念,是希望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走在一起实践一种集体自治的政治。公平的选举投票,本身就是政治自由的体现。而政治自由的基础,则在于我们对于个人自主的重视。更值得留意的是,民主的价值,远远不限于政党和选举政治。民主的实践,更意味着自由平等的个体走在一起共建属于我们的家园,并藉此实现我们完整的道德人格。


[1] 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Liberty, ed. Henry Hard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176-177.

[2]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 Peter Laslet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0), p.330.

[3] 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the Discourses, trans. G.D.H. Cole (London: Everyman’s Library, 1973), p.181.

Isaiah BerlinIsaiah Berlin
 
 
文章原刊于《明报》,此为修订版,将收在即将出版的《政治的道德》增订版之中。
 

Isaiah 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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