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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8日星期二

高新: 刘汉不涉行贿罪周氏父子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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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四川省亿万富豪刘汉。 (法新社资料图片)

就在刘汉“慷慨让利周永康之子”,令周滨一笔“生意”就净赚人民币二十二亿的“惊天黑幕”被据称背后有王歧山支持的境内半官方媒体详细曝光,继而也被几家一级党媒以“论坛”、“网评”等形式变相承认“查有实据”已经有一段时间,无论是在京城还是刘汉家乡都已经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之后,刘汉被中共官方以“检方起诉书”形式对外公布的所有罪案内容中居然没有行贿罪一项,自然引发外界媒体的议论纷纷,其中一篇由香港新报刊发的署名周兆锵的《审刘汉缘何不见周滨》的评论文章在第一时间即被中共数家驻港媒体及数家中国大陆境内的“非官方”网络媒体竞相转。文中称:卷入神秘商人周滨案的四川“黑老大”刘汉日前正式被提堂问审。内地媒体早前爆出刘汉与周滨关系亲密,外界认为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必然牵涉到周滨。令外界失望的是,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起诉书中未提到周滨,且未提刘行贿,似乎有意将此次审理与周滨分割开。

在检方对刘的起诉中,虽然刘汉的罪名达到15条,但均是涉黑及诈骗,未见行贿罪,故周滨不可能出现在起诉书中。另外,刘汉案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法院为提高审理效率将此案拆成7宗案件,于5间法院7个法庭同时审理。这种做法......很有可能是为将周滨从此次刘汉涉黑案件中拆出去。正如审理谷开来杀人案时,起诉书中并未提到薄熙来;但审理薄熙来案时,起诉书中指控其在谷开来杀人案中犯下滥用职权罪。所以,刘汉与周滨亦有可能沿用上述模式,即未来审理周滨案时提到其在刘汉案中的角色。

而笔者恰恰认为刘汉与周滨或者说刘汉与周永康父子之间的“共犯”关系与薄谷开来与薄熙来之间的包庇与被包庇的关系基本上没有可比性。道理就在于:当初薄谷开来所犯的杀人罪本身与薄熙来没有关系,所以薄谷开来被以杀人罪起诉的过程中不涉及薄熙来实属正常,无所谓“分割”与否。此其一。

其二,薄谷开来杀人命案发生之后,其丈夫薄熙来一度曾利用职权令时任重庆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立军“隐瞒”是事实,故已构成包庇罪和滥用职权罪,但当时的薄熙来滥用职权干涉司法的前提并不是以收受被包庇者的贿赂为前提,所以被包庇者薄谷开来并不需要就“一度被包庇”的这一过程和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至于薄熙来对薄谷开来的包庇行为最终只被归并到他的“滥用职权罪”中则是与本文所要分析内容无关的另外一个角度的问题。

与薄谷开来与薄熙来之间曾经存在包庇与被包庇的关系相比,刘汉之与周滨或者说刘汉与周家父子的关系则是行贿者与受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一宗罪案中的共犯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起诉刘汉的行贿罪,似乎就意味着如果未来周滨会被治罪的话,无论届时被“确认”的犯罪事实有哪些,就不再应该包括接受刘汉贿赂这一项。

我们不妨再换一个角度分析。大部分人应该都会相信,当初薄谷开来以“二品夫人”身份犯下恶意杀人罪被起诉的同时,其“死缓”的“判决”结果即已经被“上面定了调了”。但话说回来,即使当时的薄谷开来被“司法公正”的结果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日后对她丈夫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罪”和“包庇罪”的起诉仍然可以照常进行,道理是薄熙来滥用职权企图包庇薄谷开来杀人罪的整个过程都是在薄熙来与王立军之间进行的,起诉和庭审过程中不需要薄谷开来的证人证言。事实也证明薄谷开来在以视频形式为薄熙来被起诉提供证词时所涉及的只是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内容。

与去年的薄案相比,具体说是与去年的薄谷开来被“司法公正”了一把相比,如今正在进行的刘汉一案的官方内定“判决结果” 已经被境内外媒体较为一致地相信刘汉与刘维兄弟都是“难逃一死”。而刘汉被审判的过程无论有多长,如今连“逮捕”程序还没有被进行的周滨(如果会接受)的被起诉再至庭审的过程都会是在刘汉被判决之后了。那么从逻辑上讲,如果要在未来(如果有的)审判周滨的时候涉及他曾经接受过刘汉贿赂一项,就必须对刘汉“刀下留人”,“留下活口”以备“受贿”与“行贿”之间的互证因果之需。

如此说来,我们引述的《审刘汉缘何不见周滨》一文中所期待的“未来审理周滨案时提到其在刘汉案中的角色”如果要成为事实,就必须以刘汉“英雄不死”为必要前提。

《审刘汉缘何不见周滨》一文中还分析道:“刘汉一直被外界认为是周滨在四川的「黑手套」,足见其与周滨关系密切。周滨甚至还曾利用其父的关系,帮刘汉将竞争死对头判死罪。不过,周滨终归是商人,他与刘汉之间的利益输送,一部份属商业来往,难以定罪。” 这“难以定罪”四个字应该是该文所有分析内容中最到位的地方。中共政权的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行贿罪”,内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但是,而事实上直接收受了刘汉“巨额不当利益”的周滨的身份是商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周滨他爹当时虽然是“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周滨肯定没有把当时通过与刘汉之间的“生意往来”所赚取的“巨额不当利益”中的那怕一分一毫存到周永康的户头里。由此可见,中共政权未来无论如何惩治周永康父子,那笔高达二十二亿人民币的“巨额不当利益”能否最终被“司法认定”为“非法所得”都还是未知数。籍此给周永康本人定罪更是不大可能。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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