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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4日星期三

于浩成:民主宪政――当前中国的唯一出路


《风雨宪政梦》前言

于浩成


这是我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探索、研究自由、民主、法治、宪政问题的论文选题。一九六七年九月毛泽东去世,十月江青等四人帮被抓,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我国历史上空前未有的浩劫结束了。人们在欢庆之余痛定思痛,不禁反思这场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以及今后中国走什么路的问题。一九七八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党的中心工作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会议决议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民主和法治问题确实重要,应该加强,但有关的理论问题,更应该认真研究,先搞清楚:
什么是民主?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发言中说,一个时期以来,我们讲集中多了,讲民主少了。这是把民主集中制说成是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四条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明明是共产党内的规章制度,哪里是什么民主。有人把民主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忘了多数还应该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希腊先哲苏格拉底竟被雅典城邦大会多数人决议处死,这是人们熟知的重要教训。为什么三中全会决议以及其后党内文件中凡说民主必戴上"社会主义"的帽子?这显然是为了和资产阶级民主相区别。列宁说,"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要广大百万倍。"可是这和我们每个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亲眼看到的事实恰恰相反。事实上正如陈独秀在其晚年与友人的书信中所说:"民主并无东西之分,东西方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专制,一个是民主。"民主政治真实的内容是: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征税权;政府之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之自由;工人有罢工权;农民有耕耘土地权;思想、宗教自由等等。胡适在一九四九年四月写的《陈独秀的最后见解》序言中评论说:"独秀自己的独立思想的结论,实在是他大决大悟的见解。"独秀看得更透彻了,所以能用一句话概括起来:民主政治只是一切公民(有产的与无产的,政府党与反对党)都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自由。他更深说一句:"特别更重要的是反对党派之自由。"在这十三个字短短的一句话里独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的生死关头。近代民主政治与独裁政治的基本区别就在这里。由此可见多党制,三权分立,公民的言论、结社(包括组党)自由是何等重要和必要。中共所以一向严厉对待异议人士(或叫持不同政见者)。前常委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之所以大讲"五不搞"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确保他们的一党专政。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提的是"法制"。后来人们常用"法治"一词。鉴于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事实,毛泽东除了讲过"我是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还在一九五九年一份内部文件批示道:"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实行,何必要什么法律?"我国古代曾有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礼治的争论。法家主张依法治国,严刑峻法。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当然与古代法家所说的法治不同,因现在的法治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就是依法而治。有人不同意依法治国,说:还要不要党的领导。于是又引发了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当有人向彭真提出这个问题时,他先说,我不清楚。后来才答复说:"在制定法律前党大,法律制定后法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领导人民实行法律,这实际上说党比法大。"领导"一词在中共口中是一个大有用处的字眼。领导原来有"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两个意思。思想领导是党以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的正确性,说服群众自觉自愿的接受和服从组织领导,是党不论说什么群众必须服从。刘少奇说过要做党的驯服工具。每个人都是党的庞大的机器里的一颗小小螺丝钉。在这里党的领导与党的专政是一个意思。难怪毛泽东在反右派时提出的区分鲜花与毒草的,也即划定右派的六条标准;后来林彪在文化大革命初提出的四个"念念不忘";邓小平在全党理论工作务虚会闭幕词中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都是把党的领导和专政列在其中。毛泽东早就说过专政是个法宝,是通灵宝玉,是万万不可弃置的。本世纪初以来国内流传党内有一个说法:搞改革是找死;不改革是等死。一些人期盼中共领导人主动改革,却屡屡落空。马克思说的好,统治阶级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还是下一个说法说得对:"改革已死,宪政当兴"。
法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在《论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一文中反驳了这一观点。交通法规不仅对无产阶级有利,对资产阶级也有利。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严禁并惩处乱伦的法律也与阶级斗争无关。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长期摸索后制定的共同行为规则。到了阶级社会一部分法律才有了阶级压迫的性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以偏概全是错误的。毛泽东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时说:"宪法就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谁来治国呢?当然是统治者。在我国的旧王朝一向把治国称为牧民,也就是放牧者管羊群。他把宪法看成是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总章程。孙中山则说:"政府之结构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法治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意思:一个是依法而治(Rule Dy Law);一个是法律之治(Rule Of Law)。前者是法律的工具论;后者是法律的契约论。
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是最高的法律。但法是否就是至高无上,法上面还有什么呢?我在客居美国时曾探索这个问题。在一次接受友人高皋采访时说:法的上面还有自由、平等、正义、仁爱的普世价值。它们先于法律。一切成文法都源于自然法。这些被称为普世价值的观念,也就是我国古代哲人所说的"天理","道"・・・・・・最近,我国有御用学者为了坚持一党专政大反普世价值,自称他们发现了什么"宇宙真理",真是匪夷所思,荒谬到家了。
1982年12月10日,我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通称《八二宪法》)诞生了。邓小平在修宪之初就提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后来写进了序言。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在法学界引起争论。我认为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序言只是政治宣言,不是用法律规范性语言写成的。宪法一般有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内容。将"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两词写入并无不当,但是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内容人民是否接受和信奉,应出于自觉自愿,属于思想信仰自由,不应写入法律加以强迫。对于八二宪法内容,我也提出批评,主要有:
1 人民代表大会制显然是抄袭苏联的。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和议行合一。彭真说,这是最便于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多年来事实说明,全国代表人数众多,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且代表各行各业都有,担负议定重大国事,很难胜任。后来改用加强人大常委会的办法加以补救。特别是规定人大常委会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工作。我曾说过,这是我国即将实现三权分立的预兆。
2 是沿袭前三部宪法将宪法实施监督责任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而非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专门机构负责。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院通过的每项法律都由最高法院进行合宪性的审查。一旦宣布违宪该法律即失效。我国由人大及其常委审查他们自己通过的法律,显然是多此一举,不可能起到监督作用。而且由于没有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宪法诉讼也无法进行。公民对国家领导人违宪行为告诉无门。例如,我在旅美期间曾与王丹、王军涛、胡平、李进进、陈小平成立了一个"司法观察",我写了一篇江泽民越权违宪、卖国应该追究。国内没有任何反应,只是胡锦涛在上任之初,由全国人大通过了一条宪法修正案。在国家元首一节中增加了一条:国家主席得进行国事活动。泛泛的一句话就把虚位的元首制改为总统制,把英国女王变成了美国总统。这未免太轻率了,太不严肃了。宪法实施监督问题是区分民主宪政还是党主宪政的标志之一。我还写了各国宪法实施监督机构的比较研究。
3 "八二宪法"还有许多缺点。如,有些规定是为邓小平量体裁衣。国务院总理有任期的规定并有义务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但军委主席既无任期规定,也未规定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这是关乎党国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军队不能国家化是政改的一个重大障碍。"六四"事件就是明证。
"六四"事件后,我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在武警部队一年半。一九九零年底获释返家。一九九四年五月获准赴美参加哥伦比亚大学"宪政与中国"的研究项目。该校资深法学家亨金教授写了一本小册子《宪政主义诸要点》给我很大启发,深获教益。我认识到,并不是所有宪法都符合宪政主义。宪政的主要原则是保障私权限制公权。为此,三权分立、多党制、联邦制都十分重要。公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选出官吏,也有权将其弹劾罢免。一九九五年春,我完成了分配给我的项目,写出了《中国宪法简史》。在其最后一章"中国宪法前景"中,我指出,我国先后四部宪法都属于社会主义类型,公有制、计划经济、专制政治。政治上只能专政,毫无民主。同各国的宪法一样,苏、中的宪法也有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条文,但都是为了看着好看,并不准备实行的。根据"八二宪法"第三十五条制定的游行示威法,对公民实行这项自由权利加以严苛的种种限制,被称为"不准游行示威法"。这种情况正如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批评国民党的民国宪法时所说的挂羊头卖狗肉,是一样的。几年前,谢韬和辛子陵相继提出民主社会主义并引起理论界的大讨论。我写出《民主与社会主义熏莸不同器》。有社会主义就没有民主,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在说到宪政,社会主义更不会有民主宪政了。此前社会主义阵营哪一个不是专政。最近越南实行政改修宪,将国名"社会主义共和国"改为"民主共和国"又是一例。二零零三年我总结了在美国的学习研究的心得,应邀在一个互联网聊天室做了"宪政主义救中国"的演讲。这篇长达一万八千字的长文,最近稍加修改,改题目为《宪政中国――理想与现实》,送香港一家刊物发表,并收入本书。去年底,我应了腾讯网记者采访,谈了我多年以来研讨与追求宪政的成就与挫折。该网在大师访谈节目中以《于浩成"风雨宪政梦"》为题发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在"八二宪法"发布三十周年纪念会上,中共新任总书记习近平提出"实行宪法是宪政的灵魂","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炎黄春秋"相继发表了两篇社论,回应说实行宪法就是宪政。我认为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一是十年前胡锦涛在就任总书记之时,也曾宣称要实行宪法,把实施宪政写入宪法全文中,何以十年之久都落空了。其二,正是邓小平所指示将四项基本原则写人宪法序言的,这为执行民主宪政更增加了困难,成了拦路虎。有人说,只要实行宪法第三十五条就是宪政了。这话说的确实不错。在台湾,蒋经国开放报禁、党禁,公民有了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宪政也就实现了。我们现在是仅有宪法第三十五条条文,但因缺少保障这些公民自由权利的具体法律"新闻出版法"、"结社组党法"只有有关部门发布的限制公民自由权利的行政管理法规以至未能实现。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乐观。果然,是否和能否实施宪政,各种不同意见出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小青提出倒宪的主张。她说,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那一套,不同于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实行宪政是不对的。由此引发一场大辩论。一家党报的一篇社论说,实行宪政就是变着法儿而拐着弯儿要共产党下台。值得注意的是争论的双方不论倒宪派还是行宪派都把西方的民主宪政看成或者说成是"坏东西"。行宪派中有不少人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论。据报道有人问他们,你们的社会主义宪政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无区别,有人答没有区别。著名政治评论家高瑜批评,既然如此何必还要搞什么政治改革?我认为实行宪政就是要共产党下台的说法是不对的。实行宪政只是说共产党不要专政,允许反对党派的存在,并参加公正的选举。如果在选举中失败了下台,也只是暂时的,下次选举后还有可能上台。在民主国家政党轮替是正常现象。苏联垮台时苏共总书记久加诺夫说过,纵观世界各国,一个政党永远执政是不可能的。现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民主宪政不是坏东西,我们不必讳言。宪政民主来自西方。中外历史都说明,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十分重要;非常必要;并不可怕。日本明治维新时,有思想家提出"脱亚入欧"。我国五四运动时,德赛两先生也是从西方请来的。邓小平就曾承认西方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他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在美、英、法西方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因为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以致未能防止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已经走不通了。宪政民主是我国唯一的出路。让我们加倍努力,促使我国早日进步人类共同文明的康庄大道。
以上是本书主要内容。还有些篇讨论多党制、联邦制等问题,这里不一一细说。本人才疏学浅,错误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殷切希望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致敬!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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