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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媒体札记:500次(徐内达)




笼子造起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华社提供的实录,《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危害后果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三)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四)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问题。信息网络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要挟、威胁行为,通常有两种基本手段:一是“发帖型”,即以将要发布负面信息为由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二是“删帖型”,即先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负面信息,再以帮助被害人“删帖”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并索取财物……
(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七)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而为他人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与他人共同完成相关犯罪活动,符合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八)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至此,由中国官方通过警察部门实施的打击网络谣言抓捕行动在实施20天后,终于等到了法院和检察院同事的合力背书——至少从形式上看,算是解决了“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可以回应那些有关“选择性执法”“寻衅滋事罪”“自诉案件”的非议了。
但也只是形式上。围观央视、门户实录的法律专业人士第一时间站出来,通过微博指责这份《解释》有违法治精神,主要体现为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且仍然存在可被滥用的“口袋罪”条款。
作为不时被异议者讥为“体制内健康力量”的知名律师,陈有西固然认为这份司法解释“可解决无法可依情况,有必要”,但更担心的是“扩大解释,超越刑法变相立法”、“扼杀社会正常�论监督和丑恶现实的揭露”。他的微博点评因其深入体制而广获流传:“如果将司法解释权降低到发个行政文件一样容易,是国家司法权矮化,不能守护社会基本底线的表现。根源还是司法不独立,不能守护民权,强势政府,弱势法院。公安的权力高过法院。如有宪法法院,对越权解释可直接审查判决无效。”
作为“死磕派”代表,@周泽律师则转发@叶恭默的冷笑声:“此解释已经逾越了法定解释范围,实际上是修改刑法扩大刑法作用领域,急吼吼要亮剑,僭越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权,连过场都不肯走一下。程序违宪和违法。等于自证9月10日前抓的网络造谣寻衅滋事都无据可依。荒唐至极。”
社宪派旗手@童之伟亦强调:“依照宪法,最高法应独立行使审判权,最高检应独立行使检察权,联合发文与‘大三长’合署办案一样,直接违反宪法规定。”
@李炜的认证身份虽然是一家营销咨询机构首席顾问,但他针对具体条款的四点“陷阱”论同样得到诸多附议:“把‘寻衅滋事罪’进行了扩大解释。留个口袋‘损害国家形象’,弹性十足。何谓国家形象?哪个级别以上的领导人代表国家形象?扩大了‘情节严重’的规定,让原本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方便了公安主动操作。扩大了‘共同犯罪’,让网络/电信经营者如履薄冰。”
来自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的@王江雨Law,则是以生平罕见的口气感慨:“今天是活生生地见到了一个rule by law的例子,就是some people use law to rule others.以法定罪,想定就定。”
同为法律学者,@徐昕不仅转发@郭国松三年前有关“警惕公诉诽谤罪的工具化”的先见之明,更有《超越法律打击谣言,危害远甚于谣言》之文,获得凤凰网在评论频道及微信中,以“阅后即焚”的语气推荐:“谣言应当打击,但必须依法打击。‘两高’未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迅速通过这一司法解释,难免有急就章之嫌。从具体内容来看,《解释》对立法随意进行扩大解释,明显削弱了《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以及第41条赋予的公民监督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违宪之嫌……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包括不当言论的自由;不当言论只能依法律的明文规定处罚,绝不可越法妄为。宪法规定的监督控告权,应当容忍可能存在部分不实、但没有恶意造谣故意的实名举报。网络谣言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坚决打击,但必须依法打击。突破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作扩大解释,以寻衅滋事罪惩治网络谣言,是公权的肆意滥用,危害远甚于谣言。”
虽然司法解释中肯定了网络反腐的积极作用,但对贪腐官员将从中得获保护伞的担忧确实在蔓延。记者中的反腐英雄 @罗昌平决定替被自己拉下马的举报对象喊冤,“刘铁男恨呀,这个司法解释怎么不早出来”;而@王小山正是以他为例,连声质问:“很想假设一下,两高关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出台早些的话,@罗昌平现在是什么命运。他举报刘铁男,被政府机关辟谣,警方会相信谁?那些说诽谤是自诉案件的,如果刘铁男告罗昌平,警方会不会拘捕罗昌平?王岐山视察中纪委网站时说的那些话,还算数不?”;“假如,我在微博说某官员手表价值40万,一定是贪官。点5001转501,官员自杀,遗书说就是看我微博后羞愤自杀的。家人告我,找出足够证据证明那表是官员乖女儿孝敬老爸的父亲节礼物,而该官员异常清廉。此时,判我谋杀肯定不成立,如果判我造谣,只有一个问题:判断我故意还是非故意的权力在谁?”
“点5001转501”——表达的正是对司法解释中有关“转发500次”的不解。
将被转发次数作为量罪标准,显然主要是针对微博。但对像@王小山这样的粉丝动辄上百万的大V们来说,这实在是个几乎无法避免的险境。所以,关注者也已接近百万的@五岳散人一方面是叹息“这个解释的执法不取决于官方的雅量,取决于看守所的容量”,一方面更要为自己这句留言而辩解:“我发任何一条,瞬间浏览量都能上五千。这叫做评论懂不,针对已有信息发言,不涉及信息真伪。”
况且,就算不是名人大V,也有另一份担心——“水军”。他们怀疑,一旦有寻仇者雇佣“水军”,使转发量超过500次,无异于举手之劳间即可构陷他人。甚至,有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官方账号,昨天亦曾公开就此表达担忧。
当然,在那些时时牢记“有罪推定”公权力的异议者心中,最大的嫌疑对象永远都是政府。
一时间,“帮你转上500次”成了微博上最热门的游戏。不仅仅是挑衅般地转发同道中人对司法解释的批评,更是特意选择那些“中共谣言”,主动要求官方逮捕自己这个“投案自首”者——被解构的既有人民日报当年那个“放卫星”的头版,也有新华社央视刚刚犯下的东京奥运乌龙,当然,这些想要让中共出丑的人们,更不会忘了“毛泽东万岁”,因为昨天恰好也是这位中共创始人的忌日。
@十年砍柴写出箴言:“如果你爱一个人,吻他五百次;如果你恨一个人,转他五百次。”@林萍在日本假意威胁:“千万不要得罪我,不然我就去转发你的微博。”@凤凰周刊大笑三声:“早上发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孙龙德、董事王国�被查’消息的,赶快开电脑数一数,超过500条,就回家准备衣服被子吧。”
甚至,连身为搜狐总编辑的@刘春都在向新浪高管@老沉“真心求教”:“怎么能做到禁止别人转发呢?”正好,此时已有诸多微博用户灵机一动,“建议微博增加一项新功能,可以让用户设置转发到499条时,微博自动消失……”
嬉笑怒骂间,是对中共新任领导层收紧意识形态控制权的不满。对自由派知识分子而言,习李新政之初的“蜜月期”已经恍若隔世,他们现在越来越坚信,习近平虽然将薄熙来送上了法庭,但他执行的其实也是同一条“红二代”路线,“政左经右”。
这种破灭感,让抗争者已经誓言要鱼死网破。上周,斯伟江曾经通过一篇《要做光,照此土》表达了自己的家国情怀,如此,眼见司法解释出台,加上自己屡被销号的际遇,他的悲观情绪加添了一分:“一个重庆王立军,劳教发一条一坨屎微博的方洪等,现在来一群王立军,而且以司法解释的名义立法,以寻衅滋事罪刑事追究网络言论,法治社会指日可呆。植物大战僵尸2升级版了,植物们危险了。”“信与不信,世事无常,但有一点是有常的,沉舟侧伴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一代尽一代的责任,我们这一代在冬夜举起了火炬,孩子们才能FOLLOW THE LIGHT,走向春天!”
慕容雪村也早已被中共宣传官员的销号法折损了绝大部分微博影响力,现在,他也只能借友人来电,向自己残余的2万关注者布道:“我快五十岁的人了,死了也不算夭折。这一生中,大富贵没见过,小富贵多少总见识过一点,该吃的吃了,该喝的喝了,该走的地方也走过了,不就是坐牢吗?三年不怕,五年不怕,十年、二十年也不怕,死也不怕,这时候不死还等什么?这么大个国家,总得有一两个勇敢的吧?”
本来就不惮于严词批评当局的@赵楚,更是主动接过火把:“这个国家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自己和我们最亲爱的人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先贤烈士为求人民自由和社会进步血流满地,我们只是后死的幸存者,有直面坦言的责任。假如讲话就是罪,那这样的罪必须去承受,否则何颜面对先烈和子孙?”
就算是仍需为五斗米折腰的石扉客,也要鼓足勇气向张雪忠、赵楚、浦志强、斯伟江等“敢言的师友们”致以“卑微的敬意”。感受着“秋凉的暗夜”,这位博客天下杂志的主编转移到微信上宣布,两高司法解释“严酷超出预期”,“这个时节,真正是考验读书人气节的时候。”
按照石扉客的判断,以秦火火、薛蛮子案等打击大V风潮为标志,新浪微博影响力已经进入下行线。的确,树大招风,作为三年来公认的中国社会议程设置主导者,新浪微博已经在一系列管制措施的作用下失去了曾经的人声鼎沸。昨天的景象就近在眼前,微博小秘书四处出动,致使那些针对司法解释的批评尸横遍野。
然而,即便这样,微博仍是中国尺度最大的媒体平台之一。比如南方都市报,今晨版面上就只能一字不差地摘录官方通报,连其微博账号@南都评论昨天深夜的那段留言都不能援引:“一个国家如何对待言论,尤其是不那么正确的言论,是为国家宪政法治成色的风向标。‘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应成为迫不得已的法律干预言论的底线,‘两高’司法解释效用如何或有待后续观察,然不能因此而堵塞言路却是必须。子产不毁乡校,包括转发量超500的乡校。”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中国今晨几乎每一份都市报上,处处头条新闻都在说“转发500次”,但究其文本,也都是谨遵通稿。
京华时报多加了半个版,是请专家来缓解有关“因言获罪”的担忧,即《“这不是网上所说的简单打压”》、《不小心点鼠标散布言论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的注解:“转发的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成了引导造谣者避罪了。如果转发的转发不算在内,造谣者就会看自己的信息,一看要快转发499了,就赶紧删了。转发的转发也计算在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因为如果一个谣言被大V转发了,可能在5分钟内转发就能超过500次。实际上,如何界定,还是要看产生的影响有多大”;“如果帖子是‘……是真的吗,求辟谣’,这也应该算转发”;“如果‘造谣’帖遭到水军或者他人恶意转发……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因此,最好还是不要造谣。”
同城的新京报,是以其社论《打击网络谣言当体现法律“宽严相济”》而格外醒目,不仅获得腾讯新浪同步推荐,凤凰网更将标题改为“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空间”,展示在首页要闻区:“对刑法的司法解释,应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特别在目前打击网络谣言的大背景下,刑法谦抑、实事求是的精神尤为重要。在一批兴风作浪的‘网络大谣’落马的同时,另一种倾向也值得关注——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执法不当,将网友的可以理解的失误,也当成恶意造谣进行了严厉打击……从‘无罪推定’的原则看,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举证行为人是‘明知’是谣言而传谣,并且相关证据必须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法怀疑’的程度……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同样是嫌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对网络检举的肯定还不够让人放心,广州日报亦发表社论《打击网谣要给网络举报留足空间》,作者李龙所举事例正是罗昌平:“有不少网络举报刚开始就遭到当事人或者其所在部门的否认,有的甚至还倒打一耙说举报者造谣……这些网络举报很容易被网友关注,因而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可能性极大,而如果当初以此规定被当作‘情节严重’而列入诽谤罪,或许就没有了后面的刘铁男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虽然用了一个整版来称赞《为“网络诽谤”划定界限,两高司法解释是“及时雨”》,不过,晶报也还是在报道中附加了“网络诽谤定罪,要防矫枉过正”的律师说法:“对言论治罪应慎重使用,因为不能苛求每个人的言论百分百正确……如果网上发表的言论有大部分都符合客观事实,那就不能让这个人‘因言获罪’,因为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表达权、监督权等,以诽谤罪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要防止矫枉过正。”
第一财经日报社论《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则以“商榷”和“略有担忧”的语气转达了微博上的异议:“有法学者提出,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条款中的‘公共场合’扩大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实际上是立新法,依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来进行——如此,两高出相关解释便显得不妥。两高‘解释’中关于网络上寻衅滋事一罪的规定,争议更是明显。规定本身似乎并无问题,但很多人担心的是,诸如‘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条文,或会导致赋予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当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过大或过小,都无助于真正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更多中国媒体选择引用新华社昨天配发的评论,例如《拉起网络世界的法律“高压线”》。在这篇电稿里,虽然主体强调的是“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但在最后段落中,也还是写道:“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也必须看到,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再加上人民日报短评《统一司法标准,打击网络犯罪》,足可以证明,中共喉舌早就准备好了安民口径,那就是,“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公民的表达权。”
组合拳的意义就在于,当各门户今晨需要在首页展示“最高法:诽谤信息转500次可判刑系实证研究确定”的同时,还有另一篇演讲稿不能忘记推荐——来自国信办主任鲁炜的《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
整整一个月前,鲁主任在央视召集网络名人召开社会责任论坛,提出了“七条底线”。而今,物是人非,他的昔日座上宾薛蛮子已近身败名裂,而鲁主任昨天又在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秩序,即“互相尊重”、“信息共享”、“传播正能量”、“文明和谐”、“维护安全”,以及“依法治理”:“对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互联网上的‘毒瘤’,必须强化底线意识,坚持依法治理。”
举双手赞成挖掉“毒瘤”的,少不了环球时报。“9月9日很可能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一天”——胡锡进团队的这句话,和那些异议者口中的含义可是南辕北辙。而且,这篇社评《互联网“大字报时代”正在结束》还反守为攻,指责自由派知识分子的批评依据才是“口袋罪”:“现在依法管理互联网的任何举动都会同‘限制言论自由’扯上关系。这个政治罪名俨然成了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然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保护造谣和诽谤,也没有一个国家会鼓励通过任何手段寻衅滋事。一些人主张保护‘造谣权’在中国现阶段有其‘合理性’,这是开法治建设的倒车,让‘斗争艺术’重新主导中国社会。有人担心互联网会因‘治谣’而失去活跃,但事实是,网上的信息混乱冲销了社会的许多正能量,使很多人产生疑虑,对公开互动的社交网站敬而远之。互联网上的意见面貌同社会真实情况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以谣言为基础的那部分活跃逐渐泡沫化,对社会建设无益,对互联网经济也没带来好处……相信绝大多数互联网使用者不会因两高的《解释》而担心,因此顿觉说话‘不自由’的人只是极少数。这样的人的确需要思考过去是否做过了头,他们需要调整思路,扭转情绪,跟上互联网更加有序发展的大趋势。”
环球时报这段话,如果被两位名女人听到,想必会特别有感触。
其一是演员杨幂。前天,新京报发表《通过刘志军干预招标,丁书苗被公诉》之报道,但在网络转载过程中,被证券之星带头加入一段:“据知情人报道刘志军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女演员杨幂,之前就有传刘志军宠幸过新红楼剧组女演员,而杨幂作为当家花旦当然难逃魔掌。”正是选取这一段,以@范炜为主要策动源的多位微博名人及媒体账号全力扩散消息,并借此抨击公权力。
稍后,即有杨幂经纪人否认指控并发布律师声明的消息,被传“直接点名”的新京报亦通过截图对比,微博澄清自家报道并无与杨幂相关内容。
而另一个名女人赵丽华的遭遇,就更像是一个寓言。从平日发言风格看,这位诗人绝对称得上是右派公知,前天起,她通过微博指责“腾讯财经、成都晚报、四川新闻网等媒体在报道丁书苗案时把我照片当成丁女侯君霞照片,非常草率无耻”。然而,对已被骂成“谣言源头”的成都晚报来说,现在可不是息事宁人的时候,当即以自家9月8日全部报纸版面及全部官方媒介为据,反指赵丽华才是无端攻击,及至今晨报纸,更是活学活用、攀附时势,直接向赵丽华打出了“大V还是大谣”的标题。
知晓互联网转载乱象的人们当然明白,@赵丽华死咬@成都晚报不放,只不过是她误把网页上标识的出处当了真,以至于骑虎难下。所以,在那些早就对“梨花体”诗句嗤之以鼻的围观者看来,这位女诗人不过就是再次验证了“矫情”。至于多次指控赵丽华在网上扮公知、丈夫却在北京香河县委书记任上违规卖地的@吴法天,更是大呼报应:“赵丽华曾在微博传谣称刘志军逐一临幸《新红楼梦》女演员,后来被不良媒体添油加醋疯传。媒体在报道刘志军案关键人丁书苗案时,把赵丽华的照片当作丁书苗女儿侯军霞,引起赵丽华巨大反弹,说她怎么认了丁书苗这妈!反贪案的狗血花絮:谣言之箭从梨花教母手中射出,居然反射到她自己!”
此外,@吴法天还要指责那些公知大V是以“受迫害的心态”曲解两高司法解释:“你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是明知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还怕转发多少次?我今天质疑任大炮的帖子转了两千多次,就是告诉你们用证据说话的人无畏!”
这话,其实也有些道理。子夜时分,@刘戈即提示@贺卫方和@何三畏:“最高院有关转发500条的司法解释说的是诽谤,不是造谣。各位大V故意曲解,各种调侃。人家说公共场合随地大便罚款,你非要在大街上脱裤子放屁进行挑衅。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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