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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星期二

杜光:怪哉!何谓人民社会?(附:1、饶毅再批胡鞍钢 2、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

图:正在觉醒的中国公民让中共权贵集团胆寒



看来胡鞍钢只不过是为“七不讲”里的不讲公民社会提供理论依据,而“七不讲”本身就是无理可讲的,要把无理说成有理,真难为胡鞍钢了。而他否定公民社会,是对宪法的公然挑战。


反宪政和“七不讲”所掀起的浪潮刚刚平息下来,又出现了反公民社会的喧嚣。年初的南周、春秋事件所引起的意识形态博弈,一波又一波,正在勾画着2013年的独特图景。

公民社会正是西方的先进经验

清华大学教授胡鞍钢近日发表宏文,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正是“七不讲”的内容之一。这就再一次地把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七不讲”上来,原来,“七不讲”不是绝对不许讲,而是不许正面肯定,从批判、否定的角度来讲还是可以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本来就是文化专制主义的惯技,不足为奇。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认为它是实现中国梦的社会基础和强大动力,把它吹嘘为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都是为了批判、否定公民社会,为不讲公民社会制造理论依据。但这样一来,却给我们提供了讲一讲公民社会的理由,这对于剖析人民社会的内涵特征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同所有反宪政反普世价值的论者把宪政、普世价值归结为西方产品一样,胡鞍钢也把公民社会归结为“西方的公民社会”。但这又怎么样?一百多年来,我们的先辈,多少仁人志士为了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想,发奋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甚至不惜为此而抛头颅洒热血。近现代的社会进步,都是同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分不开的。建设公民社会,正是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一个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都把全体社会成员定义为“公民”。在宪法里专门列有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对于此前的一些宪法只提“人民”和“国民”,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八二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这些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社会,当然就是公民社会。1954年、1975年、1978年的三个宪法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三章,1982年的宪法却把它提到“国家机关”一章的前面,成为继“总纲”之后的第二章,并且增加了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条文。这说明当年的宪法修订者在经过文化大革命之后,对公民问题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落实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是建设公民社会。胡鞍钢否定公民社会,是对宪法的公然挑战。

中国宪法公民之名与实的落差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现在的社会应该就是公民社会,但由于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大都没有落实,公民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因而目前实际上还不具备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所提出的许多政治要求,如政治体制改革、宪政民主、普世价值等等,无不包含落实公民权利这个重要内容。落实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是所有公民的强烈愿望。
公民这个概念,体现着社会成员的公共性、社会性和平等性。每个公民都承受着社会共同体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在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里,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身体力行,切实维护自己的权利,恪尽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义务。遗憾的是,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一方面是由于专制主义的酷烈统治,剥夺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缺乏争取并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和勇气。这就造成了虽有宪法公民之名、却无公民社会之实的落差,扭曲了社会的发展。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建设公民社会,首先而重要的是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自由出版物和独立的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两大支柱,也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场所,繁荣文化、孕育创造精神的广阔园地,更是监督政治权力和市场运行的强大力量。所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出版和结社的自由,是建设公民社会最重要的出发点,也是改革政治体制、推行宪政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蒋经国就是通过开放报禁、党禁,启动了台湾的民主进程。这个经验是很值得注意的。
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实现出版、结社等自由,建设公民社会,必然会削弱权贵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因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将会抑制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不法勾当,断绝他们升官发财的捷径。所以他们不断利用手中的权力,反对政治体制改革,反对宪政民主,反对公民权利和公民社会。提出“七不讲”,就是他们企图阻挡历史车轮前进的拙劣伎俩,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反对公民社会,正是为适应这个需要而作出的小动作。


毛氏阴魂死灰复燃?

胡鞍钢论证人民社会优于公民社会,却没有对人民的涵义作出说明。人民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在人们通常的观念里,似乎所有公民都是人民,实际却不然。根据毛泽东所作的经典式定义,人民是和反动派(或谓敌人)相对立的广大人群。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呢?毛泽东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后来简约为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这样,毛泽东就把社会成员划分成为两大类,一部分是人民,另一部分是敌人。“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可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可以量化的尺度,谁是人民,谁是敌人,一概由掌权者裁定。因此,关于人民和敌人的划分,也就成了专制暴君巩固独裁统治的重要手段。在毛泽东统治的岁月里,被认为是敌人的,先有所谓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反右派运动之后加上右派分子,成为“黑五类”。文革时再增加叛徒、特务、走资派,连刘少奇、彭德怀这样的元老都被打成敌人。后来有些地方甚至把知识分子也划进敌人一类,构成“黑九类”。以致有所谓“老九不能走”的传言。
毛泽东在每次政治运动中都有一个关于敌人的控制数字——5%,而各级各部门的运动领导者为了表功,往往还超过这个百分比。几次运动下来,被作为打击对象而沦为“敌人”的公民数以千万计,他们及其家属子女在社会上备受凌辱,在就业、看病、上学、参军、婚姻等问题上,都遭到歧视排挤,享受不到同人民平等的待遇。

缺乏理论自信的梦呓


被列为敌人的贱民的存在,既铲除了有可能威胁专制统治的社会力量,也震慑了广大人民,这就是毛泽东巩固独裁统治的奥秘所在。文革结束后,胡耀邦以大无畏的气魄平反冤假错案,铲平了人为的阶级壁垒。有人说是“毛泽东把人变成鬼,胡耀邦把鬼变成人”。在胡耀邦和赵紫阳当政的十年里,已经填平了社会分裂的鸿沟,没有人民和敌人的分野。可惜,毛虽归天,遗风犹存。“八九六四”后,许多权力机关又利用专政利器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使社会上出现新的贱民阶级,加上权贵、豪强两大剥削阶级的强势日炽,人民已经陷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近几年在维稳的口号下,厉行专政,更加剧了社会的分裂。在贵者富者强者同贱者贫者弱者之间,矛盾日深,冲突不断。许多忧国忧民、关切社会前途的仁人志士被视为敌对势力而遭到监控、跟踪、拘捕、判刑,一年前有人甚至提出“新黑五类”,把维权律师、家庭教会、异见人士、网络精英、弱势群体五类公民,说成是被美国利用来阻止中国崛起的敌对势力。这可以说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活学活用。胡鞍钢提出人民社会,大概也是继承毛泽东思想并且有所创新吧。
胡鞍钢自诩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他的大作里,大谈人民社会的优越性,但在他那些洋洋洒洒的宏文里,我却发现不了任何创新的痕迹。他只是梦呓式地列出许多口号,作为人民社会的特征,如人民当家作主,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社会,首要任务是改善民生,治理方式是群众路线,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更加安全安定,传承文化不断创新,等等。这些空洞虚浮、华而不实的高调,恰恰反映了作者对人民社会缺乏理论自信。在他的描述里,我们现在就是理想的人民社会,远比公民社会优越。看来他只不过是为“七不讲”里的不讲公民社会提供理论依据,而“七不讲”本身就是无理可讲的,要把无理说成有理,真难为胡鞍钢了。                    2013年8月4日

——原载《动向》杂志2013年8月号

【附录】

1、北大饶毅教授再批胡鞍钢
搜狐博客

在中组部挂上号的著名大海龟——北京大学生命学院饶毅教授今天再次在其博客发文,批评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胡鞍钢,指出他“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的谬误。饶毅把胡鞍钢类比与文革中的梁效,请大家读下面饶毅教授的文章:
胡鞍钢教授在做“梁效梦”?
五、六十岁以上的中国人只要读过报刊都知道的牛人:曾经常在全国人民必读的刊物上叱咤风云、一呼百应,一篇文章可以引导全国人民认真学习、谈体会、表衷心。
笔名“梁效”的大牛是一群人:“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两校大批判组”,其成员是两校教授,包括名教授。文革后,他们本人和子女反复理清与梁效文章的关系。有些人被处理、有些真心道歉、有些情节较轻、有些文革后有新篇章。
“忘记过去等于背叛”,这句当时常用的话,也可以用于今天。
      不久前,笔者写过有关中国近代科学史的文章在中国的科学刊物发表,其中提到有些研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没想到,到清样审核的最后一步,被告知需要删除有关文革字句,肯定是不能以负面描述文革,最好是干脆没有文革字样。
文革不能触及,令人惊讶。因为国家上上下下已明确否定文革,文革不是有很大争议的事情,而现在我国出版界回避文革的规则肯定不是源于某编辑部,而是某种“精神”。
大家再环顾今天的电影、电视,为什么满是后宫尔虞我诈、英雄打日本(按目前电视描述我国英雄力量之强大,应该1937年到1945年我们可以消灭的几倍于日本人口的兵力),却毫不触及重大的近代史,才意识到原来可能有规定不能触及文革。
      文革对我国社会、人民、文化都有很多和很大的影响,对文革一概不提恐怕对我国发展负面影响很大:一代一代年轻人不知道我国有过文革,等于我国以沉重代价交的学费都白交了。如果全面避谈文革,年轻人就不知道我国曾盛行人斗人;不知道我国曾关闭很多大学、停办大批刊物(包括自然科学刊物);不知道我国如何在极端势力的摆布下走入深渊;不知道文革期间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曾出现瘫痪,代之以“人民”的名义逮捕、审判、枪毙过一些人;不知道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被“人民群众”批斗时举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悲壮地要求有宪法保障的公民权而不能得、最后被整死;不知道习仲勋等成千上万人被游街示众;不知道著名学者教授或多说几句话、多听一些电台、多读一些书就可以被虐待导致有些自杀;不知道两弹元勋姚桐斌被打死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不知道文革,就不清楚“人民”和“公民”的差别:公民是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是随时随地可以被定义、被代表。
      年轻人不知道我国近代史中文人起的负面作用,如果现在大学教授(包括两校和其他大学的教授)再度以极左面目出现,可能对年轻人来说很新鲜而无免疫力。
      20137月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公共政策学院教授胡鞍钢发表文章“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文章妙就妙在:相对于清晰定义的公民,胡博士避开对其推崇的“人民”进行定义。因为,正如文革的“人民”可以被肆意代表,胡博士不定义“人民”也就可以任权力代表人民,让各级在职官员都可以代表人民整其对手、亏待人民。
胡博士的文章令人有梁效再世的感觉,当然也难排除不同读者感觉到其他文革牛人的可能。
好在今天不仅胡博士可以发言,其他人也可以发言。
胡博士以“人民”代替“公民”作为我国要自豪、要继承和发扬的发明创造,贬低大家的公民权,否定我国在文革后建设法治社会的努力,恐怕是他一厢情愿的极左梦,而非全国大多数公民能同意的“中国梦”。
      我国近代建立法治有很多人的努力。因为我国广大的人民深切感受缺乏法治保障可以重演文革的危害,在文革后我国一个清晰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包括很多党政领导人和法学界的努力确定了公民权益。因为我国各阶层几十年来不懈努力建设法治,我国的“公民社会”才远优于文革的所谓“人民社会”。
(文革虐待致死的小部分专家见笔者4月7日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237-677759.html
其中一位的科学成就见笔者3月15日博文:http://blog.sciencenet.cn/blog-2237-670485.html。)
 
2、人民社会为何优于公民社会
胡鞍钢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0719日)
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更具优越性。其建设方法是不断改善民生,社会治理方法是坚持走群众路线。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同样,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实现“中国梦”的最大动力。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建立一个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社会体制,形成一个人人平等、人人幸福的社会生态。这就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而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
  人民社会本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社会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其建设主体仍然是全体人民,建设目的最终还是为了全体人民。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这里的“公”相对“私”而言,“人民”相对“市民”而言,“市民”注重的是私利,“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
  人民社会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人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和谐社会。人民社会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在中国的人民社会中,即使是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中国文化学习借鉴西方文化,但它本身不是西方文化,中国思想也不是西方思想。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创新于当代。
  人民社会的首要任务是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民本思想”的进步,是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实实在在的社会主义因素。中国的民生改善,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变化。21世纪头十年,民生发展取得优异成绩。“十二五”规划可以称为一个典型的民生发展规划。
  人民社会的治理方式是走群众路线。从治理的层面看,人民社会要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走群众路线。与市民社会理论不同,人民社会中的政府与群众是一体化的,而不是对立的。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不是相互冲突的关系,而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人民社会是一个有效规避风险、更加安全安定的社会。过去几年,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基本医疗保险,正在普及基本养老保险,这种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了中国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人民社会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国情。人民社会的理念不是“舶来品”,而是源于中华民族的创新;人民社会的理念不是照搬外国的“公民社会”,而是中国的“全体人民社会”;人民社会是根据中国实际,继承而创新,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构建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
  “中国梦”不同于“美国梦”、“欧洲梦”,它们的社会基础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中国的人民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13亿人民共建、共享的人民社会,是实现伟大复兴的社会基础,是凝聚各族人民力量、实现“中国梦”的最大推动力。

  (作者为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  本文摘编自《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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