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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星期五

高新:习近平已不再象自己父亲那样“政治天真”

图为习仲勋、习近平父子

愚笔在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共政制还不如前苏联》一文中为本篇文章预报的讨论内容就是“从乔石接任人大委员长至今,时光又过去 了整整二十年,中共新党首上任之初重提维护宪法尊严的口号,兑现的可信度能有多高?”

先接着上篇文章的内容继续向前回顾,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还是由彭真领导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就已经提出人大系统如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问题,但时至今日,全国人大系统既没有能够出台一部《监督法》,也没有能够被允许设立一个独立行使其职权的监督委员会。到了一九九二年时任国务院监察部部长尉健行接替乔石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以后,国务院的监察部门便开始与中纪委进行所谓的“合署办公”。

如此安排的主要目的,便是要强调党对监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而不是让人大系统去独立行使这一权力。

可见,中共政权自邓小平时代至今,不但用一个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令“司法独立”成为空谈,同时也绝对不允许所谓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监督权。道理就在于一旦要赋予人大系统以独立的监督权,那就意味着执政党处于被监督的地位了。

刚刚被当选为国家主席的习近平的父亲习仲勋在一九八五年十月被邓小平以年龄理由逐出书记处之后,以政治局委员之身主导过很短一段时间的立法工作,但正在和时任总书记胡耀邦讨论是否允许人大系统设立独立监察机构的过程中,胡耀邦就被迫下台了。据说当时的习仲勋曾经托杨尚昆就人大设立独立监督机构可行性问题试探邓小平的口风,邓小平很不高兴地问杨尚昆,习仲勋提这种问题是政治天真还是别有用心?后来杨尚昆出于好心,只向习仲勋传达了半句,说小平同志认为这种设想是政治天真。

乔石一九九三年三月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之后,邓小平南巡讲话内容仍然余音绕梁,深受鼓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趁机把因为“六四风波”已被冷冻数年的起草《监督法》和在人大系统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动议重新炒热。

一九九五年召开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时,针对许多代表对人大系统不能有效发挥监督权的尖锐意见,及《监督法》草案为什么迟迟不能拿出来交人大代表们讨论的质问,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田纪云就此解释说:监督权不能落到实处的原因之一是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勇气不足,胆子不够大,怕得罪人,怕越轨。原因之二是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只想听好的不想听坏的。从我个人来讲也没有很足的信心,因为确实有困难。

田纪云虽然没有具体说出困难出在什么地方,但就因为田纪云讲过这番话后即在政治局会议上受到批评,即可证明困难无疑是来自江泽民和李鹏等人。

田纪云在那次讲话中还披露说:从彭真的六届人大到万里的七届人大,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规划和起草工作,但都未能出台。我们现在有规划,但我在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里却没有讲。不然,承诺了又拿不出来怎么办?要搞《监督法》就要搞一个象样的东西出来,要有棱有角。如果搞一个又滑又圆的《监督法》,没有意义,反而为後代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制造了工作上的困难。

田纪云的这席话,一方面道出了以乔石为主,以他田纪云等人为辅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扩大自己权限的急切,同时也暴露出了江泽民以及江泽民以前的邓小平对人大的限制和戒备之心。

另外,田纪云当时所讲的“要搞《监督法》就要搞一个象样的东西出来,要有棱有角”,无意中暴露了当时那一届中共高层就人大监督权限问题的内部矛盾。田纪云不愿意搞一纸“又圆又滑”的东西,证明当年的全国人大方面至少有象他这样的人,是一直在坚持要出台《监督法》,就必须在这纸国法里明确规定人大的监督权限,正如乔石一九九三年在其第八届人大委员长的就职演说中所讲:“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而这样一来,势必立刻再次引出“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江泽民和李鹏等当然要千方百计进行压制。

当时一位在任的出自北京高校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曾经在私下里对他的“自由化”学生说:劝劝你的那些朋友(指一批在北京的政治异己人士),不要在他们的“上书”内容里写上要求人大设立监督委员会这样的内容。我们在人大要求设立监督机构的议案已经受到上面的压力,这种事情再从你们嘴里提出来,就更没有代表敢於公开附议我们的提案内容了。

中共十五大召开之后,鉴于乔石的大名已经被从中央委员名单中剔除,眼看李鹏接掌全国人大已成定局,海外民运人士中,居然还会有人把中国共产党的毛、邓、江三个时代,类比成中国国民党的“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

先不说共产党的毛时代与邓时代是否相当於当年国民党统治的“军政”和“训政”阶段,指望在江泽民时代的最后五年,也就是李鹏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五年里为江泽民时代实行“宪政”,委实有些可笑。事实上,李鹏担任人大委员长的五年,是时任总书记江泽民对人大系统最为放心的五年,当时仍然继任人大副委员长,便却在内部被悄悄免去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职务的田纪云干脆成了甩手掌柜儿的,和已经在家赋闲数年的万里一样,只能靠打打网球消磨时光。

江泽民交班之后,伴随的胡锦涛执政的十年,吴邦国在两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任内,政治上保守的程度一点都不亚于李鹏。

刚刚被当选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张德江个人骨子里也许没有吴邦国那么僵化,但似乎已经越来越有理由相信未来十年的全国人大系统应该不会在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问题上再开口子。

君不见刚刚接棒的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上任伊始立刻命令手下包括宗教、港澳以及民主党派界别的所有委员们必须“拒绝浮躁”,不准在提案里出现“脱离国情的极端主张”。政协都下了封口令了,何况人大。包括进城农民工的临时夫妻现象如何应对,尸横黄浦江面的数千头腐烂死猪是否应该接受火化,死猪处理是否也属于民政部“殡葬改革”的职权范围等,都被宽容地允许为“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这次“两会”中的耸动提案内容,但凡涉及“监督”的,即使不是被明文通告的“提案禁区”,肯定也是已经没有一个代表敢于触碰的“政治雷区”。

习近平接班以后,因为其“平民情怀”赚取了海内外媒体阵阵喝彩的同时,一些境外媒体,包括被中共政权一直视之为“境外极端敌对势力”的媒体还一厢情愿地把习近平的“亲民”与“政改”挂勾,殊不知胡锦涛的“权为民所用”也好,习近平的“情为民所系”也好,不过就是把刘罗锅的“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给“理论化”了一下。事实已经证明,习近平口中的“民”仍然还是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皇权治下的“臣民”而不是普世意义的“公民”。

——RFA

【附录1】

中共政制还不如前苏联(高新)

愚笔在本专栏的上一篇文章中向自由亚洲电台的听众和网站读者们解释了为什么说中共新党首习近平上台伊始即信誓旦旦的“恪守宪法原则”和他在十八大上向胡锦涛郑重承诺的“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表达的其实是一个意思。不过,即使是在遵从吴邦国概括出来的“五不搞”的前提下,中共现行宪法中明文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行使,特别是监督权力的行使长期以来一直是“流于形式,止于口号”。极具讽刺的是,二十多年前就已经陆续解体的东欧“社会主义阵营”之中,无论是当时的苏联还是其他一些东欧共产党国家,虽然和当时的中共政权一样都是一党专制,但其国家权力机关在落实监督权方面,至少在形式上要显得比今天的中共政权治下的全国人大进步许多,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里在共产制度解体之前,已经将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向制度化和司法化靠拢。

先说前苏联,当时的苏共政权早在一九六五年即创建了“人民监督委员会”,同年并颁布了第一部人民监督法;一九六八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颂布了人民监督条例及《关於处理公民的建议、申请和控告的程序》等相关法令;一九七七年在新宪法上正式确立了人民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一九七九年又依据宪法制定了新的人民监督法;对人民监督机关的基本任务、机关系统、设立程序、职能、权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到一九八一年,前苏联已经有了四千六百个不同等级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和一百二十七万多个人民监督小组和人民监督岗。

另外,匈牙利从一九五八年开始设立“全国人民监督委员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家在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下也有类似的组织。

除了上述国家,当时的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还有波兰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则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规定用专门的司法手段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在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决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要服从它的决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还要保证它的决定的执行。

鉴於前苏联及当时的东欧众多共产党国家的经验,三十多年前中共政权在否定“文革”的前提下制定“八二宪法”时,中国大陆的政治界和法学界考虑到南斯拉夫等国设立宪法法院的形式似有学习西方“三权分立”之嫌,所以只敢建议中共治下的中国人大制度在宪法监督方面的取向,应该汲取当时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在宪法中规定建立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属下的各级宪法专门委员会。

当时,在彭真主持的几部宪法草案讨论稿中,还出现过有关建立宪法委员会的的设想和章节,但讨论来讨论去,最终还是被邓小平等政治元老一手遮天的中共决策集团所否定。

据当时曾参与其中的中国大陆的法学工作者撰文回顾:一九八二年在争论是否应该建立宪法委员会时,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我国已经存在中国共产党这个宪法监督的领导和核心力量,也建立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的体制。只要保证党和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宪法监督的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其他宪法监督力量的作用,我国宪法的实施就会得到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从旁设立一个独立於这两个体系的第三个宪法监督体系,必然会打乱既定的权力平衡,还要分散精力去协调它们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这段文字分析,一九八二年的这场讨论,要害其实是“三权分立”的问题。此前东欧国家虽然建有“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等机构,但这些国家当时的政体从根本上讲同西方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还不是一回事。但是,当时的中共领导人对此仍然感觉不能接受。

“八二宪法”公布实施以后,中国大陆的政治界、法学界部分人士及全国人大系统中的一些专职工作人员,基于中共政治体制改革的号召,强烈要求通过立法形式和建立必要的专门机构,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专门化、司法化”。

他们认为:无论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和任务,这些职责和任务也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要求必须实现的,不能设想,它(他)们可以无视或抛弃自己的主要职责和任务而去专注於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即使是宪法明确地赋予宪法监督职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要同时处理其他许多重大的国事,不可能把一切精力和时间,甚至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到宪法监督中去。更何况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以集会的方式处理国事的,由於会期固定,会时有限,不可能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

当时有少数法学界人士及人大各级工作人员,更是大胆地发表文章,论证南斯拉夫等国建立宪法法院的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立传统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监督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

鉴于这种愈来愈强的要求和宣传呼声,当时的中共主要负责人及人大负责人曾经允诺进行人大监督“专门化、制度化”内容的理论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也已经开始组织进行有关“监督法”方面的立法研究工作,万里担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后,更是借中共“十三大”规定政治体制改革任务的机会,伙同现任中共党首习近平的父亲习仲勋向政治局汇报了人大常委会内在人大监督“专门化、制度化”方面开展工作的计划,并着手组建“监督法”起草班子。但这些讨论及工作计划都因为“六四”事件的发生而中止。

自一九九零年开始,习仲勋事实上已经提前退休,万里等人无疑是惧于当时的政治形势压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中止,再也没有提及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之类的问题,制定有关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建立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等问题更是不敢再提。

乔石自一九九三年春天从万里手中接过人大委员长职务之后,公开强调过要在他的本届任期内,强化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强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从乔石接任人大委员长至今,时光又过去了整整二十年,中共新党首上任之初重提维护宪法尊严的口号,口号兑现的可信度有多高,可能性有多大?愚笔会在本专栏的下一篇文章中再作分析。

——RFA

【附录2】

习近平的“恪守宪法原则”和“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表达的完全是一个意思(高新)

十二届全国人大召开了,一切都在按照党中央的意志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此前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上还是由交班之前的总书记胡锦涛主持,而十二届人大会议上只由还未进行法律交班程序的十一届委员长吴邦国在大会开幕式之前向与会者宣布了一下大会主团成员名单,继而从宣布大会开幕直至日后所有的内容和程序就都是由张德江主持了。因为张德江笃定接替吴邦国人大职务的安排早在十八大召开之前即已经被炒成了旧闻,苦于找不到新闻亮点的境外媒体只好吴邦国“五不搞”的旧话重提,“好奇”张德江上任之后是不是仍还坚持“五不搞”,殊不知吴邦国当初提出的“五不搞”不过是一种“释宪”行为,对中共现行宪法的内容绝无半点背离。有兴趣的读者和听众不妨花个几分钟的时间浏览一下中共现行宪法序言及总纲内容,文中开宗明义,清楚标示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以武装行为强行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必须由共产党一党来坐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由此可见,如果张德江接掌人大常委会之后拒绝继承其前任的“五不搞”口号,岂不成了“违宪”行为?借他个胆他也不敢!

当然,这样一部宪法中仍然还是出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表述,当年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就是据此提出,如何论证党与人大的关系的问题曾经成了邓小平时代共产党领导人的一块“理论心病”。

彭真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期间就这个问题解释得最详细的一次是在一九八六年的一个内部讲话中,其中一个段落是:“党委、人大、政府,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不是权力之争,三个机关实际上干的是一件事情……。有人提出,到底是党委书记大,还是人大主任大,还是省长、市长、县长大。我们不搞这一套。我们是搞制度办事,党和国家都是按民主集中制办事,党内按党规,党法,国家按宪法、法律。”

也是中共上一代的政治元老之一,时任人大常委会的党内副委员长陈丕显在一九八七年年底发表的一篇讲话中说:“要明确党委同人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於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党的领导,主要通过制定和贯彻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人大党组的活动以及在人大工作的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向人大发号施令。” 

事后看来,彭真和陈丕显等人主持的那一届全国人大在任期间应该是中共政权建政六十多年来政治上最为宽松的几年,一九八八年万里和当今总书记习近平之父习仲勋主持的那届人大常委会在任整整一年的时候,八九学潮就暴发了,接下来发生的故事就是连“政治体制改革”六个字都有“反动”之嫌,哪还容得下讨论党与法的关系的政治之空间。乔石担任人大委员长的五年时间里,整个中国大陆的总形势是经济改革重启,政治改革虽然毫无进展,但整个中国的政治空气不再如一九八九年下半年那样黑云压城、万马齐喑也是不争的事实。

转眼到了一九九八年春的全国人大再次换届,中共政权自实行改革开放至今的历届主要领导人中最为保守僵化的李鹏接替了人大委员长职务,上任之始即在当年四月二十九日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讲话说:“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根本不同於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制衡。”(见讲话次日的《人民日报》)

前文已经提及,中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话的意思无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便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李鹏在他的讲话中把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成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如何解释宪法中的“最高”两个字?照此逻辑推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政治地位或者说组织规格充其量相当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法委员会”……,总之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的下属机关。

当然,在现行政治体制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实上是要无条件接受共产党领导的。但因为毕竟有宪法条文中的“最高”两个字的约束,所以无论是邓小平时代开始以来的历任党的总书记,还是李鹏之前的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等历任委员长,均没有在公开发表的讲话中把全国人大说成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

中国现行宪法还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如今,上述四个分门别类的“最高”机关,均被李鹏说成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到底是“违宪”还是准确“释宪”?这在当时的中共党内高层也引起过讨论,结果是李鹏一派的意见占了绝对上风,那就是宪法序言中已经把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唯一领导者的地位标示得非常明确,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没有疑问的,而党的地位在国家之上也是没有疑问的。据说当时的总书记江泽民也附合李鹏的意见说,胡耀邦和赵紫阳同志担任总书记期间,我们的党从舆论导引的角度未能在党与人大的关系上理直气壮,被动回避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给否定党的领导甚至推翻党的领导的自由化思潮的泛滥提供了政治空间。这是我们党的执政史上最惨痛的经验教训之一。

从那以后,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检查院和最高法院的领导人,也开始不再回避“司法独立”的问题,无论是内部还是公开讲话,都是把坚持党对司法战线的绝对领导挂在嘴头。

如今,因为有习近平上台之初即在纪念宪法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念了一句王沪宁为他写下的“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外界便因此欢呼中共新总书记要推行“宪政治国”,殊不知习近平口中的“宪法”与普世价值的“宪政”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他的所谓“恪守宪法原则”和他在十八大上向胡锦涛保证的“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表达的其实完全是一个意思。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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