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媛 2013年02月23日
年前,一群朋友和李金及她的女儿们聚会,纪念李金走过漫长、曲折的摆脱暴力婚姻之路,得到了女儿的监护权、家暴损害精神赔偿和法院对她前夫——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禁止令,感谢她为中国妇女运用法律反对家暴所树立的榜样作用,以及她为推动中国反家暴事业所作的努力和贡献。
然而,在庆祝李金的同时,让我们更牵挂的是李彦,另一个素不相识的女人和她的家人。一直籍籍无名的她,此时偏居中国西南一隅一处牢房的死囚,牵动了千千万万素不相识的人的心。在婚后的20个月期间,她饱受家庭暴力,不是在冬天被赶到阳台,就是失去一根手指,浑身受伤。她曾告诉朋友,自己可能有一天要被丈夫逼疯。她找过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得到了各种建议,但是都没有让暴力得到遏制、让她得到帮助和安全……最终,在丈夫玩弄火枪之际,她觉得无比恐惧,竟然用枪托一击,他死了。恐惧和压抑随之爆发,让她失去理智,先分尸后烹尸。尽管她并非蓄意杀人,并默许朋友报案, 尽管有33人证明她遭受家暴、348名非亲非故的人为她陈情,她仍被判处了死刑,而且家庭暴力没有得到认定。这个消息传出来,社会各界数百人呼吁,慎用死刑,根据法律,李彦罪不至死。
李彦的案子不是个例。目前中国对于受虐杀夫妇女的量刑畸重。非盈利组织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分析了48例2009年-2012年间公开报道的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发现,这些案件分布在20个省级行政区,被告妇女年龄在23-65岁之间,其中13个案例中子女未成年。28个案例有刑期数据,其中有64%被判处了10年至死刑的重刑。
中华女子学院教师邢红枚的研究同样显示,四川某女子监狱121名服刑的受虐杀夫妇女,80%以上被判处了10年以上的刑罚,属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重量刑幅度。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发生,往往是社会救济手段缺失或无效,使暴力成为她们唯一可以终止侵害的手段。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恶意相对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且常常是在对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忍受到极点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冲动”和“临时起意”的“激愤”型犯罪,这在量刑时,应该是法定予以考虑的从轻情节。
2012年,全国人大将防治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纳入预备立法计划;今年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披露将就涉家庭暴力的刑事审判出台指导意见。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希望统一的审理指导能尽快出台,同时,也希望指导意见能根据被害人过错、受暴妇女所具有的其他依法从轻减轻等情节酌定量刑,分析受虐妇女杀夫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准则,在以下方面实行轻罪化和轻刑化:
首先, 要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避免泛用和滥用“故意杀人罪”罪名适用。在全面了解和分析案情,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定罪,辨析犯罪原因和动机是为了防治侵害、终止暴力而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的轻罪,还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重罪,并对一些在防卫情况下致人死亡的无辜妇女作出无罪判决。
其次,受长期、持续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使施暴者死亡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家庭暴力应成为减轻情节。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暴制暴犯罪,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
第三, 对一般性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致使施暴者死亡的案件,根据被害人过错、被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的具体情节,适用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属于最高法院2010年2月《意见》中从宽处罚的范畴,它们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犯罪的受虐妇女主观动机单纯,行为具有防卫性,故应从宽处罚,应当适用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第二量刑幅度,处以3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最后, 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较小和社会同情度较高的被告,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妇女,尽量使用缓刑,这也便于其能照料未成年子女和老人,避免更多社会问题的滋生。
这些建议已经具有一定的实践依据。近年来,由于反家庭暴力运动的推进,一些地方的妇女组织、妇女权益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大力倡导和积极介入,2005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视具体情节不同,都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致使其夫死亡的案件进行了轻判。内蒙、湖南、黑龙江、云南、北京等省先后出现了判三缓三、判三缓四、判三缓五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判例。其中2006年发生在湖南长沙的一个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案,法院终审判三缓四,2007年该案终审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入当年第二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刑事编中,对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李金和李彦,相似又不相似的故事,都告诉我们,不是妇女不想求助,不是妇女不敢说出来,而是现有的服务机构,心理的,调解的,执法的,还不能给妇女切实的、迅速的、有效的帮助。而这常常妨碍了妇女去求助,因为她们怀疑国家、社会、法律、人心是否能真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她们的声音是否被倾听, 她们的需求是否能得到重视和努力满足。我所结识的家庭暴力过来人/幸存者,都有这样的经历。所以,“妇女们担心家丑不可外扬”其实只是误会,如果不是借口和托词,真正的原因是,求助是否有效。
所以,重要的是防范于未然,在暴力尚未发生、尚未升级的时候,就不让其出现。这方面,国家出台和完善法律,将性别平等和反暴力的教育纳入从家庭教育到学前和各级学校教育,纳入用人单位的机构的人力资源政策,加强对服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问责,还需要改善妇女权益方面的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需要国家增加投入,对服务机构和执法司法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意识和能力,这样才能让妇女和女童在家庭中享有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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