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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星期五

杜光:土地制度的遐思与悲歌――2012年岁末随感之二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里,另一个引动亿万民众关切的是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草案,修正的主要是第47条。这是一个关于征地补偿的条款,它原来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20 倍;补偿后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者,可适当提高,但两费合计不能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经11月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修正案草案则在这一条的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怎样“公平补偿”?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向常委会说明时表示,修正案通过后,国务院将会制定有关条例。

   补偿能够作到公平吗?在国务院讨论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学者认为原定补偿费和补助费的数额太少,应提高10倍。但提高10倍就能“公平”吗?恐怕未必。


   补偿是土地制度被扭曲的结果。《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统统是主观虚构的概念游戏。它既违背了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也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公共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劳动者在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场所里,享有一份属于他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份所有权是他们能够成为企业主人以至国家主人、社会主人的经济基础。但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里,那些全民和集体中的个人,却没有丝毫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而也就没有对这个经济组织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利润分配权。这样的经济组织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呢?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高度文明的产物,按照我国当前的发展水平,不论是生产力还是社会文明,都没有达到可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程度。只有经过一个民主主义的发展阶段,努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公民社会,持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文明,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也不例外。

   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打的虽然是社会主义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封建专制制度的遗存,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现代版。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是从毛泽东时代的合作化开始的。合作化从土地分红的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是从具有民主性的“耕者有其田”,蜕化为封建庄园制的过程。粉碎四人帮后农村自发的包产到户,突破了人民公社的枷锁,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使农业生产得以快速提高,并且带动了个体工商业和乡镇企业的繁荣,开启了改革开发的大好局面。但包产到户只夺回土地的经营权,它对农业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五六年工夫就发挥殆尽。这个时候,应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但囿于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成见,全国上下都没有意识到改变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个有其田”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错过了深化改革的最好时机。二十多年来,“三农问题”的许多弊病和祸害,追究它的根源,无不同土地的名为集体所有制、实为封建庄园制有关。所谓征地补偿,就是庄园制的一个不大不小的怪胎。

   我十多年来一直呼吁土地应归农民个人所有,因为这是最适合于小农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土地占有形式。农民有了土地所有权,土地可以自由流动,可以买卖、出租、典押,不论是建立大农业合作社或农场,还是举办工农商联合体,农民都可以把土地所有权转化为产权,融入市场经济。政府或房地产主要用土地,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你买我卖。除了交给政府的交易税外,地价全部归农民所有。这里存在的是市场行为,不容政治权力插手,所以也没有什么补偿问题。

但是,现状是残酷的。农民虽然通过包产到户,摆脱了农奴地位,但由于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至今仍然处于半农奴状态。多年来的土地被占,房屋被拆,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三农”问题和土地制度的悲剧在于,当政者死死抱住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个牌位不放,本应由市场规则判定的土地交易问题,却成了政府作主的征地补偿问题,以致我们只能在“公平补偿”这个框架里争取农民的权益。

我认为“公平补偿”可以从两条线索来考虑:一是继续由政府决定补偿额度,像原来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那样,只是提高补偿数额;一是引入市场因素,有关法规只定一个大体的比例。假如征地价格为每平方米1500元,那么每亩价格就是100万元,按照原来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农民可以得到征地补偿费4—6千元(假定前三年每亩平均产值为1000元),安置补助费1.5万—2万元,一共还不到3万元,政府可以得到97万元(包括被贪官装进自己口袋的那一部分)。即使征地补偿费提高10倍,安置补助费提高5倍,农民每亩可以收入到11.5万—16万元,也不尽合理,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动的,相应的补偿费和补助费却定死了。但如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被赋予产权的性质,他们就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情况就大不一样。一是使征地带有市场交易的性质,二是政府对土地价款的分割不能固定数额,但可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比例。譬如说,不妨承认虚构的集体所有制为实体,则土地带有双产权的性质,农民和集体都享有土地的产权,那么土地价款在交纳交易税后,就应该在个人和集体之间平分,或确定一个相距不大的比例,如分别获得45%—55%,按照前面的例子,如交易税是20万,农民和集体可分别获得36万元—44万元。

这样分配土地价款当然不很合理,因为它仍然给贪官留下谋私的空间。但是,既然这个从理论到实践都有着极大欺骗性的集体所有制短期内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我们就只能在承认它的前提下寻求“公平补偿”,让土地和农民都不得不承受这个被扭曲的耻辱。

呜呼!何时吾土归吾民,亿万农友成主人?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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