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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3日星期一

魏京生:从谷开来杀人案,再谈法制是根本

@hnjhj:不要吵了,党宣布谁是谷开来谁就是谷开来,再吵的话当心宣布你是谷开来。
受到全世界媒体关注的薄熙来案件的附属案件,谷开来、张晓军杀人案,于八月九号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引来了国际媒体和中文网络上的一片议论和猜疑。

国际媒体的议论,偏重于问题。按照法治社会的习惯思维,主案还没进入程序,怎么附属的案件倒是先要定案了?不管主案还是附属案件,怎么引起杀人的腐败案没有了,消失了?有很多很多不胜枚举的疑点。

有一个外国人没注意,而中国人认为不必要注意的细节,就是按照法律程序由家属聘请的律师明明是被官方拒绝了,可是官方媒体的报道却说是当事人自己认定的律师。这可是一个法治的倒退。

三十三年前,中共第一次审判我的时候,就自请律师的问题我和法庭有过激烈的争论,但最终没有能请自己的律师。那是因为当时法治初建,还习惯于按照无法无天时代的规矩来操控审判,以利于当局迷惑百姓。这一套是从苏联的斯大林时代学来的,是从中国传统的法治习惯的倒退。当时就遭到中国老百姓的唾弃。

而十七年前第二次审判我的时候,法制已经有了微小的进步。虽然仍不准公众旁听,虽然不让监察院入场;虽然仍是开庭前就已经定罪,仍然是中共政治局黑箱操作,但毕竟还要装装样子,已经可以请自己的律师了。因而黑箱操作的成分被大大缩小了,家庭和外界能够知道案卷里都有什么内容,黑箱操作也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即使那也只不过是事后的监督。

一个比反革命案件更没有保密理由的杀人案,操纵黑箱作业就操纵吧。但为什么要保密?这只能解释为:有东西需要违法地掩盖。据官方自己公布的杀人原因是起于经济纠纷。那么是什么经济纠纷,无关于腐败吗?这是国际国内都在质疑的问题。

在这之前的两位政治局委员的腐败问题可以查,即使是按照中共黑箱操作的惯例。那么为什么薄熙来案的腐败问题不可以查?如果和薄熙来案紧密相连的谷开来案没有腐败问题,那么至少薄熙来案的腐败问题就是可有可无的了。这有利于下一步官方内部的讨价还价。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腐败案牵连范围太广,以至于拔出萝卜带出泥,于是在黑箱操作中不得不被和谐掉了。这样就不仅是腐败被和谐掉了,杀人案也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谷开来以杀人犯的资格,上庭时不戴手铐,上庭后没有对奇奇怪怪的法庭审问提出自己的辩解,她的家属也没有在被允许的前提下出庭。这怎么看都像是标准的斯大林式的法庭秀。

事后解密的苏俄资料说明:当年布哈林承认了斯大林强加在他身上的罪名,是有幕后交易的。斯大林是拿布哈林的妻子和儿子作人质,换取了承认那些人人都知道的荒谬的罪名。谷开来是不是为了保护她的儿子和丈夫呢?是不是还有很多涉案人被保护了呢?这哪里是法庭审案,这根本就是个连环套,而且是连皇帝都参与的阴谋案,够进入传统戏剧的资格了。

这次的案件和布哈林的案件一样,除了口供之外,缺乏证明事实的主要证据。那些被渲染得血淋淋的证据,大多是些间接证据,并不能证明是谷开来这个具体的人实施了杀人。为什么作为著名大律师的谷开来,不敢据此来为自己辩护呢?因为她懂得中国司法的黑暗。如果是在美国,她肯定会据此为自己辩护,也肯定不会自证其罪,自己给自己制造冤案。

这就是被她抨击的低效率的美国司法制度,和高效率节约经费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到底是快速、高效、廉价的司法原则重要,还是公正无欺的司法原则重要?
这是正常的法制和极权主义法制的根本区别。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文化,公正无欺是司法的第一,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其它所有的条件和原则都必须以这个第一原则为标准。有冲突时必须牺牲其它来保证这个主要和第一重要的原则。但在设计阶段就把它放在了不重要的地位,是只有共产党国家才有的原则。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公开解释,法律是人手中的武器,用来对付别人的武器。什么人能够有效的使用这个武器呢?当然是靠近权力的一方,也就是谁的权力大,谁就拥有武器的使用权。谷开来有理由看不上美国的司法制度。因为她自以为是掌权者,从掌权者的角度看美国的法制,就没有中国的用起来方便。在美国人们可以有效地利用法制保护自己。但如果中国当官的没有了司法特权,当然就觉得不自由。

在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制度给了掌权者们最大的自由,这就是老百姓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掌权者们还很奇怪,老百姓怎么会拿法律作为挡箭牌呢?这不符合共产主义的司法原则啊。

只有像谷开来这样,失去了权力的庇护,成为普通百姓之后,才会体验到高效廉价的司法是多么的可怕。身为大律师的她,不但无法保护儿子和丈夫,连为自己谋求生存的权利都没有。不管她是否杀了人,都已经证明了这种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式的司法制度,不仅不是文明的、民主的司法制度,甚至还不如中国古代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司法制度。那至少还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人人都可以拿来做挡箭牌的司法制度。


聆听魏京生先生的相关录音,请访问:
http://www.weijingsheng.org/RFA/RFA2012/WeiJS120810ChinaWayOut65LegalInstitute2.mp3

(撰写于2012年8月9日,8月10录音。自由亚洲电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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