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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鮑彤:薄熙來的話提供了一條大綫索——關於“政法委協調”這種司法制度

图为上届政法委书记罗干与现任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当时的公安部长)2008年4月在苏州共同出席一个活动





薄熙來3月9日對記者説:“打黑絕不是公安一家,是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再加上紀委,是多家共同努力的結果,是由政法委協調的,並不是王立軍一個人的事情。”

薄熙來這番話指明了“政法委協調”這種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這是一條大綫索,不可以輕輕放過。他也許在為王立軍開脫,也許在為他自己辯護,那都是法律允許的。只要他說得完全對,就完全有效;部分對,則部分有效。我主張,對薄熙來提供的這條大綫索,以及由此牽引出來的一系列具體內容,認真進行審查,鄭重作出結論。

薄說到“政法委協調”。 “協調”的內容是“打黑”。打黑是辦案,辦案是司法行爲,包括偵查,取證,核實,逮捕,審訊,起訴,辯護,判決,直到最後定罪或不定罪,判刑或不判刑,都是司法行爲。各種不同的司法行為,必須由職權不同的法定機關,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怎麼“協調”得了?誰有本事“協調”?“協調”的權力是誰冊封的?

這種冊封有沒有法律根據?重慶政法委(或中央政法委)協調過哪些案件的哪些具體內容?協調後產生了什麼後果?是起了好作用還是壞作用?都應該一一審查。比方說,如果把無罪“協調”成了有罪,或者反過來,把有罪“協調”成了無罪,如果把僞證“協調”成鐵證,或者反過來,把鐵證“協調”成偽證,如果出現了諸如此類的情況之一,不管是重慶的政法委,還是中央的政法委,都是犯罪行為,都不應該捂蓋子。

“政法”大概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別名。我對“政法”是外行。只因受命探討政治體制改革,曾經邀請中央“政法”各部門座談過。當時我請教一個問題:公檢法有時聯合起來協同作戰,有時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冤假錯案什麽時候多,什麽時候少?此話一出口,大家——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哄堂大笑,異口同聲說:當然是聯合作戰冤案多,互相制約出錯少。

的確,叫它“聯合作戰”也罷,叫它“協調辦案”也罷,大家穿一條褲子,上下其手,沆瀣一氣,同心協力,還有什麽領導意圖不能貫徹,還有什麽欲加之罪編不出來!

解放後的新中國,以盛產冤假錯案聞名於世。胡耀邦領導平反的幾百萬起冤假錯案,當初是怎麽被黨和國家製造出來的?其實毛澤東只用了兩手:一手領導群衆運動,一手協調專門機關。不管是延安整風,還是鎮反、肅反、反右派,毛澤東身體力行,“領導掛帥,首長動手”,下達指標,限期完成,必要時找個“副帥”,當個幫手,無不心想事成,把你打成永世不得翻身的鐵案。毛死後,情況有變化,兩屆總書記對製造冤假錯案毫無興趣。不僅毫無興趣,而且胡耀邦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大家,努力平反過去幾十年間的全部冤假錯案;趙紫陽的注意力,集中在要求大家,認真依法辦案,從今以後再也不要出新的冤假錯案。趙紫陽任總書記時,黨中央還作出決定,撤銷了政法委,改設以調查研究為職能的政法小組,主管法制建設和法制教育。六四天安門鎮壓以後,由鄧小平任命江澤民為“第三代核心”之後,情況也許逆轉了?

“協調辦案”的政法委也許又應運而生捲土重來了?我是階下囚,不得而知。如果發生了這種情況,惡果不可能限於重慶一地,流毒肯定遍於全國。說不定,數不盡的劉曉波冤案,陳光誠冤案,高智晟冤案,鄭恩寵冤案,吳英冤案……乃至余杰遭毒打的慘案,都是“政法委協調”這種制度的產物。

現在中央要求反思。重慶作爲高效打黑的開創者和實驗區,正在反思。中央政法委及其書記周永康,恐怕有責任總結“政法委”的領導工作,反思“協調辦案”這種制度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合法作用或非法作用。我贊成以法律為指南,順應公民的要求,仔仔細細徹底查。查外國人的被害案,也查中國同胞自己的被害案,查個案,也查群體事件中的冤假錯案,查含冤的知名案件,也要查不知其數的默默無聞的無名冤案。明知是冤假錯案,明知是長時期大批量製造冤假錯案的罪惡制度,居然得過且過,將錯就錯,恐怕不僅是庸人,簡直是罪人。

( 2012/5/1  )

——原载《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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