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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4日星期三

俞梅荪:“简法护民”――追忆胡耀邦的立法观

胡耀邦离开我们20年了,他为官清廉、勤政为民,为世人称道。我曾在中南海从事立法工作,亲历他的批评指教,难以忘怀。1985年8月,由我执笔的《"七五"立法规划草案》报送中央政治局,被总书记胡耀邦否定。他指出:"立法太多,条文繁琐,人们记不住,则会无所适从,走向反面。"我不服气地认为,立法就是应该大量且详细具体,胡耀邦在这方面是外行。没想到,时隔9年,我因工作疏忽遭人陷害身陷囹圄,被禁看法律而无法申辩,被司法人员"依法"任意宰割,方使我猛醒于胡耀邦"以民为本,简法护民"立法观的高瞻远瞩。


  批评规划草案中的立法量多文繁


  1978年,十年"文革"动乱结束,百废待兴,政府的执政理念由人治转向法治,要依法治国,抓紧立法,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


  1982年初,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起草的《经济立法五年规划》列入急需制定的法律法规145项,报经中央政治局批准。胡耀邦在批示中指出:"总的感觉是:1,没有法不行,但太多太繁也要走向反面。2,法,要有一个中心思想,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随后的五年,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发布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界提出更多的立法要求。


  1985年7月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国务院小礼堂主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建议座谈会",中央各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二百余人到会,会议要求加快立法。当时,我在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受命执笔《"七五"立法规划草案》,列入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200项,发给与会者征求意见,反馈的立法要求达450项,仅时任国家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朱�基及其国家经委法规局提出31项。


  我归纳出三百余项,拟就《立法规划草案(送审稿)》,报中央政治局。8月2日赵紫阳批示:"原则同意,可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国务院。"姚依林、李鹏、谷牧、陈慕华、张劲夫、宋平、乔石、胡启立、田纪云等均批示或圈阅同意;邓小平和胡乔木分别由秘书打来电话,表示赞同。领导们对立法工作的支持,使我干劲倍增,迟迟未见胡总书记批复,心里很不踏实。半月后,胡耀邦办公室通知我们去开会。


  这是总书记出访归来的一次吹风会。会议结束时,胡耀邦高声问道,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的人来了没有?接着,他厉声质问:"你们的立法规划要立三百个法吗?一个法要三、四千字,三百个法就是百万字呀,人们记都记不过来,这怎么得了啊!你回去就说,我不同意啊!"其态度之坚决,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我夜以继日整理的规划草案,被总书记否定,着实把我吓懵了,紧张了好几天才缓过神来。


  建国30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要做到有法可依,急需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起完备的法规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各项规定详细具体,只需专业人士及司法人员了解掌握。如果发生法律问题,公民或法人只需找律师和法官依法处理;发生刑事案件,只需找警察秉公执法即可,这是法律界的主流观念。囿于当年的认识水平,我不服气地与同事们议论道:"耀邦对立法真是外行,冒了个大傻气,惹出大笑话了。"


  在立法规划的拟定中,各地方政府报来立法建议300多项,加上原来的共达800项,我重新整理出300项,分解成3个阶段性年度计划。由于立法是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具体工作,后来的规划草案不再报送胡总书记了。之后的五年,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基础。其中,由国家保密局局长沈鸿英要求制定的《保密法》,由国家安全部部长凌云要求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分别在1988年9月和1993年2月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


  被以法宰割而痛感胡耀邦深意


  1988年起,我担任顾明(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的秘书,常有国内主流媒体记者来访,咨询法律宣传,我要为其提供指导意见。1994年初,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的便衣找我了解与上海《文汇报》的关系,我如实介绍"1992年9月,《文汇报》总编辑张启承为搞好新的方针政策宣传专程来北京,要求看《十四大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社都有此件,并已跟踪报道民主党派的讨论情况。我把此文件给他们看了,使该报社的宣传报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成为被中宣部通报表扬的三个新闻单位之一,得到上海市委书记吴邦国和副总理朱�基的赞许。中共十四大之后,中央办公厅和中宣部联合发文指出:'在邓小平南巡,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新的改革开放开始了,各新闻单位要汲取'六四'舆论失控的教训,要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的指导。'我又先后三次为该报社搞好法治宣传而给予指导"的详情。


  之后,我被当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要犯,羁押在北京南郊大红门南路47号看守所,这里十分隐秘且固若金汤,原本是关押外国间谍的,结果间谍并未抓进来一个,在押的均为我等似是而非的涉嫌泄密之罪的党政机关干部。经多次审讯,最后一次只由一个国安警察审讯(没有专职记录员)。他突然问道:"你给文汇报人看的是《十四大报告(送审稿)》、《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我疑惑地问:"嗯?"当他给我看了一页《十四大报告(讨论稿)》时,我说不是此件,并解释道:"同样是绝密文件,《送审稿》是上报中央政治局的,《讨论稿》是中央讨论的,我的领导都没有资格见到这两个文件;我们只能看到《征求意见稿》,是征求各部门和党外民主人士意见的。"我在审讯笔录上签字时发现,我问的几个:"嗯?"字,竟都被写成"嗯!"字。疑问词成了肯定词。我拒绝签名。他翻到最后一页,让我看到我所说的"不是"字样,执意要我在每一页签上名。


  后来,检察官和法官分别来审问,我按其要求而赶写的案情材料,交给国安狱警转交,事后发现都被其私下扣押。


  1994年7月,北京市中级法院上门开庭。75岁的江平律师(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冒着酷暑多方奔走取证,汗流浃背地出庭辩护说:"我看到俞梅荪在这里受审感到非常痛心,他为法治建设做过不少贡献啊!曾受到习仲勋副委员长的表扬,他的行为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手段卑劣。他为支持《文汇报》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动机是好的;《文汇报》的十四大报道受到有关部门奖励,社会效果是好的;支持宣传是他的本职工作,与《文汇报》之间属于正常的公务交往。俞梅荪因工作疏忽,文件被人偷印,但是他并没有犯罪,所谓的证人证言根本站不住脚……"


  北京市检察院分院公诉人当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审判长说:"辩护得多好啊,给我们大家上了一课。"书记员说,因为家里有急事需要处理,过两天再把《庭审笔录》整理后送来给我审阅签名。十天后,一个不明身份的人送来《庭审笔录》,因发现我在庭上的陈述有十几个关键之处都被书记员歪曲颠倒了,尤其是没有把公诉人采纳的辩护意见记录在案,律师辩护的记录有很大出入,又不让我修改,我拒绝签名。那人另外找来一张纸,把我指出的谬误之处一一记下来,答应回去由书记员更正,又软硬兼施,非要我先签上名不可,这些都是违规之举。


  半月后,书记员送来《判决书》,判刑三年。律师辩护被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我责问《判决书》上的《讨论稿》等证据和所谓证人证言的谬误和颠倒是非;《庭审笔录》是否已经更正?书记员喝斥道:"我是来向你宣判的,不是来与你理论《庭审笔录》的。"五个狱警围上来以势压人。


  原本是文汇报社有人偷印文件而国家安全部门涉入调查,事发后作案方推诿责任,栽赃陷害我,文汇报社的作案人未受追究,却成为指控我有罪的证人。在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诉中,江平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我要求与文汇报诬陷我而我不认识的所谓证人当面对质,被审判长喝斥道:"人家是好人,你是坏人,他不会冤枉你。"之后,驳回上诉。


  我是搞经济法的,疏于对刑事法的关注,我一向认为司法人员都是秉公执法的,对其坦诚相待,毫不防范;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有求必应,直至发现他们颠倒黑白,公然造假,肆意妄为,还把我踢伤,这才使我猛醒。当我需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来申辩,却被警方严禁看任何法律而束手无策,任由其"有罪推定","依法"宰割,每经过一个司法程序,不仅没有纠错,反而又被办案人员弄虚作假,将错就错,枉法加害,草率结案而加重案情,我被以莫须有的"泄密罪"冤狱三年。担任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职的唯一法学家江平为我辩护而受辱,面对司法人员故意制造冤案而无能为力。


  此案应了胡耀邦的观点:"法,要有一个中心思想,要鼓励正当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限制和制裁错误的反动的积极性。"若是按照他的法律观念,可以减少多少冤假错案啊!在昏天黑地的铁窗里,我终于用血泪与胡耀邦对上了话,用骨头记住了刑事法。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强调:"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法是要人去执行的,司法人员既能成为天使,更能成为魔鬼。


  当时,法官依据1979年《刑法》第186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判刑。我因拒不认罪,在狱中受到更多的责难。刑满释放后,我查找相关法律,依照我当年参与具体立法工作的《国家安全法》第3和第4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2条、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11条,对泄密罪的规定均是:"向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因公指导中共党的报社"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而取得成效,却被以泄密治罪,是驴头不对马嘴,是对法律的歪曲和亵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4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8条或1997年《刑法》第399条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问责和判刑的正是这些弄虚作假、执法违法,联手枉法加害的司法界败类。


  我曾努力申诉,要求平反,但却求告无门。国务院办公厅机关党委副书记宋林芬找我谈心,当她得知案情真相,深为震惊和痛惜,要我务必去找文汇报社党组织澄清事实,我到上海求见文汇报社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获国务院表彰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兼任上海市新闻学会会长)竟被拒绝。张启承传出话来说:"你是北京法院判的,与《文汇报》无关,《文汇报》只接待北京的司法人员而不接待你。"其实,这位张书记正是参与诬陷我的党组织法人团伙作案的主谋,以我坐牢为代价的该报社的十四大宣传成果,却成了他的政绩和资本。


  回首1977年起,胡耀邦开始主持中央工作,面对积案如山,步履维艰的局面,他力排众议,致力纠正"反右"、"文革"等历次运动遗留的冤假错案;在家中热情接待登门喊冤的各地上访者,为不计其数的冤民讨回公道。他一再强调:"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定的;不管是什么人定的,只要是错了,就要纠正,就要平反。"在1978年9月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他宣讲这一原则,成为党和国家推进平反冤假错案的利器。数百万件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从而挽救了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重新建立起执政合法性的社会基础,为改革开放打下基础。


  谁说胡耀邦不懂立法?他深刻认识到,在我国从人治转向法治的特定历史进程中,要让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掌握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懂法才能保护自己且成事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数万失地农民的维权代表到北京上访,却被当地警方抓捕关押,甚至劳教或判刑,却仍坚持为讨回公道抗争达10年未果。维权代表慕名而来求助,我义不容辞地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一点进展。由于触动地方的官商勾结的既得利益集团,对方派出官员和律师,拿着黑材料到北京有关部门诬告我,多次出动警察来打压干预,每次我都临危不乱,沉着应对,以《警察法》等严正指出警察违法,使其无言以对,不敢恣意妄为。


  2004年底,我在河北省某地农村被警方非法拘禁,拒签任何笔录,绝食绝水抗争,同时依法说服公安局长和政法委负责人,使其对进京上访的失地农民,改打压为安抚,撤销对维权代表的追捕和监控,释放在狱中服刑的,对已经刑满释放的给以经济补偿,及时化解警民冲突,进而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改变工作方式;各乡镇干部多次挨家挨户上门慰问四万多失地农民,帮扶解困;省市领导动员各方力量,用上亿元资金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被长期侵权的老大难问题,取得官民双赢的可喜局面。警方在新形势下探索依照《警察法》行使职责,司法为民,促进农民依法维权取得成效,使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在体制内良性循环,成为先例。


  感谢胡耀邦的严厉批评,通过炼狱,终于使我记住了刑事法,时时用法律保护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还能够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干一点实事。


  法贵简而易行,实现简法护民


  立法,是对各有关部门管理社会的权力和义务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宪政民主监督制约机制,会使一些部门把扩大自身权力并减少责任和义务合法化,立法机关未必了解实际情况,往往造成立法在某些方面有失偏差而难以贯彻实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发布各种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成千上万件;法律从业者上百万,俨然成为新兴产业。但如今,人们依法维权,上访无果,请律师要钱,到法院起诉要钱,花了钱未必能赢官司,即使赢了官司,执行难而又得花钱,形成有钱有势者才能打得起官司,嬴得起官司的局面。同时,广大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庞大的法律体系难以给广大人民带来公平公正,口惠而实不至。记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马列研究所研究员张显扬曾对我感慨道:"法在没事时管用,在有事时就不管用了,在人治的社会里搞法治,还不如干脆搞人治呢。"


  我在冤狱过程中亲身经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办案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相互监督制约,而是联手串通,置人于死地;代理诉讼律师面对公检法机关的强权诉讼,作用甚微。汉代路温舒痛斥酷吏所言:"今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狱;败法乱政,离经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这一现象如今仍在中国大地重演。(见《古文观止》之《尚德缓刑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在缺少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权大于法的社会,法律约束普通百姓,却难以约束掌权者、司法者、既得利益集团,甚至沦为职权部门或利益集团的寻租工具,从而侵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法治的倒退,是国乱的根源。


  法贵简而易行,刑贵轻而能禁。立法不在于多,而在于简法护民。回首立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假如能够按照胡耀邦的要求,立法少而精,大力加强普法和公民教育,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障司法体系独立而正常运行,当不至于演变成为如今的立法与司法背道而驰的不堪局面。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曾对我参与四川省自贡市三万失地农民维权案评论道:"法治绝不仅仅是宏观上的法制建设,更在于社会运行中的公民权利保障。这正是我国法治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当前我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问题。"


  重温胡耀邦"简法护民"的立法观,他心里装着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胡耀邦是中共历史上最优秀、最高尚的领袖之一;有的人活着,已被人忘却;有的人死了,却仍然活在人们心中!


  谨以此文为耀邦仙逝二十周年祭。


  (注:2007年1月6日,在北京三味书屋作"忆胡耀邦和彭真谈立法"专题讲座而撰写本文初稿;2009年4月,在胡耀邦20周年忌日撰写成文,二千多字,原载《开放》杂志2009年5月号;再补充刷新为六千余字。于5月22日发于《纵览中国》,2010年21周年忌日补充修订重发。)

http://www.chinainperspective.com/ArtShow.aspx?AID=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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