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

孔傑榮:從薄案看中國《刑訴法》

2012-03-22  中國時報 
 上周,前後相差不到廿四小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罷免了一位冉冉上升的政壇新秀。表面看似乎並無聯繫的兩件事,其實息息相關。

 對原重慶市黨委書記薄熙來的下台,中國許多法律專家唏噓之餘仍感差強人意。畢竟,薄在任期間發起的運動,似要立志重溫「文化大革命」,那場長達十年、無法無天踐踏一億多人民生活的、夢魘般的舉國浩劫。而對中國法律改革者來說,更令人厭惡的,是薄為貫徹其高調宣揚的「打黑除惡反貪腐」運動,縱容重慶公安、檢察院和法院追查涉黑涉貪犯罪嫌疑人時侵犯嫌犯權利的違法行為。在薄和他的下屬、時任重慶公安局長的王立軍的「主持」下,在押嫌犯遭受駭人酷刑、屈打成招、被告人得不到公正審判,連辯護律師也受到恫嚇和刑罰。

 對這種公然的目無法紀,中央政府卻幾乎從未公開回應。律師李莊為重慶涉嫌黑社會犯罪被告辯護時,因主張其當事人曾遭刑求,被以妨害作證為名定罪;尚在囹圄之中,第二輪指控又接踵而至,此番引發了聲望卓著的律師、法學教授和社會人士不同尋常的抗議。然而,這一次的案件審理到一半,便匪夷所思地戛然而止。這或許已經預示了中央對重慶司法的忍無可忍。

 可惜,最高人民法院對另一名所謂黑社會團伙頭目的死刑判決進行複核時,卻對這一否定重慶刑求做法的絕好機會熟視無睹。為說服最高院不要核准死刑,該案勇敢的辯護律師朱明勇把和當事人會見時祕密錄製的錄像提交給最高院,並上傳至互聯網。錄像顯示了被羈押的被告人手臂上因酷刑留下的傷痕。然而,儘管最高院頒布的關於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剛剛生效,且受到交口稱贊,其核准死刑的複核決定書卻隻字未提朱明勇提出的、應依法排除通過刑求取得的被告人口供這一論點。

 《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旨在遏制權力濫用──重慶模式反映出部分問題,但有待解決的當然不止如此。修訂後的《刑訴法》要求,最高法院從今往後審理死刑案件必須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它對限制警察任意羈押的權力提出了新的限制,加強了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時的作用,規定了排除通過刑求取得證據的相關程序,增加了證人出庭作證以及接受交互詰問的可能性,並做出其他程序上的重要改進,即使這些改進常常欠嚴密。

 不可否認,修改後的法律仍然包括了為迎合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而作出的明顯妥協。例如,修正案草案授權公安機關對特定犯罪嫌疑人在其住所外的「指定居所」執行六個月的「監視居住」;雖然該條款受到民權人士和社會大眾的強烈抨擊,正式頒布的修正案仍保留了這一授權,即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時,如公安機關認為在嫌疑人住所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便有權在「指定居所」進行。同樣,儘管法律規定,一旦將嫌犯置於「監視居住」之下,公安機關廿四小時內應將該決定通知家屬(不包括原因和地點),但「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雖然檢察院有責任監督「監視居住」的決定,其面對公安時的軟弱無力早已不是新聞。而在押嫌犯本人、其家人或律師,更缺乏質疑公安機關違法羈押的有效途徑。

 修訂後的《刑訴法》能否成為中國通往法治道路上的里程碑,取決於公安機關能否忠實執行法律。不過,九六年頒布的《訴訟法》的執行情況說明,中國警察極擅長利用立法中每一個模糊、漏洞和例外,以對其有利的方式,曲解原本意在限制其自由裁量的法律,而無論檢察院、法院還是其他機構,面對警察的不法行為通常無能為力。在相對個別的情況下,如果感到被刑事法律「束縛了手腳」,公安機關也可以輕易「自我鬆綁」,通過勞動教養(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被處罰人可被監禁長達四年)達到目的,或是甚至連法律依據也不需要,直接對受害者毆打、綁架或非法拘禁。

 改變罔顧法紀的現狀,辦法只有一個。中國領導人務必對依法開展刑事司法執法更為重視。在確定中央政法委書記繼任人選時,應選擇一名幹勁十足的領導人;他不僅要有能力號令公安和其他法律部門、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還要能贏得更廣泛的群眾支持,完成這項普羅米修斯似的、艱巨異常卻意義非凡的重任。

 中國刑事司法迫切需要一位像前總理朱鎔基那樣的改革派領導人──實權在握、精力旺盛、視野廣、能力強、個性十足且堅定果斷。朱憑靠這些特質,在九十年代後期意識到對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並通過不懈努力,最終完成了這一轉變。

 放眼望去,當今中國是否有此人選?對共產黨官員來說,能否攀至體制頂峰,靠的從不是支持保護人權、弘揚刑事司法。因此,大權在握前,無人會輕易亮出底牌。赫魯雪夫一九五六年掀起「非史達林化」運動時,也令當時許多觀察人士目瞪口呆;他們中很多人此前還一直誤以為他是史達林的「走狗」。

 許多人尚未認識到,但這或許正是薄熙來的悲劇。在為了升遷而將重慶變為「左派」大本營前,薄曾以其才智、教育和精練的處世給外國觀察人士留下了深刻印象。若是靠著這一著險棋成功躋身最高領導層,他或許也會看到,中國新一階段的發展需要的不是回歸「毛主義」,而是更加尊重法治;他或許也就會抓住這個機會,如同朱鎔基在經濟上有所作為,在刑事司法改革方面發揮歷史性作用。開展重大變革意味著調動官僚力量的同時發動群眾,而薄無疑具備實現這一目標所需的個人魅力和魄力。

 難以置信?別忘了,尼克森總統上任前可是不折不扣的反共派;卻是他,有遠見有膽識,不受政治框架束縛,開啟了對他曾稱之為「紅色中國」的訪問,推動了歷史前進。有時候,憤世嫉俗的政客也會成為有所作為的政治家─前提是他們能到達權力巔峰。

(孔傑榮,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紐約大學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外交關係協會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韓羽譯。)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