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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星期二

【劉姍姍「虐傭」事件】楊永年:沒有主權 何來人權(外两篇)


沒有主權 何來人權(楊永年)
2011 1115 台蘋
 有關我駐美國堪薩斯州代表處長劉姍姍(图),疑因「虐傭」案遭美國FBI逮捕,引發許多討論。而作者拜讀論壇《不談人權如何捍衛主權》一文心有所感,有相同也有不同的看法。其內涵或爭議點主要在於,主權與人權孰重?主權是管轄權,宣示主權即在宣示管轄權;或者,人權的議題的位階是在主權之下,因為沒有主權,是沒有辦法談人權的。就像法律也有位階之分,《憲法》的位階最高,《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的位階次之,《行政法》的位階再次之;因此,理論上或理想上,主權的位階應高於人權,或者,人權的討論係存在於主權的框架當中。
 也可以說,《憲法》除了談主權也談人權,只不過人權的保障,也是在主權確定的前提下才存在。換言之,沒有主權,如何奢談(保障)人權?當然,這樣的論點不表示人權不重要,外交部存在的最大理由,也在維護主權,並進一步保護我僑民的「人權」;而如果當外交部對其所屬官員(或台灣主權)都保(維)護不了,如何能保護我們的僑民?或一旦台灣僑民或觀光客,遭受不平等待遇,如果台灣沒有充分的主權,就無法或難以維護我僑民的人權。
因此,我們(包括政府)很擔心,美國政府將本案擴大解釋,未來不論我外交官或僑民(特別是外交官),在美國因公違反規定,都會被擴大解釋為不具豁免權(或不具主權),這可能就不太好,或對我方國家利益損害可能更大。因此,從前述觀點分析,主權的位階應大於人權,因為這隱含的國家利益的內涵。而如果這樣的邏輯正確,那麼外交部(包括總統與行政院)沒有理由不積極「維護主權」。
 主動調查彰顯重視
然而,完全採用前述論點,可能因為過於重視主權,招致道德(或違反人權)的非議。或者,當我們在宣示或爭取主權(豁免權)的同時,如果沒有相關配套,讓本案存在的道德(或行為)瑕疵獲得重視(或懲處),亦可能難以對相關的政策利害關係人有所交代。這些政策利害關係人包括那位菲傭、關心菲傭的團體,以及美國執行逮捕行動的司法官員。道理很簡單,就像我們家小孩,在別人家裡犯錯,我們也得要教訓自己的小孩給別人看,才能讓人服氣;而重點在於,我們希望自己處分,不希望小孩被囚禁在別人家裡。
因此,就像昨天「人權為重」的論壇文章所提,如果交由外交部自行調查,或同步由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處分),當可彰顯我政府重視人權議題的形象。或者,如果我政府(外交部)在向美國政府爭取主權的同時,也能同時主張人權的重要,本案的處理結果或可兩全。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暨政治經濟所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劉姍姍可能面對的訴訟(田蒙潔)
2011 1115 台蘋

我國駐美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外交部長楊進添指違反台美外交官豁免協定,但根據該協定,經濟文化辦事處屬非政府組織,工作人員不具現役公務員身分,享有的豁免權與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距離,僅執行公務時,享免訴訟和司法程序的特權,且私人住家不在保護之列(協定第五條(e)款)。
 根據《美國聯邦法》22 U.S.C. § 254d,劉處長若依法享有豁免權,聯邦法院對劉處長無管轄權,必須釋放劉處長,若採信檢察官的主張,認為劉處長的行為與執行公務無關,便可依法審理,視行為的嚴重性可能觸犯的法律有二,較不嚴重的是以虛偽不實條件自海外聘僱勞工(18 U.S.C. § 1351),可處罰金和5年有期徒刑。
 我政府恐列被告
比較嚴重的是販賣人口的強迫非自願勞役罪(18 U.S.C. § 1584),相當於現代奴隸,是美國內戰後1865年《憲法》增修第13條明文禁止的行為,最高刑期20年。
為打擊販賣人口,國會還立法提供律師費,鼓勵協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18 U.S.C. § 1589)。因此,劉處長案還可能涉及民事訴訟,甚至連台灣政府都一起被列為被告。2010Swarna v. Al Awadi案的被告Al Awadi,是科威特駐聯合國外交官,以長工時、遠低於允諾工資、生活監控、限制行動自由、虐待、傷害和性侵,對待來自印度的家庭工。事發於1996~2000年時,被告因享有外交豁免權未遭美國政府追訴。2002年,Swarna向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通知送達時被告仍具外交官身分,法院被迫撤銷訴訟。
2006年,Al Awadi失去外交官身分,Swarna再度提告,也一併控告科威特政府。2007年,Swarna克服萬難將訴訟通知送達人在巴黎的Al Awadi,完成程序進入審理。
 應速請刑事律師
根據維也納公約,Al Awadi剛離職,訴訟時仍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但一審法院判決Al Awadi的行為不涉及公務,不能主張外交豁免權。至於科威特政府,法院根據《外國政府豁免法》,撤銷訴訟。
2010年,本案二審時,由於不需探討外交豁免權便能做出判決,法院未探討此一議題。但值得重視的是,美國最著名的民權團體ACLU,聯合12個非政府組織,以法院之友的身分提出訴狀,主張販賣人口涉及經濟利益,屬私人行為,與外交官公務無關,應從嚴詮釋退休外交官的豁免權。
除了《美國聯邦法》外,劉處長被指控的行為是國際間一致譴責的行為,違反2000年聯合國在義大利Palermo簽署的《防止、抑制和處罰人口販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販賣議定書》,是附屬於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的國際協議,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類剝削,包括器官買賣。
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檢察官要想順利調查或起訴劉處長,必須有足夠的原因和證據說服23名老百姓組成的大陪審團,因此不能輕看檢方掌握的證據。外交部為今之計,是盡速為劉處長聘請優秀的刑事律師,堅持外交豁免權、盡力保釋和了解檢方掌握的證據。在不了解證據前任意發言,對劉處長未必有利。
  
作者為美國密蘇里州律師、台灣邏輯司法網負責人

蘋論:小麵店老闆娘劉姍姍
2011 1115 台蘋
就算外交人員有豁免權,劉姍姍最後沒事,但虐待外勞的國際醜聞已傷害到台灣形象。美國經過畜養黑奴的羞恥歷史,對虐待僕傭很敏感,不但是人權問題,也是美國人不願回憶的過去。這是美國司法界對劉下重手的原因;也是聯邦調查局大張旗鼓的原因。就算外交部口中的公務,台灣外交官虐待外傭,已使台灣臭名滿天下。這已不是豁不豁免的問題了。
 扣工資餘錢有無涉貪
如果美國調查局所指控的罪名為真,台灣就丟臉丟大了。外交部不該還沒搞清楚狀況,就急著跳出來為了讓劉以外交公務的理由豁免,堅稱聘僱外傭是公務行為,並由外交部出資。美國司法界目前還不肯釋放劉,理由之一是:台灣不是主權國家,與美國沒有外交關係,故而劉沒有取得豁免權或僅有一半豁免權。
但外長楊進添說,依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政府從未否定台灣主權,台美雙方1980年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也規定我外交官享有豁免禮遇。如果是真的,為什麼美國檢警公然逮捕劉,並予以關押?劉的行為符合該豁免協定的要件嗎?
我們寧願本案是劉的個人行為,由她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外交部跳出來護短說是公務行為,就變成台灣政府知道並袒護、支持劉的虐僕行為,簡直莫名其妙。西方認為虐僕是嚴重殘害人權罪行,外交部怎能以政府名義對號入座,丟盡國人顏面?何況,剋扣應有工資剩下來錢去了哪裡?有無涉貪的問題?
美國是重視契約的國家,違約是很嚴重犯行。如果劉的確有犯行恐怕很難善了。堂堂總領事把自己變成牛肉麵店老闆娘,跟幫傭的斤斤計較,苛薄寡恩,丟不丟臉?還被美國司法界以「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收押。
 外交部顧面子沒是非
最可議的是外交部的態度,還沒搞清楚狀況就先攬下來,擺出主權、愛國及民族主義的態度來護短,讓自卑感的醜陋花朵開的滿臉都是。把任何罪名都用愛國、民族主義去遮掩,是上個世紀的搞法,沒有是非、沒有守法,只有民族(面子),恰恰會讓國際上看不起這個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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