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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9日星期日

何俊仁:看中國要把「任意拘禁」合法化

年初受北非突尼西亞及埃及民主運動的鼓舞,今年二月中國內地網上發起匿名的「茉莉花革命」,雖名為「革命」,參與行動的民眾只是以「散步」及「微笑」作行動,有些維權律師與維權人士亦有在網上呼籲參與行動,但先後被任意拘禁與強迫失蹤一段日子,有些維權人士獲釋後甚至不敢向外界透露被拘禁期間的情況。

 

其中一名曾被帶走拘禁兩個月的北京維權律師江天勇,幾經掙扎後,近日冒著再受打壓的危險向傳媒披露他被拘禁期間受到身體及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被恐嚇會對他家人不利。另一名北京維權律師唐吉田因在拘禁期間被長期關在冷氣房而得了肺炎;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被拘禁時曾被用藥而導致失去部分記憶。還有,長期失蹤的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出獄一年仍與家人被軟禁的山東失明「赤腳律師」陳光誠。據人權組織《維權網》資料,至今仍有超過五十名人士因「茉莉花行動」被拘禁,他們因為較不知名而沒有被傳媒報導。

 

就在這些任意拘禁和強迫失蹤不斷發生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30在網站公佈,收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直至930。關於修訂的消息突然於824於法制日報的網站報導,雖然少部分修訂被認為有所改善,但大部分修訂內容隨即引起國內法律界人士的關注,其中最具爭議的是修正後的《刑訴法》第七十三條,對「監視居住」的條文增補了規定,令人擔心公安以後可以「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調查」及案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為理由,在他們指定的地點執行「監視居住」,甚至以同樣理由無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士的家屬。

 

何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這些罪名的定義非常含糊,會造成公安權力更進一步被擴大,言論自由的空間更進一步被削弱。撰文批評政府的人士隨時可以因其言論而以所謂「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而在指定居所內被「監視居住」,公安甚至可以因為「通知可能有礙偵查」而不通知其家屬。另外,據修訂的規定,「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的監督權在人民檢察院。而在內地的在司法實踐中,公檢一體化的現實會使這種監督形同虛設。修訂的《刑訴法》有不少類似的修改,如修訂後的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分別對拘留和逮捕的規定,公安可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而無須二十四小時以內家屬。

 

不少內地律師撰文指出修訂後的《刑訴法》中還有一些規定對律師會見其當事人有所改善卻又同時增加了其他限制,例如修訂後的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了律師會見其當事人時不被監聽,但又特別說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的維權人士辯護的律師,有很大可能因此而不獲准會見被控的維權人士。另外,我們亦關注到新修訂的《刑訴法》第七十六條,讓公安監聽被拘禁人士的電話通話和監視他們的電郵及網上留言等行為「合法化」,以惡法打壓言論自由及通訊權利。

 

這些修訂令人擔心公安對異見人士及維權律師的打壓會更嚴重,一些著名的內地學者如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也有在其微博上發表言論表示關注,賀衛方寫道:「不只是提前已經把犯罪嫌疑人當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視為罪犯,加以懲罰。對照一下我國政府簽字加入的國際公約,這樣的立法完全違背了政府的承諾。」。有了法律條文作為後盾,公安將更明目張膽,動輒可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為罪名,把一些他們視為「眼中釘」的維權人士與律師帶走及拘禁在不知名的地方,變相是把「任意拘禁」和「強迫失蹤」「合法化」,製造「白色恐怖」。(作者為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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