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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6日星期二

陈云飞:我对逮捕黄琦一案的态度



图为作者与黄琦(右)在汶川震灾现场

又一个中秋到了。万家团圆!可我和我的同胞黄琦就没有这样的和谐团圆。黄琦自6.10晚失踪,到拘留,到批捕,到现在已是九十多个日日夜夜。黄琦家人要求 送药、要求知道黄琦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律师多次按2008.6.1正式实行的《律师法》要求会见当事人黄琦,成都警方都一口回绝!他究竟怎样?生死不明。 7.29日,我和一法律工作者到成都警方表示对黄琦案的关注。然警方一律粗鲁、恐吓、欺骗手段接待我们。“你和黄琦什么关系?”、“你没权利责问我们为什 么不按《律师法》执行;我们四川都没按这执行!我们执行老的《刑事诉讼法》”、“你提的问题我们都给他律师回函了”,当我面对警方以上态度回答道:“我和 黄琦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的同胞,这关系够吗?”、“如旧法优于新法,那制定新法何用?再说那为什么又不按49年前的法律执行呢?”、“律师没有收到 什么函”〔直到现在9.10也没收到警方函件〕。然得到的还是拒绝、并催赶我们离开!9.2号我在诚惶诚恐中向四川省公安厅交了我一份“抗议书”并给成都 警方打电话陈述我的行为和抗议〔抗议书附后〕,然十多天过去了,我的抗议有如石沉大海。面对熙熙攘攘、大包小包提着月饼的人群,面对又圆、又大的中秋月 饼,我流泪了!请问我的同胞们,我的中秋月饼还能吃得香甜吗?

附:抗 议 书

强烈抗议四川省公安厅所属的成都武候公安分局,在黄琦案上选择性运用法律! 《律师法》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黄琦从2008年6月10日深夜失踪,到拘留,到批捕,再到现在已是八十多个日日夜夜。黄琦及家属聘请的律师,通 过多次电话、通过律师亲自到办案所在的公安部门〔武候公安分局〕、通过多次函件要求按《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被监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 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会见当事人,但警方都以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为借口,阻止律师的正常、合法要求见当事人黄琦的 行动。《律师法》是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组织、地区的法律,不是说成都公安想不执行就不执行,想什么时候执行就什么时候执行!照此警方要是权利再 大些,是不是要让我们一天想晒几个小时太阳就晒几个小时太阳?想让我们一天多过几小时黑夜就多过几小时黑夜?没有公正的司法程序怎能保证公平的司法结 果?!在中国,是公民都该守法。我该守法,成都警方该守法,胡锦涛先生更该守法! 为此作为中国的公民的一员,作为黄琦的同胞的一员,我对你们的作为提出最强烈的抗议!抗议!抗议! 不作为,乱作为=谋财害命!

抗议人:陈云飞 身份证号:110108196708139374
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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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37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1 条评论:

  1. 山上和山下二个人,虽然地位不同,可在对方眼里都同样的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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