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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星期四

格丘山: 人权的绝对性和公平性

柏杨先生于4月29日,凌晨一时十二分,病逝新店耕莘医院,享寿八十九岁。为 纪念这位对中国文化起过影响的思想家,我在独评上重贴了柏杨先生写的"人权是一种绝对权利",不意引起了反弹。 使我惊奇的是一些颇有名气的民运分子竟然对人权也持不同意见,下面是一部分 :

图为柏杨在他的书房

●被西方及亲西方人杀死的中国人也有人权吗?还绝对权利呢,骗谁啊 ;
●世界上任何权利,在其现实性上,都是相对的权利
。绝对的权利只有共产主义理想下,才能实现, 共产主义万岁!;
●任何饥饿的盗儿偷或抢他人的钱包。都是在实现自己的共产主义绝对
人权,都是在向反绝对人权的万恶私有制挑战;
●饥饿盗儿太多。政府说"你们抢不利社会安定,我来替你们抢吧!
"于是向富人加税,接济饥饿盗儿,政府合法的抢劫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共产主义绝对人权。但毕竟还是"一定程度",还是相对的,因为它不能满足盗儿解决饥饿之后的其他源源不绝的绝对人权需要。它要继续满足下去,它就只能是"打土豪,分田地"的共产党了。所以,共产党,才是真正讲"绝对人权"的啊!

这些对人权的严重误解,或者对人权概念的故意曲解实在令人震惊
。为此我想谈一下个人对人权的理解。

首先人权之绝对,不意味着我有人权可以无法无天, 更不意味着我有人权就可以伤害别人。 反之如果上一命题成立,那么你的人权必然侵犯别人的人权
,必然剥夺别人的人权,人权之天平由此而歪斜,作为整体的社会人权平衡也从而受到破坏, 由此这不是人权的正确概念。人权之绝对的真正含义不是对个人而言的绝对,而是强调人权的真理高于人类创造的其他观念:高于爱国,高于 理想,高于宗教。 任何信仰和体制都不能在违反人权的条件下去实施,任何信仰和体制都没有权利要求个人牺牲人权去祭奠信仰和体制,这是人权不可被以任何其他理由剥夺的绝对性。

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则,如果人们真正认可和懂得了这一条
,就堵住了或者弱化了大部分民族战争,国家战争,宗教战争的可能性。至少挽救了那些在道义力量的威摄下被迫参加战争的个人。

与人权绝对性并立重要的是人权的公平性。 它的真正意义从个人的角度说是,个人的人权不应伤害别人的人权; 从社会的角度说是个人的人权应该受到不应被别人伤害的保证
。也就是说每个人的人权在不伤害别人人权和不受别人伤害的条件下才能得到正确实行。

人权的公平性也是无条件的,不因国家、民族、人种、财产、地位
、权力、知识的差别而异。 人权的公平性甚至对于犯人也一样适用:犯人只为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去领受法律裁定的那一个惩罚;但是人们无权剥夺犯人除了法律裁定惩罚以外的任何权利。

如果一个人不承认人权的公平,将自己的人权抬高到可以伤害别人
,那么他实际是剥夺了别人的人权。这样的社会中人权的分布必定是不均匀的,有人多,有人少。如果多的人都是政府官僚,这就成了专制国家。所以专制国家也说自己有人权,他们可以举出很多例证来证明他们的人权,事实上他们中一部分人的人权比民主国家的人要多得多,因为他们将全国人民的人权集中到少数特权阶级手中。

专制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承认人权的绝对性
,他们必然认为国家、理想、信仰或者宗教高于人权,他们用这个准则来逼迫大部分人交出他们的人权,这样才能实现他们需要的人权不公平。

如果一个专制国家的人民,接受和承认人权的不公平
,那么其结果只是将权利送到极少数人手里,让他们享福,自己愿意受苦而已。但是如果一个专制国家的人民,不承认人权的绝对性时,他们就会变得极度危险,他们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力。 因为对社会和人类来说,小偷、强奸犯、强盗、杀人犯的个体破坏力是非常有限的。 即便最邪恶的个体犯罪犯,犯罪时心都在颤抖,道德和良心的力量在平衡他们的仇恨和疯狂,压制他们的犯罪动机。但是一旦专制国家的人民狂热和疯狂起来,将爱国,真理和宗教放在人权之上时,他们就会以爱国,真理和宗教的理由,在爱国,解放受苦人类和保卫上帝的旗帜下理直气壮地去杀死成千上万的人,去烧毁村庄和城市,去抢掠敌人的财产,去强奸妇女和消灭一个民族,而不会感到一丝良心的谴责和羞愧。这时候他们的狂热和疯狂已经模糊了他们平时正常的心智, 而将杀人、烧毁、抢掠和强奸与他们高贵动机联系在一起,感到无比崇高和刺激,所以这时候,他们就像一头尾巴上被浇了燃烧汽油的疯牛一样,远离了人的正常理智。

所以人权的绝对性被破坏时, 对人类的损害远远大于人权的公平性遭到破坏。 当一个民族的人权的绝对性被爱国、宗教、主义睬到脚下时
,那么人类的一场新灾难就从这个民族的地平线上慢慢升起来了。 一个心智健全的民族应该用比警惕小偷、杀人犯、强奸犯百倍的警惕去警惕那些挑动民族爱国,解放人类,保卫真理至狂热的政治家。

作为本文的结束, 我们重申
人权对人人平等!
高于爱国、信仰、主义和宗教的人权绝对性是人权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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