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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5日星期六

齐戈:用什么阳光驱散政治黑暗?

胡锦涛在十七大的报告里,明确地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的政治承诺,不仅赢得了在场代表热烈的掌声,更赢得了公众发自内心的赞许,被称作十七大政治报告的一大亮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政治文明的基础。反之,不在阳光下的权利运行,就是政治腐败,就是时代的悲剧。胡锦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句话,道出了中国政治的实质:专制的、阴谋的、不透明、落后的政权形式。一言蔽之,就是政治黑暗;若非如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就无从谈起。

胡锦涛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实是个很好的政策,而真实的、能驱散政治黑暗的阳光又是什么呢?当然是指阳光政治,而不是唱唱哪个地方的天是明朗的天,到处宣讲科学发展意义深远,整治腐败决心很大;于是政治黑暗就冰消瓦解,贪污腐败就无处藏身,社会和谐,天下太平。

阳光政治这个概念流行于世,可以追溯到胡耀邦诞辰九十周年的那一年。朱厚泽先生(见图)一篇《呼唤阳光政治》的纪念文章,他对阳光政治这样论到:“近代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把‘政治’叫做‘众人的事’。众人的事,公诸于众,放到众人之中,交由众人议论,经过众 人讨论,最终由众人决定。众人的事,诉诸众人。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进行。这就是阳光政治。众人的事,不能任凭宫帷深处,一言九鼎。哪怕它是圣主、君。 众人的事,不能听信密室策划,阴谋权变。不论它是政客、精英。阳光政治是与专制政治对立的。阳光政治与权谋政治是不相容的”。在这点上,两代的政治家的看 法竞如此相似,可见中国政治的症结所在绝非无人明白,更不是无药可治。如果真能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那么中国的政治改革就应该从第一缕阳光撒向权力 运行的那一刻开始。

政治黑暗是一党专制的痼疾,黑暗产生于一党把持和垄断几乎整个 社会资源,还利用强权将自已的那些并不高明的思想强加于全社会。如何改变一党专制的现实呢?很多人在思考着这一问题,思考着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一党专制不 是现代文明的政治制度,在中国不过是穿西装打领带、会说编造新词的皇权专制继承者。资产阶级革命的最大胜利,就是把君主把持的政治权力归还给社会,这才使 政治成为众人的事,所谓的还政于民即是。还政于民是历史的潮流,是现代政治的必然;也是区分现代的工业文明还是落后的农业文明的试金石。以君权神授的名义 也好,以几个代表的名义也罢,只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控制,而不是众人的参与,就是政治黑暗,就是独裁专制。在这个意义上讲,宪政民主才是皇权专制的克 星。但在中国,竟会找到那么多反对现代政治制度的理由来,国情不同,国民性问题,理由种种,不外就是一句话:令人崇拜的权力,岂容他人染指?于是就垄断、 就把持,正是“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民主的缺失,使众人的事成为政治寡头的私事;多少腐败由此而生,多少弊端由此而起。不过,政治黑暗的宫帷深 处,圣主、君,政客、精英,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见光死。策划于密室,阴谋权变这些皇权政治的鬼魅魍魉,不怕心计不足,就怕阳光下的运行。那些见 不得人的鬼事,岂能在光天化日之下猖獗?

民主宪政是政治黑暗的天敌,只有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权力在阳 光下的运行才能成为可能。而一党专制下的“宪政”,连边缘式的宪政资格都无从谈起,是挂着民主的羊头卖专制的狗肉,与现代政治文明相差十万八千里。假民主 之名行寡头政治之实,害国害民害自己。毛泽东时代以路线斗争在党内剿灭异己,用阶级斗争在社会上滥杀无辜;而今天那么多的贪官污吏,是严惩还是放纵?在黑 幕的遮掩下,也成为真真假假的“政治”,而这又使多少人成为这种黑暗政治的作恶者和受害人?不在阳光下运行的权力,就没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只有确立真正的 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中国才有可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社会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常识,也是百年来无数生命和鲜血给我们的教训。即使那些所 谓的法制,没有政治阳光的照耀,也不外是苛法恶法,并成为司法腐败的滋长发生的土壤。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并非是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世界的共同财富,我 们并没有多少理由拒绝它。马克思主义不能拒绝它,声称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就能拒绝吗?总不能把中共就是理所当然地要把持权力,众人就是不得参与作为理 由,拿到桌面上来说事儿吧?

我们并不相信政治变革可以一蹴而就,转眼间阴霾扫尽阳光灿烂;专制的嘴脸在一夜间就一脸的民主。但我们始终相信光明一定会战胜黑暗,皇权专制的遗产迟早会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即使披上马克思主义的外衣,把寡头、帮会称作political party, 这堆腐朽的遗产最终是现代文明的弃儿,也是中国走向现代社会的死敌。冯友兰曾说:“英美及西欧等国人之所以是“智”、“富”、“强”者,并不因为他们是英 美等国人,而是因为他们是城里人;中国人之所以是“愚”、“贫”、“弱”者,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中国人,而是因为中国人是乡下人”。城里人和乡下人是个比 喻,却道出了工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的根本差异。而所谓的中国国情不同,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同,我们国民的素质差,不过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回避了我们至今还深深 地陷在农耕时代政治观念的泥潭的事实,摆不脱的还是皇权专制阴暗心理。所以才有把民主和自由视作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的现实。对于这样一个可悲的政治黑 暗,用什么样的阳光才能驱散?当然只能以民主和自由对之。而这其中最要紧的不外是出版、新闻和言论自由,这是对付政治黑暗、吏治腐败的利器。

《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 从一开始,甚至在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以前,美国革命的先驱们就强烈地感到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便无自由可言。正因为如此,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就有了这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这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教授、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前执行主任简·柯特利(Jane Kirtley)根 据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若干裁决,连同下级法院做出的其他数百项裁决,说明司法系统在美国体制中所发挥的保障新闻自由的重大作用,并突显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 必要性。她明确指出:“宪法与权利法案从来都不是自动生效的文件。它们依赖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解释它们并赋予它们生命力。”但将有关原则永久地纳入宪 法,有助于确保法院系统会采取行动尽量扩大新闻自由,而不是极力压制新闻自由。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法学理念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如一,大概这就是美国强 大的软、硬实力关键所在吧。

如果说美国在新闻出版自由上的司法保障是城里人的法律,我们在 新闻出版自由上的规定倒真像是村长在土墙上贴的通知。至于司法保障——连一部《新闻法》都不敢制定的国家,更是无从谈起。虽然在宪法里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 言论出版自由,可是至今为止,哪个公民在中国有一点出版、新闻言论自由?中共把持了出版、报纸、广播、电视,就连互联网都不放过。这种做法是让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还是让专制在黑暗中作恶?胡锦涛在十七大不是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吗?那就请把这缕阳光先还给我们!让它划破两千多年皇权专制的长夜,指引我 们从政治黑暗中走出来。问题是,胡锦涛先生虽然讲了,但他的同僚和他的下属会按照他的政策执行吗?

(原载《动向》杂志2007年1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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