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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9日星期六

财产权:民事权利,还是基本权利?

作者:刘军宁

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普及,对财产权的探究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时代之前,财产权不仅是一个极端负面的概念,而且从人们日常生活中完全消失了。现在,财产权的概念,在公共舆论中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进入了新版《现代汉语词典》这样的日常语言工具书。不仅如此,《词典》还能用中性的语言来定义这些概念,这样的变化的确说明社会在进步中。
在一次查阅《现代汉语词典》中,偶然跃入我眼帘的“财产权”词条,引发我的好奇心。根据《词典》,财产权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继承权等。”(第114页)《词典》把财产权归结为某种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民事权利。这使我联想到当前关于是否应该把对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的争论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对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的事实。
由此产生的疑问是,如果财产权仅仅是与经济利益有关的民事权利,为什么非要把这样的普通民事权利写入宪法呢?由民法来加以规定不就可以了吗?另一方面,许多国家把对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是不是意味着:要么这些宪法多此一举,要么财产权的本质不在于它是一项民事权利?财产权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从财产权概念的起源来看,这个概念,与许多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继承权)不一样,不是由法学家或民法学家们提出的。弘扬财产权概念最有力的,在西方早期和近代通常是一些与法学毫无关系的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不是从民法,而是从天赋人权、政治正义和有限政府的角度来论证财产权的本质的。在二十世纪,一些经济学家们也挑起了诠释财产权的重担,有趣的是,其中的佼佼者们既不是从法学也不是从经济学而同样是从政治正义和宪政的角度来阐发财产权的,如哈耶克、布坎南、弗里德曼这样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家。正如布坎南所强调的那样,应该把财产权这样的表面上的经济概念放到人本(人文)主义的(humanistic)的脉络中来理解。
主张把财产权写入宪法是基于对财产权的这样一种理解:财产权首先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包括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各种各样的自由都与私有财产的安全紧密相联。在视财产权为基本权利的观点看来,把财产权理解为经济权利、尤其是福利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在财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乃至经济制度之间划等号,其后果是把财产权狭隘化了,是对财产权作为文明社会的价值支柱的矮化和削弱。
财产权,作为天赋权利(亦称自然权利),是来自人的天性、来自人格的权利。财产权中的人性依据从以下的事实中明确无误地折射出来:废除财产权的尝试,受到了来自人性的最顽强的抵制,并每每以失败告终。每个男男女女中都有自由追求个人目标的本能,都对财产都有内在的需求。对财产的取得与支配深深地植根在人性之中,而这些又来自于人的生存本能。人的天性中都有向上的驱策力,希望过更美好、更称心如意的生活。试图消灭财产权者所试图动用的巨大的强力手段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种天性的强大与顽固。一个健全的人包括三个位格:主格、宾格和所有格。其中,主格与所有格都离不开“占有”(财产)的资格。剔除了主格和所有格的人格不仅不是健全的人格,而且只剩下被占有、被支配、被奴役的位格:宾格。
有位前人说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卫士。剥夺了一个人的财产权就等于剥夺了他的自由。”杰斐逊曾指出:财产权是人性的必然产物,因为人生来就是业主。我理解,这个“业”是人的“自身”,也是满足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要求及相应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身)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最基本的人权是人自我拥有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一切权利都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当人们失去财产权的时候就失去了对自己的支配权。人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权。例如,迁徙权来自于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言论权来自于支配自己嘴巴的权利;信仰权来自于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这个世界上没有属于楼房的权利,也没有属于上帝与国家的权利,任何权利最终都是个人的权利。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无分贵贱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
不仅如此,每个人的正当财产是每个人的自然延伸,西谚里有“Love me, love my dog”(爱屋及乌)的正面论证,中国人有“打狗看主人”的反面论证。离开了财产,每个人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活。所以,财产权首先是来自天性的根本权利,其次才是民事权利,而不是相反。财产权首先既不是私法概念,也不是公法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于政治正义的概念。在根本上,财产权是即使任何法律都不承认、我们也拥有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是来自人的天性的天赋的权利。要改的不是要天然拥有财产权的人放弃财产权,而是要把不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改成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财产权没有保障;在法律不保护财产权的地方,财产更没有保障。在法律不保护财产权之前,也没有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分,至少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是如此的。
该不该把财产权写进宪法,说到底,取决于对财产权本质的理解和对财产权的信念,如果认为财产权仅仅是普通的民事权利或私法权利,就大可不必写进宪法;如果认为财产权植根于人的天性,是人类的尊严和自由的柱石,那就另当别论了!

——载于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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