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星期五

胡少江:在政治抗争的同时坚守香港法治

图:香港高等法院宣判港学运领袖黄之锋(左二)罗冠聪(左一)、周永康三人,入狱六到八个月

昨天,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就2014年"冲击公民广场"案进行宣判,判处前学民思潮召集人黄之锋监禁六个月、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监禁七个月、香港专上学生联会(学联)前常委罗冠聪监禁八个月。他们的罪名分别是"参与非法集结"和"煽动他人参与非法集结"。这个案件本来在去年八月已经由地区法院进行判决,当时分别对三人判以社区服务和缓刑。但是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认为量刑过轻,向高院提出刑期覆核上诉,最终导致高院这次更改量刑。
无疑,这是一个有著浓厚政治色彩的案件。两年前的抗议行动是一个非暴力的政治抗议运动,但是在运动中一些学生领袖和抗议者的过激行为的确违反了法律,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法律惩处无可厚非。我从来都认为那场抗议运动是一场香港民众要求民主权利的正义运动;运动中出现的一些激烈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压制民主的顽固立场和时任特首梁振英的挑衅态度;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事实的另一方面,即一些抗议中的行为违反了香港法律。
正因为如此,我在道义上坚决声援两年前的市民抗议运动;同时我也认可法院对有些抗议者作出的违法认定并且加以适当的处罚。其实,这些学生领袖和其他运动参与者也是知道这个后果的。他们并不主张暴力,而且也做好了牺牲个人自由、承当法律后果的思想准备。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政治抗议者的理性选择,也可谓求仁得仁,对此我给予理解和支持。我敬佩香港年轻人的政治勇气,期待他们平静地接受判决,以此向社会昭示他们对道义的追求。
在人类历史上,公民采用非暴力的方式进行政治抗命的行为并不罕见,其中包括殖民地人民争取自由、独立的斗争,也包括历史上一些受歧视的弱势种族和群体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他们的斗争兼具政治诉求的正义性和违反当时既有法律的双重性质。他们有意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是为了凸显现有法律的不合理性,从而要求更改一些过时的和不合理的法律条文;或者是为了显示他们在现有政治制度下的绝望,期待以激烈的行动来唤醒和警示当局和民众。
中央和港府在政治立场上的非正义性十分明显。但是我仍然主张在反对政治不公的同时坚守法治,并且坚持认为这是香港人民的利益所在。我这样主张首先是因为香港有一个基本良好的法律体系,而且有一个基本守法的执法系统。前不久法院对非法殴打示威青年的七位警察和对前特首以及其他受贿高官的依法惩处都证明了香港法院执法的公正性。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那些在警察殴打示威者一案中无视法律的建制派,如今却齐声要求法院对抗议者进行严厉判决。
我希望在政治抗议的同时坚守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假如香港的法律制度遭到破坏,从中得到最大益处的是大权在握的北京政府及其在香港的代理人,他们将更加肆无忌惮地将共产党在中国大陆藐视法律、为所欲为的那一套复制到香港。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政府正在不断地破坏香港的法治,从派遣特务越境绑架这样的下流伎俩,到公然宣布中英联合声明无效和违反基本法这样的胆大妄为,这些都说明了他们正是破坏香港法治的最大危险。
毫无疑问,港府律政司在这个具体案件中的所作所为有著明显的政治动机,我也十分藐视他们的政治动机。但是他们采取起诉和上诉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而法院对这些年轻人的违法认定也是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法律条文的合理性应该是政治层面解决的问题,但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认定则是执法者的职责。我希望香港未来的政治抗议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相信这样的政治抗议一定会赢得更多香港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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