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

乔木:只准官家造謠 不許百姓玩笑

廣東一男子去掉《陽江日報》的報頭,把標題修改為市政協決定「我市將全面開放二妻政策」,發圖片到微信上被傳播開來。本來是一逗樂的事,但陽江警方卻花費精力,專門排查,以造謠和「社會影響較壞」為名,將該男子行政拘留10日。這不僅是濫用權力,更是粗暴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
有人說,造謠者怎麼還有言論自由?是的,法律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包括造謠的自由。中國的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作為國家的最高法律,憲法關於言論自由的這條規定,並沒有任何的限制。
但是憲法刑法,不如領導的看法。現實中根據政治和維穩需要,又弄出許多規定、政策、條例,對公民的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和處罰。一個根本的問題是,言論不是行動,不應限制,而只能用言論來回應。在一個開放的社會和自由的媒體環境,言論的真假對錯,經公眾的充分討論和各方的平等參與,自能去偽存真,所謂真理越辯越明。
多數情況下,言論者也會自律。如果他是精神或智力有障礙的人,自然無需追責,而正常人說話,都會考慮身份、場合和影響。但每個人自律的尺度不一樣,而言論也確實能造成後果,那必須是「明顯和即刻的危險」,並且法律要有明確的規定。
由於中國沒有專門的媒體法,更沒有習仲勛建議的《不同意見保護法》,作為參照,可以看一下中國政府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它明確規定言論自由的內容是「各種消息和思想」,既然是各種,顯然包括所謂錯誤或造謠的言論,因為不讓表達,怎麼知道是錯誤的呢?傳播的方式包括「藝術形式、或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所以「利用小說反黨」是非常荒謬的,小說是藝術,不是現實。公民選擇網絡媒介傳播,也是言論自由的範圍。
言論當然有限制。回到廣東男子的案例,他修改一個公共話題的標題,顯然不涉及到侵害「他人權利或名譽」的問題。至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他把標題改為「市政協六屆十八次常委會決定我市將全面開放二妻政策」,普通人一看就明白,文明社會不可能出台這樣的政策,懷疑「二妻」是「二胎」的筆誤。稍有常識的還知道,政協作為中共的一個統戰工具,沒有任何決策權力。而該男子發布時將《陽江日報》的報頭去掉,顯然是一個有保留、無傷大雅的玩笑。
就是這樣一個玩笑,警方卻認定「社會影響較壞」,予以拘留。不知此前有官媒把溫家寶、習近平的名字,錯成溫家「室」、習近「年」,會不會抓人。江西宜春市政府發布「一個叫春的城市」的惡俗廣告、重慶市政府發布王立軍休假式治療的謠言,哪一個社會影響更壞?
看來謠言也分官謠和民謠,只准官家造謠,不許百姓玩笑。
——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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