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星期日

乔木:中國NGO的多重困境

正在制定的中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和憂慮。有些人認爲,這會不會像1989年後制定的《遊行示威法》,名義上是保護憲法第35條賦予的遊行示威權利,實際上卻限制、阻礙、打擊這些權利。
非政府組織的英文簡稱是NGO,有時也稱NPO,指非盈利組織。從它的名稱和活動來看,在中國首先存在三重困境。
一、有政府的「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的非政府組織,前者如所有中字頭的組織,像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儘管都以非政府組織定位、籌款、活動,但都有政府背景、行政級別,是有編制的事業單位。
二、一個真正的非政府組織,如果強調它的非政府屬性,會被誤解爲反政府、非法組織,儘管它們其實是在幫政府。
三、非政府組織如果宣稱是非盈利組織,又會被誤解爲不是爲了盈利,那一定是有政治目的。在功利主義盛行的中國,普遍信奉「無利不早起」,哪有不爲盈利的機構?除非別有用心。
現實中情況更爲複雜。因爲許多非政府組織開展環保、勞工、維權救助、各種社會問題的研究和行動,不光問題「敏感」,在籌款和活動中,往往又和個人、企業以及國外的同行、基金會等有合作聯繫,經常被另眼看待,甚至橫加阻撓。
中國一直是官本位的社會,官家、政府的機構和活動,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在傳統社會中,商業行會、民間社團、各種宗教一直存在於鄉土中國,只要不造反,官民兩道,各自相安。
後來依照蘇聯模式建立的政權,在幾乎所有的領域,都強化了黨政的雙重領導,具有高度化的行政色彩。比如企業會有黨委書記,學校有行政級別,寺院的方丈主持也會享受某個政治待遇。在此情況下,民間組織難以合法化存在,要麼銷聲匿跡;要麼收編重組,統一納入政府序列。
改革開放不僅是觀念和經濟上的巨大變化,也帶來社會的多元發展。國外的非政府組織歷史悠久,全球化時代又迅猛擴張。在內部的需求和外來的影響下,中國的非政府組織逐漸發展起來,但是迴避了「非政府組織」的字眼,而是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在民政部門註冊。同時又規定,所有的類似組織,必須要掛靠一個政府部門,作爲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門實行雙重管理。
這又出現了兩重困境:第一,政府部門可以組建自己主管的社團,比如司法局可以成立律師協會。雖然號稱非政府組織,但誰都知道它的政府背景。第二,真正的民間社團想註冊成爲合法的非政府組織,又難以找到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說,沒有政府部門願意管理這些不在編制內的社團。
好在以中國人的聰明,總有變通的辦法。非政府組織不能以「非企業單位」在民政局註冊,但可以作爲企業,在工商局註冊。目前全國絕大多數號稱NGO、智庫、非盈利的民間機構,都走的這條路子。
但又面臨着兩個困境:實際是非盈利的,經費也來自外界的資助,但由於是以企業註冊的,要繳納各種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這不光給這些機構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做的事當局如果不滿意,也會經常以偷稅、漏稅等藉口被處罰、註銷。
同時,這些機構實際上開展的研究、調查、社會服務等業務,也會被民政部門以擅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理由,予以查處。
前兩年有了一點變化。民政部規定,對社會公益、慈善、社區服務等民間非盈利機構,可以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不需要掛靠政府部門,不需要註冊資金,也不用納稅,這算是真正的非政府、非盈利組織。
但是對於政治、法律、宗教類民間社團,仍需要掛靠政府部門。這類非政府組織很難成立,即使成立了,雖然號稱非政府,但還是隨時捏在政府「老大哥」的手裏。
至於國際非政府組織,中國開始不予登記,儘管它們以辦事處或合作伙伴的形式,明的暗的一直在華活動。這兩年中國政治趨緊,社會管控加強,自然不會忽略國際非政府組織,於是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
在中國,非政府組織本來就敏感,現在加上國際、涉外、境外勢力,就更爲複雜了。


——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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