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9日星期日

叶匡正:范曾難道批評不得?

范曾
近日,畫家范曾成了網上熱門人物,對他曾經的作為,有種種議論。這並不奇怪,屬於網路常態。奇怪的倒是,大陸一些媒體把這種熱議,稱作「圍攻」,甚至認為這背後的動機讓人警覺,話講得不清不楚、神神秘秘,無非是想給這些批評扣上一頂政治帽子。這確實有點小題大做了。范曾既然是公眾人物,民眾就有批評議論他的權利,這些媒體的論調倒是與范曾本人有得一拼。
記得2010年年底,因被批評「流水線作畫」,范曾將收藏家郭慶祥告上法庭,要求郭慶祥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後北京昌平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郭慶祥文章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的評價,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要求郭慶祥向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人民幣7萬元。
當年我看到范曾勝訴的判決,就非常吃驚。對范曾的人品和畫品,只要了解一些當代文化和藝術史的人,自有判斷,不用我來贅言。但僅從一個畫家因一篇藝術評論就起訴評論者,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500萬元來看,范曾對藝術精神的理解,還是一個門外漢。藝術的靈魂只有兩個字:自由。自由不僅是藝術誕生的動機和最後歸宿,也主宰著與藝術相關的每個環節。我們說的自由,既包括藝術創作或藝術家精神的自由,也包括受眾審美和批評的自由。就像范曾有自由去畫各種人物一樣,公眾也同樣有自由以各種方式來評價他的繪畫,那怕是以貶損的方式。這是藝術世界一個起碼的原則。即便是已成經典的作品,人們都有批評的自由,何況對范曾這樣遠未「蓋棺定論」的畫家?這是文學藝術的常識,所以我們常看到對作家畫家的各種批評,卻絕少看到這類作家畫家訴諸名譽權的官司。
當時我就在想,這個自稱「坐四望五」的畫家,為何會拙劣到以官司來回應對他作品的批評。我想無非兩點,一是自視過高;二是他並不認為自己從事的是藝術,而是一種獲利大、有品牌的商業活動。「自視過高」從郭慶祥引用范曾的的話就可看出:「畫分九品……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我是坐四望五,以待來日。」這種自我評定大師,甚至公開宣稱者,確屬當世罕見。
我還讀過詩人安琪評論《范曾自述》的文章,文中也引了一段范曾自己的話:「我的藝術的進步簡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使全社會震驚,我的畫也以空前的速度衝出亞洲走向世界。僅僅十年的時間,我像從激烈的地震顫動中,大地被擁起的奇峰,直插雲天。」讀到這段話時我啞然失笑,這哪裏是在談論藝術,分明是在談論「衝出亞洲走向世界」的一種商品。我想可能正是范曾骨子裏的商人意識,使他無法容忍別人對他的批評,因為這會影響到他的市場行情。
范曾的這些言論和行事風格,顯然與中國水墨畫的精神相背離。中國水墨崇尚的文化意識是「澄懷觀道」「含道映物」「淵靜修己」「損己利物」,追求的是「腹中火候」與「豁達無所營」。至少我很難想像,一個平日蠅營狗苟於名聲和金錢的畫家,能畫出體現中國藝術精神的作品。因為中國水墨講的是發於心源、識心見性,所以在中國傳統文人意識中,人品代表了畫品,人格代表了畫格。所謂「人品不高,落墨無法」,我想范曾肯定是早就懂的,如果一個藝術家連別人對他作品的批評都無法容忍,那他的人格和境界如何,我們也可揣測一二了。而郭慶祥的文章在我看來,寫得理性平和,不僅未點名,甚至連「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等用詞也非常溫婉,批評的也是藝術界流行的市場意識與包裝手段。如果這種文章都能對所謂「大師」造成精神傷害,那這個大師的精神無疑太脆弱了。
范曾起訴在我看來,有一種人格的必然,並不讓我驚訝。真正讓我驚訝的,是當時法院竟會判范曾勝訴,這顯然有違現代法律的精神,和當下大陸媒體的做法倒有相似之處。范曾是一個公眾人物。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與民眾的批評權、知情權發生矛盾時,多以尊重民眾的批評權、知情權為主,這體現的也是法律的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因為公眾人物比普通人佔有更多的社會資源,當他們利用這種資源獲得利益的同時,也應承擔比普通人更多的社會義務。公眾人物所具有的影響力,會對社會和民眾會構成影響和示範,所以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進行限制性保護,屬於社會監督的一種方式。這種監督自發地來自於社會輿論,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他被限制的名譽權、隱私權也會越多。比如范曾所用的「流水線畫法」,如果成為一種藝術常態或市場價格極高,就可能損害到真正的藝術精神和藝術市場。郭慶祥和普通線民敢於對范曾的創作或作為進行批評,應當說是對藝術市場有利的一件事,這種行為本身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今天在多數國家,新聞和批評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優先權,就是在涉及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市場的情況下,為確保意見的表達和溝通足夠充分,法律會優先考慮保護輿論監督的權利,其次才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因為很顯然,每個公眾人物都希望把自己光明一面曝光於媒體,而關於自己的負面新聞和評論,外界知道得越少越好。但從批評權和知情權來說,民眾有權利知道他們想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事情,尤其在關係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市場的情況下。我國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一直遵循的也是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限制性保護的原則。特別對像范曾這樣市場價格特別高的畫家來說,尤其應當如此。因為這樣的案例,如果不保護民眾的知情權和批評權,真正受損害的就可能是那些收藏家與整個藝術市場。
我想無論是藝術家或普通民眾,都會覺得郭慶祥的評論或當下線民對范曾的批評,是一種善意的批評與輿論監督。作為公眾人物的范曾,即便感受到某種傷害,憑藉他在社會和媒介的影響力,有足夠的管道對作者進行反駁,否則就只能對這些言論予以容忍。這是當下大多數有影響力的藝術家的一個基本行為規則。奇怪的是,法院最後的判決以及當下大陸媒體對線民批評所持的一種奇怪的政治解讀,反倒讓一切顯得詭異。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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