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胡少江:习近平关于“法治”阐释的三个根本错误

图为中国官方出版的多个语种版本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书



习近平所反对的是那些引起公愤的特定的腐败官员,他并没有清除腐败温床的政治远见,也没有将人民的利益置于执政党的利益之上的无私胸怀,因此,"法治"的口号不可避免地沦为他操纵权力、驾驭社会的一个工具。

习心目中的"依法治国"理念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公布以来,中国的官方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性导读,而所有这些导读的基础版本是习近平在中央全会上就这个决定所做的说明。通观全会通过的决定、 习近平的解释和官方的宣传,习近平心目中的"依法治国"理念已经初步为世人所了解。

习近平主导的"依法治国",在概念上与政治学普遍接受的"依法治国"大相径庭,在操作方法上也是与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毫不相干。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中国"依法治国"主语是中国共产党,而在世界现代文明史上,"依法治国"的主语都是由所有的公民一人一票选举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政府。

观察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中国政治发展,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对人类发展过程中许多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例如"民主"、"人权"、"普选"、"宪政"、"法治"等,中国共产党从最初的完全蔑视和否定,到被动地在口头上接受,再到主动地在实践中彻底地更改其原有含义。二十多年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如此这般在娴熟地欺骗世界过程中我行我素。

接过动听口号,继续肮脏行径

中国执政党被迫接受这些"普世"的政治概念,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过去推行的那一套"专政"理念不得人心,被本国人民所抛弃,且为世界人民所不齿。但是中国共产党又不愿意放弃那一套陈旧过时的治国理念,因为这一理念所维护的是他们一党永久执政的私利。在这种情形之下,最简单、最具有欺骗性的做法是:接过别人的动听口号,继续自己的肮脏行径。

用除了中国共产党解释以外的原有意义上的"法治"概念做标准,法治包含了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法律的订立必须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意愿,而不能只是少数人的意愿,少数人强加给大多数人的法律是恶法;压制民意,推行恶法不是法治。二是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有超出法律的权利,也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有超出其他人和组织的权利。

习近平阐述的所谓"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有三个根本谬误。首先,它将党的领导作为中国法治的根本前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写在宪法的导言中,成为了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原则。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法治根本原则的践踏,因为它违反了所有人、所有组织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法治原则,而赋予共产党超出其他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实际上也赋予了少数人(共产党的领导人)政治特权。

司法系统沦落成为党的工具

其次,习近平关于"历史选择了共产党领导"的辩解更是体现了他对现代法治原则的无知。任何个人、任何集团,即使是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建立了功勋的个人和集团,都无权成为永远的统治者。因为谁也不能保证这个集团能够永远正确。因此,保障人民抛弃这个集团和它的政治理念的天然权利正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功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依靠枪杆子打出来的,这个过程背后驱动的原则不是法治原则,而是与法治相对立的野蛮丛林暴力原则。

第三,习近平关于共产党领导实施法治的理论更是暴露了他的"依法治国"理念的虚伪。"法治"意味着,除了充分保障人民参与的正当立法程序和司法机构严格执行法律的独立实践之外,没有任何高于法律之上的力量。所谓共产党领导执法,将高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授予了一个社会集团,司法系统沦落成为党的工具,这是彻头彻尾的"党治",哪里还有一丝一毫"法治"的影子。

在十八届四中全召开以前,不少人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充满了希望。这种期待背后的逻辑是,正在致力于"打虎"的习近平及其追随者应该痛定思痛,认识到只有法治才能真正的根除腐败。但是他们所没有认识到的是,习近平所反对的是那些引起公愤的特定的腐败官员,他并没有清除腐败温床的政治远见,也没有将人民的利益置于执政党的利益之上的无私胸怀,因此,"法治"的口号不可避免地沦为他操纵权力、驾驭社会的一个工具。



——原载《动向》杂志2011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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