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杜光:人民民主专政的悖论――现行宪法的迷思与解读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照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的说法,人民民主专政是“国体”(《新民主主义论》里的提法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国家的属性,国家的性质。它的涵义则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简单地说,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经过几十年的教育、灌输,这个观点早已深入人心,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在实践中考察,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命题,都是一个虚妄的、不能成立的悖论。

   (一)无产阶级专政的经典涵义   
人民民主专政脱胎于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始作俑者是马克思。但是,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中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异,涵义也完全不同。
   马克思是在1852年致魏德迈的信里提出他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他说:“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制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这里的“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无非是说,无产阶级在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必将取得胜利,并掌握全部政权,不与任何其他阶级分享。
   马克思在1848年初的《共产党宣言》里,已经提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但还没有专政的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他对当时德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思考。欧洲的1848年是革命风云激荡的一年,法国的二月革命、六月革命,德国的三月革命,维也纳的十月革命,都曾引起马克思、恩格斯的高度关注。他们在短短的五个多月里,就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一百多篇文章,评述各国革命的得失。在这些评述中,首次出现了“专政”的概念。他们批评德国三月革命后召开的国民议会和康普豪森内阁过于软弱,向封建势力妥协。如恩格斯支持当时的激进民主党的宣言:“国民议会现在就应该把全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统一于自身”,(3)但国民议会的无所作为却使他大失所望,所以他说:“国民议会本来应该处处以专政的办法反对腐朽政府的反动企图”,“如果它不建立任何中央政权,那它就等于自动辞职”。(4)马克思说:“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关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5)可见,他们在这里说的专政,指的就是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他们为已经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未能实现专政而遗憾。
   在总结法国1948年革命的经验教训时,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8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里,针对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共和派临时政府残酷镇压六月起义的巴黎工人,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范围内已经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这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6)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主张无产阶级应该团结在“革命社会主义”的周围,“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间断革命,就是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7)马克思一年多后在致魏德迈的信里所做的概括,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的成果。
   在此后的岁月里,特别是在1871年巴黎公社失败后,马克思多次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其涵义都没有超出由无产阶级掌握全部国家政权的范围。有几次谈到专政的任务,主要也是“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只有在“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8)时,才意味着武装暴力。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前起草的《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谈到,“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9)可见,按照马克思的设想,作为阶级斗争的最高发展阶段,无产阶级专政当然也应该“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进行,无须动用暴力。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论述。他在1891年3月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所写的导言里,把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典型,肯定公社是“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高度评价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国家主人而采取的两项民主措施:一是民主选举公社的公职人员,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二是对他们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10)导言最后说:“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的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他在同年6月写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里还谈到:“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2)可见,在恩格斯的心目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同民主联系在一起的。他讽刺社会民主党的庸人们“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大喊救命”,就因为那些人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暴力对抗、暴力镇压。
   以上的简短回顾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所要表述的涵义,无非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全部国家政权,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其中当然也包括用武力“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在内,但它的主旨却是要在民主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的全面统治。考茨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无产阶级在民主基础上的统治”,(13)可以说是准确地读懂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二)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列宁的许多著作里,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提出和无产阶级专政有所不同的民主专政。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曾多次提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口号,(14)并且指出,当社会主义革命来临的时候,“我们就会用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专政,即完全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口号来‘代替’民主专政的口号。”在《国家与革命》里,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国家就必须是新型的民主国家(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的专政国家(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15)由此可见,在列宁的视野里,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口号,民主专政则是民主革命的口号。
    2、列宁把专政解释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是“直接用暴力来统治”的“铁一般的政权”。(16)虽然他对无产阶级专政也作过其他解释,如他说:“无产阶级专政是对旧社会的势力和传统进行的顽强斗争,流血的和不流血的,暴力的与和平的,军事的和经济的,教育的和行政的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是“一个阶级引导另一个阶级前进”,“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是比先前的组织更高级的劳动组织”,等等,(17)但对人们影响最深远的,还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暴力统治的思想。
   3、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演化为阶级专政——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公式。他在1920年写的小册子《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里,批判德国共产党内关于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的观点时说:“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比较稳固的集团来主持的,而这个集团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组成的。”(18)这就为全世界共产党提供了一党专政、领袖独裁的理论借口。
   其实,领袖专政的观点并不是列宁首创,恩格斯在巴黎公社失败后批评布朗基关于专政的观念,指出“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一个或者几个人的专政。”(19)
   毛泽东和中共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从列宁和苏共那里来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党纲,虽然明确宣告“采取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理解的,大概就是暴力革命、暴力统治。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政治决议案》,确认中国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此,需要建立的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工农民主专政(20)1934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称当时的苏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1)1936年9月,面临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新形势,中共中央发布决议,以“各阶层联合的民主共和国”取代工农民主专政。(22)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里,首先提出新民主主义和“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一个月后,他写出《新民主主义论》,全面阐述他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宣布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23)至于“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概念,据《毛泽东著作词典》介绍,“最早可能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使用的。”毛泽东在同年中共中央九月会议上,首次谈到人民民主专政。(24)同年年底,他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里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25)1949年2月初,他在同米高扬谈话时说:“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26)在同年七一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里,毛泽东做了进一步的表述:“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至此,无产阶级专政经由工农民主专政,达到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了它在中国的“华丽转身”。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明确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1975年和1978年宪法的总纲第一条却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且都在序言里载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1982年迄今的宪法第一条只是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序言里也以“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取代原来的提法。(28) 序言里的那段话包括了邓小平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但邓小平在1979年3月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那个讲话里,说的是“我们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在1980年12月的一次讲话里,才谈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并且进一步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29)
   (三)人民民主专政:非理性的思想成果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可知,对于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列宁有着不同的解读。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里,无产阶级专政的涵义是,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将独掌国家权力,不与其他任何阶级阶层分享;它将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这可从《共产党宣言》的“争得民主”和恩格斯确认巴黎公社是“真正民主的政权”的论述里得出判断);它的任务是消灭阶级和阶级赖以存在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并将采取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这些见解虽然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但仍不失为能够反映一定历史现象的理论思想。
   列宁把专政理解为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统治,就从根本上扭曲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原意,尽管他在早期的思想里把革命区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有其合理之处,但他把不同的革命阶段贴上不同的专政标签,却把全世界的革命者带进歧途,所有自称为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的国家,无不以专政来掩盖他们进行统治的专制主义本质。他的“工农民主专政”和“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等主张,成为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滥觞。
   由无产阶级专政衍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怎样解读呢?
   在中国共产党人的词汇里,这两者实际上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随着不同形势下的不同政治需要,加以灵活运用罢了。毛泽东和邓小平都在历史的重要关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侧重点却大不相同。毛泽东在1953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后重弹老调,是为了抹煞新民主主义发展阶段,以打击宣扬“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刘少奇、周恩来等人,推进“社会主义革命”。邓小平在提出四项基本原则时主张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一年多后却要以人民民主专政取代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是要缓解人们对专政的恐惧,同时抚慰那些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人。由此可见,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不过是主政者的理论积木,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拼搭出需要的景观来。这两个概念的出现和广泛宣传,不是出于理性的思考,而是适应政治的需要。
   但是,这两个概念至少在逻辑上是大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的解读,是无产阶级独掌政权,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国家权力;按照列宁的解读,是无产阶级凭借暴力进行统治,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无论是哪一种解读,无产阶级和专政两个词语的搭配是合乎逻辑的。人民民主专政则不然,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其他各阶级阶层即社会全体成员的专政,从独掌政权的意义上说,既然是全体人民的统治,就不可能再有分享国家权力的阶级阶层,专政一词就成为毫无意义的废话;从暴力统治的意义上说,既然全民都是暴力统治的主体,哪里还有暴力统治的对象?这是悖论之一。
   按照“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问题在于,这个敌人是哪里来的?如果是外部来的,那是御敌问题,不是专政问题;如果来自社会内部,那么,用什么标准、由什么人来确定哪些人是敌人?毛泽东在1957年2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里,提出划分鲜花和毒草、即人民和敌人的六条标准,后来转化为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量化的尺度,从反右派、反右倾、四清到文化大革命的历史实践可知,只凭着毛泽东的喜怒好恶,就可以把成千上万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战功卓著的将帅元勋、日夜辛劳的基层干部,统统打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敌人。人民和敌人既没有绝对的界限,民主和专政也就失却了应有的合理性,成为独裁君主巩固专制统治的权谋工具。表面的虚构的民主涵义,掩盖着独裁专制的本质,这是又一个悖论。
   不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专政看作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反右、文革、六四,都是他们运用、操作专政的实践。但这些影响深远、危害巨大的专政行为,都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违反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这些事实表明,专政这个政治概念,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充分体现出列宁式的本质,即“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凭借法律”的特征。可是,这个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政治概念,却被写进宪法第一条,这不是又一个悖论吗?
   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以来,就高举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旗帜。由于两千多年专制主义传统的浸染,人们习惯于从专制主义的角度去理解专政的涵义,对于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把它放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所以不能看透它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本质。它之所以被列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进宪法序言,并且成为宪法条文的第一条,就是因为它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有利于巩固专制制度。它在宪法里的存在,阻碍了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各条规定的落实。
   在专制主义传统深厚的东方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为专制主义统治服务的,实质上并无不同,如果说有所不同的话,那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更缺乏逻辑的合理性,更缺乏理性的思考与探讨。至于用来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更是一个虚构的空泛的概念,是从列宁斯大林那里搬来的理论教条,既无历史的依据,又未经实践的检验,人云亦云,自欺欺人,应该随同人民民主专政,从宪法里删除。宪法总纲第一条可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国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旧版第28卷第509页。
(2)同上,第4卷第489页。
(3)(4)(5)同上,第5卷第45页、第46页、第475页。
(6)(7)同上,第7卷第37页、第104页。
(8)同上,第17卷第468页,第18卷第335页。
(9)同上,第17卷第593页。
(10)(11)(12)同上,第22卷第229页、第274页、第228页。
(13)引自1959年的非正式出版物《伯恩斯坦、考茨基修正主义著作选集》第121页。
(14)《列宁全集》旧版第8卷第273页、第9卷第72页、第15卷第35页、第16卷第81页。
(15)同上,第9卷第115页、第25卷第399页。
(16)同上,第10卷第186页、第21卷第64页、第27卷第243页、第29卷第319页,又见于第10卷第216页、第25卷第49页、第28卷第218页、第31卷第318页。
(17)同上,第31卷第26页、第32卷第332页、第29卷第268页、第25卷第391页。
(18)同上,第31卷第2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81页。
(20)《中共党史大事年表》,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第67页。
(21)《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2)《毛泽东选集》直排本,第一卷第265页、第二卷第327页。
(23)同上,第二卷第619页、第648页。
(24)(26)《毛泽东著作词典》,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0页。
(25)《毛泽东选集》直排本,第四卷第1380页。
(27)同上,第1480页、第1485页。
(28)《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第32、33页,第41、42页,第56、58页。
(2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二版第168页、第358页、第372页。
                                                     201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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