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

李卫平:这究竟是为了什么?!――湖北省孝感市为建设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违法征收房屋记实之一

各位师友,大家好!
离京后一直埋头修改作品,疏于联系,不想数年后竟弄出了个颈椎病,成天昏沉沉的,效率极低,更没有想到屋漏偏逢连夜雨,又遭遇地方政府非法征收房屋。我写了篇曝光文章,
详情见我的新浪微博@lwp518或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0/1/125731022.html
请各位师友帮忙转发,谢谢了!
祝新年快乐!
李卫平敬上

这究竟是为了什么?!
――湖北省孝感市为建设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违法征收房屋记实之一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位于该市人民广场与后湖公园之间。该地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生活方便,闹中取静,是市中心黄金宝地,为近百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的家园,我父亲(该市抗战离休干部,85岁)的住房也在此地。为建设该工程,孝感市政府决定征收原居民房屋。由于我父亲在外地养老,特全权委托我(有书面委托书)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2012年初以来,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多人多次上门,要求与我洽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但由于孝感市政府至今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来人也拒绝出具孝感市政府对他们的委托授权证明,不仅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而且洽谈者身份不适格,与其协商明显违法,故虽然我完全支持孝感市的城市发展与建设,却没有与他们进行非法洽商,而是请他们向其上级转达两合法要求:一、孝感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其房屋征收决定;二、孝感市人民政府改派身份适格人员前来接谈。
作为成年人,我们都知道协议书怎么签:两造先达成一致,接着将商定的内容形成文字,然后署名画押,而绝不会还没谈好合作条件并形诸文字先署名,否则就如同给对方开具了空白支票,将被其予取予求,极为被动、不利,甚至可能权益尽失。由此可见,任何人都不会在还没有商定合作条件并形诸文字前自觉自愿于协议书上署名,只有受到欺骗、恐吓才会那么做。对于标准化协议书而言,尽管上面已印有诸多内容,但那都不是协商的对象,真正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必须填写的是协议书上的留白之处,故签署标准化协议的程序是先填写所有留白之处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须填写的留白之处保持原貌,否则,就没有协议内容,就是空白协议书,署名就是在受到欺骗、恐吓情况下签的,就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该协议书连形式要件都不具备,更仅就形式而言就极不公平、极不正义,严重侵害了法律守护的底线与终极价值,故是非法协议,毫无法律效力。
20122月下旬,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方定平副主任与孙萍女士专程赴我父亲养老处,利用他身在异地,不明拆迁实情与相关事宜,花言巧语、威胁利诱、百般欺骗:说在职人员不签协议要停职、下岗,离退休人员不签协议将停发工资,不报销医药费,又谎称房子是我父亲的,只有他署名协议才有效(其实我已经接受我父亲的全权委托,以我的名义签署协议同样有效),如果我父亲不署名,其回去不好交差,还要再来,他是老革命、老党员、老领导,又是长辈,一定要同情、支持晚辈云云,竭力装可怜,大肆利用我父亲的本分、淳朴与善良,坚持要他在必须先填写留白之处却没有填写的标准化协议书上署名,又保证将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交给我,留白之处与我协商且由我填写,若我不填写,协议书就是废纸一张等等,终于如愿以偿。但回到孝感后,他们却变了脸:别说将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交给我,就连看都没让我看一眼,更对我谎称我父亲已经签署协议,要求我2012310前搬迁,完全违背了他们在上海时对我父亲的承诺,酿出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欺诈欺负老年人、为非作歹、欺压良善的恶性事件,对全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将"孝文化"确立为立市之本的孝感可谓莫大的讽刺。
我虽然经历良多,但象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比其父母还年长者不择手段这样令人发指、人神共愤的邪恶、悖逆之事还真没听说过,更遑论亲眼见到,不由异常震惊,怒火中烧。我不禁要问,方定平副主任与孙萍女士有没有父母?是不是人生父母养的?有没有良知、人伦?是老干部服务者还是欺骗者?德、廉、耻何在?亏不亏心?披没披人皮?难道就不怕天谴?!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方定平副主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觉得自己从此掌握了主动权,大功告成指日可待,洋洋得意以致忘形――对我疯狂地挥舞手臂,穷凶极恶地叫嚣:"你告,你告,你告……"的确,他可以利用那份其视为至宝的既不具有程序合法性也不具有实质与形式合法性的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要挟我,逼我就范,甚至伪造协议内容,以法律的名义强迫我接受非法协议。但即使他有万般鬼蜮伎俩,如意算盘也注定要落空。这到不是因为我有多大的本事,而是因为我是一名敢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尊严及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牺牲自己生命的勇士,更是因为他极为无知,是个十足的法盲,所有那一切都是其一厢情愿,是他头脑不清醒,不,是极端糊涂状态下的妄想,不仅是做梦,而且是白日梦,黄粱美梦。
经过此事,我对他们的人品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不再相信其所谓"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说辞,对其如此努力、积极、不择手段更是大惑不解,遂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的详情,结果发现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多有违法,不由大吃一惊,下面结合此后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向广大网友做一大致介绍。
一、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都明文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向社会公示的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规划方案表明,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场与停车场(详情见www.xgsghj.gov.cn/upimg/Articleimages/20091231g.jpg),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和后湖公园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编的《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简介》也明文表示:"地下建商城及停车场"。无论商城还是停车场都是商业机构,都有具体的所有人、受益人,而与大众无关,故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是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而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孝感市人民政府的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可以想见,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振振有词,给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借口为自己辩护,竭力否认其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即便它说破天,哪怕所有住户都搬迁了,也无法改变铁的事实: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业建筑,设立商业机构,所有人、受益人均为特定个人,而非公众,因此尽管地上有公共绿地,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的实质仍是商业开发(开发商为购买这块黄金宝地花费了巨资,具体数目不得而知,一说有三亿之多。这已足见该工程是商业开发,是为了个人的商业利益而非为了公共利益),故该房屋征收决定绝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更不存在"确需征收房屋的"必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确实违法
二、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但孝感市人民政府至今不对其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明显违法。
可以预见,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编出一箩筐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拼命否认其房屋征收程序违法。但即便它"麻子跳伞,天花乱坠",哪怕所有住户都搬迁了,也掩盖不了铁打的事实:其没有依法公告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免除这一法定义务的合法理由,可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在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程序上确实违法;
三、破坏道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却基本损毁,严重侵害了该地居民的通行权――基本人权之一,可见毁路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断言,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找出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竭力撇清其与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道路损毁的关系,甚至干脆否认破坏该地道路违法。但铁板钉钉的事实是,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已基本损毁,该地居民的通行权已经并正在且将继续遭到侵害,故哪怕它能将铁树说开花,破坏该地道路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朗朗乾坤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事后不仅不战战兢兢,惊恐万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趾高气扬,洋洋得意,逍遥法外。可见,破坏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道路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四、中断供水违法
2012105840分左右,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输水管道遭到人为破坏,自来水供应中断。此前,该地不时无故停水。
自来水供应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水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与发展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水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破坏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输水管道、中断水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供水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水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太阳说得从南边升起来,中断该地居民的供水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朗朗乾坤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事后不仅不战战兢兢,惊恐万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趾高气扬,洋洋得意,逍遥法外。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的供水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
20121119中午,我正在看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的《新闻30分》,突然电视信号没有了,遂上楼查看,结果发现有线电视分线盒遭到人为破坏,包括我家在内的多个用户的馈线也被剪断了,不由大惊失色,气愤填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该罪共犯。
当然,孝感市人民政府必定有无数条言之凿凿的理由,证明自己对此并不知情,更没有指使、教唆哪怕暗示犯罪嫌疑人从事该违法活动。这是可信的。但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没有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犯罪行为,怎么会有组织和个人愿意并敢于在朗朗乾坤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呢?!天下还没有胆大妄为到如此地步或者说如此愚蠢的人!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对发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动难辞其责、其咎。
万幸的是,有线电视网络维护人员及时修复了线路,我得以收看了晚上七点的《新闻联播》。当看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那么忙碌操劳,那么亲民爱民,了解到政府的新计划、新方针是那么惠民便民,我国取得的最新建设成就是那么辉煌,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方面形势一片大好,综合国力蒸蒸日上,而外国的政治、经济、治安却一团糟,人民饥寒交迫,生活在水深火热与恐惧之中,我心中油然而生巨大的幸福感、自豪感和幸运感,不由万分激动,就决心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壮丽事业中去,争取早日建成小康社会,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奋斗终身。真不明白那些人为什么不愿让我聆听来自中央的声音?为什么不愿让我知道中央的大政方针?为什么不愿让我了解祖国日新月异的大好形势?为什么要割断我与中央的精神联系?为什么不想让我与中央保持一致?难道多一个人团结在中央周围会让他们失去什么?难道多一个人参与国家建设会损害他们的利益?难道多一个人加入浩浩荡荡的民族复兴大军会破坏他们的计划?他们怕什么呢?!他们的计划又是什么呢?!我不知道,因而万分忧心,又十分担心类似破坏以后会越来越频繁,甚至干脆断电,彻底堵死我了解中央指示、精神与国家进步发展信息的途径。但我并不惧怕,更未气馁,反而信心百倍,勇气大增。因为,我将该行径翻过来覆过去,从上看到下,又从下看到上,仔细研究了一番,越看越不象政府作为!
六、中断电力供应违法
20121126,我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孝感市人民政府为建设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违法征收市民房屋,原指望反映的前述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至少违法征收房屋的气焰有所收敛,违法征收房屋的行径到此为止,不料却事与愿违――时间仅仅过去了一天,投诉里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力供应的预言便不幸成为现实,违法征收房屋的气焰越发嚣张,违法征收房屋的恶行愈演愈烈。
20121127,孝感市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到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张贴停电通知,称"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的紧急通知,将对化冶院内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并将停止供电。特此通知。"
稍加分析,就可发现这份停电通知至少有两处违法违规。首先,"供电线路改造迁移"是否需要和如何做是技术问题,应该由专业人士来判断、决定,是电力公司的专有权力。但"化冶院内""供电线路改造迁移"的决定却是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做出的,而非电力公司根据专业理由独立做出的,可见毫无必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通知没有说"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到何处,需要多长时间,何时恢复供电,可见电力公司根本没有改造迁移供电线路的计划,更没有恢复供电的打算,只是要断电罢了,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我原以为电力公司会光明正大来断电,没想到20121127日深更半夜,他们偷偷摸摸剪断了供电线路。20121128日,我与孝感市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要求恢复电力供应。95598服务热线接线生表示:他们断电是配合政府工作。我说你们的职责是供电,不是断电,而且中断供电是违法行为。因此,你们不是配合工作,而是配合违法,自己也因此违法。她遂狡辩称:化冶院内供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所以要断电。我说那就应该消除隐患,保障供电与安全,而非断电。这就好比人病了是将其送医院救治,而非拉出去枪毙。由这一细节可以看出,孝感市电力公司停电通知里所谓"供电线路改造迁移"的理由纯粹是无稽之谈。
那天,我度过了第一个无电的夜晚:四周黑漆漆的,伸手不见五指,不由感慨"真黑呵!"心情无限悲凉,就想一死了之,但转念一想,毕竟还有空气,天亮后还有阳光,这些谁也拿不走,才稍感安慰,遂再次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20121130上午,孝感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所李主任一行四人来到我家。李主任表示:断电没有道理,十分歉疚,又说他们也不愿意,是应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的,并称其领导正在与有关部门协调,将尽快恢复供电,请我理解云云。给人以有关部门反对恢复供电的联想。我要求他们立即恢复供电。因为,首先,供电是他们的职责,是其专有权力,无须与任何人协调。如果我要求他们恢复供水,协调说到能成立;其次,即便他们要与有关部门处理好关系,也应该先恢复供电,再做对方工作,而不能等到对方同意再恢复供电;再次,只要接上断头,就能恢复供电。我半小时就能做到,相信专业人士会做得更快更好。这里只有意愿问题,不存在任何客观困难;又次,我所在的这栋楼西头拆迁队入住的一楼已至少于20121129恢复了供电(最近没有看见灯光),反到是我们正式居民没有电,真正是岂有此理;最后,加害方要求受害方理解不妥。
沟通后,李主任一行离去,再无下文。现在,断电已达34天,却既未见电力公司对"化冶院内供电线路"进行迁移,更未见其对之进行改造。因此,"供电线路改造迁移"只是借口,目的是既非法中断供电,又给其披上合法外衣,让以违反规定中断供电迫使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搬迁的非法行为合法化。目前,我所在的这栋楼东头施工队入住的一楼、四楼有电,一楼还有水,说明相关部门就是要以断电断水等非法方式逼迫居民搬迁。
电力供应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供电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力供应,迫使该地居民搬迁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电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供电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供电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知情权,违反规定中断供电是以非法方式迫使该地居民搬迁,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太阳说得围绕地球转,中断该地居民的供电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侵害迟迟不予排除,尤其不可能的是,违法人不仅不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反而有恃无恐,理直气壮,逍遥法外。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供电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难辞其责、其咎。
七、以野蛮拆迁相威胁违法
2012126上午,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孙萍女士对我说:月内市政府要进行强拆;下午,该单位一位不知姓名、职务的女士称,法律规定如果只剩下最后一家,可以想拆就拆,说拆就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侵犯。随意拆除个人房屋是公然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系严重的刑事犯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做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见强制拆除个人房屋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到了他们嘴里居然变成了随心所欲。他们公然编造法律法规,混淆视听,扰乱人心,不仅侵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且破坏了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显然违法,是否犯罪还请专业人士指教。
第二次世界大战正酣时,为修建军用机场,英国政府决定征收某地民房。绝大多数人家都如期搬迁,但其中一户却拒不搬迁,导致机场没法开工建设。户主因此受到几乎所有居民和媒体的一致谴责,但丘吉尔却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在血雨腥风、急如星火的战争年代,在国家、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英国人仍坚守法、理、德、情不动摇,绝不便宜行事,突破底线,难怪其能转危为安,赢得最后胜利。七十多年过去了,人类文明程度又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孝感市一些官员却还在为特定个人的商业利益对居民以野蛮拆迁相威胁,还赶不上当年的英国人,岂不哀哉!其中差距真是不可以道理计!
八、诉诸司法杳无音信
我一再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恢复供水、供电,将我父亲署名的没有填写协商内容的丧权辱格的非法空白协议书全部交给我销毁,以挽回我全家些许尊严。但他们却连如此卑微的请求也不接受,坚决不恢复供水、供电,坚持要我承认那份非法空白协议是合法生效协议。按理,既然是合法生效协议,当事人或其全权代理人也应该持有一份,但他们却始终不给我父亲(当事人)或我(当事人的全权代理人)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既然房屋征收部门认为那份非法无效的空白协议合法有效,就应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我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但他们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从未提及,并对我多次提出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要求置之不理。由此可见,他们自己也明白那份协议在空白处没有填写之前并非合法生效协议,其坚持既无道理,更无法理。
2012109日,我代表我父亲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孝感市人民政府立即履行其法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义务该院本应依法在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却逾期多日没有音信,反而将诉讼信息告知被告。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方定平副主任立即打电话给我父亲,威胁说要我承担法律责任。不知他何德何能,居然能让依法提起诉讼的我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是可笑之至!我遂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21217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一般性规定,但针对不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更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规定针对的正是我目前的状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应依法受理我的诉讼,但其却连诉状都不收。我再三强调自己向其提起诉讼的上述法律依据,其也不为所动,却又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只是重复"我们一般不受理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因此,我于201212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相关法官违法,并敦请两最高院督促相关法院依法受理我代表我父亲提起的行政诉讼。希望这次能及时得到合法回应,否则就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法无天,没法活了!
九、中断电信通讯违法
20121229日中午,我回到家,想打个电话,但拿起话筒,却没有信号,就出门查看,结果发现我这栋楼的电信线路被剪断了,遂立即向10000号申告。湖北10000号客服人员表示,将马上通知孝感电信,让他们尽快修复通讯线路。
电信通讯是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无此便无法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故中断电信通讯侵犯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指使或教唆者是该罪共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而生存权与发展权更是基本人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可以肯定,孝感市人民政府一定会罗列一大堆貌似合理的理由为自己辩解,全力撇清其与中断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的干系,甚至干脆否认中断该地电信通讯违法。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断电信通讯侵犯了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哪怕它能将鱼说得游上岸来,中断该地居民的电信通讯也违反了法律。至于该违法行为何以会在朗朗乾坤发生?答案非常简单:有权机关或指使或允许或默许该违法行为,无视、放任甚至保护该违法行为。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既不敢也无必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违法犯罪,更不可能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可见,中断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电信通讯确实违法,而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对发生在治下的犯罪活动难辞其责、其咎。
第二天下午,孝感电信修复了通讯线路,我十分高兴,但随即发生的一件事又让我的心情回到冰点:拆迁队打断了我家的下水道,卫生间再也无法使用。尽管房屋还属我家所有,但其基本功能已经丧失殆尽。
现在,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区无水无电无天然气无互联网无有线电视无下水道,居民生存状况极为悲惨,但相信有关方面还将雪上加霜:中断道路通行。当然,迫使住户搬迁的招数还有部分拆除建筑,降低尚未搬迁户房屋的安全系数,让其生命与财产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及指使社会闲散人员砸玻璃或门甚至直接上门威胁乃至动用暴力。我坚信这一切终究会到来,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国家存在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保障、调整自然人、法人权益的重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治安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行政机关滥权行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保护经营者与用户权益及规范经营者和用户行为的法律。它们,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存续、人民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的前提与保证,必须和其他法律一道在我国全境得到严格遵守,但在今天的孝感市至少在我生活的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却屡遭践踏,怎么会这样呢?孝感市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以致出现了威胁民众福祉、社会和谐安定、国家生存的万分危险、恐怖的宪法、法律失效现象呢?老实讲,我也不清楚,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但以下几种情况应该在可能的原因之列:一、孝感独立了;二、孝感升格为特区了;三、孝感发生了叛乱。但仔细一想,又不尽然。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当今世界已没有哪个国家胆敢公然中断和平、守法公民的供水、供电,破坏其广播电视设施与电信设施,毁坏其通行道路,侵害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与通行权等基本人权,威胁要侵犯其财产权,不理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因为,此等作为太过恶毒、下作、卑劣,会让当局失去执政的道义合法性,令统治岌岌可危,得不偿失。因此,如果孝感独立了,该国政权一定会尊重其国民的基本人权,以赢得统治的道义合法性,巩固其政权,而绝不会反其道而行之,自毁执政基础,故看起来不象;要说孝感升格为了特区,有特殊区情,可以另搞一套,那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是?!怎么能够视宪法如粪土,弃而不顾呢?!因而看起来也不象;那是孝感发生了叛乱?如果真是这样,公然践踏宪法、更不用说下位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就丝毫不足为奇了,我也就无话可说了。
但必须指出,不论是什么原因,无法可循、有法不循都是最可怕的事情。哲人说,最坏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好。因为,前者毕竟还有规则可循,多少总还有些道义,有些保障,而无法可循、有法不循,起作用的将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而且肆无忌惮,再也没有任何公平正义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会失去安全感,无所措手足,进而丧失对国家、法律和执政党的信任、信心,导致政府的统治基础极大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从根本上动摇,社会和谐与稳定丧失殆尽,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社会秩序崩溃、政局大动荡、政权更迭的毁灭性后果。因此,不能不说,孝感市目前发生的一切十分凶险、可怕,必须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否则必将蔓延开来,危及无数仁人志士奋斗牺牲、数代国家领袖呕心沥血、全国各族人民含辛茹苦才建立起来的宏伟大业,甚至使其毁于一旦。相信但凡真正希望中国繁荣强盛的人,真正希望中国发展稳定的人,真正希望中国进步和谐的人都会决然奋起,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发生在孝感市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与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因为,这不仅是在挽救党和国家、民族,更是在拯救他们自己与亲人、朋友,故是每一个真正的中国人责无旁贷的最基本的义务。
前期,中央依法果断、严厉处置了"谷王"等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彰显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允许有"特殊公民,特殊党员",相信也绝不会允许有特殊的地方政府。法治最基本的特点是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质正义,故程序与手段违法,目的也决不会高尚。因此,即便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操作,而绝不能公然违法,肆意妄为。俗话说,歪江湖还讲正道理,故孝感市人民政府作为堂堂一级地方政权,更应该以理服人,依法行政,而绝不能忘记了政府前面的"人民"二字,以权吓人、压人、害人,更不能为所欲为,仗势欺人,违法行政,尽显权力的跋扈、冷血、无理与无德。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又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我个人认为,中央所以在如此重大的场合、如此重要的历史文献中以如此严厉的口吻大力强调、倡导法治,是基于以下原因:一、六十余年的执政历史经验表明,凡是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较快,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而凡是轻视法治、忽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的时期,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就停滞甚至倒退,人民对党和政府就有怨言;二、近年来,一些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大拆大建,大搞"土地财政",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与冲突。问题发生后,他们又不考虑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规定,简单地试图以高压手段"维稳",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上述提法特别是后一提法表明,最高决策层对因拆迁、环境、城管、警民和征税等造成的官民矛盾深化的现实高度重视和深入、细致的把握,及对所有官员依法行政的殷切希望,值得所有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特别注意。否则,其工作必定会干扰中央的战略部署,必然会与中央的基本意图和大政方针相背离,而且越是努力越是南辕北辙,严重时甚至会置中央于极端被动的境地,极大地损害中央的权威与公信力,造成极其巨大的政治与社会危害。
孝感市人民政府开始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工作以来,征收范围内居民的生活质量便每况愈下,终于惨不忍睹:无水无电无天然气无电视无网络无下水道,还要受野蛮拆迁的威胁,而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投诉,问题不仅迟迟得不到解决,相反违法征收房屋的恶行愈演愈烈,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违法不予回应与不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既不讲法,也不讲理,更不讲德与情,这是要将人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步陈胜吴广的后尘呵!具体操作者到底想干什么,是何居心?!我虽然不知道这一切是谁干的,却知道其手掌巨大无比――从房屋征收决定到房屋征收程序,从水电路到法院,无处不在其阴影之下,而且从孝感伸到了省里,真可谓只手遮天。我不禁要问,孝感是老百姓的,还是不法官僚的?!他们凭什么强迫数百原居民为几个人甚至个别人的商业利益牺牲、让路,向其输送利益?!又凭什么让我们的生活退回到史前状态,使我们饱受煎熬,度日如年,生不如死?是谁在给其撑腰,让其敢于肆意给我们制造痛苦,如此不人道地折磨我们,公然侵害我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权与尊严?!是谁?到底是谁?!他们怎么就如此胆大妄为?!
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明明是为了几个人甚至个别人的商业利益,却被贴上为了公共利益的标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了房屋征收程序,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偏偏不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不得采取中断水电气等非法方式迫使居民搬迁,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偏偏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明规定了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却就是要以违法的野蛮拆迁相威胁。他们大张旗鼓、不择手段地违法征收公民房屋,已经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这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什么使得他们如此肆无忌惮,不计后果?恐怕绝不能简单地以目无法纪、胆大包天来解释吧?!这里面究竟还有些什么?值得深究!作为个人,我没有渠道了解内幕,但有权机关只要愿意,完全可以查个水落石出。这里只有主观意愿问题,不存在任何客观困难。我在盼望着,相信不少已经被迫搬迁的居民也在盼望着。
诚然,上述所有的违法行径只是落在孝感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居民的头上,其他人并未身受其害,但任何置身事外者却绝不能因此暗自庆幸,甚至幸灾乐祸。因为,不法行为从来都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也不是针对某一群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这就好像家里有虱子,总有一天它会爬进你的被窝一样。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暂时不是受害者而麻木不仁、高枕无忧,对违法行径视若无睹、隔岸观火、听之任之、不闻不问,而要理直气壮地积极与其进行最坚决的斗争。我又想起了那位德国牧师在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的话:他们抓犹太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抓共产党人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员;他们抓天主教徒时我不说话,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来抓我时也没有人替我说话。这段痛彻心扉的反思清楚地表明,社会实际上是一张硕大无比的网,每个人都是其中一个节点,彼此相联,利益相通,故任何一个人遭到损害,受到伤害的就绝不仅仅是他本人,实质上是每一个人,整个社会,并且若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更将蔓延开来,逐次直接加于其余人。因此,面对不法,必须在第一时间群起而攻之,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否则,所有人都会成为其牺牲品。
最后,我想说的是,违法行为最怕见阳光,不法者总是千方百计捂盖子,生怕违法行径被大众所知,故维权者一定要反其道而行之――想方设法揭盖子,竭尽全力让侵权行为曝光。在这个过程中,维权者必定会遇到许多困难,但哪怕千难万险也一定要无所畏惧、坚持不懈,即使遭到违法者甚至其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哪怕暴力,也绝不退缩。因为,恐惧不仅无助于解决任何问题,相反越恐惧麻烦越多危险越大,越无法解决问题,而越勇敢越公开越安全,越有可能解决问题。
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所有官员都不敢甚至不愿违法征收公民房屋,哪怕挂羊头卖狗肉、打擦边球的事都不干;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胆敢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官员都会被绳之以法;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房屋被征收人再也不用过哪怕一天没有电水气等现代生存条件的非人生活;我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从今后,任何房屋被征收人再也不会受到非法的野蛮拆迁的威胁,生活在恐惧之中。对此,一定会有人万分悲观地说,我们势单力薄,而违法势力十分强大,与其斗争不可能取得胜利,别做梦了!而我要说,请千万不要妄自菲薄,请相信我们自己,请相信团结一心的力量!我们的目的无比正确、高尚、正义,我们的行为对民族、社会、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哪怕每人每天只做一点努力,假以时日,就必定能达到目的!
我们肯定能做到,一定会成功!
李卫平
20121231星期一
联系电话:0712――2830165
补记:20121214日上午近12点,我将本文初稿电邮给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请其转给有关部门与个人,核对文中事实。20121218日下午,李科长、孙萍女士来到我家,说文中有诸多内容与事实不符,但仔细一听大都是对事实的不同看法,而非事实有误。例如,对于征收房屋拆除后地下将建商场与停车场这一事实,我认为这表明该房屋征收是为了个人商业利益的需要,他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部分则是强词夺理、空口无凭。例如,他说他曾看到过孝感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却没有任何证据(我作为利益相关人都没有看到,他居然看到了,这究竟算哪门子公告?!)。另一部分是理解错误。例如,我说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基本损毁,他却理解为对公路的破坏。总之,文中事实无误。
孝感市委组织部石部长的大力推动下,我再三要求的就我父亲署名的空白协议书的听证会得以在20121221日上午于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我与部分相关单位与会。会上,该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娄金顺表示,我父亲署名的不是空白协议。诚然,那是一份标准化协议,上面已经印有诸多内容,但那都不是协商的对象,真正需要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必须填写的是协议书上的留白之处,故签署标准化协议的程序是先填写所有留白之处再署名,而非相反,更不能只有署名而必须填写的留白之处保持着原状,否则,就没有协议内容,就是空白协议。而我父亲署名的协议书正是在这些必须填写之处保持着空白的原貌,这不是空白协议又是什么呢?!我父亲在发现自己受骗后,书面声明其在孝感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的署名无效。面对铁的事实,娄金顺主任却官气熏天、蛮横跋扈、强词夺理:那是我的一面之词;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给该市市政府的有关我的信访件的情况说明的红头公文就在我手上,上面明文记载着他们捏造事实,对我大肆攻击、诬蔑、丑化,面对白纸黑字,娄金顺主任却气急败坏地抵赖:"我不认呐!"公然否认这份文件的真实性,真"勇敢"呵!难怪他要违反石部长与我的约定,不邀请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人员参会。否则,他将在更大范围丢丑,丑行将传播得更快更广更远,最终全市机关皆知。
对很多人而言,2012年最大的丑剧、闹剧是"薄王"事件,但对我来说,娄金顺主任的表演更生动、更有趣、更精彩,堪称本年度最大的黑色幽默。说老实话,面对娄金顺主任的上述言行,我整个人都糊涂了,大脑一片空白,只是暗自哀叹自己命不好,遇到了一个村长。但过后一琢磨,发现该想法极为不妥。因为,若说他是个村长,恐怕很多村长都会觉得自己受了侮辱,坚决不答应。俗话说,歪江湖还讲正道理,但娄金顺主任的表现还赶不上个混混,"杯具"?喜剧?闹剧还是丑剧?!请广大网友定夺。
尽管娄金顺主任自以为才高八斗、学富五车、满腹经纶、雄辩滔滔、博闻强记,对这个也不服气,对那个也不买账,但事实表明其极为无能:市广播电视局包保数十户人家的搬迁,任务早已经全部完成,市经委包保数十户人家的搬迁,任务也全部完成,而他仅包保两户人家的搬迁,却直到20121227日才搬走一家;又自以为怀才不遇,对没有受到重用对领导心生怨望,在听证会上扬言:"我还不想搞了,要退休。"公然要挟组织。但事实表明其连目前的职务都不胜任。这一切再次表明哲人的下述论断完全正确、无比英明:智慧与德性是统一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娄金顺主任喜欢耍小聪明、搞小动作、玩小把戏。明明说好上午十点开会,他却安排其下属欺骗我,说是开会时间提前了,让我早早到场,恭候其"大驾",摆足了架子,试图激怒我,让我失态、犯错,以一举击败我,至少扰乱我的心神,让我发挥失常,在辩论中压倒我;开会时,他安排我坐在沙发上,其他人都坐在椅子上,居高临下俯视我,试图从心理上摄服我,影响我正常发挥,进而在辩论中获胜。
20121224上午近12点,我将本文二稿电邮给孝感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李科长,下午230分左右,又将本文二稿拷贝给该市人民广场二期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王主任,请两人转给有关部门与个人,核对文中事实,并请他们及时以电邮指出不准确之处,以便我订正。但直至发贴时为止,我没有收到其电邮,表明其默认了文中事实。
李卫平
20121231星期一

2012年12月30日星期日

苏中杰:“共识”的条件

图为埃及穆斯林朋友卡利姆在facebook上发的一张漫画


数十名学者发出的《改革共识倡议书》,所提出的"共识"是有条件的,粗略地看来,最少要有以下三点,才能"共识"。

1、        必须坚定地相信党。

《倡议书》写道:"中共十八大报告表达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坚定意愿"。对此你信不信?不信就没有"共识"。可是,我没有看到这个"坚定意愿",只见到人家说"不走邪路",不知数十名学者如何看到,也不说说这个"坚定意愿"表现在何处,让人如何去"共识"。如果是出于对党的一惯相信,那就是感情问题了,未"共识"者必须培养起这样的感情才能去一起"共识"。

2、        不能把中共看成"一团漆黑"。

《倡议书》的重要签署人仲大军认为,"尽管中国共产党有缺点,犯过很多错误,但并不像有些反对派描述的那样一团漆黑,应该客观的评价中共,看到中共的一些成就"。这体现了对中共的"二分法"态度,不能不代表签署者的整体性观点。要达成"共识",就要看到中共的光明面,谁要看不到中共的"光明面",谁就只好在"共识"之外了。可是,从当前学术界的反思成果来看,中共从其产生那一天起到现在,一直是在犯罪,不知其哪一点光明。再说,如果执政者没有合法性,就从根本上失去了让人用"二分法"评价其成绩和缺点的资格。试问一个保姆在没有同主人签立雇佣协议的情况下就主持主人的家务,甚至掌管主人的钱财,主人要是还评论保姆的成绩和缺点,就不是承认了保姆的合法性了吗?所以,如今的"共识者",只能是看到中共"光明"的人们和看到中共"合法性"的人们了。

3、把革命消灭在萌芽状态。

         《倡议书》说:"如果中国社会亟需的体制改革一再受挫、停滞不前,公权腐败、社会不满将积聚到危险的临界点,中国将再次错失和平改良的机会,陷入暴力革命的动荡和混乱之中。"这就表明,《倡议书》要把革命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让其发生。

但是,要在这一点上形成"共识",必须认可两点:一,社会不进行革命就可以进步。要认可社会不革命就可以进步,就要用历史来说明。可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不革命就可以进步的先例。就拿中国知识人津津乐道的英国"光荣革命",还是革命,而且还并不温柔,动了军队的。至于"东欧巨变",也都不是在刀枪入库中实现的。许多事实证明,革命和改良往往是交相出现的,革命的压力促进改良,改良又给了革命以成长的机会,反过来又以巨大的压力促进改良,至于具体到哪个国家哪个社会进程中,论及革命和改良成分各占多少,虽然是个能以说清的问题,但至少说明以单一的改良实现社会进步的事实是难找到的,所以否定革命也就没有根据。

 要认可的第二点是,历史进程是人为的,说让改良就改良,说让革命就革命。但是,有如此能量者,可能不是人,而是神。革命也好,改良也好,都不是凭人们的意愿所左右的,民间左右不了,体制内的几十名"共识者"可能也左右不了。唯有点主观作用的,是统治者,硬着头皮继续倒行逆施,就引起革命;为了延缓统治寿命而让点步,就搞点改良。但是,具体到统治集团中的个人,他们又受其体制的制约,是体制而不是人,是革命还是改良,全在于体制的魔性起作用。既然改良和革命决定于历史,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就只能顺应历史,历史用什么来展示其进步性趋势,就支持什么。现今,在改良没有任何可能的条件下,太石,瓮安,乌坎,什邡,启东,等等血泊中的抗争,都以不同程度的革命性途径呼唤改良,所缺是就是知识界的呼应和支持——做民主的后援力量,为其提供信息、经验、策略和历史线路。可是,这些统统都在"共识"之外,并视其为不稳定因素,如洪水猛兽,所以他们在与整个知识界隔绝的情况下,智慧,策略和信息只能靠90后的知识青年,喊出"我们是90后,我们不牺牲谁牺牲的"悲壮口号。知识界在这种情势下的缺席,是不是奇耻大辱,暂不议论了,仅说"共识"者如此不顺应历史所展示出来的进步性,其他人就难以与之"共识"了。

除了上述三个条件让人难以"共识"之外,"共识"者的"倡议书"形式也是让人难以"共识"的。"倡议"的对象是全天下,其中包括统治者。如果面对统治者,就是臣子给皇上的奏章,而这样的奏章不知有多少了,清末的此类改良奏章比这要深刻得多,都是从立宪方面做文章的,效果如何?现在的各种建言也多如牛毛,人家理了没有?如果是面对统治者之外的普罗大众,除了劝大众"稍安勿躁"外,说到促改良,则没有任何实践性可言。

与其联名做此类空洞的文章,倒不如就某一具体事件联名发表意见好。例如近来官方说又要搞什么网络实名制,落实此事后,就可以联名抗议。就每一具体的事件一个一个做,就是以压力促改良。

——这样的想法是不是在"共识"之外?很可能。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