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1日星期一

艾未未:王静梅(附录:审判)

7月1日下午,杨佳母亲王静梅被上海警方从家中带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

7月18日,杨佳的姨妈,向北京大屯派出所报案。

“王丽询问王静从派出所离开的日期。彭警官称,王静是7月4日自行离开的派出所,其他情况他并不知情,因为让王静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的不是我们派出所,是上海警方”。”(京华时报2008.07.18)

“18日,杨佳的姨妈王丽打电话到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侦支队,询问有无王静的消息。对方称此事属于查找走失人口,建议她向闸北分局治安支队了解情况。王丽打电话到闸北分局治安支队,被告知,在北京报走失,就应向北京警方了解情况。”(扬子晚报2008.07.21)

社会公众、媒体和律师关注杨佳母亲王静梅的安危,之间多次向上海方询问,上海方均不置可否。

十九日,上海代理律师谢有明宣称获得杨佳母亲王静梅签署的代理许可,使王静梅的失踪更为神秘复杂。

是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以什么理由绑架了杨佳母亲王静梅,使一个曾经为了讨还公道,上访奔走八年的普通妇女,瞬间在人间蒸发。杨佳母亲王静梅的消失,切断 了公众进一步了解“之前发生了什么”的唯一的路径,而这点一直是公众质疑的要点,同时是上海警方拒绝说清楚的地方。人们有理由担心王静梅的人身安全,她的 缺失将对杨佳案获得公正审理形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王静梅的失踪有多种可能:去黄浦江边散步,遭到瓮安黑恶势力的保护,或者是在公交车爆炸中身亡。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不能竭止公众对现行司法体制的不信任,无法开脱上海公、检、法的无赖行经,无法停止进步中的现代社会对公平与正义的祈求。

王静梅,作为一个普通的北京市民的消失,是否应该引起北京警方的关注,它关系到北京市民的生命保障和社会安全。

关注杨佳案司法公正的同时,关注杨佳母亲王静梅的命运。

关注生命,远离奥运。

附录:

艾未未:审判

7月17日,上海市看守所拒绝了来自北京,由杨佳父亲委托的代理律师熊烈锁。在无法证实杨佳是否获得由自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熊烈锁郁闷的离开了上海。由此而见,上海检方拒绝合法的司法程序,拒绝杨佳的合法权益,拒绝善意和良知,一意孤行企图草率的了结此事。

这里需要提醒上海的是,尽管这是你们的一贯作风,尽管你们有说不出的苦楚,尽管你们总是很有把握,估计这次仍然是错误的估计了形势,必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7。1杨佳案”发生在中国共产党87岁诞辰之时,发生在中国现代化文明程度最高的上海,发生在国家政府行政机关大楼,涉及到警察6死4伤,致使案发后迅 速成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正的焦点,同时成为社会最为缺少透明度,缺少可信度的同类案件。

司法程序作为社会公器、国家机器的构成、社会伦理的具体体现,必然是国家和全民利益的一部分。此案的性质已远远超越一起由涉嫌自行车偷盗、警察滥用暴力、 报复行凶的刑事案件。由于上海警方在涉及事实真相时含糊其词,敷衍了事,回避和掩盖,蒙蔽公众的传统性不良作风,致使 “7.1”事件已经上升为社会检验公、检、法司法公正,检验政府一再试图改善的执政水平,每况愈下的公信力,检验公民的意志与权利,民权与人权在“和谐社 会”中的基本保障,等诸多重要问题的焦点。

今天所有的人,也就是那些“养育了你们”的主人们,都期望 “7.1杨佳”案的公开审理。唯有这样,才有可能对公众澄清事实的真相,澄清六死四伤惨案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使此案不至于再次沦为令共和国含羞蒙辱的 冤假错案。公、检、法的公仆们,“你们看着办吧”,认清形势,这也是你们所擅长的,仅仅是为了不要闹出更大的不愉快,为了你们的前途着想。

公平、公正的执法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途径,公开和透明是公平与正义的基石,是任何社会得以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含糊其词敷衍了事 都是对社会犯下的更重大的罪行。如此简单的问题,几十年来,在这片土地上,竟然通过无数流血牺牲来博取,由此看出中国的司法公正仍然处在极为原始野蛮的水 平,社会伦理道德仍然无法脱离陈旧意识形态的噩梦,政府的执政水平仍然停留在维护其自身利益,无视国家民众权益,无视社会改革进步,无视公众舆论的具有社 会主义特色的初级阶段。

在试图获得生存权的同时,中国已不得不再次将公平与正义作为社会伦理的基石,上海的公、检、法的人们,试图障碍和阻挠,一手遮天,不觉得是很滑稽可笑的吗?

据报道,杨佳的母亲,一个多年来为伸张个人权力和司法正义的市民,颠沛流离欲诉无门,在其子被拘禁后,上海警方将其带走“配合调查”,至今仍然下落不明。 同样陕西的“周老虎”在被警方刑拘后,其家属至今未获得刑拘的通知。瓮安和玉环之乱后,警方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严打整治”。中国的公检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的 体制性衰亡,绝对权力构成的绝对腐败,构成了社会持续动荡不安的基本因素,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事,不要说你看不清楚。

追求正义的共产党人,为了人民的利益,哪怕就一次,站出来:公开审理。尊重公众意志,尊重公民权力。(2008-07-19 12: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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